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则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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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9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则率税额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12
页码: 139-150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宁海地区从晋代到1986年的田赋和税率制度变化。晋代实行田赋口税合一户调制,宁海地区自古赋税较低。元代田赋增加,部分原因是佛教势盛和富僧圈筑海涂。明代将寺田和民田粮分为二则。民国时期,田赋制度多次变革,包括将清代的各种税费并入地丁、实行田赋征收实物等。1949年后,县人民政府建立,开始实行累进税额计算,税率多次调整,包括取消免征点、改用比例税制等。1958年后,根据经济类型划分和产量差距等因素调整税率。1959年受“浮夸风”影响,税额增加。1961年调减税率以减轻农民负担。1962年增加税率和自然灾害减免机动数。随着科技发展和国家支持,1986年农业产量大幅提高,农业税率占实际产量比例较低。
关键词: 宁海县 农业税 则率税额

内容

一、科则 晋太康元年(280)颁行田赋口税合一户调制:“丁男(16~60岁)之户,每年输绢3匹、绵3斤;女及次丁男(13~15岁与61~65岁)为户者,半输。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不课。”
  宁海自古属下等,赋列下则,五代十国时(907~931)吴越王钱谬,田赋每亩定为3斗。县令陈长官(名已失)以土瘠收薄、难已加赋力谏,遭入狱不屈死,赋终于获得免加。至宋太平兴国三年(978)吴越钱氏纳土归宋后,宋代仍沿旧赋籍征收。
  元代田赋比宋代要增加四分之三。原因有二,一是佛教势盛,宁海僧寺田之多,在台州府与天台齐名,而且都占有肥沃良田。元至正十六年(1356)方国珍又降元任海道漕运起,增加租赋,连民田的苗麦也列为纳赋;二是富僧大量圈筑海边海涂。久之,海涂田的塘堤被风潮冲坍、失修,僧逃粮欠;良田又被有权势者霸占,赋粮欠额却追逼到当地农民负担,以后官府丈量土地,将失额数强迫加摊当地农民赔交,成为“坍江粮”。
  明代万历九年(1581)黄淳任县令,将寺田民田粮分为二则,寺田高于民田。
  民国后将清代之驿站、颜料、平余、耗羡等并入地丁,共银两额征数29277199两,除荒绝无征,应征数为29149两,每两银折征制钱为2520文,改征银元为2.52元。以1.5元作正税,解中央,0.3元作省税(原清之粮捐),0.72元为县特捐(原清之平余);抵补金,共米额征4439.09石,应征为4302.92石,每石折征银元3元,民山、鱼塘免征,民国3年征5元,民国5年复征3元,加省税1元共4元。省税从10年起递减。
  民国30年,抗战期间,物价不断上涨,货币贬值,省政府订发《浙江省田赋征收实物及米价办法》,以原各则田、地、山、荡应征田赋,省县正附捐税及按田赋标准或按亩征收之捐税带征之公费,照“七·七”事变前一年(民国25年7月至26年6日)之平均米价折算,县上报米价每担5.137元,经省核定为4.6元,应征米额为43695担,分上下期各半征,批准全部折征国币。民国30年7月19日国民政府颁《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规则》。以军糈迫需,田粮收归中央,照原有省县正附税捐总额,每元征稻谷2市斗。31年增为3市斗,加公粮1市斗,共4市斗。32年实行粮食征购,征借。征购给价每市斗70元,三成给国币,七成为节约建国储蓄券;宁海奉令征借1.8市斗,超省1.4市斗标准;另照上期田赋正税每元征地主积谷2市斗。33年地主积谷改4市斗,增加征属优待金2市斗;征借增设累进征借,分1~5级,每元借0.15斗至0.75斗,民国34年庆祝抗战胜利免赋。
  民国35年省、县参议会分别致电国民政府,“农民晨兴昏息,胼胝所获,仅勉敷完粮,无余粮可资养活”。呼请苏民,经同意照民国33年原征正附税额五折计算,每元征谷3市斗,征借1市斗,公粮0.9市斗,地主积谷0.3市斗。民国36年增加乡镇自治经费1.5市斗,绥靖费0.75市斗。民国37年征借改2.25市斗,余同上年。
  二、税率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刚建立,暂用征借,征借额如下:
  10月起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累进税额计算,以借抵征,租田土地,结合减租以“旧派新摊”原则,规定业主与佃户负担比例:三七分租,业佃各半;四六分租,业六佃四;五五分租,业七佃三;学田自耕或出租均按收益20%计征,荣誉军人及五年以上工作之复员军工人员按户减免50斤。
  1950年以户为计算单位,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分级累进计征,出身农村的革命军人和供给制工作人员在其家计入农业人口,以土地自然条件,一般经营情况,当地种植习惯,按平均年成计算土地的常年应产量计税。全县平均亩产141.35公斤;征收税率分40级;人均收获主粮(稻谷)75公斤以下免征,经台州专署核定在65.5公斤以下免征的有13942户,50192人,田地14562.5亩,占总农户、人口、田亩为18.4%、19.3%、3.77%;税率最低3%,最高1705.5公斤征42%,全县平均税率16.4%,略低全省16.7%。
  1951年,为适应土地改革后情况,依照浙江省《农业税征收细则》,调整农业税累进税率,取消免征点,改用23级,最低级8%,最高为30%。全县平均征收税率19.56%,比上年增3.16%。
  1952年,华东军政委分颁布《关于1952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指标》规定,人均常产主粮不75公斤免税,累进税率分24级,最低75~100公斤税率7%,最高975公斤以上税率30%,全县试算到区,平均税率为16.5%,实征税率为16.86%。比上年降低2.7%,一直沿用到1957年。其中1957年为适应农业合作社新情况,以社计征,调整户数,采取比例税制过渡,对原全家人均常产75公斤以下免征户按常产征7%。
  1958年分乡划分平原、平原棉区、平原部分棉区、平原半山区、半山区、山区等六种经济类型,常实产差距、常产折合后与实产差距,常产负担率、实产负担率、三者关系分配比例以五个队排列,从上而下匡任务,由下而上逐社试算,反复修正,以原各乡正税与平衡的调后产量倒套平均税率安排负担,除麻岙乡按倒套税率6%提8%外,一般变动不大,试算调整后,常产量比省分配92280吨多600吨;正税13625吨,比省分配多75吨,比原增125吨;平均税率14.67%,接近省分配14.7%,低全国15.5%,全省15.8水平。其中:1个税率3个乡、2个税率11个乡、3个税率14个乡、4个税率10个乡。
  1959年受“浮夸风”影响,计税产量提高为148245吨,比上年增加56.8%,计税土地减少1.4万亩的基础上,税额反比上年增加410.7吨,达15815.8吨。
  1961年,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调减计税产量为86625吨,比1959年减少50.7%;正税率为8.57%,比1958年减6.1%;正税7424.6吨(含自留地免税824.75吨),比1959年减5441.9吨,给连续三年受灾的农民以休养生息。
  1962年国家财政经济存有困难,增加税率0.95%,计增加税额1863.15吨。
  1962年,增加7%的特大自然灾害减免机动数732.25吨,交中央统一掌握。但实增数为765.8吨。1964年起税率于乡镇间略调外,基本不动。
  随着科学技术发达和国家的支持,农业产量1986年达到286551吨,平均每亩为686.34公斤。农业税率占实际产量仅 4.02%。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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