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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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9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新中国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1
页码: 120-130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税收制度在解放后的演变过程,包括税种的增减、税率的调整以及税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在征收税款方面,列举了不同年份的征收情况。在管理体制方面,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多次调整,包括税法的制订、解释、税种的开停征、税目的增减、税率的调整以及减免税的确定等。此外,还介绍了征税机构的设置和演变。
关键词: 宁海县 税收体制 中华民国时期

内容

一、税收制度 1949年7月贯彻中央“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指示和省人民政府、台州专署的布置,全县征收的有:农业税、屠宰税、营业税、营业牌照税、行商营业税,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娱乐税、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和房捐等种。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的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收,含农业税共15种,相应公布税收条例,全县征收的有货物、工商业、存款利息所得、印花、屠宰、房产、车船使用牌照、特种消费行为、农业等税9种,3月颁《契税暂行条例》。6月7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指示“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7月起简化税种,房产税地产税并为房地产税、简并货物税、印花税税目,调整盐税、所得税、房地产税税率,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缓征。
  1951年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宁海仅办理存货一次性补税。8月颁《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宁海不属征收地区。
  1953年为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在“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下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交易税改牲畜交易税。全县征收税种除农业税外(下同),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契税等。
  1956年4月,开征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渔业税。
  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已不适应基本上是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经济,1958年9月税制改革,简并商、货、营、印四税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单独成一种税,称工商所得税。全县税收7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盐税等。
  1959年因储蓄存款利率降低,存款利息所得税奉文停征。1961年12月21日,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
  1965年9月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税制改革,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称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两种,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一种,原城市房地产税(宁海未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限征于个人。全县征收的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渔业税、盐税和少量的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
  1979年起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税制进行了系统的重大改革。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公布:第十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第十一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三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次年实施。
  1983年,全县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行业和电风扇产品试行增值税;3月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6月对国营企业利润改征所得税,10月贯彻国务院颁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
  1984年执行国务院6月28日颁发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9月18日颁布的产品、增值、营业、资源、盐、国营企业所得等税收条例(草案),全县除资源税外,其余五种税均于10月起实施。
  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税金税;工商所得税分为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两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1986年全县征收有:产品、增值、营业、国营企业所得和调节以及工资调节、城市维护建设、牲畜交易、盐、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国营与集体企业奖金、屠宰、建筑、车船使用、房产、契、农业、渔业等税20种。
  此外还有从1983年征集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征收税款:如下表
  三、管理体制 解放后税收管理权限规定为,税法的制订和颁布,税法的解释,税种的开、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减、免、加税的确定。
  建国初期,为恢复国民经济,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地方性税收的减免授权地方和全国统一的税收条例范围内处理外,都由中央掌握。宁海县对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减免均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1958年6月,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省、自治区负责管理范围定为:制定税收办法,开征地区性的税收,采取减免加税的措施,处理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减税、免税。1960年6月,省财政厅规定,新建企业生产产品,试制试销新产品,用下脚废料为原料生产产品等纳税有困难,经县财税局调查核实,报县人委批准,给定期减免。
  1961年1月,贯彻国民经济调整,中央收回一些权限。属省审批的有:工商统一税的新、试制产品和代用品为原料生产产品,灾情等原因的减免照顾,地方各税的征收范围与减免税,小商贩加征所得税的比例与起征点的确定。授县审批的有:试制试销属于按“其他工业品”税目的新产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和个别临时性减免。
  1973年1月,省革委会颁发《浙江省试行工商税征税规定》,扩大了县管理权限,县革委会发文规定“省下放县管理的税收权限,授权县财税局办理”。主要有:野生植物酿制白酒暂减按5%征收,新办校办工厂、街道企业、有证个体工业和小商贩的定期减免,“临时经营”按规定税率征税实行加成加倍征收,加二倍以下由财税所办理,二倍至五倍由县财税局审批。
  1977年11月,为纠正“文革”时造成的混乱状态,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其内容为:税收政策、税法、税种、税目、税率由国务院管理;一个省范围内的某一税种的停、开征,某种产品、某个行业的减免;盐税额的调整和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的减免由财政部审批;县办“五小”企业,社队企业,废渣、废液、废气(简称三废),废旧物品为原料的产品,个别纳税单位的产品或经营业务等减免由省批准,并重申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减免税或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1978年2月,省革委会发文规定,除生产烟、酒、糖产品外的新办社队企业初办有困难,需要减免工商税、所得税一年或二年,未经批准或违法经营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均由县审批。
  1981年,省财政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经省府同意,省收回部分减免税权限,给地(市)审批的有:1、社队、街道企业、校办厂按规定纳税,要发生亏损,除烟、酒、糖、棉纱、手表和焚化品等高税率产品(1982年增加国务院47号文件列举二十种产品),不得减免外,给予一年内减免工商税。2、企业利用废旧物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减免。3、合作商店经营饮食、理发、浴室、水产和蔬菜的亏损定期减免。4、欠税每户在5千元至1万元内的豁免。规定县(市)审批的有:1、新办的社队、街道企业、校办厂,除生产烟、酒、糖、棉纱、手表、焚化品等高税率,(含1982年国务院列举二十种)产品外,纳税有困难,给一年内减免工商税和定期免征所得税。2、社队、街道企业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产品,需要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税。3、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生产,定期减免工商税和所得税。4、社队、国营农场等单位的饲料酿酒、减征一至二成工商税。5、合作商店、街道、社办企业当年安置知识青年超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按照省定减税比例和期限。6、集体所有制企业试制列入国家、省计划的新产品,正式投产后纳税有困难,一至二年减免工商税照顾(后改上报省厅批)。7、居委办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困难定期减免。8、房地产税减免。9、欠税每户在5千元以下的豁免。
  1984年,县审批的项目增加,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城镇企业,除生产烟、酒、糖和二十种产品外,生产其他产品,投产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知青合资组织经营饮食、服务、修理修配,自批准日起免工商税和所得税一年;不与大工业争原料的乡镇企业,交纳所得税有困难,减征一至五成;“三废”为主原料生产产品,投产起免征所得税五年;废旧物品为原料生产产品,投产起所得税减半征收二年;乡镇企业、农村、农民个人1984年1月1日后新建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免所得税三年。
  1985年又增加城镇新办的理发、浴室、茶水、洗染、弹花、个人来料加工的缝纫、为生产服务的修理修配和经营蔬菜、豆制品、煤饼(球)、大饼、油条的企业,不分国营、集体、个人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一至二年。
  征税机构,1950年4月起征收机构(除农业税、契税由财粮科征收外),统一机构设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县税务局,税务所。县税务局税务干部编制,报专区税务局决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县税务局长1956年前均由省人民政府任命,后改由中共宁波(台州)地委任命。税务所设置由县税务局决定,报专区税务局备案。所、股长由县人事科(组织部)任命,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县税务局受专区局领导。政治受县委、县政府管理,税务所为县税务局派出机构,受当地政府监督,同级政府与上级局意见抵触时执行上级局决定。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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