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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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9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附加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6
页码: 150-155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海地区从古代到1986年的田赋附加和农业税附加制度的变化。古代时期,田赋附加多用于满足朝廷需求,如修宫、平倭军费等,明代开始有详细的土贡记录。民国时期,田赋附加名目繁多,包括粮捐、军事善后特捐等,且附加额往往超过正税。县政府也征收多种附加税,如特捐、自治附捐等。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充实地方财政收入和解决地方公益事业需要,开始征收农业税附加,税率多次调整,1950年至1986年共征起附加税额52132吨。在不同时期和区域,税率和附加项目有所不同,反映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
关键词: 宁海县 农业税 附加税

内容

一、田赋附加 古代以度不足,于常赋外附征款项。汉元帝初元(前48)年征谷租外再征稿税。东汉末年,恒帝延熹八年(165)每亩收铜钱10文,灵帝中平二年(185)修宫,每亩课钱10文。宁海县有资可据自元代起,田赋以外,派输土贡,沙鱼皮50张,鱼膘50斤,貉皮449张,充边戍军。
  明代洪武时期土贡改输段丝123斤1两多,闰月加荒丝20斤14两,药材白术37斤8两,皮张50张,杂色毛皮130张,弓390张,箭3950枝,翎毛4万根,弦1950条,历日纸78038张。正统七年(1442)县令张毅向朝廷奏准改为:弓116张,弦580条,箭1161枝。弘治时期,弓、箭、弦、翎毛、历日纸同洪武外,药材白术38斤,台芎90斤,皂角2斤,半夏面2斤,粟壳20斤,生地黄30斤,皮张380张,生猪27口价银62.9两,鹅147只价银44.1两。正德时期弓、箭、弦、翎毛、药材、历日纸与弘治同外,另增水牛皮4张、杂皮380张,五年一次折造胖袄袴鞋75副,牲口折价银220两。
  成化至嘉靖年间(1467—1573)倭寇频窜沿海劫掠,平倭军费增加,以及明政府土木祷祀月无虚日,附加大增,万历起原有土贡改折银两派收,宁海县派银为12896.397两,其中:额办(输工部、礼部药材正科、各胖袄袴等)333.27两,坐办(输户部牲口、茶、腊等)1533.38两,什办(表笺、本县司仪祭礼、乡饮酒礼、文武科第岁考等类)2107.817两,均徭额银4356.16两,兵饷额银3514.57两,民壮实役银1051.2两。天启年间:额办、坐办、什办、驿站共银4945.36两,遇闰加银498.54两,兵饷包括均徭、民壮,短兵扣除不入一条鞭寺租银140.49两共银4616.09两。崇祯年间增加夫马银767两(以后减为六扣、五扣折解)。民壮实役132名,每名7.2两共银950.4两,崇祯十五年(1642)又增派三饷。
  清初废明末三饷,无附加之名,后期,内外交困,财政支绌,附加不断增加。雍正五年(1727)定火耗、加养廉,乾隆元年(1736)增加平余,嘉道年间征“漕折”。咸丰初年按粮随征津贴1两,同治五年(1866)布政司准宁海县平余津贴除正项1两1钱外,地漕每两留钱388文,南米本色准循旧照3800文折收,折色每石循旧照3000文折收。光绪二十八年(1902)加派赔款银300文,名“粮捐”。
  民国规定田赋为国税,地方政府征收附加,不得超过正税30%,全县地丁每两附征0.72元,计应征银20987.28元,带征收公费(地丁4722.14元,抵补金645.44元)为5367.58元,附加与公费两项占正税40.03%。民国16年(1927)附加摊派增多。17年10月财政部下达《限制征收田赋附加办法》提出正税附捐不得超过总理遗教所定现时地价1%。18年全县附加,地丁8种每两2.882元,抵补金6种每石2.622元,共附加82547.45元,占正税64725.58元的112.7%。21年附加122604.67元,占正税额189.17%。23年省政府、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厅和省保卫处下达布告,田赋永禁附加,宁海照征未变。全县民国29年田赋附加如表:
  附加变化如下:
  (一)省地丁附加:
  1、粮捐 民国元年至二年,每银1两,征0.3元,民国21年并上期田赋统征。
  2、军事善后特捐 北伐军事需费,民国17年2月27日省政府84次会议通过,宁海于4月开征,每银1两征1元,征额28380元,内扣5%公费。民国18年改为建设特捐至30年并入正税征实。
  3、建设附捐 每银1两征0.15元,民国17年起征,30年并正税征实。
  4、亩捐 以“匪”炽,设保卫团队,随粮附征,原称保卫经费田亩捐,民国14年每亩,田征0.22元、地0.16元,21年共收16232元,22年收4765元。民国24年改称保安户捐,照上期田赋正税每元征1.6元,1元解省,0.6元充保甲壮丁经费。
  5、征收费 照国省税折银元1.8元附征9厘,计0.162元。民国21年上期田赋附征0.09元。
  (二)省抵补金附加:
  1、省税 民国5年至9年每石附征1元,10年减按0.8元,12年减按0.6元,15年减按0.3元,循征至20年。民国21年起并下期田赋征收。
  2、军事善后特捐 民国17年每石米附征1元,18年改征建设附捐,每石米附征0.3元,30年并正税征实。
  3、征收费 民国元年至20年每石征0.15元,21年下期田赋附征0.037元。
  (三)县附税:
  1、特捐按地丁每两0.72元,经民国3年省民政司批准。21年起于上、下期田赋每元带征0.4元、0.152元。
  2、自治附捐 民国17年每元地丁带征0.3元,每石抵补金带征0.5元,21年上期每元带征0.056元、下期带征0.091元,上期征率经民国20年省政府委员会405次会议决定,下期经民国19年省政府委员会323次会议决议。
  3、教育附捐 民国16年11月省政府委员会43次会议通过开征,地丁每两带征0.174元,抵补金每石带征0.3元。民国21年分上、下期带征0.083元、0.091元。
  4、中学附捐 民国17年省政府委员会124次会议通令征收,地丁每两带征0.18元,21年每元带征0.167元。
  5、巡辑队附捐民国16年呈准,地丁每两带征0.12元,17年停征。
  6、治虫附捐 民国18年5月省政府委员会226次会议通令征收,地丁每两带征0.1元,抵补金每石带征0.1元.21年改按上、下期田赋每元带征0.028元、0.015元。
  7、农民银行股本附捐 民国21年上期田赋带征0.167元,下期0.091元,为期六年。
  8、地主积谷 民国22年每元带征0.48元,23年每亩收谷4升,每升折价0.25元,24年改1亩以上收5升,25年亩收4升,30年亩收3升。
  二、农业税附加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充实省县地方财政收入,解决举办地方公益事业需要,1950年按农业税额征15%,次年改为20%。1952年至1953年为照顾农民1951年抗美援朝捐献较多停征。1954年依照人均农业收入在175公斤以上征7%、以下征5%,全县平均为6%,计附加税873.75吨。1955年改为225公斤以上征5%,以下免征。1956年废除免征点,照12%征(内省附加5%,乡自筹经费7%)实征7.8%,(内自筹经费2.8%),1957年改10%征收,(内自筹经费为5%)。
  1958年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附加一般不得超过正税15%,经济作物较集中,而获利又超粮食作物,比例最高不得超出30%,全县分区乡订定差别税率:长街区,青珠、岳井两乡10%,长亭、龙浦两乡11%;力洋区,胡陈、东仓两乡12%,力洋、茶院、古渡3乡11%;梅林区,西店、紫溪、梅林3乡11%,长洋、大里、双湖3乡12%;岔路区,前童、岔路、麻岙3乡11%,桑州,白溪两乡12%;桥头湖区,一市区和城关镇11%;黄坛区12%;棉花专业农业社棉花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征12%,不足30%跟当地乡定率。
  1959年至1960年不分区乡均征12%,1961年至1963年改征10%,内省附加4%。1964年起增加5%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费共15%。1966年将5%社教经费改为文化大革命经费。1967年起对白溪、王爱、麻岙、桑州、沙柳、大蔡、大里、双湖、马岙、深圳等10个公社和黄坛、旗门、黄墩、大佳河、薛岙、山水、凤潭、建设、辛岭、竹口、城郊、越溪、七市、官岭等14个公社中的101个大队,减按10%征收照顾。1967年至1986年农业税附加,全县平均率为14.22%。1950年至1986年共征起附加税额52132吨。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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