第七章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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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03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工商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55
页码: 189-2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市的工商税,包括厘金与统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工商税和综合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遗产税、战时消费税、建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附警捐)、牲畜交易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以及民国时期的地方杂捐杂税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财政 工商税

内容

第一节 厘捐与统捐
  一、税制演变 清咸丰三年(1853)为筹镇压太平天国义军经费,采纳刑部侍郎雷以诚的“商贾捐厘”的建议办厘。按货物值百抽一,又名厘金,向买进货物销售的座商征收称坐厘,向货物通过关卡时收的过路税称行厘。正厘以外另征善举0.5%,储备公款0.5%。同治二年(1863)宁海征厘,有百货、牙帖、丝、土药、洋药、酒烟七项。同年六月初十日闽浙总督部堂署浙江巡抚部院左颁《厘捐章程条例》。其中(1)百货厘,浙东抽9%,两起两验,起捐3%,验捐1.5%。(2)茶厘、箱茶每引(100斤)抽捐0.9两、抽厘1.4两共银2.3两,篓茶、袋茶每引抽捐0.4两,抽厘0.6两共1两。同治五年改为箱茶每引统收捐厘1.4两,篓茶0.7两。(3)茶糖烟酒加成厘,光绪二十二年(1897)糖酒烟加成二成,二十七年庚子赔款增加茶糖烟酒二成,三十年增加烟酒五成。(4)洋土药厘,光绪初年,洋药每包抽银0.75两,后改每箱抽银40两,光绪十一年改为86两;土药每斤抽银0.24两。民国相沿,百货捐改称统捐。民国3年7月省财政厅下达征收项目有百货、烟、酒、茶、糖、丝、茧、绸绉、洋广、闽货、船货等类。民国20年废止。
  二、征收 宁海沿海环山,水陆分岐,同治二年设卡1处、分卡3处。光绪二年改局,设分局7处。卡员所收厘捐按旬造报,报解款多者留用,绌者撤委,行商坐贾的货本凭卡员任意估算。遇卡完捐,过关抽税、发货之地抽,卖货之地抽,以货易钱、以钱换银又抽,少本肩挑及行人携带盘川均遭留难搜索,民怨纷纷。光绪七年八月,给事中楼誉普呈陈:台州“盗匪”四起,抢劫迭见,是厘捐苛索所致。清廷仍坚持征收。国民政府迫于民怨于20年才裁厘。
  第二节 产品税
  一、税制 产品征税,春秋战国对铁征税。汉始元六年(前81)税酒,唐建中元年(780)收茶、漆、竹、木。清代办厘。
  民国初,部分厘金改收统捐,其中酒捐仍照清末每缸捐银0.2元,发缸照每埕贴印花一张收银0.18元。民国4年(1915)实行烟酒公卖,征公卖费15%。15年办卷烟统税,17年6月增加麦粉,20年增加棉纱、火柴、水泥称为五项统税,完税后,通行全国不再重征。民国21年,宁海每担酒税,黄酒0.54元、糟烧0.88元,公卖费黄酒0.60、糟烧1.2元。同年7月,熏烟叶、洋啤酒征统税。25年增加火酒.29年7月扩大汽水、加入果子露、蒸溜水等为饮料品统税,12月增加糖类。民国30年7月7日国民政府颁《货物统税暂行条例》。税目有棉纱、水泥、火柴、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酒、糖类、饮料品、麦粉等10个共10个税率中,最高卷烟80%、最低麦粉2.5%。民国31年2月糖类、卷烟、火柴改专卖,茶叶征税。民国32年,1月棉纱、麦粉征实,3月开征竹木、皮毛、瓷陶、纸箔等统税。民国33年7月糖类征实,烟类、火柴恢复征税;烟叶按产区核价征税40%、烟丝征20%,国产酒类按产区核价征60%。宁海民国34年第四期货物税率税额表为:
  民国35年8月16日,国民政府颁《货物税条例》。税目税率:卷烟、洋酒、啤酒100%,锡箔及迷信用纸60%,化妆品45%,火柴、饮料品20%,糖类、水泥、皮毛15%,茶叶10%,棉纱7%,麦粉2.5%。民国37年2月国产烟叶、烟丝、酒类税率调整为60%、40%、100%,7月卷烟和洋酒啤酒、棉纱、饮料品提高至120%、10%、30%,毛纱线15%。从价征收完税价格定为:附近市场批发价×100÷(100+税率+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15)。民国37年8月26日,国产烟酒类及矿产类,依同年同月19日市场批发价格减除该期税额后之余额作完税价格。
  解放后,1949年8月起征收的有手工卷烟、酒、水产品、棉纱等种。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应税货物分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日用品、矿产品及竹木等八大类1136个税目,税率最高120%,最低3%。同年7月税目简并为358个,以货物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当时厂商市场价格较乱,采用市场平均批价计税,每旬调查市价上报(临海分局)台州专区税务局核定税额。
  1953年修正税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应交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划货物税中22种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税目简并为174个,税率调为5%至50%,计税价格改为国营商业按批发牌价,土烟叶、原竹等按收购价格;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分23类58个税目,税率5%至66%,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征其他各税和各项附加。采用从价与从量计税,宁海征收品种有薰烟叶、麦粉、酒、皮毛、棉纱、原木等。
  1958年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合并称工商统一税。分商业零售、交通运输、服务性业务、工农业产品和农产品采购五大类,税目108个,税率140个,最低1.5%,最高66%,其中工农业产品和农产品采购两类属应税产品,宁海10月开征的税目税率如下:
  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简并称工商税,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分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行业六类,44个税目,82个税率,最低3%,最高66%,工业30个税目和农林牧水产品采购9个税目属产品税,全县征收初期,一般一个企业均简靠使用一个税率。
  1984年10月,贯彻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征税产品分工业品与农、林、牧、水产品两大部,工业品分烟、酒、食品饮料、纺织品、皮革皮毛制品、服装鞋帽、纸、文化用品、日用机械和电器、电子产品、日用化工、其他轻工产品、药、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品、橡胶制品、陶瓷、建材、矿产品、电力热力、气体、成品油、化工、黑色有色金属产品、其他工业品等24类.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分茶叶、烟叶、贵重食品、银耳黑木耳、水产品、毛绒、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食用生猪、菜羊、菜牛等10个税率。个别用定额征外,税率最低3%,最高60%.对白酒、黄酒、蔗糖、牛皮革和其他皮革的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和工业企业以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基建,按规定征税,并对鼓励生产、进出口的产品和特殊情况的产品,规定减、免、退税照顾。全县征收产品有19类111个税目。
  1986年,纺织品、日用机械和电器类、电子产品3大类58个税目改征增值税。
  二、税源 民国时期主要有酒、烟、纸箔。民国21年(1932)有黄酒50万斤、糟烧0.35万斤。民国23年黄酒150万斤,糟烧1.4万斤、白酒0.5万斤。民国22年西店立兴烟厂开业,24年改公司,股金3万元、产银山牌香烟,26年抗战爆发关闭。民国31年9月蒋家溪宁昌烟草公司成立,股金12万元,产鹦鹉牌香烟,至解放前夕关厂。抗战期间机制卷烟奇缺,手工卷烟应市兴起,户多面广,山区自产土烟自行刨丝自吸,均无法征税;土烟丝店3家,民国36年共征烟丝30市担.大部系温台过路客商所缴。
  解放后,50年代以酒、水产品、原木、原竹、粮食、土纸为主.70年代增加纺织印染工业、橡胶制品、土红糖、机制糖,80年代轻纺工业品发展,日用机械工业和电子产品夺市而起。主要税源分述如下:
  (1)酒 1950年1372担、1951年9103担、内白酒1417担.1950年至1952年酒税16.49万元,占货物税30.7%。规定家酿酒自酿自饮限量,1949年600斤、1952年300斤,1954年150斤或土烧酒50斤,1956年100斤或土烧酒25斤。酒类编查:1951年编查88个乡5130户计酒2355担,1953年6872户1494担,1958年仅81担;商酿,1951年199户(内私营酒坊1户)1180担,1953年36户(内私营酒坊11户)6053担,1954年7户6502担,1956年设国营酒厂,1958年国营产酒15838担,1961年粮食减产,只产酒114.6吨(以上均粮食酿制)。1980年酒21990.5吨。啤酒,1982年109吨、1986年12988吨。
  (2)土纸 产于大里、马岙、双湖、西溪、双峰乡与凤潭乡的桐树岙、五松坑村,收入占农副业的70%以上,销沪、鲁诸省市。1952年至1956年供销社共收购中元屏24.54万件,四六屏40.3万件,1951年至1958年征税143.93万元,占同期货物税的53.5%。纸槽约700只至1956年减为512只,人民公社化后衰退。
  (3)水产品 1950年至1958年征30.05万担33.95万元,占货物税29.69%,1959年至1968年44.67万担54.54万元,1973年至1984年135.23万担181.49万元,其中1980年16.14万担22.1万元。
  (4)粮食 1953年开征至1958年征15.15万吨44.06万元,占同期货物税18.8%。
  (5)植物油 1950年2月开征至1956年征青(桕)油21694担,1957年至1961年征菜(棉)油14779担。
  (6)砖瓦 1951年9月开征,大小土窑200余座,1982年土窑302座、轮窑7座。
  (7)茶叶 1951年征83担0.03万元,1978年1.8万担86.39万元,1979年至1984年18.67万担911.5万元。
  (8)土红糖、机制糖 1973年至1986年征15323.57吨398.73万元。
  (9)橡胶产品 1972年至1984年征811.13万元。
  (10)纺织印染工业 1972年至1983年征1331.23万元。
  三、征收 民国时期,烟酒等均实行包额认税,其中民国36年双峰乡的酒捐由杨乡长向城内总包,钱大标承包征收,给定上交总额60万元,酿户每缸税额由承包人变通收取,后杨乡长净进利益转包与章正照等人承办,章聘用双港乡水车人陈某冒充货物税处人员挨保查缸,每缸收2万元,在八保榧坑上辽岗等村已收66缸之多(《宁海民报》民国36年1月12日)。家酿限量100斤,商酿经申请登记,发给酿照给执,纳税发完税证,装置容器封口贴完税照,骑缝处盖查验戳,证照不符,以私查扣。民国36年规定编查人员下乡查酒百斤,支川旅费百元。民国37年冬酿改直接征收,由保甲长陪同挨户编查黄酒108缸又11230斤。民国38年配查缸人员6名。烟类、手工卷烟户办理登记定额纳税贴印花,来自鄞奉等陷区的卷烟实行进货登记,有证登记盖印,无证补税。
  解放后,应税产品分驻厂、查定、起运征收,高税率产品建立原料、产品的进(产)用(销)存报告单和生产工具的开、停工实行启、查封管理,查定核实产量,出厂(坊)纳税,凭完税照、分运照、完税证、查验证同行;竹、木、茶叶、水产品(上市由市场行栈代扣)起运征收,货照同行。1956年取消查定征收,采取核实征收,出厂(坊)起运征收。1958年后除个体户外,按照实际销售自报核实征收。其中:
  (1)酒类 1949年10月省规定,应交税,经乡村政府人员催交二次以上,仍不交者由区政府强制执行,开酿不交,抗拒编查,处0.5元至1元罚款,私运、私售,隐匿不报或重用税照、初犯教育补税,具结悔过,重犯处以漏税货物总值50%内的罚款。1950年贯彻省人民政府发布酒类编查布告。商酿,派员驻征,从原料至成品等各个环节均检查记录,每缸标准产量,定黄酒700斤、生酒710斤、代用品644斤,利用酒坊间产量分析对比核定,国营厂按专卖处收购申报纳税,年终结算。家酿贯彻先税后酿,发动乡村干部检查相结合,以料计产:1斤糯米出2斤黄酒,1斤鲜蕃薯出烧酒0.14斤,薯干出烧酒0.4斤。1953年改为:(1斤)糯米出黄酒2.33斤、鲜薯出烧酒0.15斤、薯干出烧酒0.45斤,以后沿用未变。全县200余名烧酒工均登记发证,划区编组,烧酒工具“角带”集中当地税务所(组),用领停交,定期汇报,编查结束,按村张榜公布,检举漏报。粮食统购统销后,酿酒锐减。加强酒类市场管理,其中1983年长街所查获从三门、临海等县社办酒厂私销未税黄酒33.04万斤、补税5.57万元。
  (2)竹木 1956年前,行商收购纳税,船运从黄墩港、旗门港、铁江等出口销上海等地。供销社、手工业社收购按月报税;自产自销部分,就地与上市征收相结合,其中黄坛区的金家岙等6个村专制棺材、木桶、桌凳等木制品和双峰、辛岭等乡7个村专制簟、箩、篮、陶箩等竹制品,核定制成品与原木原竹的数量折算,组织村为单位征收。1963年7月起木竹制品实行纳税加盖验戳。
  (3)土纸 产区派驻税干,在乡政府领导下,安排计划,发动纸槽户生产,供销社收购后纳税起运。
  (4)砖瓦窑 分商窑与乡窑两类,乡窑自制自烧自用。开征初期,每窑自报“千砖万瓦”。1955年对重点窑丈量窑积、盘点生坯进窑、熟货出窑数量,核定窑税,建立生熟货的进(产)、出(销)存纳税登记卡。1956年为解决“八一”台灾修房,税干发动窑户增产,黄坛每座窑月烧3窑,长街创4窑。1963年11月县税务局规定砖陶管理办法,凡开、停均须办理税务登记,采取查定征收;对会计制度健全,纳税态度好,给自报查帐计征;批售给社员转卖的产品,由窑场负责办理纳税保证金;乡窑自用按商窑销售额八折计税,免征所得税。1966年后管理放松。1980年建立砖瓦进出窑报告单,用查产核税征收。
  第三节 增值税
  一、税制 1983年对生产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种产品,试行增值税。税率、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10%,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6%、缝纫机12%、自行车16%、电风扇25%。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财政部颁发实施细则、宁海从10月贯彻,规定以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产品划甲乙两类,甲类有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等5目;乙类有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等7目,全县征税项目增加了西药、丝织品,税率6%至16%共13个。1986年增照相机、洗衣机、电视机、录音机、纺织品、棉纱、棉布、印染布和毛纺织品等。
  二、征收 1983年试行,电扇用扣税法,余用扣额法计征,共征机器机械14.64万元、农业机具3.58万元、电扇1.86万元,1984年10月采用分期核定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和定期定率征收。
  第四节 营业税
  一、税制营业课税,周代已有“商贾虞衡”,西汉时的“算缗钱”按商业收入或资本额计征。明代宣德四年(1429)的“市肆门摊税”,包括磨榨房、砖瓦窑、果园在内。后增糖坊、裁缝铺等项,清代扩大到当、牙、屠。
  民国初,订《特种营业执照税条例》。民国16年8月,省订《营业税条例》十三条,未实行。民国20年6月13日,国民政府颁《营业税法》,征收范围包括牙税、当税、屠宰税与箔类特捐,税率分三:
  (1)按营业收入额征0.2%—1%;
  (2)按营业纯收益额征,纯收益额不满资本额15%,征2%—5%;合资本额15%,不满25%征5%—7.5%;合资本额25%以上征7.5%—10%;
  (3)按营业资本额征0.4%—2%。营业收入额不满1000元、营利得益额不满100元、营业资本额不满500元免税。民国29年烟酒牌照税改营业税,税率1%,附加0.6%。民国30年6月营业税划国家税。民国31年7月,改按营业总收入额征1%—3%;营业资本额征2%—4%,每月营业收入额不满500元、资本不满2000元免税。民国35年7月改地方税。民国36年5月改制:按营业收入额征1.5%,营业收益额征4%,制造业减半;并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交易所及交易所内发生之营利事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省际性之交通事业、其他有竞争性之国营事业及中央政府与人民合办之营利事业等征收特种营业税。同年11月25日又改营业收入额征3%,营业收益额征6%。37年3月特种营业税归地方按普通营业税法征收。
  解放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由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组成。由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事业等工商营利事业在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
  (1)营业税分104个行业、123个税率,按营业收入额征1%—3%,按营业收益额征1.5%—6%,按佣金收益额征6%—15%。1953年将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营业税内,工业分38个行业税率1.5%—3.5%,商业分37个行业税率2%—3.5,收益额分23个行业税率2%—7%,佣金收益额分6个行业税率7%—15%。供销、消费合作社税率2.5%,销售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和屠宰业不征营业税。纳税环节:工业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纳营业税三道,其产制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的只纳批零两道;商业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纳两道。国家专卖事业、公私立医院、诊所、登记的报纸刊物、贫苦艺匠、家庭副业等免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每月人均)、小型工商业户和摊贩每月的营业收入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免征。1955年规定新成立的手工业社营业税减半一年;手工业生产组与供销生产社组减征20%。1958年4月对个体工商业户收入60元、收益25元以下免税。同年10月改革税制称工商统一税,征收营业税的分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性业务3%、5%、7%三档。1961年个体工商业户起征点改为收入额90元,收益额60元。1973年,工商税分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税率3%,服务行业税率5%、3%。1979年10月个体工商业户起征点提高为收入额150元、收益额50元。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税目分商业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等11个,税率最低3%,最高15%共25个。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和简易人身、养老金、医疗、农牧等保险以及群众性文化、体育事业等免税;为农业服务等销售收入也作了照顾规定;起征点规定:经营商品零售收入每月240元、经营其他业务收入为120元;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除不经过商业批发部门直接销售给商业零售单位、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外,纳产品(增值)税的不再纳营业税;商品批发按批发额减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税。1985年规定,企业撤出的混岗和富裕人员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建筑安装、理发、缝纫业务收入免税一年。
  (2)摊贩牌照税 解放后,划14个等级,资本额不满20元免征,最低20元每季征0.5元,超过180元至200元为最高级每季征12元,超过200元的每增加20元加收2-元。1949年8—12月共征378元。1951年9月规定按工商业税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3)临时商业税 1949年8月6日,县人民政府规定:“所有来往货物发生营业行为,除摊贩、杂粮、蔬菜及小本经营者外,按3%课征。”只征牛、毛猪、毛羊三种;12月增棉纱、布匹。1950年规定赶集市、跑单帮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行商和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之货品征收。1951年9月1日财政部公布《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起征点为一次营业额包括整批货物一次运到分次出售15元征税,棉花、粮食、山货、药材征4%,其他货品征6%。1952年3月改为:粮食、棉花、药材6%,山货和其他货品8%,扫帚等24种滞销货品给予减征20%或免征。1953年起征点改20元,临时运输课3.5%、信客临时收益课15%,经营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纳屠宰税的牲肉征5%。1956年12月贩卖猪种征3%。1958年5月起征点降为10元,税率不分品种一律10%,同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1961年为取缔投机商贩、限制充农经商,实行加征一至五倍。1967年个体运输按次(天)满5元起征。1973年称“临时经营”,其范围: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1984年税率贩卖农副产品5%、内粮食按3%、代理购销10%、其他8%,起征点15元,贩运种子、种苗、种畜、幼禽、苗禽、饲料、柴草免征,获利大的给30成内加征。
  二、税源 宁海商业,南宋后始盛,元末明初,酿造、冶铁、榨油、砖陶、纺织等手工业和狩猎畜牧等农村家庭副业有了发展,县城设立三、六、九集市为商品交换后,全县“为市之地二十有四,一月之中靡日无市。”商什税税源增加。清末上海至黄墩通商,贸易又有扩大,民国起抗战前,全县大小商号600余户、经营棉布南北货,以及纸烟、煤油等类。资本额最大为6千元。民国26年后奉海公路破坏,又迭遭日机轰炸,商业衰落。民国30年4月后,战局稍定,县城座商有413户,资本额732万元,从事运输商行50—60户,从事于台温与宁奉商贩居间贮运油行79户、旅店33户、增加酒菜饭店10户,西出梁皇岔路古道,饭宿比比皆是,桑州饭宿达40户,桥头胡结连到峡山、薛岙、樟树为货物吞吐口,“百业盛获巨利”,有的“一掷千金亦无吝色。”日军投降,内战硝烟顿起,经济一落千丈。民国38年(1949)2月全县商号335户、资本额324.56万元(金园券),其中城区有南北货业15户,布业5户、屠宰业7户、纸业12户、经纪业19户、糖食业11户、卷烟业18户、粮食业15户、国药业11户、旅馆业15户、百货业18户、薪炭业8户、钉铁业8户、杂货业29户、咸鲜业14户、打铁铸业8户、文具业2户、钟表业2户、照相业2户、饮食业2户、银饰业6户、镶牙业5户、医院3户。
  解放后,1950年有国家银行、邮电、书店、中百、中粮、中土产、运输等公司7户;地方国营工业1户、公私合营交通运输1户,合作社2户,私营座商375户,其中工业117户,(内镶牙5户免税,季节性糖坊4户课临商税,零星木匠30户,钉铁3户、缝纫2户,贫苦纺织1户,家庭副业1户),实际纳税71户(即粮食加工厂6户、电灯厂1户、纺织4户、酿酒1户、钉铁19户、缝纫16户、洗染3户、木作21户),商业258户(医院5户、理发1户、瓷器1户、绱鞋18户免税),实际纳税233户(棉布3户、南货30户、百货33户、卷烟24户、估衣3户、文具14户、鱼鲜18户、医药12户、运输1户、饮食11户、鞋帽2户、瓷器2户、照相3户、钟表3户、理发12户、旅店23户、经纪26户、屠宰8户、食盐1户);摊贩申请登记617户,资本额7670万元;行商318户,资本额55800万元。私营座商资本额284300万元,内资本额上10000万元为4户。(从业人员:国营106人、公私合营7人、合作社47人、私营719人共计879人。分工业236人、商业643人)。区乡私营1148户(以上均旧币)。
  1956年底工商业登记1391户,纳税839户,其中国营93户、纳税22户,供销社83户,纳税14户,手工业社、组148户、纳税77户、合作商店、组212户,纳税175户,公私合营18户、纳税18户,私营674户,纳税361户,小型户161户,行商经改造除转农,转运销处和代销处外,只10户。
  1982年共有企业2431户(其中免税337户),比1978年的1050户增加1.31倍。全民所有制企业138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277户,内社队企业973户,比1978年增加43%,全民与集体合营企业2户,个体工商业户1014户,比1978年增加3.61倍。交纳营业税的为交通运输10户,商业590户,服务行业585户,其他64户。1986年工商业为5672户,交纳营业税的有全民交通运输1户,商业87户(内免税2户,服务行业17户,其他27户);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5户,建筑安装16户,商业服务98户(内免税1户),其他119户(免税20户),个体经营2455户(内免税4户),供销社46户。
  三、征收 民国20年(1931)台属营业税局分派征额,县政府委商会承办,商会分摊到店。民国26年起营业税移交宁象办事处征收,民国27年7月改由宁海税务分处接征,均用定额分摊。民国31年直接税分局接办后,实行查定征收,按月纳税:按营业收入额征,3个月查定一次,按收益额征半年查定一次。民国35年县税处接管未变,但为罗掘财源,任意估增,强行分摊,税负小商重于大店,激起商民群起请愿抗议。同年6月小菜场摊贩22名,呼称“米珠薪桂度日维艰,重税不胜负荷”。同年9月,省分配营业税征额1680万元,县加为2000万元征收,强压营业税评议委员会通过,将原来城乡七、三分配比额,改为55%与45%。民国36年第2季度又改40%与60%,30余家商号向县政府请愿,“不能削足就履,益大、柴万成、荣昌、元生大店估增仅1倍,其他各号增加2至3倍以上”,事情一直闹到12月10日,由县商会监理事会出面邀请县党部、县政府、县税处调处,把事息平:(一)重新酌定县商会到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到商号的营业百分比;(二)视营业实际增加营业税额,由征收机关与县商会按月酌定;(三)城乡各市集营业额百分比,由征收机关召集地方法团商定;(四)8、9月份营业税过重,待10至12月合并调整。民国37年3月县税处派员对因起征点关系和“顽抗”未税户,用乙种票证挨户查征,逾限加罚,10天加20%,20天加40%,30天加50%及至处以停业。
  解放后,1949年10月台州专署财粮科分配全县冬季任务每月大米500石。按米时价8折计算人民币。一市、黄坛、白峤等地人力不足,东区残匪未清,均暂缓征外,分配城区、桥头胡区的桥头胡、竹口,深圳区的梅林、黄溪口、西店、五市街、大蔡、深圳,西南区的桑州、岔路、前童、沙柳等地,由当地商会向下分配。1950年贯彻“协商办税”,分三种方法征收:(一)会计制度健全,实行自报查帐征收的工业2户(国营1户,私营1户);商业30户(国营7户、合作社20户、公私合营3户);(二)会计制度不健全,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的1305户,(工业141户,商业1164户);(三)较小业户150户(工业118户,商业32户),在民评基础上采用定期定额,另有214户摊贩,摊贩业税由摊管会代征。
  1951年9月,城关镇成立联合民主评议委员会,19人组成,各区镇也相继成立民主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小组。其任务:传达人民政府税收政策、法令;督促工商业户自报营业额及所得额,检举假帐,揭发虚报;评定工商业户营业额及所得额,提交税务机关依率核算税额;受理对民评有异议之申请;重评各行业不公之评议;督促工商业户完成纳税义务。。1951年春季,税局会同工商界代表评定,工商业户纷纷响应抗美援朝号召,敲锣打鼓,集体喜交爱国税,入库率达98.7%,并捐献飞机大炮款5.89万元(折新币)。夏季,税务机关掌握了较全面偷漏税材料,用典型户推算方式,经过联评会评定,推动工商业户建帐、建票、进销货报验、盘存等制度,有的聘请会计顾问,使用新式帐簿,申请查帐征收。秋季由评委会(组)实行由下而上分业反复评定。
  1952年民评户调整为815户,比上年减少40.6%,定期定额扩大为634户,比上年增加484户。
  1953年营业税改半年一评,由于年初忙于贯彻税率制修正,外部少数不法私商乘国家机关开展反官僚主义,反强迫命令、反违法乱纪的新“三反”运动之机,对税干进行诬告报复迭有发生。为扭转平时少管、临阵忙的被动局面,全力调查核实资料,编造民评方案,报宁波地区财委批准.8月起全面开展。贯彻“调查为协商的基础,协商弥补调查之不足”精神,由镇、区长亲自召开职工代表会、工商界代表会、以及私营工商业户大会,打击偷漏抗税不法分子,保护遵纪守法户。城关对吴、季两老板用不发工资、不营业报复检举其偷税的职工,分别当场由司法机关逮捕法办与判徒刑一年。桑州、力洋的杂货店与布店两店主因偷税抗交分别判处徒刑半年、一年。
  1954年,贯彻“有多少本钱、做多少生意、交多少税”,“赚多少钱、收多少税”的实事求是方针和“报实不加、补税不罚、评后查出偷漏、依法从严处理”的政策,除国营12户,公私合营1户、供销社15户自报查帐征收外,私营1765户中,查帐征收4户,民评240户,每月营业额在500元以下有1521户划为小型户(内435户免税)。评议掌握上:进销货两头为国合企业控制的商业户,一般不评;进货控制销货未控的照评;方法上以进轧销或以料定产、以产控销,同一业户部分商品由国合企业包销、收购或加工、代销的,国合控制部分不评,评议重点放在自由市场进货户,偷漏税资料运用上,引而不发。
  1955年取消按行业分等级评定漏销额,改按逐户评营业额,确无偷漏或自报足额的不评。小型户分单定与双定征收,单定按月自报暂交,半年一评;双定由业户依照上期实际发生额,测估本期营业趋势,申报半年分季营业计划,经过业户间评议,税局核定,半年一定、分月交税,每季实际营业额超短于定额的20%调整,营业税调前不调后,所得税调后不调前。
  1956年取消民评,查帐证收扩大为207户,占总数16.4%,核实征收109户占8.64%,单定686户占54.4%,双定259户占20.54%。财会制度健全,有专(兼)职办税人员,经过纳税鉴定的粮食局、运输公司、木材收购站、城关供销社、银行、保险公司、邮电局、专卖公司、印刷厂、采购局、电厂等的营业税、商流税(酒、原木、麦粉),货物税(粮食、茶叶),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食品公司的屠宰税(牲畜肉取消验印)试行(开票、计算、交库)“三自”纳税。次年扩大到手工业社,运用手工业会计辅导网,组织学习财会制度,国家税法。对报送的纳税申报表,采取月审记录。16个农业社从9月起推行自行计算纳税。小商小贩推行定额交税。
  摊贩业税采用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城区1951年有估衣、卷烟、百货三种行业,核定税额,春季93户328元,夏季85户347元,秋季69户323元,1953年改按小型户征收。
  临时经营商业税,1950年1月县人民政府规定:(1)行商货物落行销售,行栈负责人即应据实填报行商营业税申报核税表,于当日12时前送征收机关,派员查明核定税额,于次日12时前将税款交征收机关,未销存货于当日下午4时前报由征收机关查明后出售再核税扣交;(2)住商及运输单位,向行商或商贩进货、建立进货簿,填写进货日期、发货行号、地址、运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送征收机关编号;(3)行商不落行销售货物,应于到达时即向销货地稽征所及小北门检查站申报,办理登记发给临时营业许可证,取具纳税保证,待货物出售后,凭许可证向原登记机关报税。未经税局批准扣税的行栈、行商货物落行销售,由行栈负责督促到征收机关交纳。1954年起登记行商,着重控制行商货物运销单、实行货单同行。
  1958年后,基本上是国营、集体两种经济,以自报与核实征收为主。
  1980年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开放商品流通渠道,冲破以国营商业一统商品批发阵地的税收控管机制,采取自报核实与定额征收过渡,但自报不足,定额偏低,有的以此致“富”,影响国营、供销社、合作商店的正当经营。1983年8月1日起采取商品批发代扣税款办法,凭“宁海县工商企业购货簿与营业执照”,扣3.5%(换算率)营业税,无簿(证)扣12%临时经营工商税,当月扣税11681元,超上半年月均征4152元的1.81倍,9月比8月增28.5%。10月起贯彻财政部全国实行扣税通知,又比9月增加29%。为解剖个体户税负,选城关镇3户,集中税收专管员10人,费时10天,到达5个县21个商业批发单位,查清进货数额全面核实销售额,均匿报少交,最低2倍,最高4.25倍,赵副县长到场听取处理定案。为堵塞商品批发扣税的漏洞,对商品批发单位扣税规定了奖罚制度,派员到批发单位检查,少扣税款责令其赔补;个体户购货簿专门规定管理办法。10月贯彻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业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有922户自查补税1.53万元。1984年10月起个体运输的简易三轮机动车、吉普车、轿车、拖拉机改用定额征收,每月税额(含所得税)12元至60元,分九等,面包车,其他客车月座7.5元,由公路管理部门代征。是年批发扣税12.94万元,占个体户税款收入29.05万元的44.65%。1986年个体户全面贯彻实行建帐建证。
  第五节 国营企业工商税与综合税
  一、国营企业工商税 1966年对粮食局所属的粮油加工企业试行。除酒、饴糖照原征税外,依照企业上年度决算的积累总额(含税额)的50%数额,换算出占同期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为该企业适用税率,每月销售收入据以计税,税后利润上交,积累率不到5%免征。报省批准:宁海油厂28%,宁海、黄墩米厂13%,长街米厂12%,西店米厂8%,黄坛、力洋米厂10%。次年税率改由县税务局核定,报省备案,至1971年共征税款27.96万元。
  二、国营企业综合税 1970年1月,贯彻“浙江省国营企业综合税试行办法”,全县43户国营企业、供销社以其上年度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的税款总和,换算占销售收入或收益额的比例。综合税率,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酒厂税率黄白酒60.6%,其他酒25.6%,各区供销社、茶叶40.4%,纸10.1%,其他工业品与商业零售为一个税率,中百公司、土产公司批发部以原税负为基础核定全年固定税额为2000元、1000元;其余均一个企业一个税率,税率最高丝厂15.2%(白厂丝提价后调整为12.4%),最低食品公司为1.09%。1970年至1972年综合税率纳库276.28万元。
  三、工商税 1972年县森工站独家试行。原木收购金额征10%、零售额征3%的工商税。年征6704元。
  第六节 营业牌照税
  一、税制 民国3年(1914)开征烟酒牌照税,29年改为普通营业税。民国31年1月24日行政院公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宁海县将原来征收具有牌照税性质之旅店、牙行、典当、烟酒售卖、迷信等业及其他含有取缔性质之营业牌照税等改征营业牌照税。征收税额经县参议会通过如表。
  民国33年2月11日国民政府颁《营业牌照税法》,以资本额划等级课税,最低级税额10元,最高税额不得超过资本额的0.5%。民国35年12月5日规定,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等级,最高税额不超过资本额0.3%;如牌照转让、出借处罚锾5万元;短漏资本营业额处罚锾二至五倍;补税罚锾在十五天内未交,勒令停业。民国37年1月10日县参议会通过营业牌照税划分行业等级按0.3%征收。
  二、征收 牌照由商号在营业前申报,每年换一次。征收税款民国17年304元,27年1226元,28年4227元,29年2383元,31年3.06万元,32年23.36万元,33年50.65万元,34年76.8万元.35年26.59万元,36年1163.8万元。
  第七节 印花税
  一、税制 1624年创于荷兰,征税时在凭证上盖一个印记,称印花,后改贴印花税票。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御史陈璧向清廷建议征印花税以解巨额赔款。三十三年(1907)订印花税则十五条,各省请缓未征。民国2年(1913)3月公布《印花税法》,分商事、产权两类凭证;税票分1分、2分、1角、5角、1元5种。民国3年8月公布“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暂行条例”。民国16年11月国府颁“印花税暂行条例”九条,征收范围分4类78种。民国24年9月贴花定为35目。民国26年10月11日起取消按件贴花凭证最高20元之限额,扩大征税范围,税负比原增一倍,民国32年4月29日修正公布《印花税法》,贴花凭证改29目,税额自一角起,取消分额票,按件定额贴花提高至10元。以后年年修正。民国37年(1948)4月3日修改印花税法,分六章三十六条款,贴花凭证分商事、产权、人事、许可和其他五类,36个税目,即:(1)发货票;(2)银钱货物收据;(3)帐单;(4)记载资本之簿折契据;(5)股票及债券;(6)借贷质押及欠款契据;(7)保险契据;(8)永承揽承顶契据;(9)预定买卖契据;(10)居间行纪代客买卖之契据;(11)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取款项之单据簿折;(12)提取货物之单据簿折;(13)寄存契约单据;(14)营业所用簿折;(15)运送契约单据;(16)委托书契;(17)娱乐比赛及展览票券;(18)授产析产契据;(19)权利书状;(20)典卖转让或买受财产契约;(21)设立地上权、地役权之契据;(22)租赁契据;(23)承领或承租官产证照;(24)证明身份或资格的证明;(25)兵役证书;(26)毕业修业证书;(27)婚姻证书;(28)延聘书据;(29)保证书结据;(30)各种许可证;(31)车船航空机证照;(32)自卫狩猎武器证明:(33)运输护照;(34)旅行护照;(35)劳动报酬收据簿折;(36)申请书及许愿书据。以发售货物者、收管银钱货物者、立据者、发售票券者、承领人代理者、领受者、取得权利者、双方关系者、出租者、被保证者均为纳税人。同年8月26日将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税率表改为金园券计算。
  解放后,1949年8月起暂对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资本帐册、契据按0.3%计贴,营业用簿折按件贴0.08元,是年征收0.01万元(新币),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凭证分商事、产权两类,征税项目废除旧税法中的21、23—26等目,不少项目的名称作了修正后共计为25个目,印花税票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监制,分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50000元12种(旧币)。税率:比例贴花有0.3%、0.1%、0.03%3种。所载金额除娱乐票券外,不满1.5万元免贴;按件贴花分200元、500元、2000元、5000元4种,所载金额不满15万元的一律贴花200元(旧币)。
  1955年折新币计算,依照税目税率规定的立据、使用、领受、出租等为纳税义务人,于凭证交付使用前按凭证所载金额或件数购贴,并予注销,对不按规定贴花或将已用作废印花揭下重用等逃漏税行为处30倍以下罚金。
  1953年1月,将11个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内征收。1958年1月印花税率减为9个目。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不再单独征收。
  二、征收 民国时期委托邮局与银行代售,民国32年8月至34年4月直接税分局办理自售。民国35年1月试行汇交补销办法,未几告停。检查印花税贴用,自民国23年起县政府配检查员4名,向财政部直接税署领到检查员执照4本。民国35年由县税处各区稽征分处主任兼检查员。
  解放后,印花税票由税务局发各税务所,自行对外出售外,委托邮局、银行代售。1954年邮局、银行停售,委托城关供销社代售。1957年对中百、中食、中专、交电、医药等国营公司印花税改为按月汇交,用交款书代替贴用。依营业额计交,中食0.03%,其他公司0.1%。
  第八节 遗产税
  一、税制 以财产所有权人死亡,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获得财产之继承人为纳税人,亦称继承税。民国4年(1915)订遗产税条例,民国27年10月6日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于民国29年7月1日开征。遗产额起征点为5000元,用1%至50%的十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遗产总额减除计税6项。(1)依法应交之税捐及罚款;(2)被继承人生前未偿之债务;(3)管理遗产及执行遗嘱之必要费用;(4)500元以下之农业用具或从事其他各业者之工作费用;(5)依法不得采伐或未达采伐年龄之树木;(6)经登记或有证明者之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特有财产。由于户籍机构及财产登记制度未上轨道,无人报税,虽公布“密告检举受奖办法”,投税者寥寥。民国32年2月起提高起征点,延长分析赠与财产免税期限,规定不按规定纳税的,则强制标卖财产。民国35年4月16日条例修改为六章二十七条,起征点改为100万元,超过100万元征1%,超过200万元至300万元,超过额征2%,最高超过1亿元以上的超过额征60%,民国37年8月26日补充规定,起征点为金园券2万元,用10个税率级距征收,2万元以上征1%,超过4万元至8万元,超过额征2%,最高超过200万元以上,超过额征60%,减免项目为:遗产总额未满2万元,海陆空军佐士兵及公务员战时阵亡,受伤致死者之遗产未超过4万元;捐助学校、医院、图书馆之财产未超过1万元;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未成年或正在受教育之子女,每人按遗产总值5%减除,最多不得超过2千元,丧葬费与农业用具及从事各业之工作用具减除不超过2千元。
  解放后,未开征。
  二、征收 民国31年2月直接税宁海分局商请县政府印花税检查员兼遗产税情报员。民国32年12月设遗产印花税股专管。对民国29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口死亡,遗产与财产出卖动态,按乡调查编造清册。民国33年县政府责成地籍整理与推收单位,于继承或移转登记或推收过户,督促申报纳税。
  第九节 战时消费税
  一、税制 民国31年(1941)4月2日,国民政府颁布暂行条例,征收品目分国货类(245个号列)、洋货类(168个号列),税率:普通用品5%,非必需品、半奢侈品10%,奢侈品25%,从价计征。宁海分卡于是年5月12日开征。民国32年5月11日国货类品目改为34个号列,税率分5%、10%、15%、20%、25%五档。民国34年1月11日起国货类除棉布、夏布、麻布、丝织匹头、植物油、药材(制成药品及出口税则第145号列之香料除外)、爆竹、焰火、金针菜、黑木耳、干制果品、玻璃制品、神香、毛织匹头外,其余免征。起征点由20元提高到500元。1945年侵华日军作最后疯狂挣扎,后方交通梗阻严重,物产运销更成困难。同年3月29日县政府接行政院电令“以调整税制简化机构,关于战时消费税一项,应全部取消,以便商民,各省市不得籍任何名义征收类似或变相之税目”。
  二、征收 战时经济封锁与战时消费税设卡哨征收、栏路查索,黄坛卡从岔路至天台、海游处处设哨,不少哨员无视法令滥查抢索,过往商旅怨声四起、怒火烧心。民国33年(1944年)秋,挑夫竟将岔路哨员打死,王哨长查悉系台州商贩所为,凡遇有扁担断痕即捆吊岔路街楼下毒打,惨声寒心。
  第十节 建筑税
  一、税制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条例》以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包含农村社队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用预算外资金、各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和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为建筑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税率10%,税款上交中央财政,但对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等投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或赠款,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等免征。1984年1月规定:手工业社组、合作商店、县属区镇人民政府所属的集体企业、公共卫生设施、“三废”治理的专项设施,民政部门的福利企业、商业部门的小型菜场建筑设施,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房屋翻修拆迁工程,不扩大建筑面积或扩大面积的投资在2万元和2万以下等均免征。1985年规定自筹基建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部分加税10%,即按20%征收。
  二、征收 调查1983年9月30日尚未完工的在建项目,按10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投资计征,税款于1984年1月纳库共30户10.4万元,1985年税款委托县人民建设银行代征,实征28.69万元,1986年18.32万元。
  第十一节 文化娱乐税
  一、税制 民国初称戏捐、菜馆捐。民国23年县政府改订筵席捐章程13条,报省民政、财政、教育三厅批准。充公安、教育经费,以菜馆(含兼营酒菜)承办筵席之包厨,向顾客征收筵席捐5%,每次筵价不满3元免税。民国22年呈省三厅批准,戏捐改为娱乐捐,规定每日交税银4元,充公安、教育费。民国31年1月筵席捐、娱乐捐改称“行为取缔捐”。筵席按总收入征10%,戏剧、电影等娱乐场所按照票价征20%。同年5月1日国民政府颁《筵席及娱乐税法》。民国35年12月5日修正税法,全县筵席起税点定为5万元,筵席价在起税点以上不满五倍,从价征10%,五倍以上征20%;娱乐税电影、戏剧以营利为目的照门票征25%。民国36年12月1日修正公布税法为15条,规定筵席税率在20%,娱乐税率在30%内由县政府制订,经县参议会议决施行。宁海民国37年3月1订定免税标准为50万元。全县无上规模餐馆与戏院,仅赖喜庆筵席征税。演戏在“戡乱”期间遭“劝令”禁演,收入极微。
  解放后,1949年8月3日县人民政府通知开征娱乐税,税率25%,11月票价调高,日戏普通价480元,加税120元为600元,军警优待票价320元加税80元为400元,夜戏加半。当年征l19.2万元。1950年征娱乐税167万元,筵席税33万元(以上旧币)。1951年1月16日,政务院颁《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征税项目与税率:电影戏剧及娱乐10—30%,舞场50%,筵席10—20%,冷食10%—20%,旅馆5—20%,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1953年税制改革,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名称,将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改为“文化娱乐税”,其余项目并入营业税。1956年5月3日,国家主席毛泽东令颁《文化娱乐税条例》,财政部公布施行细则,以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为征税对象,划城市或城镇人口数为甲、乙、丙、丁、戊5个税级,分电影和其他文娱两个税目:电影甲级25%,戊级5%,戏曲甲级10%,戊级2%。宁海属戊级地区。依照条例规定,戏曲等七个项目免税二年,实际执行到1962年2月起全面复征。宁海平剧团、越剧团收入少,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定期免税。1964年规定京剧、各种戏曲的专业剧团演唱革命现代戏,电影队下乡放映均免税。1966年10月起奉令停征。
  二、征收 民国时期筵席捐委托菜馆代征,代征捐款按月汇解,支酬金2%,逾期不解或隐漏弊混,视情节处5倍以下罚款。娱乐捐实行认额征收,其中民国23年城区由冯锦标以294.94元获认。民国31年征收1865元,36年征1788.33万元。
  解放后全县酒菜馆只2家,经营零星;剧场1所,遇雨停演,开歇无常。1949年8月委托群众(后改人民)剧场代征。1953年报省税务局批准同意城关镇开征,剧场负责代征解交。
  第十二节 车船使用税
  一、车船征税 始于汉元光六年(前129)的“初算商车”,元狩四年(前119)规定平民车1辆,征税1算,商人加倍;船5丈以上征税1算,(每算20钱)。明代船只征税称“船料”。清代内船沿用明制,外船按载重吨位课,称“吨税”又称“船钞”。
  民国初期沿清未变。宁海于民国11年(1922)征船舶牌照捐,16年征露天车照捐,23年报省民政厅批准,开征脚踏车照捐。次年6月县政府布告“宁海县管理脚踏车暂行规定”:每辆牌号洋0.2元,车照月捐0.2元、自用年捐1元,违者罚金1元,机关、团体自有公用免捐。民国24年《财政收支系统法》中确立使用牌照税名称,列市县税源之一。民国30年行政院公布《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宁海县民国31年征税范围与税率:车每辆6—15元,船筏每只3—15元,轮船每艘60—300元,肩舆每乘6元,水碓每座9元(均按季征)。民国34年6月11日国民政府颁《使用牌照税法》,规定分人力、兽力、驾驶车,人力、机器驾驶船,肩舆,驮兽四种,及其税额最高限额,自用照营业减半,牌照按(半)年换发一次。次年6月省政府订发《浙江省各县市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规定竹筏每张半年征税400元。民国35年12月.36年1月两次修改税法,增加征税项目,提高税率,自用减四分之一。民国37年1月10日县政检讨会第一届第四次会议通过使用牌照全年税额:人力行驶车每辆5万元,兽力行驶车20万元,人力驾驶船甲级(载重万斤以上)30万元,乙级(载重5千斤以上)25万元,丙级(载重5千斤以下)20万元;竹筏每张5万元;肩舆每乘2万元;驮兽每只5万元。同年12月7日立法院通过修改使用牌照税法第五条,乘人小汽车在动员“戡乱"期间私人专用增加税额四倍,三轮车及装货板车按人力驾驶增加二分之一。民国38年3月,由于物价飞涨,实行基期税率征税。依照修正牌照税法原定税率,按杭州市民国37年12月份生活费指数计算。
  解放后,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制订《宁海县征收车船使用捐暂行办法》,营业载货汽车每辆4万元,自行车0.25万元,畜力车1万元,载货客车0.4万元,人力驾驶船(大)2.5万元,(中)1万元,(小)0.3万元。每张车船牌照工本费0.05万元。11月1日开征,当年实征冬季税款54万元。1950年《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定名使用牌照税。1951年9月13日政务院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冠以车船二字。全年税额:非机动船分五个税级,10吨以下每吨0.6万元,300吨以上每吨1.4万元;机动船50吨以下每吨1.2万元,51吨以上每吨1.4万元;自行车每辆3.2万元(以上均旧币)。经省批准:自行车全县开征,非机动船仅征白峤埠一处。1952年增加石桥头和桥头胡两地。1953年白峤埠取消,自行车停征。1954年下半年起石桥头受车岙港堵港断航停征。1955年6月宁波专署税务局批准宁海的长街、力洋区出海船只除载重1吨渔船外,所有木帆船开征。1956年10月全县开征非机动船与自行车。1958年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城关、桥头胡、梅林、深圳、黄坛、西店等地开征双轮钢丝车(又名手拉车),每辆3.2元。1962年全县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67年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自行车和渔业用船使用牌照税停征。1973年税制改革,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全县只就个人和房管部门的手拉车征收。1978年后放宽停征。
  1984年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通知,开征个人自有自用摩托车使用税,全年每辆双轮60元、轻便20元。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10月18日省下达施行规定,征税不发牌照、消除“牌照”征税概念,符合使用“受益”征税的性质。全县于10月1日开征,年单位税额为:乘人汽车每辆7座以下100元,8—13座120元,14—30座140元,31—50座180元,51座以上200元,载重汽车按净吨位每吨40元,拖拉机净吨位每吨20元,简易机动车三卡40元,二卡30元,摩托车三轮80元、二轮60元、轻便20元。非机动车三轮8元,汽车胎货车10元,营业三轮钢丝车6元;船舶;机动按净吨位,150吨以下每吨1.2元,151—500吨,每吨1.6元,501—1500吨,每吨2.2元,非机动按载重吨位10吨以下每吨0.6元,11—50吨每吨0.8元,51—150吨每吨1元,151—300吨每吨1.2元。纳税期限:机动船车每年3月、9月,非机动车船每年3月,农牧业生产使用的车船,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和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公用车船、载重不满1吨的渔船、洒水、防疫、囚、警等车,消防、救护、垃圾等车船免税。
  二、税源与征收 民国时期宁海有脚踏车近百辆,水碓100余座,肩舆数十乘,手拉车数十辆,骡子200余匹;水上渔船500—600只,运输船十余艘,竹筏300—500张,分布于清溪、白溪、浮溪间,装运木炭、竹、木、柴。征收方法广贴布告,实行查挤。
  解放后,1953年木帆船598只,载重2.556吨,其中10吨以上43只598吨,征收税款861元。1957年自行车245辆,50吨以下机动船1艘,非机动船728只,内农业生产合作社601只。开征前县税务局张贴通告,进行申报登记发给牌照、建立纳税户册,办理车船牌照转移。征期结束开展检查,1986年起为便于税收与交通管理相配合,车船使用税委托公路交通监理所、站和航管所代征。
  第十三节 房产税(附警捐)
  一、税制 1950年前称房捐。起于唐建中四年(783)的间架税,屋二架为间,每间分上中下三等,分别纳税2千文、1千文、5百文,隐瞒1间,罚杖六十,奖检举告发人赏钱5万文,因民起反对,次年废止。元及明代开征“房地租”及“塌房税”。房捐之名起于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霸占我国城市作租界,以裕捕房经费为由,强对房屋征捐。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户部订房捐章程,十税其一。二十七年分担庚子赔款,浙江开征,只捐房铺,月租在钱3千文(三吊),银元3元以下免征。民国3年(1914)浙江行政公署订发征收房捐章程十八条,捐率10%。5年改为店住屋捐,充警费。民国17年5月省政府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改捐率:店屋捐15%,月租1元以下免征;住屋捐10%,月租2元以下不捐。民国32年3月31日国民政府颂《房捐条例》,规定以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之市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业繁盛地居民在300户以上房屋征房捐。宁海在抗日战争前仅征市房,后扩至民房,除政府机关、公私学校及毁坏不堪居住之房屋外,凡在本县住民,其房屋不论出租自用,房屋所在地之居民不论聚居户数多寡,普遍编征。民国32年全县捐率,营业房屋,出租按租金征20%、自用按房屋现值征2%;住家房屋,出租、自用照营业房屋减半。民国34年邻境乔来商旅云集,人口激增,住房紧张,房主乘机抬价纠纷不断,省政府通知空房征捐,自用加倍,新建房免土地税一年,房捐三年。民国35年房捐条例改为居民在500户以上之地征收,是年5月省县政视察团至县视察房捐征务,县长李洁呈书称:“依照条例,宁海仅县政府所在地一处,但商业萧条,已非昔比,其他均不合征收对象,影响税课收入,以致预算短绌,且县政府所在地房屋,非尽高楼大厦,住民亦非富商大贾,本县预算编列房捐1.4亿元,委以难以照办,准予转请变通,以裕税收”。
  民国36年11月条例修改为:市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商业集镇之房屋均得征收,其范围及免税标准由县参议会议决,经县政府呈省政府核准,报财政部备案。是年经县参会通过按房屋及富力核定等级捐率:楼房甲级3万元,乙级2万元,丙级1万元,丁级0.5万元,戊级0.2万元,平房照楼房减半;营业用房照上例住房增加一至五倍。民国37年住家房屋自用按0.6%征收。38年计商户700户,住户3000户,春夏季房捐改用稻谷计算。
  房捐由房屋所有人交纳,典房由典权人交纳,出租房屋由承租人代交,于付给房租时向房主扣回,逾期交纳加收罚款;逾期1个月加20%,2个月加50%,3个月加100%;隐匿房产,短报捐额,按短报额处1—3倍罚款,由法院裁定。房捐以外加征房主积谷、出征军人家属优待金、防空工事捐、卫生捐等费。由于捐重费多,呼声四起。民国32年7月忠魂乡上书县政府“本乡去年房警捐额450元,每元附税9元,计4050元。今年加三倍达12150元,负担过重要求削减……”。民国36年缑城镇呈书,今年春夏季配额900万元,本镇上年1—15保1712户房捐167.5万元,今年只能配780万元差172万元要求减免”,长亭、三省、久安诸乡上书求削减纷至沓来。均置之不理。
  解放后,依照台州专署制发《各项地方税征收要点》规定,以县城所在地及商业市镇之房屋课税,分营业用房与住家房两类,税率依旧。1949年11月13日县人民政府制订宁海县房捐稽征要点:房屋以七架为间,宽1.2丈为标准,楼、平房屋各分五级,每间现值以稻谷计(时石谷新币2元),楼屋甲级40石、乙级35石、丙级30石、丁级25石、戊级20石,平屋减半。在城关区的中东西三镇开征,1468户应征税款788.5元,折大米29530斤。1950年称房产税。1951年8月8日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宁海不属开征地区。1951年止,共征税2950元(折新币)。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宁海从10月起开征。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公用房屋、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自用房屋、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屋、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的房屋等免征。以房产帐面原值一次减除自然损耗30%后的余值征税。无帐面原值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的,用“房产税原值核定参考表”。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征1.2%;房产租金收入征12%。纳税期限:企业单位按季度每季的第二个月,个人分上半年(2月)、下半年(8月份)交纳。1986年征0.3万元,内全民0.2万元、个人0.1万元。
  二、征收 民国初期,宁海房捐由警察局编查征收,民国26年起改县赋税处,后改县税捐处编查征收,按年计算分春夏、秋冬两期,在每年1月与7月征收员会同乡镇公所,按照户口清册将房屋坐落地点、门牌号次、房主房客姓名、商店字号、房屋间数、现值与租金,每户应交捐额造好编查清册,填发通知单。委托乡镇公所征收,提公费5%。征收房捐的房产租金标准。民国32年成立房产评价委员会,由县党部、县政府、县参议会、县税处等机关团体派员组成评定。民国29年7月,将海游31户捐9.1元。征册,移送三门县接征。
  解放后实地丈量、按实征收。
  警捐 浙江单行法,创清代,房客为纳税人,充警费得名,山警察局编征。民国期间,民国27年起移交县赋税处查征。30年简化手续,依照房捐同额并入房捐征收,民国36年财政收支系统改制停征。其中民国31年征4.31万元,34年征34.97万元。
  第十四节 牲畜交易税
  一、税制 起征于西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对农村集市中存在牙纪过分的中间剥削与投机交易,人民政府为消除弊病,改牙纪佣金为税收,仅征牲畜、粮食等土特产品称交易税。1950年列全国征收税种,有棉花、土布、粮食、药材、牲畜等项。1951年,土布改征货物税。1953年粮食改为货物税,药材停征,棉花并商品流通税,只留牲畜称牲畜交易税,征牛、马、骡、驴、骆驼五种。于成交时由买方按交易额征5%。宁海奉宁波专署财委11月4日急电,于11月5日开征。1960年停征。1982年12月7日,国务院发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次年2月22日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制发《浙江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征税牲畜取消骆驼,改为四种,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乡政府的证明;配种站、种畜场、科研部门和教学单位等证明,购买牲畜均给免税照顾。宁海于1983年3月1日开征。
  二、征收 1953年委托梅林牲畜交易所代征,年终征牛522头,税款0.18万元,提手续费30%,入库0.13万元。1955年征收8565头,税款2.93万元。1956年西店、桑州、黄坛设立牛场,由税务所派员征收,对耕牛交易评价员临时纳税登记,教育改变“兑过油、贩过牛、阎罗大王见了要摇头”的旧的弄虚作假恶习,树立公正评价,交易纳税的新作风。1957年虽加强对出口菜牛由交易所统一核发准宰证,严格自产自销牛只检查管理,而耕牛交易减少,征收数比1955年减142头。1983年恢复征税,张贴通告。税务机关对梅林、黄坛、桑州、城关四牛场的牛只评价员,重新组织纳税教育,税务专管员巡场检查,取缔场外交易偷税活动,共征863头税款2.64万元,1986年收0.09万元。
  第十五节 屠宰税
  一、税制 汉代的“赀及六畜”兼有牲畜买卖税性质。清代规定牲畜征税抽卖价3%。清末地方政府自谋款项,江南各省开征屠宰牲畜税,才有屠宰税之名。
  民国4年(1915)财政部颁《屠宰税简章》,列猪、牛、羊征税,每头税额分别大洋0.3元、1元、0.2元。次年牛免征,猪羊各加0.1元。6年划为地方税。民国21年7月起并入营业税,增加菜牛,税1元,对冠、婚、丧、祭,年节宰食免征。民国27年调整税额,猪0.6元,牛2元,羊0.45元。民国29年8月税额提高,猪2元、牛8元,羊1.2元。民国31年划独立税种,从价征6%,收入归县。次年9月16日国民政府颁《屠宰税法》八条,税率5%。民国35年12月屠宰自食改征税。36年11月修正税法,增加马、骡两种;税率10%,由县参议会酌定。民国37年1月,全县税率由5%调为7.5%,对隐匿私宰罚款1至5倍。同年7月16日调至10%。民国38年5月11日用“税元”计征,每头税,猪1元、牛1.2元、羊0.6元。
  屠宰正税之外,另征附加。民国21年起征猪羊附捐。民国35年至36年1月附征检验费,同年4—5月附征屠宰场使用费猪每头6千元,羊1千元。民国37年2月10日起按屠宰税款附征25%绥靖费,38年2月起附征30%的自卫特捐,3月起附征10%的商人积谷。
  解放后,1949年7月25日,县长童先林签发县府财字第一号通知,开征屠宰税,屠宰牲畜不论自食出售,按时值标准重量计税,税率,猪、羊6%,牛10%,并核定猪每头80市斤,税额0.29元、羊20市斤税额0.058元,牛300市斤税额0.9元。9月税率统一10%,税额,猪0.4元、羊0.09元、牛0.8元(以上折新币)。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税率10%。1951年全县调整标准重量,猪110市斤、山羊20市斤、黄牛180市斤、水牛260市斤。市场肉价,猪0.325元、羊0.26元、牛0.244元,应纳税额为:市价÷(1-税率)×标准重量×税率计算。1952年猪重改为120市斤。1953年按实际售价计税,国、合企业零售,另征营业税;农民自销11月5日起税率改13%。1956年6月10日起为限制牛贩逐利,牛肉税率提高为15%。1957年3月为奖励发展牲畜,提高生猪收购价,税率降为8%,批零牲肉不征营业税和其他附加。1958年7月起国营供销社收购生猪按收购额征5%,宰售时按售价征4%。1965年8月起鼓励农民养猪食肉,税率减按4%。1973年国营、供销收购生猪、羊、菜牛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按收购额征3%,屠宰税仅征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部分。1982年4月改为按头定额征收:猪3元、牛4元、山羊0.3元、绵羊0.5元,乡镇政府代征实行分成.30%归乡镇发展生猪生产,30%拨县农业局用于改良品种,40%交财政。1986年4月加征生猪生产稳定基金每头3元。
  屠宰税减免有三:一是农村自养自宰自食“三自”,从1950年12月20日实行免税,1952年三自,免税占5.11%。(列表如下)
  1954年占12%,计4.172担。1955年8月采取每户每头限免15斤,春节加倍。1957年3月起平时不免,春节前20天免税一次:农业社每头20斤,社员每户20斤,是年免税量占7%。1958年公社化大办食堂,免税19.410担,占31%。1959年实行春节前10天,生产队宰食自养在三个月以上的减半征税;社员按头免税。1965年11月规定,春节前40天内宰售或自食减按2%征收。1969年改自食免税,出售征4%。1982年4月又改,春节前20天生产队、社员自食免征,部分出售按定额税额减半;二是伤、病死的减免:1953年9月规定,卫生机关检验、乡政府证明免征,卖屠商由屠商纳税;伤病未死肉,照实重肉价八折计征。1957年,改伤病已死食售不税,未死按实价征。1960年对公社,生产队耕畜因病、伤丧失耕作能力,凭证明不税;集体饲养猪羊因伤已死或急宰出售,除种、幼畜外,按实征,因病死或急宰凭证明可食用的免征;个人饲养伤死食售照征,病死可食用的除未达国家收购标准重量外照征。1961年11月16日对公社屠宰病伤牲畜,作价分配给社员或对外出售,分别按国营零售牌价、实际售价纳税。1963年11月7日起农民在本村宰售低于国营零售价的病伤死牲售免税。1965年9月改为,宰杀伤病死牲畜和无生育能力的种畜经兽医检验,自食、出售按实际价计税。1978年11月起:准宰的伤病死牲畜,凭证明免税;三是集体伙食单位,1953年5月起除部队外,取消自宰自食免税。1955年12月至1957年3月实行生猪派购,农民投售毛猪给免税留肉。宁波地区在香山、浮溪两乡试点,每头留免税肉6至10市斤。
  二、税源 养猪积肥是宁海农村自古以来传统家庭副业。解放前,贫雇农少田缺食,养猪困难,主要为中农以上,一般户养1头。解放后,养猪发展,1951年纳税猪17042头、1954年34546头、1957年34938头、1958年60735头,1961年9562头,1956年88956头,1973年119778头,1978年社队企业发展,只征60531头,以后在6万头上下徘徊。
  三、征收 民国4年认税227元,按税额提公费5%,2%解省,余留县。民国10年起由各区警察官逐日向屠户调阅簿据,点数计征。11年省颁《认税章程》。13年7月至14年1月由陈奕光认额810元,后由周礼荣等多人包征。民国24年至25年投标被周允桐以2.525元获中。民国28年省指令废除包税,宁海置若罔闻。民国36年认商欠税达1.842万元之多,屠宰业除光才等向财政部控告县税处包税舞弊,后由省派视察来县,民国36年7月起,城区派员征收,偏僻乡区责成乡镇公所代征,民国37年分配征额到各稽征分所,实行验印征税。
  解放初,除城区主要集镇派员征收,离区较远乡村由县人民政府通知区乡,核定5区21乡8至12月任务猪2864头。屠宰税责成原有代征员继续查征。1950年由乡人民政府代征,文书经办,提3%手续费。1951年台州专署税务局批准代征乡21个。对自食免税肉、死畜肉分盖验戳。1953年改按实际重量计征,猪白肉连板油过秤,加头脏折肉17%;羊连头过秤,加内脏下水折肉3%;牛秤身与四腿肉.加折肉21%(1959年7月改26%),301名屠工办理登记发证,按乡编组,划村屠宰,负责护税,不少屠工动代猪户带交税款,代商业部门带收猪小肠。1957年12月取消牲肉验印,1958年5月全面使用屠工“宰牲报告单”管理。1961年粮歉猪少,贸易肉价高出国营零售牌价0.66元的四倍多,农民纷纷自宰自销,为防止偷漏,1962年恢复过秤纳税盖印出售。1963年粮多猪多膘肥,12月起头脏折肉改为20%,1965年有利于猪皮利用,9月起取消验印,1985年又恢复验印办法。
  1949年8—12月征收税款0.22万元,1954年征收0.59万元,最高1964年达40.88万元。猪平均每头重量与税款,1956年120.1斤,6.81元,1958年108.2斤,3.25元,1962年78.5斤,7.11元。
  第十六节 集市交易税
  一、税制 60年代初期,国家处暂时困难时期,农村集市贸易恢复后,市场商品正处供需紧张、集贸价成倍或几倍高于国家牌价。为制止投机贩卖,促进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1961年12月9日县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通知,批准县税务局发布“征收集市交易税的通告”于同月20日开征。征收品种、税率如表:
  表中品类卖给国营商业、供销社免税,进农民服务部、物产交易所、代理行的减征30%。1963年2月根据省财政厅通知,禽蛋类与淡水产品类税率改5%,余为10%。3月15日增列虾子,税率5%;是年4月国务院发布《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6月10日对旧钟、表与旧自行车因提价征税15%,投机贩卖另征临时商业税。1963年3月依照省人委《关于农村集市交易税征收若干规定的改进意见》,禽蛋类及兔、棕片、淡水和海涂产品类停征,征税品类调整:家畜类(猪、牛、羊),肉类(猪、牛、羊肉),干鲜果类(山核桃、香榧、栗子、枣子、柑桔、杨梅、桃、梨、柿、西瓜、黄金瓜、荸荠、甘蔗、老菱),土特产类(鲜笋、笋干、藕、生姜、蜂蜜),旧货类(旧表、旧自行车),税率,家畜类7%,旧货类10%,余10%,卖给供销社所属的贸易货栈,农民服务部免税,经上述单位介绍或成交或代销,生产队集体减征50%,交易额不满10元免征,个体减征30%,交易额不满5元免征。
  国民经济好转、集贸价下降,1963年7月31日停征西瓜、黄金瓜、桃、梨、柿、老菱。1964年4月停征猪、牛、羊肉、杨梅、鲜笋、笋干、荸荠、生姜。1965年4月2日停征旧表、旧自行车,9月15日起全部停征。
  二、征收 自产自销部分申报纳税,派员巡迥市场边查边征。到贸易货栈、供销社投售或代销,委托贸易货栈或供销社代征。纳库税款,1961年0.58万元,1962年24.32万元,1963年18.42万元,1964年8.93万元,1965年2.43万元。
  第十七节 民国时期地方杂捐杂税
  一、广告捐 民国14年2月,奉省警务处令征,分普通、特别两种。普通,纸张长阔合营造尺3方尺,百张征银1元,3—4方尺征2元,5—10方尺征4元,10—20方尺征8元,20方尺以上、每逾20方尺,以1张计;特别分图画、悬挂、建筑、游行,图画每方尺月捐5分,悬挂或建筑,每方尺月捐1角,游行每人日捐1角.由警察局征收。民国19年3月至21年6月征222.3元.26年征3元.28年征1元。
  二、牛商捐与教育牛商捐 清代称牛税,照价每银1两征银3分,解藩库充武廉用。光绪二十八年(1902)全县每头黄牛收钱88文,水牛108文,每年除开支办考经费外解司银7.53两。民国改征出口牛捐,县各设机构收用,高的收1元以上,不少牛商因乱征改业。民国19年县政府召集公团筹商统一办法,报省财政、民政、教育三厅批准,牛不分水黄,由牛商每头捐银0.8元,于县北浮溪由认商征收,年额4200元,除3%作征收费用外,充教育、警察、慈善公益等用。民国24年教育牛商捐包括在内,由商认捐3350元。民国26年每头1元共征4583.5元、27年征589.9元、28年征425元。民国29年由县税务局接管,梅林、黄坛、南门牛场投标,认额4800元。民国30年每头征6元、31年县政府为防止不肖军人奸民乘机包运大批耕牛出境,梅林牛场一度取缔,民国34年每头征2000元,(征牛1505头、3.1万元)。民国35年5月停征。教育牛商捐民国25年每头征1元,26年共征135.02元.27年征265.2元,28年征625.28元,29年征730元,30年3月每头改征3元,35年每头征2000元,至5月停征。
  三、猪羊商捐 创清代、充警费。民国成立,县署派员于白峤征收。每头猪征0.06元,羊征0.03元。民国14年猪改征0.08元,年收100元。民国22年县政府规定猪每头征0.12元,羊0.05元。梅林镇派出所改猪每头征铜元5枚,(年收300元)为猪羊不分大小每头征铜元12枚,所收捐款截不解县,县教会报告县政府勒令停征。
  四、石港捐 晚清开征蛤蚶坑港捐。民国19年报省财政、民政、教育三厅批准开征澜头山港捐,按购石料价征3.75%包税,下长山、九江岩、蛤蚶坑等处循例照征,年征2460元,拨教育用。
  五、小菜场零摊捐 民国20年按摊位大小分等征收,年收300元。
  六、置产捐 民国17年8月省政府委员会第142次会议通过开征,业户买田产时每亩捐1元,由县推收所带征,年收4000元,充县党部及建设费。民国20年改在税契时照价,买契3%,典契减半。
  七、宿店捐 始于清代。民国成立,每客每夜征铜元2枚,民国25年至27年征239.9元,28年征61元,充公安费。
  八、店屋捐 民国5年改称,充警费。民国29年7月有海游、小坑、亭旁等132户,捐66.25元和珠溪11户,捐1.65元,是年征册划三门县。民国32年并入房捐。
  九、住屋捐 民国17年由住宅住屋住户纳捐,充警费。民国29年7月将海游31户9.1元,的征册移交三门。民国32年并入房捐。
  十、屠宰附捐 民国21年每头猪征0.1元、24年1月省批准猪羊各征0.1元,10月,猪增加为0.3元,年收920元。民国25年至26年共征3993元,拨充教育、保卫团费。
  十一、典商捐 由城区典商认交,年收24元,充救恤费。
  十二、牙行附捐 经省政府批准,按牙行营业税征十分之二,年收330元,充公安费。
  十三、商铺警捐 始于清代,民国相沿。由各商铺按月认交、充警费,民国25年至28年共征3557元,29年7月将海游等54户月征25.57元,征册划交三门县。
  十四、轮船捐 始于清代,民国相沿,月征5元,民国29年7月,月捐3元的永浦轮局征册划交三门县。
  十五、人力车照捐 包征,征收额:民国25年36元,26年78元,28年550元,29年1050元。
  十六、自由车照捐 民国25年至28年共征373元。
  十七、户帖捐民国21年征1057元。
  十八、防空工事捐 民国26年起,对长亭、梅林、桑州、缑城、海游等地实行派征,29年按房捐带征40%。
  十九、国难捐 民国20年至21年共征960元。加海游公安分局长郑保基挪用捐款31.66元。
  二十、保卫公益捐 民国22年2月省批准全县城乡商店照征,牙行业按正税征20%,普通商店按生意大小摊派,由营业税征收机关带征,年收1500元。
  二十一、迷信会产捐 民国24年5月经县第四届行政会议决议,报省民政厅批准,对演戏、打醮和其他迷信会产年收益在30元以上、由乡镇公所劝募,充公所经费。
  二十二、鸭捐 筹农会经费。民国22年开征,老群鸭每只捐银0.03元,新群鸭减半,未几即停。
  二十三、卫生捐 民国30年1月起按房捐带征五成。
  二十四、绅商慈善捐 各绅商认交,充救济院之救恤用,年收1695元。
  二十五、商人房主积谷 民国25年开征,商人按营业额征六分之一,内屠宰、牙行、典当、锡箔、丝茧及烟酒牌照营业税之商人,按资本额征1.5%;房主按月租带征3%。民国33年,不分固定和流动按营业额征2%,由县税处于县城西门、黄坛、岔路征收。同年12月减按营业额征0.2%,特种商人按资本额征0.2%;房主按房捐带征30%,是年共收积谷112.5万元。民国35年2月改为按营业额征0.3%、房捐额40%。36年5月停征。民国38年3月起按屠宰税带征10%。
  二十六、商人房主征属优待金 民国33年按营业额10%,房警捐额15%,由县税务局、县税处代征。民国35年改为:营业额每500元带征0.1元,房主按租额带征1%,36年5月停征。
  二十七、绥靖经费 民国37年2月10日开征,在征收营业税、屠宰税时带征50%、25%,9月屠宰税改带30%,用于反共自卫队经费。
  二十八、自卫特捐 民国38年3月起照屠宰税,行商营业税各带征30%。
  二十九、牙帖捐(附帖本) 唐开元二十四年(736)已有“皆为互市牙郎”之介绍买卖商品的中间人。宋称牙侩,元曰舶牙。明代规定牙行须经官府批准,领取牙帖始得开设。每年纳帖费叫牙税,又名牙帖税。清代牙捐分上中下三则征收。光绪三十一年(1909)归地方官办理,款解藩库,抵新约赔款。民国成立浙江临时省议会决议牙捐换牙帖简章。规定所有向领部帖,谕单,钞照统称牙帖。分十年、一年、一季一换三种。民国3年国税厅筹备处改为十年与一年一换,季换每季纳四分之一。民国23年国民政府通令废除。及至30年并入营业税后征收。宁海牙帖捐收入:民国5年至16年共征4900元,17至19年共征1712元(内帖捐216元),21年征1818元(内帖捐186元),22年征牙行营业税2119元。
  三十、当帖捐 向当铺征收的一种营业税。清顺治九年(1652)制店铺税例。当铺每年课银5两。康熙三年(1664)颁当铺征税则例,分等级课征。雍正六年(1728)颁典当行帖规则:开典当业应呈明知县,转呈藩司领取当帖,交纳帖捐。光绪二十三年(1897)户部奏准每铺税银提高到50两。浙江典当征收分当帖捐、当税、架本正倍捐三种。当帖捐分繁盛(每帖捐银400两),偏僻(每帖捐银200两)两类;当税不分繁偏征银50两;架本捐照架本多寡分等征收。民国成立浙江临时省议会决议,当帖捐仍照清案,当税完银75两;架本捐仍清旧率,以银两折合银元征收。架本在15万元以上,年征正倍捐300元,10万元以上,征240元,5万元以上征180元,2万元以上征120元,不满2万元征60元。民国30年并营业税。21年宁海典当二家,架本实数92776元,资本总额20万元;营业额10万元。民国7年至21年(缺15、16、19三年)共征帖捐2015元、架本捐2193元、注册费300元。
  三十一、户捐 民国24年亩捐改为户捐。以前之商铺捐、牙行附捐、屠宰附捐一并称本捐。征收范围:(1)不动产,以该户田地为课捐,每亩课银0.19元,于田赋项下带征,(2)商铺、牙行、屠户照旧办理,(3)有动产收益之住户,按动产收益值百课一,百元以上照累进征收,百元以下免征。民国31年3月28日根据财政部颁订的自治经费筹补办法,县政府制定“宁海县自治户捐征收办法”规定:(1)置产户按田地每亩征2元,山荡减半,全年一次收足,(2)营业户按产业收入0.05%,住商按季征、流动商按次征足,(3)其他动产较厚,不适合上述标准,由县富力评议委员会评定征收,纳捐户按县政府规定日期一个月内交纳。逾期加滞纳金,一个月加5%,二个月加10%,三个月加15%。县税征收处征收,各乡镇公所负责协助催征。
  三十二、抗卫捐 原由抗卫会经办,民国28年征收员(无专职)16人,其中乡长、副乡长兼任4人,其他12人,均有店保手续,领支津贴。民国30年改动委会经办,未几由县统一征收,(征范数额资料阙如)。
  三十三、殷富捐 民国31年8月经县保甲义务警察总队部批准开征,充东仓乡义警分队伙食津贴,月征320元。
  三十四、乡镇三捐 民国32年6月为筹集各县负担中央及省费用,如驻军副食费等来源,经省政府1310次委会会议决定,颁发乡镇户捐、荒地取缔捐、劳役捐等征收规则,其收入充乡镇经费。宁海为省指定第一期实施县份,拟订细则,经10次县政会议通过,于7月1日开征,县税处兼办,配征收员12人、会计1人、催征警5人,茶院、梅林、黄墩、岔路等处设经收所,各配主任、征收员、催征警等人员。民国33年1月设乡镇经费经收处,4月1日奉令停征。6月30日经收处撤销,所有应补征税款移县税处接办。
  三捐应征、实征数如下:
  乡镇户捐 以户为单位,参照实力,除赤贫户免捐外,分七等征收,按年计算分上下两期交纳:七等,田地5亩以下或全年营业额不及5千元,纳捐25元;六等,田地5亩或营业额5千元以上,纳捐50元;五等,田地10亩或营业额1万元以上,纳捐100元;四等,田地20亩或营业额2万元以上,纳捐200元;三等,田地30亩或营业额4万元以上,纳捐400元;二等,田地50亩或营业额6万元以上,纳捐800元;一等,田地100亩或营业额10万元以上,纳捐2000元。超过上述标准,田地每50亩或营业额每5万元,加征1000元,余类推,以年纳1万元为止,非商户之动产部分(指物资存款等)按时值年征10%,出征家属减征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公营事业或公有财产免征。
  荒地取缔捐 宁海县境内荒废不事耕作之田地,除山地及确系不能生产者外,不论已垦未垦均征收,春荒田地,每亩每作征40元,冬荒田地,每亩每作征20元;种烟叶、糯谷等不必需之农产品照上规定加征,烟叶二倍,糯谷一倍,不及一亩以亩计。10月10日定为调查期,责甲保人员协助进行。对无使用权人之荒地或荒地取缔捐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之田地,一律准由就地乡镇公所,指充公耕土地。
  劳役捐 凡年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之男丁,除出征军人家属、教员、公职人员、现役兵警及废疾者外,每年应服劳役(春、夏、秋季各一天,冬季二天)五天,如因故不能服役,捐献劳役代金,代金以劳役所得之工资扣除劳役时之膳费计算(确定每天工资30元、膳费10元)。对不依时服役或不申请交纳代金时,应于本季内增加服役一天,经第二次通知仍不履行时,其数额,应予递加。
  三十五、特产捐 民国29年12月,县长方引之为筹战时经费,照浦江县办法,拟订特产公益捐,于民国30年3月23日召集县动员会、财委会、警察局、县党部、税务局、商会、地方法院、财政科等法团商讨开征。民国31年改为山地收益捐,值百抽五,年征16万元。民国33年9月修正征率:土纸每件捐5元,毛竹百市斤捐5元,木板每方丈40元,(木材照板类推),植物油百市斤150元,豆类每市石40元,土烟叶百市斤100元,药材百市斤100元,棉花百市斤300元。果子百市斤50元,炭每担3元,竹笋按市价征5%,年征80.24万元。另附征护运站8%的特产护运费,民国33年改4%。民国34年3月22日调整征收品种与单位税额:炭每担(两篓)5元,木板木材每方丈50元,毛竹百市斤2元,木柴从价征5%,油类百市斤300元,糖百市斤200元;撤销征卡、取消包商制、任务分配到站,由站向出口时商运者征收,糖类、油类由各同业公会认交。征收站设七:岭樟站、黄教站、浮溪站带潘家岙、水车站、猫屿站,沙柳站带东岙,双港站连柴溪。民国35年根据《浙江省各市县山地收益捐征收规定》改订征收细则,实行从价征5%,征收品种调整为棉花、油类、纸、竹木(制成品除外)、板料、柴炭、花生、土药、苧麻、烟、茶等,未经纳税,禁止出运,隐匿短报偷运处以一至五倍罚款,是年县列收入预算2500万元,5月接省通饬停征。民国36年2月10日复征,旋奉令于6月16日停征。民国37年改为特产税,以竹木、柴炭、土纸三项为限,从价征5%,县预算6亿元(竹木1.5亿元、土纸1.5亿元、柴炭3亿元),报经省政府批复:“依照县市开辟特别税课税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应提经县参议会通过”。经提请县参议会第二届第三次大会追认,因未于通过,于8月停征。
  三十六、土产运销教育捐 民国34年县参议会制订征收办法,送县政府呈省教育厅核准,以竹、木材、棉花、柴炭、纸、油六种课征,从价征5%,由运销商报交。充国民教育基金及改善小学教员待遇,设立县教育经费筹募委员会征募股经收。因收入少、阻力大于民国35年1月16日停征,4月24日旋奉省教育厅复示征收,加猪、羊毛、鱼网三种品种。同月省政府批复核定宁海地方岁入预算第一款第八项,剔除教育经费筹募款一项,停征。
  三十七、糯谷捐 民国10年呈会稽道尹转呈省长公署核准,糯谷出境每石收警察捐0.03元,自治捐0.02元,糯米加倍,由运商交纳,在长亭设征收处征收,充长亭公安局及长亭自治办公处经费。民国16年委谢鼎庸、长亭警察分所长赵灿征收,征额871元,儒雅乡委力洋、茶院、古渡三庄征收员征收。民国17年、18年因灾歉禁运停征。民国19年复征,警察捐额未变,区公所(自治)捐提高为0.12元。民国20年4月应商民呈经县政第二次会议通过,自治捐减按0.07元,警捐0.03元,糯米加倍,拨四成充长亭完全小学经费。民国21年征1663元,26年停征。
  三十八、棉花捐 民国10年省批准,棉花出境每百斤征自治附捐0.1元,花衣征附捐0.3元。民国17年、18年因灾歉停征,19年复征,提高捐额,棉花0.3元、花衣0.9元,20年奉令棉花已列统捐范围停征。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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