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农林特产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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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02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农林特产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4
页码: 185-188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53年至1986年期间,针对农林特产的田赋征收制度的变化。从1953年起,对生长期长、产量有大小年、收获有季节性的农林特产实行随售随征,单独制订税率。税目税率多次调整,涉及木材、柴爿、笋干、茶叶、桐籽、贝母等多种产品。同时,也存在免税规定,如公益事业、农户自用竹木制作农具自用等免征。征收方面,财政科委托税务局征税,税务局再委托各单位代征,并支付代征手续费。税务机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辅导,并对偷漏税行为进行处罚。在1954年至1986年期间,实征税额为445.11万元,折谷23746吨。
关键词: 宁海县 农业税 征收 赋税款

内容

解放后,对生长期长,产量有大小年、收获有季节性等特点的农林特产,贯彻合理负担,1953年起将部分产品从评产并户征收农业税中划出,单独制订税率,实行随售随征。
  一、税目税率 1954年县人民政府经宁波专署批准制发“林木竹山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除蛎、蚶、蜻涂田每亩收入折合主粮30斤以上仍评产并户依率征农业税外,主要开征的有木材、柴爿、木炭、纸版浆、笋干、桕籽、桐籽、茶籽税率10%,白术、元参税率15%。林木竹山单程超过30华里得扣除运费计算。1955年4月修改为:林木竹山类、木材(原木木板、枕木、坯木)、毛竹(原竹、毛料、纸料)税率10%(售价扣40%加工及水陆运费),柴爿、木炭、笋干暂缓征,柴山、草山、竹笋、桐籽、油菜籽仍评产并户计征;特产类,贝母13%、白术15%、茶叶7%。次年5月起征12%附加。1957年4月茶叶正附简并为7.84%,7月林木按山价计征,取消里程照顾。8月木材证15%,白术税率集体和社员25%,单干户30%,桕籽6%,桐籽8%,12月17日台州专署批准县人委开征海涂养殖的蛎肉与蚶、蜻农特税正附税率为14.56%,按销售收入分别八折、七折,实征率为11.65%、10.19%;并对木炭按收购价打三折的耗用原木部分,再扣除里程照顾,正附税率16.8%。1958年9月县人委通知,社员和个体农户出售的农特税,加征二成(1963年5月改销售额5元以下加一成,每满5元加一成,最高20元以上加五成);以竹木为原料的手工业品、半成品采取以产折料征(木炭打四五折、柴爿打六五折、毛篾百根折原竹25斤、四六屏土纸每件折竹80斤,抄纱棒50根折竹100斤,大谷箩每双折竹50斤、炭箩每双折竹10斤、竹簟每张折竹80斤);天然河湖、水库池塘养殖鱼类种殖菱藕正附税率14.56%,海涂养殖贝类正附税率8.96%,按九五折照顾为8.51%。1959年8月起,12%附加停征。(1)竹木、除原竹原木外,按售价扣加工费用10%计征;木板每立方米扣15.6元为计税价、木炭扣50%、木柴扣15%、笋干笋衣扣30%、鲜笋扣20%;(2)茶叶按售价征9%;(3)桐、桕、油茶三籽按售价7%,贝母13%,白术25%;(4)养殖鱼类、种植菱藕10%。国营养殖场、农场及机关企业等为8%,打九折7.2%。1961年7月以竹木为原料的手工业品,改原竹原木就地征。9月起调整税率、白术降为13%、贝母10%,竹木、鲜笋8%、茶叶7%、菱藕贝类7%、木炭免征。1962年6月竹木手工业品仍折征原木原竹。8月恢复附加10%(省4县6)。贝类菱藕淡水鱼改9%(1964年改评产计征)。1973年正附并一个率,入库再分家,桐、茶、桕三籽、香榧8%,竹木9%,白术14%,未税毛茶加工精茶按售价对折征4%。1974年7月起除新辟水库与利用天然河湖池塘等新养免税二年外,淡水养殖鱼类征11%。1978年9月白术改7%。1979年5月1日起桐、茶、桕三籽、香榧税率降为1%。1980年1月14日起木材计税仍按提价(33.6%)前原规定的计税价格征正附税9%,毛竹原按售价五折为计税价,改为按提价(32.4%)后的收购价打四折为计税,经简化按实际收入征3.4%、3.6%。1981年8月原木、竹降为2%、3%。1982年9月自产竹木自制品出售免征;淡水鱼改随售随征9%。(11月改11%)。1983年4月开征花卉类税率8%,6月水产养殖不分国营、集体、个人减按5%。1984年鼓励多投春茶出口创汇,税率降为6%,控制夏秋茶税率提为10%,花茶精制茶仍以4%换算征收。
  二、免税规定 1955年规定修桥造义渡船等公益事业及农户自用竹木制作农具自用免征,田基荒己堤岸所代零星林木收入少量从宽。后对生产大队(村)无偿用于本公社(乡)修凉亭造仓库,兴修水利等农田水利方面的竹木免税。1956年7月恢复荒芜茶园与新种茶园五年内免税。1962年3月13日社员个人自留地、自留山生产的应税产品出售,凭乡(社)证明免征。1964年规定新开海涂养殖贝类从有收入年起免征一年,1966年7月起改为免税。1974年对新开辟淡水养殖鱼类的港库免税二年,1980年8月宁海部分区社队被全省山区工作会议列为26个山区县之一,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自销的林特产品免税五年,由于情况复什,于次年取消。
  三、征收 财政科委托税务局征税,税务局委托县木材经营组,各区基层供销社,粮食管理所等单位代征,订以合同,规定上述单位在收购农物产品伏款时按税率代扣税款,定期汇总向税务机关解交,由税务机关支付代征手续费报酬。税务机关结合工商税收征收查征农特税。1962年税务局根据省财政厅通知接办农特税业务,农特税收入计划列入任务,并加考核,1962年省税务局核定代征手续费为2.5%,县税务局依照税源,控制易难,业务繁简等不同,对各代征单位核定0.5%至3%提支,税务机关除结合市场税收稽征和深入社队查帐结算外,对代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辅导。对偷漏税情节严重的按短纳税款处50%罚金,1963年定为5倍以下。1954年至1986年实征税额为445.11万元,折谷23746吨,占评产计征347.536吨的6.38%。(1958年至1960年含象山)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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