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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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9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3
页码: 118-12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宁海的捐税制度、征收数额和管理体制。捐税种类包括国家税和地方税,其中宁海征收的税种多样。在征收数额方面,各税种在不同年份的征收额有所不同,其中货物税、营业税、屠宰税等为主要税种。管理体制方面,捐税条例由国民政府颁布,施行细则由财政部或省订发,征收机构按税种设立,实行垂直管理。国税由中央征收,省税委托县政府征收,县税设捐税征收机构办理。
关键词: 宁海县 税收体制 中华民国时期

内容

一、捐税制度 民国2年(1913)财政部订颁国家税、地方税范围:国家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牙税、当税、契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17种;地方税有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税、土膏税、油捐及酱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渔捐、屠捐、夫行捐、其他杂捐杂税等20种。同年3月公布开征印花税,宁海于3年实施。民国4年开征屠宰税,民国15年全国办统税。民国16年(1927)订颁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标准,国家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煤油税,厘金及邮包税、矿税、印花税等10种;地方税有契税、田赋附加、牙税、当税、商税、船捐、房捐、屠宰税、渔业税,其他杂捐杂税等10种。宁海征收的有田赋、田赋附加、盐税、统捐、契税、店屋捐、宿店捐、警捐、屠宰税、学校捐、猪牛羊商捐、露天车照捐、牙帖捐、当帖捐、糯谷捐、棉花捐、轮船捐、石港捐、广告捐、煤油特捐、厘金、盐捐等种。
  民国20年(1931)裁撤厘金,开征货物统税和营业税,宁海除田赋契税等外、地方杂捐达30种之多,征额年达5万余元。民国23年10月奉令废除过境牛羊猪捐、桑州杂捐、浮溪炭捐、簰捐、黄坛、梅林、城南门三处牛捐以及糯谷捐、柴炭捐、盐捐等征额9484元。民国26年全县征收的捐税有田赋、田赋附加、契税、盐税、保安户捐、壮丁训练及自治附捐、置产捐,店屋捐、住屋捐、旅店捐、屠宰税、屠宰附捐、戏捐、人力车照捐、自由车照捐、广告捐、筵席捐、警捐、教育工商捐、猪羊商认捐、牛商认捐、轮船捐、典商认捐、石港捐、公墙捐、牙行附捐等种。
  抗日战争起,统税扩建为货物税,开办直接税,非常时期利得税,提高各种捐税的征收率。民国30年(1941)后,直接税体系扩大为印花税、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营业税五大项,其中营业税于民国35年划为地方税。形成了关、盐、货、直四大体系的国税。划田赋、契税及其附加等为省税;规定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及娱乐税,房捐五项自治税捐加上省颁警捐为县税。
  民国31年(1942)宁海征收的有田赋、盐税、货物税、所得税与利得税、营业税、遗产税、印花税、关税(战时消费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警捐、特产捐、筵席及娱乐税,户捐、殷富捐、商人房主积谷等。民国32年后开征,于35年停征的有:土产运销教育捐、牛商捐、教育牛商捐、征属优待金,乡镇(户捐、劳役捐、荒地取缔捐)三捐。民国38年3月为内战需费开征绥靖费、自卫特捐。
  二、征收捐税数额 厘金与统捐:民国16年至18年任务2050元,实征1664.72元。
  货物税:民国33年共征344.05万元,其中酒类税158.74万元,糖类税22.06万元,纸箔税95.06万元,烟类48.06万元,竹木类16.4万元,皮毛、瓷陶、茶叶、饮料品1万元,矿产税0.71万元。民国36年预算16016.7万元。民国37年10—12月预算(金园券)5938元,内洋烟税320元,土酒税5590元,锡箔迷信用纸10元、矿产税10元、罚款3元。
  营业税:民国20年定额4000元。民国21—29年(缺23—26年)共征117726元,其中普通营业税67749元,屠宰营业税26098元,牙行营业税14986元,典当营业税1057元,牌照营业税7836元。民国35年至37年5月共征25707.42万元。
  印花税:民国9年任务6537元,上解63212元。民国27年至29年征收18449.25元,31年至34预算234.5万元。
  遗产税:民国31年至36年预算60.3万元,37年预算1550万元,1—7月征收45.23万元。
  关税:(战时清费税)(缺)
  屠宰税:民国4年征227元,5年至23年征18608元。民国27年至36年(缺30年)征收15256.69万元,37年1—5月征收38867.4万元。
  营业牌照税:民国17年征304元,31年至36年1344.26万元。
  使用牌照税:民国31年至36年共征522.21万元。
  房捐:民国4年征500元,7年至14年征6709元,16年征310元,23年至28年征25362元,31年至36年征10630.2万元。
  警捐:民国23年至28年,征6778元,31年至36年征10325.82万元。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31年至36年征1986.2万元。
  三、管理体制 捐税条例,民国30年后均由国民政府颁布,施行细则由财政部订发,其中地方捐税条例的施行细则由省订发。县行政费用不足开征地方捐费均报省民政、财政、教育三厅批准。县其他需费由县及乡镇自立章程派收。
  征收机构,国税由中央按税种设立,条条下伸驻征,实行机构与人员垂直管理,不受地方政府过问,其中盐税机构实行产销税管理合一。省税都委托县政府征收,县税设捐税征收机构办理。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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