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利润监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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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8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利润监交
分类号: F275
页数: 3
页码: 76-78
摘要: 本文概述了1957年至1971年间中国某地区国营企业利润解交与监交制度的演变。1957年,省税务局和商业厅分别下达了关于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商业利润上交的临时规定。此后,利润监交制度逐渐完善,包括增加监交机关职责、明确解交办法和监交流程等。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转发了财政厅关于税务机关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监交机关的职责。1962年,县人民委员会发文规定了国营企业利润解交办法,明确了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和交库时间等。财税两局在监交意见上存在差异,后由县委决定分工。1963年起,县税务局全面接办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并规定了编报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的要求。1965年,财、税两局合署办公,利润监交由企业财务股统管。1971年,物资部门盈亏列入县财政。
关键词: 宁海县 企业 财务管理 体制

内容

1957年1月11日省税务局下达“关于执行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临时规定”,同年6月21日省财政厅、商业厅下达“公私合营商业1957年利润上交办法的临时规定”。年终全县合营商业利润15784元,纳所得税4632元,支付私股股息2054元,提留企业奖励金447元,汇交中百、中纺经营组,扣除干部训练班经费321元,上交管理费415元,留县商业局2175元,监交入库5077元,欠交663元。7月省商业厅、人民银行、财政厅下达联合通知,国营商业、城市服务部企业解交利润下放,由各基层核算单位就地解交金库,当地县税务局监督。12月县税务局根据省税务局、粮食厅通知,监交国营宁海第一、二与公私合营成生、三友、公太中心米厂的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1958年增加了县以上供销社及其归口的公私合营商业的利润监交。1959年设企业财务股,兼办利润监交。
  1961年10月,县人民委员会转发财政厅《关于税务机关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暂行规定》,监交机关的职责除催、扣、报外,增加办理亏损弥补、利润结算,监督检查企业利润计划与财政纪律,财务规章制度等项。1962年2月县人民委员会发文规定国营企业利润解交办法,凡为本县地方工业、商业、粮食、水产、林业、交通所属国营企业,按现行隶属关系向县库解交利润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为单位,工交企业以一个厂矿为单位,商业以公司总店为单位,不单独核算的工商企业,按隶属企业汇交,但盈亏应单独反映,应向财政局、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报送季、月财务成本计划和会计报表,县税务局为国家利润监交机关,对工交企业根据主管局核定季度分月利润计划分期办理监交,每月15日前预交50%,如交款计划未定,可按企业自报计划监交,商业企业根据月份会计报表的实际利润于月终后8日内监交。财税两局对监交意见各异,县委决定从5月份起,交县库企业,由财政局监交入库与办理退库弥补手续;交省库企业,仍由税务局监交。1963年起县税务局始全面接办国营企业利润监交,规定:(1)今后编报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应抄送当地监交机关一份,城关地区送宁海区税务所,水产养殖场和沙柳粘土矿直接送县税务局,(2)工业企业根据批准的交库计划,当月监交入库,次月结算多解抵交,商业按照报表数字在次月10日前交库,亏损凭县人委或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厅批文办理退库。(3)1962年未了事宜由财政局办理。1965年3月财、税两局合署办公,利润监交由企业财务股统管。1971年物资部门盈亏列入县财政。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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