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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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100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征收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0
页码: 165-174
摘要: 征收
关键词: 宁海县 农业税 征收

内容

明清奏销制度,定征收限期与分数为县知事主要考成。田赋具体征收由吏胥经办,开征前由官府派差役将纳赋由单送交粮户限期交纳。明初由粮长会同里甲催征,粮户纳与粮长,粮长解交官府。隆庆初年(1567),为革弊设钱粮柜,由完赋人将应交钱粮注明姓名及田赋钱两自行封好,投入柜内,随取收据。清代相沿。顺治十六年(1659)起,交款凭证称粮票,于钱粮开征时,置木柜排列署门,由粮户投柜。但大多不明纳粮手续或离粮柜远的粮户,仍由粮差代交,浮收短报之弊依然如故。后于县署大堂两廊设柜征收,离城较远之海游镇设分柜。
  民国2年(1913)东南西北四乡添分柜,经征员派赴各乡收款,但粮串仍在城柜,分柜有名无实。民国21年总柜配主任,管串,司会各1人,征收员56人,粮警10人,坊役8人,乡警10人。以后多次增变。县长为田赋经征官,依照田赋征收考成条例办理。民国25年2月省政府颁《浙江省田赋征收章程》规定,县长第一期依限征解不及四成者记过一次……以及记大过,直至停职移付惩戒。
  全县纳粮101000户,开征前庄书造算征册,并将应征田赋正税银元数和庄数等征额报省财政厅核备,开征时标贴纳税须知于征收处,印贴简明布告,分区饬警肩牌呜锣晓谕,纳赋户按通知单规定的时间与地点,先至办事处稽征股核算,挑谷进收纳仓,谷每石折108市斤折算,扣额健秤,验收后领验收单及编有号次之竹签,再向稽征股调换粮串。征收年度以当年7月至次年6月,分上忙(5月1日起3个月内),下忙(11月1日起2个月内)完纳。民国24年改期,上期田赋6月1日,下期田赋12月1日起,完纳期为各4个月,开征日起1个月完纳,按所纳省县正税扣给5%奖金,超期加收5%罚金,上期拖至下期完纳期后或下期拖至次年上期完纳期后交加收10%罚金。民国25年规定经加收10%处罚满2个月未缴,拘案押追。民国33年改为:逾期不满1月加罚5%,超2个月加10%,超3个月由县政府传案追交,并加罚20%,传案追交不交,由法院强取其收益或其他资金抵偿。
  历年田赋均未收齐,民初起除报荒蠲银28.53两、米17.55石,荒绝无收银6118.76两、米839.56石外,一般只征银22000多两、米3400多石,即60%左右,最多为民国3年达81%,民国21年只征银1.6—1.7万两、米2400—2500石,赋收减少,一是欠赋增多,二是私粮荒缺加大。欠赋原因:据民国23年县整理田赋会议审查报告有五:连年荒歉,民多疾苦无力清完;也有少数因滞纳处罚太轻,借债完粮不如欠粮放债;劣绅土豪以欠为荣,征收人员碍于情势,未敢严催;城乡各校以经费缺乏,校产田赋不完;不肖经征人员串通粮户私收半费,任令匿欠,甚至向粮户收款不给串票朦报民欠,侵吞粮款。私粮荒缺,由于田产买卖中有买户匿契不印,漏粮不刈,田产无粮,卖主无产纳粮;全县300余名管册员(即庄书),保管粮册,掌握地籍,熟悉情况,形成世袭,,承其父,弟继其兄,以及转为估价买卖。民国21年县府派警员吊册不交,遇田产转移时、串同业户,伪立户名,将买进产业应交之粮,竟放到原有死绝户内,官厅无从查其真名,作为荒绝,管册员由此按年向业户收款,名曰“拨头”,实为私粮。至民国37年迫于县民反对,庄书才废除。
  为革除舞弊,民国24年省财政厅指令“居官之要,唯清为先;计吏之方,以廉为本”。并于次年开展“年粮年清”运动,派令3个月内追收田赋22645元,到期只完成85.2%。民国27年砂碕庄征收员胡其康贪污田赋3户,款47.4元,经县政府军法庭判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赃款退受害人。民国33年11月专署督导郑唐模根据群众检举,一市田粮办事处主任孙静山在县长、科长参与下动用赋谷1240石放债,每石春放折币500元,秋末收2000元,经调查核实上报省田粮处,宁海地方法院,对孙传讯3次了事。民国33年10月王爱乡、上金乡王兆顺、章绍基向县参议会检举岔路田赋征收分处主任徐某.在新谷未上,逼赋谷保管户,谷交不出交币,暗串岔路县税稽征分所主任俞某用县税公款,重利贷放纳赋。民国35年缑城公民上书检举方引之任县长期间,挪用“浮谷”5879.85石,常平仓溢款150万元,县参议会转县政府要求报省查办,县政府却以“方已远任辽宁,办理困难”为由推而不管。民国38年4月1日前岙、牛台梅枝田、七市群众联名控告一市办事处主任冯中仪将赋谷150石卖掉买田10石,于37年10月谎报谷赋被“匪”劫,将存放瑞相寺、白莲寺等新赋谷84石,于36年、37年每石利息6斗放债;110石至38年初收回利息132石,派县监赋委员应某例行检查均查无结果。
  民国35年内战需粮狂急,省命令全县田赋限年底征集拨交军粮,违限以贻军机论处,征收员不准请假.工作不力撤职,抗交之户严办。电督催外,派六区田赋督征团二组来县。县组织督征团下乡督催。规定田赋催征、借仓、雇夫作为乡镇保长考绩,对历年欠赋户,函地方法院加紧审理,城区率先挨户严催,“刁顽”强制执行。民国37年县政府制发“宁海县确保赋谷安全实施办法”,所有征实、征借、公粮、代征积谷、代征乡镇自治经费、绥靖费、水利稻谷等,都集中城区,并分贮桥头胡、大湖,派兵驻守。由保卫总队部、警察局指派干部武装护运。民国38年2月2日下午田粮处召集各机关法团征运赋粮会议,向中共宁海游击区抢征赋粮,由县长兼处长邬子匀主持。通过所谓宁海县“匪”扰地区抢征抢运赋粮实施办法“十条”。对中共游击地的塔山等15乡,由县政府、田粮处协同军警及乡镇公所组织抢征队、携带册串及验收工具,按乡挨户扫掠。对接近游击地的回浦等7乡由县政府、田粮处发布紧急命令交征粮人员持往各乡严督各保甲长力促粮户完纳,派军警及乡镇队协催,业户无谷,按73.5%折米,米照市价折收金园券。
  征起赋谷,另有一部分储于乡保长及粮食大户谷仓,由其保管,并出具保管切结。至民国38年5月统计,共107户、赋谷37万斤。据县田粮处31年至38年向县参议会、县粮食监察委员会要求出具证明销案的报告,赋谷被烧、抢达18.15万斤。其中:火灾被烧4户.2.52万斤,“匪”烧1起1.31万斤,日伪军抢劫3.06万斤。37年至38年5月报告“匪”抢8起11.25万斤。
  解放后征收工作分代金、征收、粮款结算、清理尾欠。
  1、代金 1950年省核代金控制实征数8%以内,未收。1951年在桥头胡区基点久安乡征收,1斤稻谷折代金0.07元(折新币),共收12882斤。后改0.068元,长街、力洋区为0.065元。1952年12月核定斤谷代金0.068元,是年收代金折谷188.6吨。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以区为单位,按当地粮食入库最多品种与中等偏高牌价或接近最高牌价,以适当的标准价计算。1954年全县平均百市斤为6.78元,桥头胡、梅林二区7元,长街力洋、黄坛等区,城关镇、一市区的双港、水车乡6.8元,岔路、一市区除双港、水车外为6.7元。1955年11月10日起改为:桥头胡区7.2元,长街、力洋区6.9元,梅林区、黄坛区、城关镇(包括桥头胡区的金桥乡)、一市区的水车、双港二乡和力洋区的桂峰、亭头二乡为7元,一市区、岔路区6.7元。1957年分余粮、缺粮社、(户)两种,缺粮社、(户)、桥头胡区7.35元,梅林区7.25元,城关镇、黄坛区7.15元,长街区、力洋区7.1元,一市区6.9元,岔路区6.85元,余粮社、(户)按所在地价另加0.2元。次年取消余粮社(户)加价办法。1961年调整代金:长街、力洋、宁海、桥头胡、黄坛等区为8.7元,岔路、一市等区8.6元。1966年粮食统购价提高后,超购短征的生产队代金价,早稻9.6元、中籼(三等)9.9元,晚稻(二等)10.2元、晚粳11.3元,蕃茹干10.6元;缺粮生产队(棉花)一律8.7元。1979年棉花、粮食提价,实行全年分季二道价,缺粮队由原8.9元、8.7元、8.6元三档,统一调整为10.5元;余粮队以10月1日交纳为界,1日前11.6元,后13.4元。1984年取消余缺分价,统一为9月30日前11.6元,后13.4元。
  1050年至1986年征收代金折谷11234.6吨,占农业税额的2.84%,其中:1985年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三成按国家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全县平均百公斤稻谷作代金30.8元折价,全年收代金9820.4吨。
  2、征收 1972年起从跨年制改为历年制。开征前,处理好土地变动关系,计算好分户(队)土地面积,计税产量,税额,填发通知单。征收中,做好换串结算、造报征收进度,提供各级党政领导掌握,征购粮食,贯彻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原则。征收力量.1951年除粮政机构补足原有编制外,各区增加农业税征解会计1人,1952年7区1镇配征解会计9人,省分配农业税册籍室人员7名。每年征期聘用临时助征人员30—50人。县委领导把征粮同抓生产一样,发动区乡干部,层层落实到村(队)、户。掀起爱国纳税(粮)热潮。
  1950年秋征,土地改革方兴,广大贫下中农男女老小肩抬担喜气洋洋、敲锣打鼓争交翻身粮,只25天结束,史无前例。台州地区评“宁海县完成任务较快,定产适当”。以后改为集体交粮,以村为单位分小组,集中交粮,分组过秤,村代表结帐,或以村为单位集中交粮过秤结算。1953年纳税79591户,1956年起由112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0281户个体户交纳,土改保留公有田,原以租四税六形式入库,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年征24.1吨。1959年以959个生产大队交纳,1963年改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纳税为5388个,其中生产队5291个,1983年起改由农业生产承包人交纳。1986年税户125498户。
  3、粮款结算 1950年中央公粮宁海分库及其区支库,保管之公粮属中央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凭粮食局支付书支取;地方粮(附加及自筹经费)由省财政厅、粮食厅建立分拨手续凭支粮书拨付。公粮支付,只限于部队及区以上政府机关、团体人马,公立学校供给制教员,公费生的食用粮、优抚粮以及拨充的贸易粮等,专项收支结算。1953年起入库公粮实行作价由县财政科、粮食局以开征时当地粮食部门各类中类粮食收购牌价,依加权平均计算本年度接收公粮的统一价格,粮质含水份,籼、糯早粳稻13—14%,晚粳稻为14.5—15.5%;含什不超过1%。1955年保证财政资金调度,上年秋征粮款,在本年支付财政,一季度30%、二季度40%、三季度30%,每季分月于28日前付清三分之一;本年度夏征入库在8月下旬付清,三季度入库在11月下旬付清。1958年省分配县财政粮回笼3350吨,每吨计价132元。1960年起,征收入库公粮一律改当月付清。送交公粮以单程30华里为限,超过支付运费。以主粮早籼稻为计税标准,其他粮折算百斤主粮,黄豆63斤、玉米106斤、晚稻91斤、秋稻谷95斤、蕃茹丝102斤(1979年改折斤)。1963年起允许什粮抵交公粮之全部金额计算抵足,又将原来分地区、分品种,由县按标准收购价的作价办法,改为根据纳税单位入库公粮的品种和粮质,按照粮食部门规定的按质论价办法作价。经批准入库出糙率低于规定标准二级以下的稻谷,要实行扣斤扣价。例如籼稻100公斤水分、杂质都符合标准,出糙率为74斤(含73.5—74.4%)低于标准三级,向纳粮户计算粮食任务时,按98.7斤抵交粮食任务,对财政粮作价仍以100斤计算(计价上按当地收购标准价作为96.1%计算)。1965年改允许水分、杂质、出糙标准项目之间扣升相抵综合达到标准价格的可接收不扣任务。(后取消接收入库公粮扣任务办法),对内结算时把原来按质论价的办法改为按早稻和晚稻的标准收购价格分别结算回笼。
  4、清理尾欠地处山区、半山区的岔路、黄坛、深圳、一市、 桥头胡五个区多数乡村,部分口粮依赖国家供应,集体经济收入人均不足50元的生产队, 1978年有1769个,占生产队总数的66.3%,社员超支欠集体,集体缺钱欠国家,加上征收力量不足,财政干部只把关征解,催征每年雇用助征人员,征期过后解雇;到第二年征期,因生产队长频换,仍交新欠陈。据1964年调查,1286个生产队尾欠计697吨,占任务1957.5吨的35.6%,原因:(1)旱灾,减免后还无力交纳的有135个队,计197.35吨;(2)“贫穷”,集体无副业收入,以国家退赔不彻底等为由习惯性拖欠有329个队,计267.35吨;(3)社员超支,生产队一时无现金找补;交代金的队、贫下中农分足口粮即超支,集体无钱交的169个队,计100.7吨;(4)季节性副业当前无收入的162个队,计82.4吨;(5)生产资金移用、超购短征47.4吨。
  1966年止累计尾欠数达19709.2吨,其间累计征起数9304.3吨,除减免1961年以前2650余吨,至1972年底尾欠为7566.3吨。1978年进行清理:(1)1966年及以前尾欠2878.75吨,因队型变动无法落实和无负担能力,作内部注销;(2)1967年后欠交面广量大,经分期分批深入到队查清情况,报宁波地区生产指挥组核准减免6322.1吨,占尾欠数83.6%,其中:内部豁免及减征1966年前尾欠1276.8吨,队型调整无法落实1647.55吨,无负担能力185.8吨,灾损严重困难1644吨,经济困难给予部分减征1567.95吨。1978年底仍有尾欠1475.25吨,1979年实行起征点.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尾欠1050.5吨全免,占尾欠的71.4%;在起征点以上有困难照顾424.75吨,报经批准内部注销290.9吨,内队型变动未落实274.65吨,土地变动悬案16.25吨。尚有尾欠133.85吨,经乡(社)评议酌减60%。计80.3吨,是年农业税实现乡乡村村无尾欠,陈欠53.55吨,于1985年全部扫清。
  其中:长街区从1970年起至1986年,17年保持年税年清。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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