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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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9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税收体制
分类号: F810.422
页数: 15
页码: 116-1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旧称赋税、租税和捐税,解放后统一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与税收条例的颁布、废止、征收机构的设置、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解放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证中央政策制度的统一贯彻,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财政 税收体制

内容

旧称赋税、租税和捐税,解放后统一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与税收条例的颁布、废止、征收机构的设置、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解放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证中央政策制度的统一贯彻,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第一节 宋、元、明、清时代
  西周有关市与山泽之赋,秦汉时代赋税渐多,有商税方面的关市之赋,有课自土地的田租,有按人头课的口赋、更赋、算赋,有按财产与营业课的算缗钱,有物产税方面的酒课、渔课和盐铁之征等种。唐代行间税架,除陌钱以养军。商品经济和交换的发展,赋税结构也不断改变。宋代商税分过往两类,行商百取其二,城市商值百抽三。宁海每年征额,田赋、盐课、渔课征额另章记述外,宋、元、明、清时代记述如下:
  宋代 设县市、港头、县渚三处征收,计茶租钱153贯53文,酒钞9528贯531文;县市征收租钱1075贯31文,港头征收税钱1075贯531文。
  元代 税课钞506锭,酒醋钞433锭另,浮溪税场下属汶溪、梅岙、一都、六都4铁场共征收铁治钞72锭另,茶钞15两另房地租钞7锭另,山地钞39锭另,财赋钞27锭,窑灶钞1锭,税务钞195锭另,海游税务钞790锭另。
  明代 洪武九年(1377)规定“准天下税银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十贯,皆折输米一石。”开征市肆门摊税、塌房税等用“大明宝钞”完输。全县征额酒醋钞205锭440文、茶钞52锭360文、窑灶钞24锭1贯550文、碓磨油榨钞55锭3贯390文、果价树株钞3锭510文、茶引油工墨钞37锭4贯600文、农桑丝钞765两,折造绢38匹0.75丈、商税钞6979锭1贯708文多、契本工木钞1锭2贯480文。万历课钞8602锭3贯110文多,该银86.02两,闰年加银0.47两,内里甲征收费为2.05两,其余均徭内编巡拦4名役银抵解。
  清代 有田赋、丁赋,“雍正五年(1728)丁赋并田赋征”差徭、当税、牙契税、盐课、渔课、茶课、矿课、酒课(晚清),厘捐、土药税等种。
  清代沿用明制:地方各项赋税应事先经督抚报请户部审核,奉旨照准开征,每年将所征粮税造册报户部核销。县署知县执行布政使司下达核定征额。征数超短,关系知县任职之政绩。中央、省设专税机构,其人员由中央省派遣。明代税课大使(台州府仅宁海一县),由府派任。清代宁海设厘卡,由省茶盐牙厘总局派设,卡员由抚藩派委,承办司事、巡丁由卡员管理。
  清道光、咸丰(1831—1861)后,清政府外受英、法帝国不断兵犯,内动镇压农民义军、地方军费激增,各省纷纷自行筹款或新增税收及附加以解急,奏报制度失控。光绪三十四年(1908)秋预备立宪,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摺内订颁国家税、地方税章程三条,创地方税之名。
  自愿以财物乐助称捐,自奏汉创捐款授官、赎罪办法后,为历代沿用,如临时筹饷、赈灾、备边、兴办工程等,到清代办厘起,税捐铸为一体,征税名目纷起。
  第二节 中华民国时期
  一、捐税制度 民国2年(1913)财政部订颁国家税、地方税范围:国家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牙税、当税、契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17种;地方税有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粮米税、土膏税、油捐及酱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渔捐、屠捐、夫行捐、其他杂捐杂税等20种。同年3月公布开征印花税,宁海于3年实施。民国4年开征屠宰税,民国15年全国办统税。民国16年(1927)订颁划分国家地方收入标准,国家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烟酒税、卷烟税、煤油税,厘金及邮包税、矿税、印花税等10种;地方税有契税、田赋附加、牙税、当税、商税、船捐、房捐、屠宰税、渔业税,其他杂捐杂税等10种。宁海征收的有田赋、田赋附加、盐税、统捐、契税、店屋捐、宿店捐、警捐、屠宰税、学校捐、猪牛羊商捐、露天车照捐、牙帖捐、当帖捐、糯谷捐、棉花捐、轮船捐、石港捐、广告捐、煤油特捐、厘金、盐捐等种。
  民国20年(1931)裁撤厘金,开征货物统税和营业税,宁海除田赋契税等外、地方杂捐达30种之多,征额年达5万余元。民国23年10月奉令废除过境牛羊猪捐、桑州杂捐、浮溪炭捐、簰捐、黄坛、梅林、城南门三处牛捐以及糯谷捐、柴炭捐、盐捐等征额9484元。民国26年全县征收的捐税有田赋、田赋附加、契税、盐税、保安户捐、壮丁训练及自治附捐、置产捐,店屋捐、住屋捐、旅店捐、屠宰税、屠宰附捐、戏捐、人力车照捐、自由车照捐、广告捐、筵席捐、警捐、教育工商捐、猪羊商认捐、牛商认捐、轮船捐、典商认捐、石港捐、公墙捐、牙行附捐等种。
  抗日战争起,统税扩建为货物税,开办直接税,非常时期利得税,提高各种捐税的征收率。民国30年(1941)后,直接税体系扩大为印花税、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营业税五大项,其中营业税于民国35年划为地方税。形成了关、盐、货、直四大体系的国税。划田赋、契税及其附加等为省税;规定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筵席及娱乐税,房捐五项自治税捐加上省颁警捐为县税。
  民国31年(1942)宁海征收的有田赋、盐税、货物税、所得税与利得税、营业税、遗产税、印花税、关税(战时消费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警捐、特产捐、筵席及娱乐税,户捐、殷富捐、商人房主积谷等。民国32年后开征,于35年停征的有:土产运销教育捐、牛商捐、教育牛商捐、征属优待金,乡镇(户捐、劳役捐、荒地取缔捐)三捐。民国38年3月为内战需费开征绥靖费、自卫特捐。
  二、征收捐税数额 厘金与统捐:民国16年至18年任务2050元,实征1664.72元。
  货物税:民国33年共征344.05万元,其中酒类税158.74万元,糖类税22.06万元,纸箔税95.06万元,烟类48.06万元,竹木类16.4万元,皮毛、瓷陶、茶叶、饮料品1万元,矿产税0.71万元。民国36年预算16016.7万元。民国37年10—12月预算(金园券)5938元,内洋烟税320元,土酒税5590元,锡箔迷信用纸10元、矿产税10元、罚款3元。
  营业税:民国20年定额4000元。民国21—29年(缺23—26年)共征117726元,其中普通营业税67749元,屠宰营业税26098元,牙行营业税14986元,典当营业税1057元,牌照营业税7836元。民国35年至37年5月共征25707.42万元。
  印花税:民国9年任务6537元,上解63212元。民国27年至29年征收18449.25元,31年至34预算234.5万元。
  遗产税:民国31年至36年预算60.3万元,37年预算1550万元,1—7月征收45.23万元。
  关税:(战时清费税)(缺)
  屠宰税:民国4年征227元,5年至23年征18608元。民国27年至36年(缺30年)征收15256.69万元,37年1—5月征收38867.4万元。
  营业牌照税:民国17年征304元,31年至36年1344.26万元。
  使用牌照税:民国31年至36年共征522.21万元。
  房捐:民国4年征500元,7年至14年征6709元,16年征310元,23年至28年征25362元,31年至36年征10630.2万元。
  警捐:民国23年至28年,征6778元,31年至36年征10325.82万元。
  筵席及娱乐税:民国31年至36年征1986.2万元。
  三、管理体制 捐税条例,民国30年后均由国民政府颁布,施行细则由财政部订发,其中地方捐税条例的施行细则由省订发。县行政费用不足开征地方捐费均报省民政、财政、教育三厅批准。县其他需费由县及乡镇自立章程派收。
  征收机构,国税由中央按税种设立,条条下伸驻征,实行机构与人员垂直管理,不受地方政府过问,其中盐税机构实行产销税管理合一。省税都委托县政府征收,县税设捐税征收机构办理。
  第三节 新中国
  一、税收制度 1949年7月贯彻中央“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指示和省人民政府、台州专署的布置,全县征收的有:农业税、屠宰税、营业税、营业牌照税、行商营业税,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娱乐税、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和房捐等种。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的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收,含农业税共15种,相应公布税收条例,全县征收的有货物、工商业、存款利息所得、印花、屠宰、房产、车船使用牌照、特种消费行为、农业等税9种,3月颁《契税暂行条例》。6月7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指示“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7月起简化税种,房产税地产税并为房地产税、简并货物税、印花税税目,调整盐税、所得税、房地产税税率,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缓征。
  1951年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宁海仅办理存货一次性补税。8月颁《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宁海不属征收地区。
  1953年为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在“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下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修订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交易税改牲畜交易税。全县征收税种除农业税外(下同),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契税等。
  1956年4月,开征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渔业税。
  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已不适应基本上是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经济,1958年9月税制改革,简并商、货、营、印四税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单独成一种税,称工商所得税。全县税收7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盐税等。
  1959年因储蓄存款利率降低,存款利息所得税奉文停征。1961年12月21日,开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
  1965年9月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税制改革,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前提下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称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两种,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一种,原城市房地产税(宁海未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限征于个人。全县征收的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渔业税、盐税和少量的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
  1979年起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税制进行了系统的重大改革。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公布:第十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第十一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三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次年实施。
  1983年,全县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行业和电风扇产品试行增值税;3月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6月对国营企业利润改征所得税,10月贯彻国务院颁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
  1984年执行国务院6月28日颁发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9月18日颁布的产品、增值、营业、资源、盐、国营企业所得等税收条例(草案),全县除资源税外,其余五种税均于10月起实施。
  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与集体企业税金税;工商所得税分为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两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1986年全县征收有:产品、增值、营业、国营企业所得和调节以及工资调节、城市维护建设、牲畜交易、盐、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国营与集体企业奖金、屠宰、建筑、车船使用、房产、契、农业、渔业等税20种。
  此外还有从1983年征集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征收税款:如下表
  三、管理体制 解放后税收管理权限规定为,税法的制订和颁布,税法的解释,税种的开、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减、免、加税的确定。
  建国初期,为恢复国民经济,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除地方性税收的减免授权地方和全国统一的税收条例范围内处理外,都由中央掌握。宁海县对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减免均报县人民政府或上级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1958年6月,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省、自治区负责管理范围定为:制定税收办法,开征地区性的税收,采取减免加税的措施,处理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减税、免税。1960年6月,省财政厅规定,新建企业生产产品,试制试销新产品,用下脚废料为原料生产产品等纳税有困难,经县财税局调查核实,报县人委批准,给定期减免。
  1961年1月,贯彻国民经济调整,中央收回一些权限。属省审批的有:工商统一税的新、试制产品和代用品为原料生产产品,灾情等原因的减免照顾,地方各税的征收范围与减免税,小商贩加征所得税的比例与起征点的确定。授县审批的有:试制试销属于按“其他工业品”税目的新产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和个别临时性减免。
  1973年1月,省革委会颁发《浙江省试行工商税征税规定》,扩大了县管理权限,县革委会发文规定“省下放县管理的税收权限,授权县财税局办理”。主要有:野生植物酿制白酒暂减按5%征收,新办校办工厂、街道企业、有证个体工业和小商贩的定期减免,“临时经营”按规定税率征税实行加成加倍征收,加二倍以下由财税所办理,二倍至五倍由县财税局审批。
  1977年11月,为纠正“文革”时造成的混乱状态,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其内容为:税收政策、税法、税种、税目、税率由国务院管理;一个省范围内的某一税种的停、开征,某种产品、某个行业的减免;盐税额的调整和烟、酒、糖、手表四种产品的减免由财政部审批;县办“五小”企业,社队企业,废渣、废液、废气(简称三废),废旧物品为原料的产品,个别纳税单位的产品或经营业务等减免由省批准,并重申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减免税或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1978年2月,省革委会发文规定,除生产烟、酒、糖产品外的新办社队企业初办有困难,需要减免工商税、所得税一年或二年,未经批准或违法经营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均由县审批。
  1981年,省财政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经省府同意,省收回部分减免税权限,给地(市)审批的有:1、社队、街道企业、校办厂按规定纳税,要发生亏损,除烟、酒、糖、棉纱、手表和焚化品等高税率产品(1982年增加国务院47号文件列举二十种产品),不得减免外,给予一年内减免工商税。2、企业利用废旧物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减免。3、合作商店经营饮食、理发、浴室、水产和蔬菜的亏损定期减免。4、欠税每户在5千元至1万元内的豁免。规定县(市)审批的有:1、新办的社队、街道企业、校办厂,除生产烟、酒、糖、棉纱、手表、焚化品等高税率,(含1982年国务院列举二十种)产品外,纳税有困难,给一年内减免工商税和定期免征所得税。2、社队、街道企业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产品,需要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税。3、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生产,定期减免工商税和所得税。4、社队、国营农场等单位的饲料酿酒、减征一至二成工商税。5、合作商店、街道、社办企业当年安置知识青年超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按照省定减税比例和期限。6、集体所有制企业试制列入国家、省计划的新产品,正式投产后纳税有困难,一至二年减免工商税照顾(后改上报省厅批)。7、居委办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困难定期减免。8、房地产税减免。9、欠税每户在5千元以下的豁免。
  1984年,县审批的项目增加,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城镇企业,除生产烟、酒、糖和二十种产品外,生产其他产品,投产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知青合资组织经营饮食、服务、修理修配,自批准日起免工商税和所得税一年;不与大工业争原料的乡镇企业,交纳所得税有困难,减征一至五成;“三废”为主原料生产产品,投产起免征所得税五年;废旧物品为原料生产产品,投产起所得税减半征收二年;乡镇企业、农村、农民个人1984年1月1日后新建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免所得税三年。
  1985年又增加城镇新办的理发、浴室、茶水、洗染、弹花、个人来料加工的缝纫、为生产服务的修理修配和经营蔬菜、豆制品、煤饼(球)、大饼、油条的企业,不分国营、集体、个人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一至二年。
  征税机构,1950年4月起征收机构(除农业税、契税由财粮科征收外),统一机构设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县税务局,税务所。县税务局税务干部编制,报专区税务局决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县税务局长1956年前均由省人民政府任命,后改由中共宁波(台州)地委任命。税务所设置由县税务局决定,报专区税务局备案。所、股长由县人事科(组织部)任命,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县税务局受专区局领导。政治受县委、县政府管理,税务所为县税务局派出机构,受当地政府监督,同级政府与上级局意见抵触时执行上级局决定。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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