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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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94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58
页码: 131-1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农业税,包括赋税演变、地籍、则率税额、附加税、减免税、征收、入库税额以及农林特产农业税等八个部分。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财政 农业税

内容

旧称田赋,亦名钱粮。解放后改称农业税,或称公粮。
  第一节 赋税演变
  一、赋役制度 起于夏商周三代征自土地的“贡”、“助”、“彻”。(《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春秋末期鲁宣公十五年(前549)实行“初税亩”为正式的农业税制度。后经多次改革,宋代将户税与地税,都按田亩征收,官田、民田税项均称赋,田赋之名由此而生。
  赋粮征于地,徭役出自丁。宋代宁海派额徭役97名,分服县役15名、赋粮催征差役54名、力役23名,其他什役5名。元代力差从一年改为季役。明代徭役分里甲、均徭、杂泛三种,一年一差,按甲编审,并分银差、力差、以耳房、库子力差最苦。全县明初应派往部、都、郡、县四处服役的更夫、厨役、轿夫、渡夫、铺兵、弓兵等为1113名。弘治后每年均徭增加为1323名。隆庆元年(1567)起改银代差。全县人口,洪武十四年(1381)为37933户、164516人。至隆庆中减少为11190户、49928人,主要是战事兵耗、四丁抽一。方孝儒先生拒朱棣起草极诏书遭灭十族达870人,充军戍等7500多名,充马头138名,班匠551名,灶丁和渔户3707名。以后军匠逃亡,灶丁渔户不堪苛赋重负,流亡他乡或改就他业。万历九年(1581)施行田赋和各种徭役以及额办、派办、土贡方物等负担合而为一,按亩计税,民称简便。清初改地亩与人丁分征,全县成丁25785.5丁,每丁科银1.4钱、米1.09升,女14227口,每口科银0.14钱、米1.09升。顺治十八年(1661)被清廷强迁于天台、仙居的男女11474.5丁(不含灶丁)。康熙七年(1668)起陆续招回,康熙十一年,宁海均平皂隶、马快、民壮等役差减为108名,折征银650.34两,兵饷银261.41两。康熙五十年丁赋随粮征收,次年全县计29854口,固定税额。康熙五十七年免除里长一切杂役。雍正五年(1727)实行丁银摊田亩征的地丁制度,每田赋银均摊丁银2.45钱,丁赋不再单独稽征。
  二、田赋制 民国初仍沿清制,田赋分地丁与抵补金两种,抵补金即清代发放兵糈之漕南米。民国21年(1932)地丁、抵补金易名为上、下期田赋,废除银两,改用银元计征。民国30年9月田赋征实。劳役制度规定应役人员可代役或纳金,民国27年至29年派役破坏奉海公路2.2万工,30年疏散公物0.4万工,33年至34年运公粮、公物5.2万工,34年筑碉堡1.8万工。
  三、农业税制 解放后省人民政府公布《浙江省1949年度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规定,为简政便民,将公粮、田赋、公柴及乡村经费等各项负担合并。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58年6月国家主席毛泽东令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80年至1986年,除1985年外,推行“实物征收,伙币结算”,其办法:征收稻谷改“斤顶斤”照粮食标准价折算金额于征购结算中抵交,改征购粮食不再分别入库,按质论价统一结算粮食任务,粮食征购基数与原则,“先税后贷”,“先征后购”,付款回笼办法与期限不变。
  第二节 地籍
  宋代绍兴十三年(1143)整顿有田无赋、有赋无田,行“经界法”。按图核实,全县经界田为370416亩、涂田686亩4角24步、三等地322019亩1角10步、山778631亩2角31步。
  元代:赋田431227亩。
  明代:田分官田、民田、涂田、寺田四类(内涂田2亩折1派差)共392496.5亩,则地222155亩,山364302.5亩,塘677.5亩,总计979631.5亩。
  清代:顺治三年(1646)宁海入清版图,地籍如下:
  民国初期循清。民国17年(1928)统计赋田400332.5亩,地128795.5亩,山275835亩,荡104亩,共805067亩。18年5月起至19年6月,举办土地陈报,耗资2.09万元,计陈报6区228村里,712650坵,共编14册,土地包括田402228.5亩,地266608.5亩,山522471亩,荡3722亩等共1200000亩,比原增加459377亩,测算总产量53822.7吨,估计地价为360亿元。民国22年春选择冠庄村作村庄坵图试办,未几即辍。民国30年9月县情统计(17乡镇划出),田305133.8亩,地111663.7亩,山254043.2亩,荡104亩,承粮面积670944.8亩,人口58545户(内船户11户,寺庙468户,公共户211户),246620人,内男133680人。民国31年举办编查土地,成立编查队,设队长1人,助理员8人,会计佐理员1人,分队长7人,技术员8人,查帐员5人,编绘90人,勤工9人,警7人,测工103人,造册员10人,预算经费20.99万元,开始在古渡、青珠、胡陈等地清丈;遇技术困难,经费不足,及边境沦陷,于次年7月停工。民国34年12月续办,以丁仁熹为编查队长组织30人,至36年费用1130.56万元,有田无粮,有粮无田的积弊依旧。宁海粮产,据浙江通志稿工商访问处调查,粮田400332亩,丰年产粮(米)960401石,少年(米)672.281石,民国18年歉荒,只收米248206石,民国30年9月县情统计,产谷1196050石,折米861056石。
  解放后,1950年6月为贯彻农业税合理负担和进行土地改革作准备,县委组织大批干部到农村整理土地,就地招聘助整人员,逐村挨户登记人口,核对田亩,评议产量,于10月结束,计农户76868户,土地403053亩,其中田337065亩,地49621亩,山16310亩,荡20亩,杂28亩,粮食常产54660吨。
  1951年3月贯彻“土地改革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规定,詹步行、刘光汉任县整籍发证委员会正副主任。在土地整理基础上,开展土地改革,发动农民向地主为主的反“黑田”斗争,查田定产。经县粮政料统计,田地共有623645亩,比原增加220523亩,评定常产71767吨。秋末土改完成,雇贫农、中农,占有土地由35.17%上升为85.47%,富农、地主从32.72%下降为7.89%,公田及其他由32.11%改为6.64%。全县81361户的农业税征收册费时7823个工作日,于11月8日编造成。
  1952年复查调产。8月20日在桥头胡区回浦乡试点,9月11日推开,11月8日全县告成。详见下表。
  全县107乡调产完成后,训练助征员315人次,进入计算农业税基础资料,核对征收清册,填发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及计算工本费。
  1952年调整常产(即计税产量)后,因推行良种,改造农业生产条件,产量不断提高,1956年遭重灾,农业(含经济作物)产量达94000吨,比上年虽减12970吨,但仍高常产的10.59%。1962年经过调产为97422.85吨,以后稳中有降。1986年常产为96546吨,占当年实产236551吨的33.39%。
  全县土地变动有三:一是行政区域变动,1950年9月5日办理新昌飞地450户、1161人、耕地1483.48亩、非耕地307.67亩划入双峰乡。1951年12月21日,天台县澄深村140户、424人、土地440.9亩、内耕地417.9亩划入盈坑乡。1961年10月,柴溪(下宅、上陈、前堂、隔溪、蒋家岙)5个大队2123人、田2140亩、常产759.46吨、正税75.52吨、附加10%划象山县。1984年沙柳全乡27个自然村,2901户、12423人、耕地7553亩、内水田6495亩、计税产量1751.45号,税额187.66吨(内正税170.6吨)划三门县;二是生产基建及建房用土地增加,1955年用于农业社修建晒场、仓库、抽水机道、猪牛畜舍。1958年起水库、工业占用地增多,1968年机耕路、县办与社队工业用地大增。1979年后占地建房兴起,经批准的为3578.3亩(1986年止);三是开发土地,1952年车岙港堵口起至1986年止围垦海涂95处,计10.25万亩(含水面2万亩),1966年至1986年,按规定免税期满征税的共29685亩。(蓄水位以上海涂开发种植部分),评定常产4953.58吨。1986年止土地增减相抵比1955年减少7.57万亩。
  第三节 则率税额
  一、科则 晋太康元年(280)颁行田赋口税合一户调制:“丁男(16~60岁)之户,每年输绢3匹、绵3斤;女及次丁男(13~15岁与61~65岁)为户者,半输。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不课。”
  宁海自古属下等,赋列下则,五代十国时(907~931)吴越王钱谬,田赋每亩定为3斗。县令陈长官(名已失)以土瘠收薄、难已加赋力谏,遭入狱不屈死,赋终于获得免加。至宋太平兴国三年(978)吴越钱氏纳土归宋后,宋代仍沿旧赋籍征收。
  元代田赋比宋代要增加四分之三。原因有二,一是佛教势盛,宁海僧寺田之多,在台州府与天台齐名,而且都占有肥沃良田。元至正十六年(1356)方国珍又降元任海道漕运起,增加租赋,连民田的苗麦也列为纳赋;二是富僧大量圈筑海边海涂。久之,海涂田的塘堤被风潮冲坍、失修,僧逃粮欠;良田又被有权势者霸占,赋粮欠额却追逼到当地农民负担,以后官府丈量土地,将失额数强迫加摊当地农民赔交,成为“坍江粮”。
  明代万历九年(1581)黄淳任县令,将寺田民田粮分为二则,寺田高于民田。
  民国后将清代之驿站、颜料、平余、耗羡等并入地丁,共银两额征数29277199两,除荒绝无征,应征数为29149两,每两银折征制钱为2520文,改征银元为2.52元。以1.5元作正税,解中央,0.3元作省税(原清之粮捐),0.72元为县特捐(原清之平余);抵补金,共米额征4439.09石,应征为4302.92石,每石折征银元3元,民山、鱼塘免征,民国3年征5元,民国5年复征3元,加省税1元共4元。省税从10年起递减。
  民国30年,抗战期间,物价不断上涨,货币贬值,省政府订发《浙江省田赋征收实物及米价办法》,以原各则田、地、山、荡应征田赋,省县正附捐税及按田赋标准或按亩征收之捐税带征之公费,照“七·七”事变前一年(民国25年7月至26年6日)之平均米价折算,县上报米价每担5.137元,经省核定为4.6元,应征米额为43695担,分上下期各半征,批准全部折征国币。民国30年7月19日国民政府颁《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规则》。以军糈迫需,田粮收归中央,照原有省县正附税捐总额,每元征稻谷2市斗。31年增为3市斗,加公粮1市斗,共4市斗。32年实行粮食征购,征借。征购给价每市斗70元,三成给国币,七成为节约建国储蓄券;宁海奉令征借1.8市斗,超省1.4市斗标准;另照上期田赋正税每元征地主积谷2市斗。33年地主积谷改4市斗,增加征属优待金2市斗;征借增设累进征借,分1~5级,每元借0.15斗至0.75斗,民国34年庆祝抗战胜利免赋。
  民国35年省、县参议会分别致电国民政府,“农民晨兴昏息,胼胝所获,仅勉敷完粮,无余粮可资养活”。呼请苏民,经同意照民国33年原征正附税额五折计算,每元征谷3市斗,征借1市斗,公粮0.9市斗,地主积谷0.3市斗。民国36年增加乡镇自治经费1.5市斗,绥靖费0.75市斗。民国37年征借改2.25市斗,余同上年。
  二、税率 1949年7月,县人民政府刚建立,暂用征借,征借额如下:
  10月起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累进税额计算,以借抵征,租田土地,结合减租以“旧派新摊”原则,规定业主与佃户负担比例:三七分租,业佃各半;四六分租,业六佃四;五五分租,业七佃三;学田自耕或出租均按收益20%计征,荣誉军人及五年以上工作之复员军工人员按户减免50斤。
  1950年以户为计算单位,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分级累进计征,出身农村的革命军人和供给制工作人员在其家计入农业人口,以土地自然条件,一般经营情况,当地种植习惯,按平均年成计算土地的常年应产量计税。全县平均亩产141.35公斤;征收税率分40级;人均收获主粮(稻谷)75公斤以下免征,经台州专署核定在65.5公斤以下免征的有13942户,50192人,田地14562.5亩,占总农户、人口、田亩为18.4%、19.3%、3.77%;税率最低3%,最高1705.5公斤征42%,全县平均税率16.4%,略低全省16.7%。
  1951年,为适应土地改革后情况,依照浙江省《农业税征收细则》,调整农业税累进税率,取消免征点,改用23级,最低级8%,最高为30%。全县平均征收税率19.56%,比上年增3.16%。
  1952年,华东军政委分颁布《关于1952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指标》规定,人均常产主粮不75公斤免税,累进税率分24级,最低75~100公斤税率7%,最高975公斤以上税率30%,全县试算到区,平均税率为16.5%,实征税率为16.86%。比上年降低2.7%,一直沿用到1957年。其中1957年为适应农业合作社新情况,以社计征,调整户数,采取比例税制过渡,对原全家人均常产75公斤以下免征户按常产征7%。
  1958年分乡划分平原、平原棉区、平原部分棉区、平原半山区、半山区、山区等六种经济类型,常实产差距、常产折合后与实产差距,常产负担率、实产负担率、三者关系分配比例以五个队排列,从上而下匡任务,由下而上逐社试算,反复修正,以原各乡正税与平衡的调后产量倒套平均税率安排负担,除麻岙乡按倒套税率6%提8%外,一般变动不大,试算调整后,常产量比省分配92280吨多600吨;正税13625吨,比省分配多75吨,比原增125吨;平均税率14.67%,接近省分配14.7%,低全国15.5%,全省15.8水平。其中:1个税率3个乡、2个税率11个乡、3个税率14个乡、4个税率10个乡。
  1959年受“浮夸风”影响,计税产量提高为148245吨,比上年增加56.8%,计税土地减少1.4万亩的基础上,税额反比上年增加410.7吨,达15815.8吨。
  1961年,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批转省财政厅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调减计税产量为86625吨,比1959年减少50.7%;正税率为8.57%,比1958年减6.1%;正税7424.6吨(含自留地免税824.75吨),比1959年减5441.9吨,给连续三年受灾的农民以休养生息。
  1962年国家财政经济存有困难,增加税率0.95%,计增加税额1863.15吨。
  1962年,增加7%的特大自然灾害减免机动数732.25吨,交中央统一掌握。但实增数为765.8吨。1964年起税率于乡镇间略调外,基本不动。
  随着科学技术发达和国家的支持,农业产量1986年达到286551吨,平均每亩为686.34公斤。农业税率占实际产量仅 4.02%。
  第四节 附加税
  一、田赋附加 古代以度不足,于常赋外附征款项。汉元帝初元(前48)年征谷租外再征稿税。东汉末年,恒帝延熹八年(165)每亩收铜钱10文,灵帝中平二年(185)修宫,每亩课钱10文。宁海县有资可据自元代起,田赋以外,派输土贡,沙鱼皮50张,鱼膘50斤,貉皮449张,充边戍军。
  明代洪武时期土贡改输段丝123斤1两多,闰月加荒丝20斤14两,药材白术37斤8两,皮张50张,杂色毛皮130张,弓390张,箭3950枝,翎毛4万根,弦1950条,历日纸78038张。正统七年(1442)县令张毅向朝廷奏准改为:弓116张,弦580条,箭1161枝。弘治时期,弓、箭、弦、翎毛、历日纸同洪武外,药材白术38斤,台芎90斤,皂角2斤,半夏面2斤,粟壳20斤,生地黄30斤,皮张380张,生猪27口价银62.9两,鹅147只价银44.1两。正德时期弓、箭、弦、翎毛、药材、历日纸与弘治同外,另增水牛皮4张、杂皮380张,五年一次折造胖袄袴鞋75副,牲口折价银220两。
  成化至嘉靖年间(1467—1573)倭寇频窜沿海劫掠,平倭军费增加,以及明政府土木祷祀月无虚日,附加大增,万历起原有土贡改折银两派收,宁海县派银为12896.397两,其中:额办(输工部、礼部药材正科、各胖袄袴等)333.27两,坐办(输户部牲口、茶、腊等)1533.38两,什办(表笺、本县司仪祭礼、乡饮酒礼、文武科第岁考等类)2107.817两,均徭额银4356.16两,兵饷额银3514.57两,民壮实役银1051.2两。天启年间:额办、坐办、什办、驿站共银4945.36两,遇闰加银498.54两,兵饷包括均徭、民壮,短兵扣除不入一条鞭寺租银140.49两共银4616.09两。崇祯年间增加夫马银767两(以后减为六扣、五扣折解)。民壮实役132名,每名7.2两共银950.4两,崇祯十五年(1642)又增派三饷。
  清初废明末三饷,无附加之名,后期,内外交困,财政支绌,附加不断增加。雍正五年(1727)定火耗、加养廉,乾隆元年(1736)增加平余,嘉道年间征“漕折”。咸丰初年按粮随征津贴1两,同治五年(1866)布政司准宁海县平余津贴除正项1两1钱外,地漕每两留钱388文,南米本色准循旧照3800文折收,折色每石循旧照3000文折收。光绪二十八年(1902)加派赔款银300文,名“粮捐”。
  民国规定田赋为国税,地方政府征收附加,不得超过正税30%,全县地丁每两附征0.72元,计应征银20987.28元,带征收公费(地丁4722.14元,抵补金645.44元)为5367.58元,附加与公费两项占正税40.03%。民国16年(1927)附加摊派增多。17年10月财政部下达《限制征收田赋附加办法》提出正税附捐不得超过总理遗教所定现时地价1%。18年全县附加,地丁8种每两2.882元,抵补金6种每石2.622元,共附加82547.45元,占正税64725.58元的112.7%。21年附加122604.67元,占正税额189.17%。23年省政府、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厅和省保卫处下达布告,田赋永禁附加,宁海照征未变。全县民国29年田赋附加如表:
  附加变化如下:
  (一)省地丁附加:
  1、粮捐 民国元年至二年,每银1两,征0.3元,民国21年并上期田赋统征。
  2、军事善后特捐 北伐军事需费,民国17年2月27日省政府84次会议通过,宁海于4月开征,每银1两征1元,征额28380元,内扣5%公费。民国18年改为建设特捐至30年并入正税征实。
  3、建设附捐 每银1两征0.15元,民国17年起征,30年并正税征实。
  4、亩捐 以“匪”炽,设保卫团队,随粮附征,原称保卫经费田亩捐,民国14年每亩,田征0.22元、地0.16元,21年共收16232元,22年收4765元。民国24年改称保安户捐,照上期田赋正税每元征1.6元,1元解省,0.6元充保甲壮丁经费。
  5、征收费 照国省税折银元1.8元附征9厘,计0.162元。民国21年上期田赋附征0.09元。
  (二)省抵补金附加:
  1、省税 民国5年至9年每石附征1元,10年减按0.8元,12年减按0.6元,15年减按0.3元,循征至20年。民国21年起并下期田赋征收。
  2、军事善后特捐 民国17年每石米附征1元,18年改征建设附捐,每石米附征0.3元,30年并正税征实。
  3、征收费 民国元年至20年每石征0.15元,21年下期田赋附征0.037元。
  (三)县附税:
  1、特捐按地丁每两0.72元,经民国3年省民政司批准。21年起于上、下期田赋每元带征0.4元、0.152元。
  2、自治附捐 民国17年每元地丁带征0.3元,每石抵补金带征0.5元,21年上期每元带征0.056元、下期带征0.091元,上期征率经民国20年省政府委员会405次会议决定,下期经民国19年省政府委员会323次会议决议。
  3、教育附捐 民国16年11月省政府委员会43次会议通过开征,地丁每两带征0.174元,抵补金每石带征0.3元。民国21年分上、下期带征0.083元、0.091元。
  4、中学附捐 民国17年省政府委员会124次会议通令征收,地丁每两带征0.18元,21年每元带征0.167元。
  5、巡辑队附捐民国16年呈准,地丁每两带征0.12元,17年停征。
  6、治虫附捐 民国18年5月省政府委员会226次会议通令征收,地丁每两带征0.1元,抵补金每石带征0.1元.21年改按上、下期田赋每元带征0.028元、0.015元。
  7、农民银行股本附捐 民国21年上期田赋带征0.167元,下期0.091元,为期六年。
  8、地主积谷 民国22年每元带征0.48元,23年每亩收谷4升,每升折价0.25元,24年改1亩以上收5升,25年亩收4升,30年亩收3升。
  二、农业税附加 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充实省县地方财政收入,解决举办地方公益事业需要,1950年按农业税额征15%,次年改为20%。1952年至1953年为照顾农民1951年抗美援朝捐献较多停征。1954年依照人均农业收入在175公斤以上征7%、以下征5%,全县平均为6%,计附加税873.75吨。1955年改为225公斤以上征5%,以下免征。1956年废除免征点,照12%征(内省附加5%,乡自筹经费7%)实征7.8%,(内自筹经费2.8%),1957年改10%征收,(内自筹经费为5%)。
  1958年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附加一般不得超过正税15%,经济作物较集中,而获利又超粮食作物,比例最高不得超出30%,全县分区乡订定差别税率:长街区,青珠、岳井两乡10%,长亭、龙浦两乡11%;力洋区,胡陈、东仓两乡12%,力洋、茶院、古渡3乡11%;梅林区,西店、紫溪、梅林3乡11%,长洋、大里、双湖3乡12%;岔路区,前童、岔路、麻岙3乡11%,桑州,白溪两乡12%;桥头湖区,一市区和城关镇11%;黄坛区12%;棉花专业农业社棉花收入占总收入30%以上征12%,不足30%跟当地乡定率。
  1959年至1960年不分区乡均征12%,1961年至1963年改征10%,内省附加4%。1964年起增加5%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费共15%。1966年将5%社教经费改为文化大革命经费。1967年起对白溪、王爱、麻岙、桑州、沙柳、大蔡、大里、双湖、马岙、深圳等10个公社和黄坛、旗门、黄墩、大佳河、薛岙、山水、凤潭、建设、辛岭、竹口、城郊、越溪、七市、官岭等14个公社中的101个大队,减按10%征收照顾。1967年至1986年农业税附加,全县平均率为14.22%。1950年至1986年共征起附加税额52132吨。
  第五节 减免税
  清代钱粮减免分赐复、蠲免、缓征三种,赐复指特恩豁免,由皇帝颁诏。如乾隆三十五(1771)年的六十生寿、四十五年的母丧纪念、五十九年的为政典礼,曾普免一次;蠲免指灾欠,受灾十分减免七分、受灾九分免六分、受灾八分免四分、受灾七分免二分、受灾六分免一分。乾隆起受灾五分准予报灾,遇灾由督抚详奏受灾面积,秋灾限七月底,逾期不准报灾;缓征指因灾准停征本年额赋,以后分年带征。其中,康熙四年(1165)黄命贤任县主事向上报请对被海禁内迁招抚回垦蠲荒额银900余两。
  民国初年,通令全国免除前一切实欠。民国3年秋,财政部报经行政院批准公布《勘报灾歉条例》,规定县知事于灾发后三天内勘酌详报巡按使及财政厅转报道尹审批,受灾十分免七分,灾九免六,灾八免四,灾七免二;灾六免一;受灾十、九、八分三年带征,受灾七、六、五分二年带征,成灾五分以上,全县成熟村庄应征田赋准其全部缓征,至下年秋补征。民国16年国民政府通令免除16年前旧欠。民国34年4月修正公布《勘报灾歉规定》以被灾地亩中稔年成、中稔半数以上不成灾,收获总量不及一分者全免,不及二分者减免十分之七,不及三分者减免十分之五,不及四分者减免十分之三,不及五分者减免十分之一。报灾时间:夏灾限立秋前,秋灾限立冬前,由县初勘,报省财政厅、民政厅、田粮处复勘,会电报内政部,财政部查核。宁海地处负山面海,风、水、虫、旱频年为灾。清光绪二十九(1894)年,夏旱、秋风交侵、岁荒,三十三年夏秋无雨、高田无收。民国3年8月台灾,海潮冲塌塘田、沿海荒歉。民国8年秋,台风为患,山洪暴发、塘田冲毁,批准:豁免17689亩田赋银983两,米151石;灾蠲1432.9亩,银37.49两、米6.64石;歉缓67.12亩,银39.85两、米6.33石。民国9年7月15日夜狂风暴雨、海啸成灾、沿海塘岸倒塌,村市变丘墟,田禾被溷,一望汪洋。民国10年7月淫雨为灾,豁免赋银90.86两,米14.2石。民国11年风灾,豁赋银768.26两、米118.62石。民国12年,灾豁银124.38两、米9.47石。民国17年8月初一,台风暴雨成灾,民国18年春夏旱50天,7、9、10月3次大暴雨,内涝外潮,10余万亩农田被毁,人以草根树皮充食,数千人无家可归,自尽逃荒不计其数。报准减免田赋,17年银5623.46两、米982.52石。18年减免银7714.55两,米1307.52石。
  民国23年夏旱,田禾枯稿,经勘:全县约收四、五分,附城一带只收一、二分,灾民107370人,占全县人口30%。民国29年旱灾52914亩,其中灾歉五成6097亩,六成2988亩,七成5916亩,八成5241亩,九成8853亩,无收23819亩;水灾4672亩,其中灾歉六成364亩,七成1412亩,八成737亩,九成1041亩,无收312亩,不可垦复716亩。民国30年奉令豁免30年上期前各年旧欠。民国33年虫、旱为灾,省派复勘委员王嘉谷来县查明,受灾七成以上1106.94亩,八成以上1755.15亩,九成以上1667.91亩,批准减免赋谷6897.81石,于36年流抵2218.42石,余在37年续抵。民国34年庆祝抗日战争胜利免赋,同年10月公布《勘报灾歉条例》:夏灾限8月15日前,秋灾限11月15日前上报,水灾三天,虫旱灾五天内复勘完毕。收获未达二成全免,二成以上未到三成减免十分之八,三到四成减免十分之七、四到五成减免十分之六,五到六成减免十分之五,六成以上不减。民国36年遭旱虫灾,东乡最重,南北各乡次之,全县受灾九成13350亩,八成4680亩,七成3100亩,六成6670亩,四成17万亩,报省政府核批,准许在当年田赋下扣减。
  解放后,减免分灾情、社会和政策性等种。1、灾情减免: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歉收,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经过调查,划定灾区,控制数字,受灾户申请,群众评议,上级批准。1949年规定,年景六成以上不减,六成以下减四成,五成以下减五成,四成以下减六成,三成以下全免。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报专署备案。1950年改以户为单位计算,丰歉相抵,歉收二成以上减,七成以上免。个别户及一个村的减免,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备案;一个乡的减免由县批准,报专署备案;一个区的减免由专署批准,报省备案;一个县的减免由省批准,报华东军政委员会备案。1952年定受灾六成以上免。1955年采取划片定灾,选择典型地块.用全年实产与常产对比,确定歉收成数计算,不足一成不定灾。1956年改为丰歉不抵,全县歉收农田151079亩,占耕地面积31%,歉收产量13820.1吨,占常产16.26%。1958年规定:农业社歉收半成以上,不到三成按歉收成数减,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照歉收成数加一成减,四成以上不到五成按歉收成数加二成减,五成以上全免;个体户歉收二成以上不到四成,按歉收成数减,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照歉收成数加一成减,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照歉收成数加二成减,六成以上免。次年个体户改为三成以上不满四成,照歉收成数加半成减。1961年规定:实产低于计税产量一成以上,受灾歉收一成以上起减;五成以上全免,个体户二成以上起减。农业生产的发展,计税产量长期未动已失去其正常年景作用,遇灾已难用于量灾,1967年起改用全年实产与上年实产对比的办法。(如上年产量不能代表正常年景,可另选一年或几年平均)计算灾歉,“三成起减,六成全免”。1972年改为:当年实产量与最近正常年景产量对比,实际歉收二成半起不满三成半,按歉收成数减,三成半起不满四成半,按歉收成数加一成减,四成半起不满五成半,按歉收成数加二成减,五成半以上全免,报地区革命委员会审批。1952年至1981年全县有22个年份受灾,减免稻谷12010.8吨,其中减免千吨以上的有五年,即1953年1892.2吨、1956年3640.4吨、
  1961年1505.8吨、1967年1272.8吨、1981年1035吨,共占总减免数的77.8%。灾特重为1956年,夏旱20万亩水稻断水,14万亩田土龟裂,1万亩旱地无法下种;8、9两月受4次台灾袭击,死193人,其中“八·一”强台风为历史罕见,受灾10849户,死189人,伤175人,毁地6605亩,倒屋3166间,冲决海塘208处,船只损毁710只,受灾减免的农业社448个,占1126个农业社的39.82%,受灾减免的农户1899户,占农户10689户的17.77%,减免税额占当年税额的24.6%。
  2、社会减免 1950年主要为革命烈士、革命军人、供给制工作人员家属和老、弱、寡、残等生活特殊困难户,乡评县批。1951年为土改新分土地的贫苦困难农户,每亩减15市斤。1954年规定:革命老根据地以乡村为单位,对革命事业贡献大小和生产、生活困难程度,酌减1—3成,无劳动力的烈士、革命军人家属、新安家的转业革命军人生产、生活有困难,老、弱、孤、寡、残等无劳动力和终年患病或染有吸血病丧失劳动力生活有困难等酌减2—6成,特殊的免;交通不便,农副业收入少之贫瘠山区,人均产量不满150公斤的乡,对乡内人均产量不足150公斤的农户(地主、反革命分子除外)酌减2成。1955年对新办农业社因困难户多和社内公共财物遭灾,由社申请、乡评、区审、县核。全县减免农业社946个(内增产社25个,增产一般社73个,增减产不多378个,减产470个).农户408户。1957年改为:经济基础差,受灾减少收入,无力解决社内五保户的高级社,其减免照顾以不超过五保户实有人口的全社人均税额的汇总数;劳动力少,纳税有困难的初级社社员和个体户,视困难程度减免;农业社公共保管的农产品受人力不可抗拒灾害酌减;有困难革命老根据地,划定范围以社(户)为单位,给一成内减征照顾。1961年修改:生产大队收入低,对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集体难以解决.在应纳税额一成内酌减;革命老根据地生活有困难的大队酌减;有困难的个体户也酌减。1965年省财政厅通知,社会减免控制在应纳税额三成内,特殊超过的,由县人委审批。1979年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的报告》和省财政局的具体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按正常年景(宁海定1977年粮食产量,经济收入)人均口粮(自然粮)与社员平均分配收入(含土肥),不足200公斤与50元的免税;但对口粮在225公斤,分配收入在60元以下,纳税有困难,酌减2—5成,少数的还超出此数,经人民公社评议,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全县免征生产队588个,税额1288.68吨,减征五成以上生产队401个,税额785.88吨,减征五成以下生产队780个,税额829.37吨,共计减免生产队1769个,税额2903.83吨。1982年止连续4年减免农业税11985.53吨。如表:
  1980年起社会减免指标实行包干,结余留给公社作专项支援社队发展多种经营使用,1982年改作财政支农周转金,次年即停。1985年县府确定,对贫困的麻山、白溪、王爱3乡和桑州镇的农业税收入三年内全部留给各该乡镇用于教育和开发性事业。全县1950年至1986年不包括1979年实行起征点共社会减免(谷)24041.35吨,其中1966年前6093.35吨,1966年至1978年2328.1吨,1979至1982年12024.5吨,1983年至1986年3595.4吨。
  3、鼓励生产性质的减免:(1)开荒。1949年规定生荒从收益年起免税五年,熟荒免征1—3年。1979年重申围垦海涂等扩大耕地从收益年起免税五年(粮田开凿不免);(2)以繁殖农作物优良种籽(水稻、棉花)的国营农场1963年起免税;(3)鼓励农村繁殖耕畜。对农场、农业社和农户饲养的幼畜(不满2岁半的小牛)种畜1955年每头减免谷20斤,至1957年共减税72.75吨。另外规定社员自留地1959年起不计征购。
  第六节 征收
  明清奏销制度,定征收限期与分数为县知事主要考成。田赋具体征收由吏胥经办,开征前由官府派差役将纳赋由单送交粮户限期交纳。明初由粮长会同里甲催征,粮户纳与粮长,粮长解交官府。隆庆初年(1567),为革弊设钱粮柜,由完赋人将应交钱粮注明姓名及田赋钱两自行封好,投入柜内,随取收据。清代相沿。顺治十六年(1659)起,交款凭证称粮票,于钱粮开征时,置木柜排列署门,由粮户投柜。但大多不明纳粮手续或离粮柜远的粮户,仍由粮差代交,浮收短报之弊依然如故。后于县署大堂两廊设柜征收,离城较远之海游镇设分柜。
  民国2年(1913)东南西北四乡添分柜,经征员派赴各乡收款,但粮串仍在城柜,分柜有名无实。民国21年总柜配主任,管串,司会各1人,征收员56人,粮警10人,坊役8人,乡警10人。以后多次增变。县长为田赋经征官,依照田赋征收考成条例办理。民国25年2月省政府颁《浙江省田赋征收章程》规定,县长第一期依限征解不及四成者记过一次……以及记大过,直至停职移付惩戒。
  全县纳粮101000户,开征前庄书造算征册,并将应征田赋正税银元数和庄数等征额报省财政厅核备,开征时标贴纳税须知于征收处,印贴简明布告,分区饬警肩牌呜锣晓谕,纳赋户按通知单规定的时间与地点,先至办事处稽征股核算,挑谷进收纳仓,谷每石折108市斤折算,扣额健秤,验收后领验收单及编有号次之竹签,再向稽征股调换粮串。征收年度以当年7月至次年6月,分上忙(5月1日起3个月内),下忙(11月1日起2个月内)完纳。民国24年改期,上期田赋6月1日,下期田赋12月1日起,完纳期为各4个月,开征日起1个月完纳,按所纳省县正税扣给5%奖金,超期加收5%罚金,上期拖至下期完纳期后或下期拖至次年上期完纳期后交加收10%罚金。民国25年规定经加收10%处罚满2个月未缴,拘案押追。民国33年改为:逾期不满1月加罚5%,超2个月加10%,超3个月由县政府传案追交,并加罚20%,传案追交不交,由法院强取其收益或其他资金抵偿。
  历年田赋均未收齐,民初起除报荒蠲银28.53两、米17.55石,荒绝无收银6118.76两、米839.56石外,一般只征银22000多两、米3400多石,即60%左右,最多为民国3年达81%,民国21年只征银1.6—1.7万两、米2400—2500石,赋收减少,一是欠赋增多,二是私粮荒缺加大。欠赋原因:据民国23年县整理田赋会议审查报告有五:连年荒歉,民多疾苦无力清完;也有少数因滞纳处罚太轻,借债完粮不如欠粮放债;劣绅土豪以欠为荣,征收人员碍于情势,未敢严催;城乡各校以经费缺乏,校产田赋不完;不肖经征人员串通粮户私收半费,任令匿欠,甚至向粮户收款不给串票朦报民欠,侵吞粮款。私粮荒缺,由于田产买卖中有买户匿契不印,漏粮不刈,田产无粮,卖主无产纳粮;全县300余名管册员(即庄书),保管粮册,掌握地籍,熟悉情况,形成世袭,,承其父,弟继其兄,以及转为估价买卖。民国21年县府派警员吊册不交,遇田产转移时、串同业户,伪立户名,将买进产业应交之粮,竟放到原有死绝户内,官厅无从查其真名,作为荒绝,管册员由此按年向业户收款,名曰“拨头”,实为私粮。至民国37年迫于县民反对,庄书才废除。
  为革除舞弊,民国24年省财政厅指令“居官之要,唯清为先;计吏之方,以廉为本”。并于次年开展“年粮年清”运动,派令3个月内追收田赋22645元,到期只完成85.2%。民国27年砂碕庄征收员胡其康贪污田赋3户,款47.4元,经县政府军法庭判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5年,赃款退受害人。民国33年11月专署督导郑唐模根据群众检举,一市田粮办事处主任孙静山在县长、科长参与下动用赋谷1240石放债,每石春放折币500元,秋末收2000元,经调查核实上报省田粮处,宁海地方法院,对孙传讯3次了事。民国33年10月王爱乡、上金乡王兆顺、章绍基向县参议会检举岔路田赋征收分处主任徐某.在新谷未上,逼赋谷保管户,谷交不出交币,暗串岔路县税稽征分所主任俞某用县税公款,重利贷放纳赋。民国35年缑城公民上书检举方引之任县长期间,挪用“浮谷”5879.85石,常平仓溢款150万元,县参议会转县政府要求报省查办,县政府却以“方已远任辽宁,办理困难”为由推而不管。民国38年4月1日前岙、牛台梅枝田、七市群众联名控告一市办事处主任冯中仪将赋谷150石卖掉买田10石,于37年10月谎报谷赋被“匪”劫,将存放瑞相寺、白莲寺等新赋谷84石,于36年、37年每石利息6斗放债;110石至38年初收回利息132石,派县监赋委员应某例行检查均查无结果。
  民国35年内战需粮狂急,省命令全县田赋限年底征集拨交军粮,违限以贻军机论处,征收员不准请假.工作不力撤职,抗交之户严办。电督催外,派六区田赋督征团二组来县。县组织督征团下乡督催。规定田赋催征、借仓、雇夫作为乡镇保长考绩,对历年欠赋户,函地方法院加紧审理,城区率先挨户严催,“刁顽”强制执行。民国37年县政府制发“宁海县确保赋谷安全实施办法”,所有征实、征借、公粮、代征积谷、代征乡镇自治经费、绥靖费、水利稻谷等,都集中城区,并分贮桥头胡、大湖,派兵驻守。由保卫总队部、警察局指派干部武装护运。民国38年2月2日下午田粮处召集各机关法团征运赋粮会议,向中共宁海游击区抢征赋粮,由县长兼处长邬子匀主持。通过所谓宁海县“匪”扰地区抢征抢运赋粮实施办法“十条”。对中共游击地的塔山等15乡,由县政府、田粮处协同军警及乡镇公所组织抢征队、携带册串及验收工具,按乡挨户扫掠。对接近游击地的回浦等7乡由县政府、田粮处发布紧急命令交征粮人员持往各乡严督各保甲长力促粮户完纳,派军警及乡镇队协催,业户无谷,按73.5%折米,米照市价折收金园券。
  征起赋谷,另有一部分储于乡保长及粮食大户谷仓,由其保管,并出具保管切结。至民国38年5月统计,共107户、赋谷37万斤。据县田粮处31年至38年向县参议会、县粮食监察委员会要求出具证明销案的报告,赋谷被烧、抢达18.15万斤。其中:火灾被烧4户.2.52万斤,“匪”烧1起1.31万斤,日伪军抢劫3.06万斤。37年至38年5月报告“匪”抢8起11.25万斤。
  解放后征收工作分代金、征收、粮款结算、清理尾欠。
  1、代金 1950年省核代金控制实征数8%以内,未收。1951年在桥头胡区基点久安乡征收,1斤稻谷折代金0.07元(折新币),共收12882斤。后改0.068元,长街、力洋区为0.065元。1952年12月核定斤谷代金0.068元,是年收代金折谷188.6吨。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以区为单位,按当地粮食入库最多品种与中等偏高牌价或接近最高牌价,以适当的标准价计算。1954年全县平均百市斤为6.78元,桥头胡、梅林二区7元,长街力洋、黄坛等区,城关镇、一市区的双港、水车乡6.8元,岔路、一市区除双港、水车外为6.7元。1955年11月10日起改为:桥头胡区7.2元,长街、力洋区6.9元,梅林区、黄坛区、城关镇(包括桥头胡区的金桥乡)、一市区的水车、双港二乡和力洋区的桂峰、亭头二乡为7元,一市区、岔路区6.7元。1957年分余粮、缺粮社、(户)两种,缺粮社、(户)、桥头胡区7.35元,梅林区7.25元,城关镇、黄坛区7.15元,长街区、力洋区7.1元,一市区6.9元,岔路区6.85元,余粮社、(户)按所在地价另加0.2元。次年取消余粮社(户)加价办法。1961年调整代金:长街、力洋、宁海、桥头胡、黄坛等区为8.7元,岔路、一市等区8.6元。1966年粮食统购价提高后,超购短征的生产队代金价,早稻9.6元、中籼(三等)9.9元,晚稻(二等)10.2元、晚粳11.3元,蕃茹干10.6元;缺粮生产队(棉花)一律8.7元。1979年棉花、粮食提价,实行全年分季二道价,缺粮队由原8.9元、8.7元、8.6元三档,统一调整为10.5元;余粮队以10月1日交纳为界,1日前11.6元,后13.4元。1984年取消余缺分价,统一为9月30日前11.6元,后13.4元。
  1050年至1986年征收代金折谷11234.6吨,占农业税额的2.84%,其中:1985年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三成按国家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全县平均百公斤稻谷作代金30.8元折价,全年收代金9820.4吨。
  2、征收 1972年起从跨年制改为历年制。开征前,处理好土地变动关系,计算好分户(队)土地面积,计税产量,税额,填发通知单。征收中,做好换串结算、造报征收进度,提供各级党政领导掌握,征购粮食,贯彻先征后购,先税后贷的原则。征收力量.1951年除粮政机构补足原有编制外,各区增加农业税征解会计1人,1952年7区1镇配征解会计9人,省分配农业税册籍室人员7名。每年征期聘用临时助征人员30—50人。县委领导把征粮同抓生产一样,发动区乡干部,层层落实到村(队)、户。掀起爱国纳税(粮)热潮。
  1950年秋征,土地改革方兴,广大贫下中农男女老小肩抬担喜气洋洋、敲锣打鼓争交翻身粮,只25天结束,史无前例。台州地区评“宁海县完成任务较快,定产适当”。以后改为集体交粮,以村为单位分小组,集中交粮,分组过秤,村代表结帐,或以村为单位集中交粮过秤结算。1953年纳税79591户,1956年起由112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0281户个体户交纳,土改保留公有田,原以租四税六形式入库,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年征24.1吨。1959年以959个生产大队交纳,1963年改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纳税为5388个,其中生产队5291个,1983年起改由农业生产承包人交纳。1986年税户125498户。
  3、粮款结算 1950年中央公粮宁海分库及其区支库,保管之公粮属中央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凭粮食局支付书支取;地方粮(附加及自筹经费)由省财政厅、粮食厅建立分拨手续凭支粮书拨付。公粮支付,只限于部队及区以上政府机关、团体人马,公立学校供给制教员,公费生的食用粮、优抚粮以及拨充的贸易粮等,专项收支结算。1953年起入库公粮实行作价由县财政科、粮食局以开征时当地粮食部门各类中类粮食收购牌价,依加权平均计算本年度接收公粮的统一价格,粮质含水份,籼、糯早粳稻13—14%,晚粳稻为14.5—15.5%;含什不超过1%。1955年保证财政资金调度,上年秋征粮款,在本年支付财政,一季度30%、二季度40%、三季度30%,每季分月于28日前付清三分之一;本年度夏征入库在8月下旬付清,三季度入库在11月下旬付清。1958年省分配县财政粮回笼3350吨,每吨计价132元。1960年起,征收入库公粮一律改当月付清。送交公粮以单程30华里为限,超过支付运费。以主粮早籼稻为计税标准,其他粮折算百斤主粮,黄豆63斤、玉米106斤、晚稻91斤、秋稻谷95斤、蕃茹丝102斤(1979年改折斤)。1963年起允许什粮抵交公粮之全部金额计算抵足,又将原来分地区、分品种,由县按标准收购价的作价办法,改为根据纳税单位入库公粮的品种和粮质,按照粮食部门规定的按质论价办法作价。经批准入库出糙率低于规定标准二级以下的稻谷,要实行扣斤扣价。例如籼稻100公斤水分、杂质都符合标准,出糙率为74斤(含73.5—74.4%)低于标准三级,向纳粮户计算粮食任务时,按98.7斤抵交粮食任务,对财政粮作价仍以100斤计算(计价上按当地收购标准价作为96.1%计算)。1965年改允许水分、杂质、出糙标准项目之间扣升相抵综合达到标准价格的可接收不扣任务。(后取消接收入库公粮扣任务办法),对内结算时把原来按质论价的办法改为按早稻和晚稻的标准收购价格分别结算回笼。
  4、清理尾欠地处山区、半山区的岔路、黄坛、深圳、一市、 桥头胡五个区多数乡村,部分口粮依赖国家供应,集体经济收入人均不足50元的生产队, 1978年有1769个,占生产队总数的66.3%,社员超支欠集体,集体缺钱欠国家,加上征收力量不足,财政干部只把关征解,催征每年雇用助征人员,征期过后解雇;到第二年征期,因生产队长频换,仍交新欠陈。据1964年调查,1286个生产队尾欠计697吨,占任务1957.5吨的35.6%,原因:(1)旱灾,减免后还无力交纳的有135个队,计197.35吨;(2)“贫穷”,集体无副业收入,以国家退赔不彻底等为由习惯性拖欠有329个队,计267.35吨;(3)社员超支,生产队一时无现金找补;交代金的队、贫下中农分足口粮即超支,集体无钱交的169个队,计100.7吨;(4)季节性副业当前无收入的162个队,计82.4吨;(5)生产资金移用、超购短征47.4吨。
  1966年止累计尾欠数达19709.2吨,其间累计征起数9304.3吨,除减免1961年以前2650余吨,至1972年底尾欠为7566.3吨。1978年进行清理:(1)1966年及以前尾欠2878.75吨,因队型变动无法落实和无负担能力,作内部注销;(2)1967年后欠交面广量大,经分期分批深入到队查清情况,报宁波地区生产指挥组核准减免6322.1吨,占尾欠数83.6%,其中:内部豁免及减征1966年前尾欠1276.8吨,队型调整无法落实1647.55吨,无负担能力185.8吨,灾损严重困难1644吨,经济困难给予部分减征1567.95吨。1978年底仍有尾欠1475.25吨,1979年实行起征点.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尾欠1050.5吨全免,占尾欠的71.4%;在起征点以上有困难照顾424.75吨,报经批准内部注销290.9吨,内队型变动未落实274.65吨,土地变动悬案16.25吨。尚有尾欠133.85吨,经乡(社)评议酌减60%。计80.3吨,是年农业税实现乡乡村村无尾欠,陈欠53.55吨,于1985年全部扫清。
  其中:长街区从1970年起至1986年,17年保持年税年清。
  第七节 入库赋税款
  一、宋至清代征收赋额:
  清顺治初年田赋银30181.09两,米1622.44石,麦55.54石,十八年(1661)为断浙闽沿海人民对郑成功、张煌言的抗清联系,实行海禁。康熙元年(1662)六月巡抚朱昌祚上疏清廷,请蠲宁台温三府及迁弃丁亩田粮,宁海县计银13971.02两,米1164.02石,(内丁赋银3816.54两,米436.15石),康熙七年起招回复垦,康熙二十二年田赋银18640.33两,米4128.09石;丁赋29854.5口,银2896.52两,米225.4石,另加孤贫口粮、收零积余米折银198两,颜料、蜡、茶等折色加价银24.65两,外赋寺租匠班等款银107.41两,额征总银21866.91两,(遇闰加征)起运银18824.54两,漕运银1560.63两,存留经费880.54两,驿站银597.2两;额征总粮4353.49石,除收零积余198石折银元充饷外,实征米4155.49石,漕运米1041.57石,存留3113.92石。光绪三十三年(1907)全县田赋据宣统二年《浙江官报》载:漕粮折色:额征(米)2359.5石,蠲免80.054石,减缓65.845石,实征2213.601石,折价2424.78两;地丁列表如下:
  其中:民国29年7月,划17乡镇19庄田赋列册移三门.计造串数14782.7元,应征数10660.3元,留宁海为77庄,造申数 48942.91元,应征数39914.51元。全县粮串清册附表如下。
  三、解放后农业税解放初,以地主、富农等粮食大户为主摊派征借,以后以借抵征,年终实征3355吨。累计至1986年共征339626.8吨。其中1953年至1986年的农业税征收额占同期县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为122.21%。
  第八节 农林特产农业税
  解放后,对生长期长,产量有大小年、收获有季节性等特点的农林特产,贯彻合理负担,1953年起将部分产品从评产并户征收农业税中划出,单独制订税率,实行随售随征。
  一、税目税率 1954年县人民政府经宁波专署批准制发“林木竹山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除蛎、蚶、蜻涂田每亩收入折合主粮30斤以上仍评产并户依率征农业税外,主要开征的有木材、柴爿、木炭、纸版浆、笋干、桕籽、桐籽、茶籽税率10%,白术、元参税率15%。林木竹山单程超过30华里得扣除运费计算。1955年4月修改为:林木竹山类、木材(原木木板、枕木、坯木)、毛竹(原竹、毛料、纸料)税率10%(售价扣40%加工及水陆运费),柴爿、木炭、笋干暂缓征,柴山、草山、竹笋、桐籽、油菜籽仍评产并户计征;特产类,贝母13%、白术15%、茶叶7%。次年5月起征12%附加。1957年4月茶叶正附简并为7.84%,7月林木按山价计征,取消里程照顾。8月木材证15%,白术税率集体和社员25%,单干户30%,桕籽6%,桐籽8%,12月17日台州专署批准县人委开征海涂养殖的蛎肉与蚶、蜻农特税正附税率为14.56%,按销售收入分别八折、七折,实征率为11.65%、10.19%;并对木炭按收购价打三折的耗用原木部分,再扣除里程照顾,正附税率16.8%。1958年9月县人委通知,社员和个体农户出售的农特税,加征二成(1963年5月改销售额5元以下加一成,每满5元加一成,最高20元以上加五成);以竹木为原料的手工业品、半成品采取以产折料征(木炭打四五折、柴爿打六五折、毛篾百根折原竹25斤、四六屏土纸每件折竹80斤,抄纱棒50根折竹100斤,大谷箩每双折竹50斤、炭箩每双折竹10斤、竹簟每张折竹80斤);天然河湖、水库池塘养殖鱼类种殖菱藕正附税率14.56%,海涂养殖贝类正附税率8.96%,按九五折照顾为8.51%。1959年8月起,12%附加停征。(1)竹木、除原竹原木外,按售价扣加工费用10%计征;木板每立方米扣15.6元为计税价、木炭扣50%、木柴扣15%、笋干笋衣扣30%、鲜笋扣20%;(2)茶叶按售价征9%;(3)桐、桕、油茶三籽按售价7%,贝母13%,白术25%;(4)养殖鱼类、种植菱藕10%。国营养殖场、农场及机关企业等为8%,打九折7.2%。1961年7月以竹木为原料的手工业品,改原竹原木就地征。9月起调整税率、白术降为13%、贝母10%,竹木、鲜笋8%、茶叶7%、菱藕贝类7%、木炭免征。1962年6月竹木手工业品仍折征原木原竹。8月恢复附加10%(省4县6)。贝类菱藕淡水鱼改9%(1964年改评产计征)。1973年正附并一个率,入库再分家,桐、茶、桕三籽、香榧8%,竹木9%,白术14%,未税毛茶加工精茶按售价对折征4%。1974年7月起除新辟水库与利用天然河湖池塘等新养免税二年外,淡水养殖鱼类征11%。1978年9月白术改7%。1979年5月1日起桐、茶、桕三籽、香榧税率降为1%。1980年1月14日起木材计税仍按提价(33.6%)前原规定的计税价格征正附税9%,毛竹原按售价五折为计税价,改为按提价(32.4%)后的收购价打四折为计税,经简化按实际收入征3.4%、3.6%。1981年8月原木、竹降为2%、3%。1982年9月自产竹木自制品出售免征;淡水鱼改随售随征9%。(11月改11%)。1983年4月开征花卉类税率8%,6月水产养殖不分国营、集体、个人减按5%。1984年鼓励多投春茶出口创汇,税率降为6%,控制夏秋茶税率提为10%,花茶精制茶仍以4%换算征收。
  二、免税规定 1955年规定修桥造义渡船等公益事业及农户自用竹木制作农具自用免征,田基荒己堤岸所代零星林木收入少量从宽。后对生产大队(村)无偿用于本公社(乡)修凉亭造仓库,兴修水利等农田水利方面的竹木免税。1956年7月恢复荒芜茶园与新种茶园五年内免税。1962年3月13日社员个人自留地、自留山生产的应税产品出售,凭乡(社)证明免征。1964年规定新开海涂养殖贝类从有收入年起免征一年,1966年7月起改为免税。1974年对新开辟淡水养殖鱼类的港库免税二年,1980年8月宁海部分区社队被全省山区工作会议列为26个山区县之一,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自销的林特产品免税五年,由于情况复什,于次年取消。
  三、征收 财政科委托税务局征税,税务局委托县木材经营组,各区基层供销社,粮食管理所等单位代征,订以合同,规定上述单位在收购农物产品伏款时按税率代扣税款,定期汇总向税务机关解交,由税务机关支付代征手续费报酬。税务机关结合工商税收征收查征农特税。1962年税务局根据省财政厅通知接办农特税业务,农特税收入计划列入任务,并加考核,1962年省税务局核定代征手续费为2.5%,县税务局依照税源,控制易难,业务繁简等不同,对各代征单位核定0.5%至3%提支,税务机关除结合市场税收稽征和深入社队查帐结算外,对代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辅导。对偷漏税情节严重的按短纳税款处50%罚金,1963年定为5倍以下。1954年至1986年实征税额为445.11万元,折谷23746吨,占评产计征347.536吨的6.38%。(1958年至1960年含象山)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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