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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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8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债券
分类号: F812.5
页数: 9
页码: 107-1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志的债券,包括国债、省债、县地方债券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财政 债券

内容

第一节 国债
  一、清代内债 举借内债起自战国时代周赧王(前314—前256年),曾借债太多,一时无法归还,被债主逼迫跑到债台躲避。
  清代前,解决国库短绌,实行加征附税,新增难派,或者由巨商报效等办法。清光绪二十年(1894)为应付甲午战争庞大军费,除大量举借外债外,发行内债。第一次发行称“息借商款”,举债对象为各省“官绅商民”,以地丁、关税作保,月息7厘,实际发行1102万两。清光绪二十四年,逼于马关条约中规定的第四期赔款将届,“时事孔棘、库藏空虚,舍借款无以应急,舍外洋不得巨款”,发行“昭信股票”1亿两,以田赋、盐税担保,年息5厘,实募近2千万两。宣统元年(1910)资政院议决,从宣统二年起发行“爱国公债”,定额3千万元,以部库收入作保,实际发行只1160万元,90%为清皇室以内币现金购买,后为北洋政府续办。
  二、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成立,南京参议院议决,经临时大总统批准,发行“中华民国军需公债”,年息8厘,发行定额1亿元,债票分千元、百元、十元、五元四种,作军需和保卫治安费用。民国5年止的五年中,在袁世凯统治期间,税源涸竭,全仰外债过日子,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外债来源锐减,遂大量滥发内债。民国元年至15年(1912—1926)北洋政府时期,发行内债共计有27种,金额达6.12亿元,此外还有各种国库证券、盐余借款和银行短期借款、垫款、透支等1.7亿元之多。民国15年至16年广东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筹借国民革命军北伐经费,发行内债4种计0.4亿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民国16年5月1日发行“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3千万元,以后年接一年,至25年止共发行内债55种,总额在26亿元以上。用于:经济建设方面的,如19年的电气事业短期公债;赈灾方面的,如20年的赈灾公债,该债券分二批发行,至第二批发行时适值“九一八”事变,债券价格暴跌,推销困难,未几又迎来上海“一二八”事变,债市骤失流通;不少是用于反共方面,如24年的四川善后公债,旨在督促四川剿“匪”。民国26年“七七”事变起到34年9月日本侵略者投降止,以抗日战争名义,由财政部发行公债为18种,总额计国币151.92亿元,美金关金3.1亿元,英金0.2亿磅。民国35年起至38年国民政府溃退台湾止,近三年时间,用于内战发行内债9种,计美金9.3亿元,国币3亿元,金圆5.22亿元。(以上数字来源:《旧中国公债史资料》)
  宁海被派债款 1、民国26年9月财政部发行救国公债500万元,年息5厘,以国库税收项下担保,省分配宁海3万元。县政府成立救国公债劝募委员会宁海县支会,县长李涵夫兼任主任委员,谢惠凑、钱苇纫任副主任委员,负责筹募。金银质物品委托“聚成当”收管,货物材料及不动产委托县商会及缑城镇公所收管。城乡商店按营业税五倍分派,无营业税则由商会酌量派募,实收2.54万元。
  2、民国31年5月发行同盟美金胜利公债,美金1亿元,由美国贷款5亿元内担保,年息4厘,派本省100万元,省派宁海3万元,实收18275元(国币100元折美金6元,32年改为5元)折国币为36.55万元。
  同年7月1日发行第一期同盟胜利公债10亿元,年息6厘,由英国贷款5千万磅内作保,分配本省6千万元。省分派宁海150万元,于32年6月实收163.43万元,成绩优良,省给记功一次。
  3、民国32年6月1日发行第二期同盟胜利公债30亿元,年息6厘,由国库担保,本省分到1.2亿元,省分配宁海派募250万元,劝募125万元,共375万元。公债劝募委员会宁海县支会奉令撤销,由县政府直接办理,派募对象以工商业者、土地管业人、房产管业人等,以收入比例分配,因时局影响,虫旱为灾,农村衰落,直至34年4月实收214.17万元。
  4、民国33年7月发行第三期同盟胜利公债50亿元,年息6厘,由国库担保,分配本省2.2亿元,省分配宁海400万元,至36年6月实收420万元。
  债券发行方法,实行“重于强派”(蒋中正手谕)。债券只有派收,而无按期兑现,县民视债券为捐税,加上具体经手摊派人员,有的收款不给据,民众付款难望有还,更不与争议,免招横祸。据“宁海民报”载:梅枝乡第六保保长叶良德向保内户收救国公债款47.7元,上交乡公所只30元,同保村民鲍斯成,出于义愤,于民国27年1月24日上书县政府控告保长,县政府行文梅枝乡询查,该乡乡长竟以无贪污行为上复,鲍斯成由是遭到诬告坐罪,直至30年5月30日上诉法院,经地方法院检察处查审,卒将叶良德以侵占罪判徒刑六个月。
  此外,宁海县还有省分派不少数额的类似公债,如节约建国储蓄券,乡镇公益储蓄券,县政府规定认购办法:流动商按销货值1%,不动产权利人照产价10%,酒业每缸500元,旅店业每客每租20元,餐馆业按营业额5%,住商及工厂按营业额1%,违警犯按罚款五成以上,地方殷富户由乡镇长分派。民国32年派额60万元。民国33年派额2000万元,向邮局预领300万元,日军侵扰又遭岁荒,仅销180.69万元。民国35年改在契税项下搭销,至次年共销1400.31万元。储券贬值民间相互调换,县政府虽布告屡禁,但市场活动如常。
  三、新中国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支援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恢复和发展经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发行。由于当时物价尚未稳定,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称“分”,每分所含实物以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面粉1市斤半,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等四种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旬公布牌价,以一旬平均每分折合金额,为本旬收付债款之标准。全国发行1亿分,年利5%,分五年偿清本息,省分配宁海3000分,县组织推销委员,各阶层人民热烈响应、踊跃认购3040分,超额1.33%,按1958年7月4日中财部、中人行公布最后兑付牌价每分为2.494元,共折合(新)人民币9160.53元。
  (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为加强国家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1954年至1958年,除1958年发行6.3亿元外,其余四年每年为6亿元。偿还期:1954年为8年,余为10年,年息一律4厘。宁海根据分配任务,1954年由财政、银行、工商、农业等部门负责人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界公正人士组成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委员会,县长刘广汉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各区(镇)设分会,乡设推销委员会,村与县级机关内部设推销小组。上述组织机构与各阶层任务分配数,均经县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1956年2月改组县公债推销委员会后,由13人组成,熊正全任主任,办公室设财粮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五年任务总额61.04万元,交库51.54万元,占任务84.44%,前两年超额9.74%与6.62%,1956年因“八一”台灾影响,农业损失严重,只完成37.39%,农民部分仅完成调减任务后的3.33%,后两年有较大回升。
  (三)国库券。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决定,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转移给国家用于经济建设投资,推进四个现代化和经济体制改革。1981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从是年起发行,认购对象为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农村富裕乡村和个人也可以自愿认购。年息:1981年为4%,1982年至1984年单位为4%,个人为8%;1985年改为单位5%,个人9%;1986年又提高,单位6%,个人10%。偿还本息:1981年至1984年定于发行后第六年起分五年五次兑付,1985年起改按发行后第六年一次兑付本息,并可记名、可参加家庭保险,为推进发行,成立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办公室,财税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加强专责管理,1986年财税局设专职人员。1981年国库券于当年6月底认购结束,超额5.8万元,购买国库券的资金:企业利润留成29.6万元,企业基金2.43万元,上年经费结余52.26万元,预算外资金1.5万元,其他个人0.01万元,其中青珠农场认购12.6万元,公安局辅导员严望林认购100元,名列全县集体、个人认购榜首。1982年放松农村认购交款,短额11.14万元,由县财政暂垫,于下年补收归还外,其余各年均超额。1981年至1986年省分配718万元,完成732.39万元。认购比重,地方政府占12.16%、全民、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等单位占42.38%,城乡个人占45.46%。
  第二节 省债
  一、省债 浙江省军政府成立,为缓解省库奇绌,民国元年至27年发行债券17种,其中两种用于经济建设,一种用于赈灾。其余作弥补财政和清还旧欠。
  民国元年发行“爱国公债”500万元。10年9月为弥补历年预算欠亏,省财政厅举办第一次定期贷款150万元。民国12年4月第二次定期借款200万元,次年1月第三次定期借款150万元,同年7月第四次定期借款200万元。民国14年1月举办“浙江善后公债”300万元,次年5月发行“浙江整理旧欠公债”360万元。民国17年2月发行“浙江偿还旧欠公债”600万元,同年5月发行“浙江公路公债”250元。民国18年8月发行“浙江建设公债”1000万元。民国19年发行“浙江赈灾公债”100万元。民国20年“清理旧欠公债”800万元。民国21年发行“浙江金库券”600万元。民国23年发行“浙江省地方公债”2000万元,又“定期借款”200万元。民国25年发行“浙江省整理公债”6000万元。民国27年发行“浙江省6厘公债”1000万元。民国30年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决定,各省发行之地方公债悉由财政部接收整理,本省发行的未还本息由财政部代为清偿。
  二、民国期间,宁海被派债款 有资可据者6次,数额12.8万元。
  1、民国13年1月,第三次定期借款1万元,7月第四次定期借款0.5万元,以上均月息1分2厘,按票面九七折实交。
  2、民国14年1月,浙江省善后公债,以盐斤加价还本,屠宰税收入作息,年利1分,派额0.8万元,按票面九折实交。
  3、民国17年5月,公路债券,由地方抵补金项下带征一成建设附捐还本付息、年利1分,宁海属新宁公路终点、派额4万元。
  4、民国18年8月,浙江建设公债,以田赋附加建设特捐项下为基金,年息8厘,派额4万元,九八折实交。
  5、国民19年浙江赈灾公债,以牙帖捐项下为本息基金,年息8厘,派额1万元,九八折实交。
  6、民国20年7月清理旧欠公债归还各项积欠借款934万元,以契税及营业税为本息基金,年息8厘,派额1.5万元,按票面值九八折实交。
  第三节 县地方债券
  一、根据1958年6月国家主席令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宁海为筹集地方工农业大跃进资金,于是年报省批准,发行特种储蓄债券60万元,完成29.77万元,内宁海为82156元。至1959年6月停发,除集体认购部分外、个人部分转为一般性定期储蓄。
  二、1985年4月,为白峤岭公路改道、南门大溪治理和自来水厂扩建工程等公用事业,因经费缺乏,经县第一届二次人代会通过,发行“宁海县地方建设债券”150万元,期限二年偿还本息,年利9%,实行有奖有息,内4.2%奖实物,4.8%计息,实际认购89045万元。1986年5月28日,县财税局在剧场当众开奖。中奖号码如表。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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