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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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9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减免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1
页码: 155-165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从清代到解放后的钱粮减免制度,包括赐复、蠲免、缓征等种类。清代时,因灾荒或特殊庆典,皇帝会颁布诏令减免钱粮。民国时期,也有类似的灾歉减免制度,规定了详细的报灾时间和减免比例。宁海地区因地处负山面海,自然灾害频发,多次获得减免。解放后,减免制度更加完善,分为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和鼓励生产性质的减免。灾情减免根据受灾程度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社会减免主要针对革命烈士、军人、老弱病残等生活困难户;鼓励生产性质的减免包括开荒、繁殖优良种籽和繁殖耕畜等。1950年至1986年,全县共减免稻谷和社会减免(谷)数万吨。
关键词: 宁海县 农业税 减免税

内容

清代钱粮减免分赐复、蠲免、缓征三种,赐复指特恩豁免,由皇帝颁诏。如乾隆三十五(1771)年的六十生寿、四十五年的母丧纪念、五十九年的为政典礼,曾普免一次;蠲免指灾欠,受灾十分减免七分、受灾九分免六分、受灾八分免四分、受灾七分免二分、受灾六分免一分。乾隆起受灾五分准予报灾,遇灾由督抚详奏受灾面积,秋灾限七月底,逾期不准报灾;缓征指因灾准停征本年额赋,以后分年带征。其中,康熙四年(1165)黄命贤任县主事向上报请对被海禁内迁招抚回垦蠲荒额银900余两。
  民国初年,通令全国免除前一切实欠。民国3年秋,财政部报经行政院批准公布《勘报灾歉条例》,规定县知事于灾发后三天内勘酌详报巡按使及财政厅转报道尹审批,受灾十分免七分,灾九免六,灾八免四,灾七免二;灾六免一;受灾十、九、八分三年带征,受灾七、六、五分二年带征,成灾五分以上,全县成熟村庄应征田赋准其全部缓征,至下年秋补征。民国16年国民政府通令免除16年前旧欠。民国34年4月修正公布《勘报灾歉规定》以被灾地亩中稔年成、中稔半数以上不成灾,收获总量不及一分者全免,不及二分者减免十分之七,不及三分者减免十分之五,不及四分者减免十分之三,不及五分者减免十分之一。报灾时间:夏灾限立秋前,秋灾限立冬前,由县初勘,报省财政厅、民政厅、田粮处复勘,会电报内政部,财政部查核。宁海地处负山面海,风、水、虫、旱频年为灾。清光绪二十九(1894)年,夏旱、秋风交侵、岁荒,三十三年夏秋无雨、高田无收。民国3年8月台灾,海潮冲塌塘田、沿海荒歉。民国8年秋,台风为患,山洪暴发、塘田冲毁,批准:豁免17689亩田赋银983两,米151石;灾蠲1432.9亩,银37.49两、米6.64石;歉缓67.12亩,银39.85两、米6.33石。民国9年7月15日夜狂风暴雨、海啸成灾、沿海塘岸倒塌,村市变丘墟,田禾被溷,一望汪洋。民国10年7月淫雨为灾,豁免赋银90.86两,米14.2石。民国11年风灾,豁赋银768.26两、米118.62石。民国12年,灾豁银124.38两、米9.47石。民国17年8月初一,台风暴雨成灾,民国18年春夏旱50天,7、9、10月3次大暴雨,内涝外潮,10余万亩农田被毁,人以草根树皮充食,数千人无家可归,自尽逃荒不计其数。报准减免田赋,17年银5623.46两、米982.52石。18年减免银7714.55两,米1307.52石。
  民国23年夏旱,田禾枯稿,经勘:全县约收四、五分,附城一带只收一、二分,灾民107370人,占全县人口30%。民国29年旱灾52914亩,其中灾歉五成6097亩,六成2988亩,七成5916亩,八成5241亩,九成8853亩,无收23819亩;水灾4672亩,其中灾歉六成364亩,七成1412亩,八成737亩,九成1041亩,无收312亩,不可垦复716亩。民国30年奉令豁免30年上期前各年旧欠。民国33年虫、旱为灾,省派复勘委员王嘉谷来县查明,受灾七成以上1106.94亩,八成以上1755.15亩,九成以上1667.91亩,批准减免赋谷6897.81石,于36年流抵2218.42石,余在37年续抵。民国34年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免赋,同年10月公布《勘报灾歉条例》:夏灾限8月15日前,秋灾限11月15日前上报,水灾三天,虫旱灾五天内复勘完毕。收获未达二成全免,二成以上未到三成减免十分之八,三到四成减免十分之七、四到五成减免十分之六,五到六成减免十分之五,六成以上不减。民国36年遭旱虫灾,东乡最重,南北各乡次之,全县受灾九成13350亩,八成4680亩,七成3100亩,六成6670亩,四成17万亩,报省政府核批,准许在当年田赋下扣减。
  解放后,减免分灾情、社会和政策性等种。1、灾情减免: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歉收,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经过调查,划定灾区,控制数字,受灾户申请,群众评议,上级批准。1949年规定,年景六成以上不减,六成以下减四成,五成以下减五成,四成以下减六成,三成以下全免。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报专署备案。1950年改以户为单位计算,丰歉相抵,歉收二成以上减,七成以上免。个别户及一个村的减免,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备案;一个乡的减免由县批准,报专署备案;一个区的减免由专署批准,报省备案;一个县的减免由省批准,报华东军政委员会备案。1952年定受灾六成以上免。1955年采取划片定灾,选择典型地块.用全年实产与常产对比,确定歉收成数计算,不足一成不定灾。1956年改为丰歉不抵,全县歉收农田151079亩,占耕地面积31%,歉收产量13820.1吨,占常产16.26%。1958年规定:农业社歉收半成以上,不到三成按歉收成数减,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照歉收成数加一成减,四成以上不到五成按歉收成数加二成减,五成以上全免;个体户歉收二成以上不到四成,按歉收成数减,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照歉收成数加一成减,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照歉收成数加二成减,六成以上免。次年个体户改为三成以上不满四成,照歉收成数加半成减。1961年规定:实产低于计税产量一成以上,受灾歉收一成以上起减;五成以上全免,个体户二成以上起减。农业生产的发展,计税产量长期未动已失去其正常年景作用,遇灾已难用于量灾,1967年起改用全年实产与上年实产对比的办法。(如上年产量不能代表正常年景,可另选一年或几年平均)计算灾歉,“三成起减,六成全免”。1972年改为:当年实产量与最近正常年景产量对比,实际歉收二成半起不满三成半,按歉收成数减,三成半起不满四成半,按歉收成数加一成减,四成半起不满五成半,按歉收成数加二成减,五成半以上全免,报地区革命委员会审批。1952年至1981年全县有22个年份受灾,减免稻谷12010.8吨,其中减免千吨以上的有五年,即1953年1892.2吨、1956年3640.4吨、
  1961年1505.8吨、1967年1272.8吨、1981年1035吨,共占总减免数的77.8%。灾特重为1956年,夏旱20万亩水稻断水,14万亩田土龟裂,1万亩旱地无法下种;8、9两月受4次台灾袭击,死193人,其中“八·一”强台风为历史罕见,受灾10849户,死189人,伤175人,毁地6605亩,倒屋3166间,冲决海塘208处,船只损毁710只,受灾减免的农业社448个,占1126个农业社的39.82%,受灾减免的农户1899户,占农户10689户的17.77%,减免税额占当年税额的24.6%。
  2、社会减免 1950年主要为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和老、弱、寡、残等生活特殊困难户,乡评县批。1951年为土改新分土地的贫苦困难农户,每亩减15市斤。1954年规定:革命老根据地以乡村为单位,对革命事业贡献大小和生产、生活困难程度,酌减1—3成,无劳动力的烈士、革命军人家属、新安家的转业革命军人生产、生活有困难,老、弱、孤、寡、残等无劳动力和终年患病或染有吸血病丧失劳动力生活有困难等酌减2—6成,特殊的免;交通不便,农副业收入少之贫瘠山区,人均产量不满150公斤的乡,对乡内人均产量不足150公斤的农户(地主、反革命分子除外)酌减2成。1955年对新办农业社因困难户多和社内公共财物遭灾,由社申请、乡评、区审、县核。全县减免农业社946个(内增产社25个,增产一般社73个,增减产不多378个,减产470个).农户408户。1957年改为:经济基础差,受灾减少收入,无力解决社内五保户的高级社,其减免照顾以不超过五保户实有人口的全社人均税额的汇总数;劳动力少,纳税有困难的初级社社员和个体户,视困难程度减免;农业社公共保管的农产品受人力不可抗拒灾害酌减;有困难革命老根据地,划定范围以社(户)为单位,给一成内减征照顾。1961年修改:生产大队收入低,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集体难以解决.在应纳税额一成内酌减;革命老根据地生活有困难的大队酌减;有困难的个体户也酌减。1965年省财政厅通知,社会减免控制在应纳税额三成内,特殊超过的,由县人委审批。1979年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的报告》和省财政局的具体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按正常年景(宁海定1977年粮食产量,经济收入)人均口粮(自然粮)与社员平均分配收入(含土肥),不足200公斤与50元的免税;但对口粮在225公斤,分配收入在60元以下,纳税有困难,酌减2—5成,少数的还超出此数,经人民公社评议,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全县免征生产队588个,税额1288.68吨,减征五成以上生产队401个,税额785.88吨,减征五成以下生产队780个,税额829.37吨,共计减免生产队1769个,税额2903.83吨。1982年止连续4年减免农业税11985.53吨。如表:
  1980年起社会减免指标实行包干,结余留给公社作专项支援社队发展多种经营使用,1982年改作财政支农周转金,次年即停。1985年县府确定,对贫困的麻山、白溪、王爱3乡和桑州镇的农业税收入三年内全部留给各该乡镇用于教育和开发性事业。全县1950年至1986年不包括1979年实行起征点共社会减免(谷)24041.35吨,其中1966年前6093.35吨,1966年至1978年2328.1吨,1979至1982年12024.5吨,1983年至1986年3595.4吨。
  3、鼓励生产性质的减免:(1)开荒。1949年规定生荒从收益年起免税五年,熟荒免征1—3年。1979年重申围垦海涂等扩大耕地从收益年起免税五年(粮田开凿不免);(2)以繁殖农作物优良种籽(水稻、棉花)的国营农场1963年起免税;(3)鼓励农村繁殖耕畜。对农场、农业社和农户饲养的幼畜(不满2岁半的小牛)种畜1955年每头减免谷20斤,至1957年共减税72.75吨。另外规定社员自留地1959年起不计征购。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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