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赋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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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9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赋税演变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131-132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历史上的赋役制度、田赋制以及农业税制的演变过程。夏商周三代有“贡”、“助”、“彻”等土地赋税制度,春秋末期实行“初税亩”。宋代开始将户税和地税合并为田赋,按田亩征收。元代力差改为季役,明代徭役分为里甲、均徭、杂泛三种,后改为银代差。清初改地亩与人丁分征,后实行丁银摊田亩征的地丁制度。民国初仍沿清制,后改用银元计征,实行田赋征实。解放后,浙江省合并公粮、田赋等各项负担,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推行“实物征收,伙币结算”。
关键词: 宁海县 农业税 赋税演变

内容

一、赋役制度 起于夏商周三代征自土地的“贡”、“助”、“彻”。(《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春秋末期鲁宣公十五年(前549)实行“初税亩”为正式的农业税制度。后经多次改革,宋代将户税与地税,都按田亩征收,官田、民田税项均称赋,田赋之名由此而生。
  赋粮征于地,徭役出自丁。宋代宁海派额徭役97名,分服县役15名、赋粮催征差役54名、力役23名,其他什役5名。元代力差从一年改为季役。明代徭役分里甲、均徭、杂泛三种,一年一差,按甲编审,并分银差、力差、以耳房、库子力差最苦。全县明初应派往部、都、郡、县四处服役的更夫、厨役、轿夫、渡夫、铺兵、弓兵等为1113名。弘治后每年均徭增加为1323名。隆庆元年(1567)起改银代差。全县人口,洪武十四年(1381)为37933户、164516人。至隆庆中减少为11190户、49928人,主要是战事兵耗、四丁抽一。方孝儒先生拒朱棣起草极诏书遭灭十族达870人,充军戍等7500多名,充马头138名,班匠551名,灶丁和渔户3707名。以后军匠逃亡,灶丁渔户不堪苛赋重负,流亡他乡或改就他业。万历九年(1581)施行田赋和各种徭役以及额办、派办、土贡方物等负担合而为一,按亩计税,民称简便。清初改地亩与人丁分征,全县成丁25785.5丁,每丁科银1.4钱、米1.09升,女14227口,每口科银0.14钱、米1.09升。顺治十八年(1661)被清廷强迁于天台、仙居的男女11474.5丁(不含灶丁)。康熙七年(1668)起陆续招回,康熙十一年,宁海均平皂隶、马快、民壮等役差减为108名,折征银650.34两,兵饷银261.41两。康熙五十年丁赋随粮征收,次年全县计29854口,固定税额。康熙五十七年免除里长一切杂役。雍正五年(1727)实行丁银摊田亩征的地丁制度,每田赋银均摊丁银2.45钱,丁赋不再单独稽征。
  二、田赋制 民国初仍沿清制,田赋分地丁与抵补金两种,抵补金即清代发放兵糈之漕南米。民国21年(1932)地丁、抵补金易名为上、下期田赋,废除银两,改用银元计征。民国30年9月田赋征实。劳役制度规定应役人员可代役或纳金,民国27年至29年派役破坏奉海公路2.2万工,30年疏散公物0.4万工,33年至34年运公粮、公物5.2万工,34年筑碉堡1.8万工。
  三、农业税制 解放后省人民政府公布《浙江省1949年度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规定,为简政便民,将公粮、田赋、公柴及乡村经费等各项负担合并。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58年6月国家主席毛泽东令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80年至1986年,除1985年外,推行“实物征收,伙币结算”,其办法:征收稻谷改“斤顶斤”照粮食标准价折算金额于征购结算中抵交,改征购粮食不再分别入库,按质论价统一结算粮食任务,粮食征购基数与原则,“先税后贷”,“先征后购”,付款回笼办法与期限不变。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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