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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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7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体制
分类号: F275
页数: 5
页码: 72-76
摘要: 体制
关键词: 宁海县 企业 财务管理 体制

内容

解放后,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再生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统由财政拨款,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多余流动资金和企业盈利全额上交,亏损由财政弥补的“满收满支”体制。1953年企业流动资金下拨451元,上缴89元,企业盈利3686元,上交3420元,欠交266元,上交基本折旧618元;1户亏损403元,由财政拨补(以上折新币)。年终财务报表,集中于专署财粮科汇审。1956年贯彻提取奖励基金和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安全劳动保护、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费)。1957年9月定息公私合营企业改所得税为上交利润。
  1958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结合当年大跃进后的利润变化趋势,县留成比额为:(1)商业全省综合留成4.837%,县商业局(中央企业)留2%,从中央收入分成内扣计留23984元;(2)商业系统含县以上供销社(改交利润)及其归口合营商业和商业系统工业,均留成10%,由县商业局结算分别提留21956元,300元;(3)地方国合工业企业平均留成11%,由县工业局结算提留6587元;(4)国合粮食加工企业平均留成13%,由县粮食局结算计提23255元。1959年国营宁海搬运站留成为25%。同年三季度起,将上年8月下放到人民公社的供销部和工业企业的财务,仍由县财政局直接管理外,供销部不再与公社“一、九”分成,留利7%留企业;工业也不再与公社“二、八”分成。1961年调低留利水平,除基层供销部下半年(改称供销社)改征所得税外,工交企业平均留成9.5%,其中工业10%,重工业11%,轻工业7%,粮食工业11%。工业9户利润26.1万元,应提留成2.67万元,实提2.53万元,企业、主管部门各留1.51万元、1.02万元。商办工业6%,交通系统6%、邮电系统国营6%,农村电话30%,林业系统6.商业企业纯商3.3%,饮食服务8%、水产系统4.5%,卫生系统6%。
  1962年地方国营工业取消留利,四项费用改由财政拨款。1963年工业恢复留利,商业分专业留成:百货2.4%,交省公司0.96%,食品、五金、化工为3%,交省公司1.2%,商办工业3.5%,饮服为25%。1965年改为:食品公司1.5%、糖烟酒1.4%、中西药2%,饮服20%。1969年企业奖励基金与职工福利基金、医药卫生费合并称福利基金列入成本。1970年基层供销社改利润入库,留利61%。1971年粮油工业下放,实行地方国营工业财务。
  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工业以全面完成产量、质量、供货合同、利润四项经济指标,每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提1.25%,共提5%,利润指标一项没完成不能提;商业以商品销售收入、费用、利润三项指标考核;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办理。当年提取的国营工交企业18户计4.5万元,商业系统1.5万元,供销社4.3万元;二轻集体企业3.2万元。
  1979年商业(含供销社)企业试行利润比例留成:百货、燃料公司8.5%,五交化、糖烟酒公司10%,饮服65%,商办工业(含厂长基金)25%,食品公司实行留成额。年终县属商业企业留利达94.4万元,省属食品公司留成额5万元。其中供销社留6.5万元,商办工业5.8万元,饮服企业6.5万元。国营宁海通用厂为全省第二批全面扩权试点,因生产任务少,利润滑坡,经县革委会批准,改按计划提取留利。
  1980年国营商业改全额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利润超出上年部分留利10%,饮服企业留成改75%,县以上供销社实现利润扣除各项应扣款后,留成26%,基层社为61%,其所属饮服修理企业留利80%,粮油工业留成省定20%,留归县粮食局18%。是年商业利润318.1万元,比上年增长25.1%,留利65.3万元,占利润额20.5%(包括增长留利8.1万元,增收分成4.1成元,饮服企业留成7.7万元),供销社实现利润313.6万元,留利138.2万元(内全额留利133.4万元,增收分成1.7万元)。国营工交企业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有棉纺厂、第一酒厂、无线电厂、动配厂、水泥杆厂、电力公司和通用厂共7户,实现利润219.6万元,比上年179万元(按1980年可比口径计算调整为194万元)增长13.2%,交库利润182.5万元,比上年148.9万元增长22.6%,企业留成35.5万元,比上年增长17.7%。提取生产发展基金11.5万元,职工福利基金13.1万元,奖励基金10.9万元。二轻集体工业7户用4%基础利润留成和30—40%利润环比增长提成。
  1981年工业局所属企业以上年入库利润为基础,确定1981年包干入库利润130万元的经济责任制,利润增长部分实行财政、工业局、企业按40%、12%、48%分成,年终实现利润151.6万元。1982年提取增长利润留成基础改以前三年平均计算,对人民生活消费所必需的酱油、腐乳、豆制品等工业增加留成20%,上交省商业厅、留企业平分。
  1983年国营企业全面实行交纳所得税,称第一步利改税,系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根据财政部4月29日公布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交通运输、物资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卫生、商业批发、石油商业、建筑安装、广播电视、食品购销站、供销企业划为大中型企业,税后利润,除合理留利外,采用调节税、承包费等形式上交;小型企业,包括县以上供销社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工业.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纳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年终40户国营工商企业利润967.1万元,比利改税前745.2万元,增加29.28%,归还专贷49.6万元,占利润的5.12%,交所得税、调节税615.6万元,占利润63.66%,企业留利301.9万元,占利润31.22%,比利改税前177.5万元增长70%.其中:食品公司增长6倍,工业增长1.32倍,留利按规定比例分配,建立生产发展,新产品试制、职工福利、职工奖励等五项专用基金。
  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不使企业的合理留利因税率变化有所影响,提高小型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年利限额,所得税改用新的八级超额累进,据城关25户计算,比原税负降低7.58%。
  1985年全县77户工商企业,其中:(1)工业21户,实现利润666.8万元,联营单位进出相抵净分出40.3万元后,其分配比例:归还各项借款240.4万元,占38.37%,免所得税1户税款2.6万元外,交纳所得税82.9万元,占13.24%,上交调节税26万元(内承包费2.6万元),占4.15%,企业留利219.3万元,占35%(照顾性留利4万元和免所得税),税前还贷照顾计提职工福利奖励基金8.8万元和单项留利7.5万元,电力趸利上交41.6万元,占6.64%。其中除电力公司、棉纺织厂2户仍交利外,核定大中型企业2户,内1户免征调节税,1户增长利润减征70%调节税2.1万元;核定小型企业13户,微利企业2户,减产品税8.5万元,亏损企业1户,免产品税20.1万元;(2)商业23户,内商工3户,饮服企业1户,大中型企业由12户调整为9户(内2户批发站),小型企业由7户调整为10户,基期利润核定为368.4万元,(大中型311.6万元,小型21.8万元,商工26.6万元,饮服8.4万元),糖烟酒公司,黄酒产量减少,影响利润30.2万元,调低基期利润为15万元;调节税定为28.35%,食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照顾。实现商业利润335.8万元,比上年同口径计算,减少26.6万元,税前还贷8.8万元,占2.62%,交所得税、调节税224.8万元,占66.94%,企业留利102.2万元,占30.44%(内商业79.5万元、商工19万元、饮服3.7万元);(3)物资企业4户,实现利润68.9万元,比上年增加8.4万元,税前还贷2.1万元,交所得税、调节税39.34万元,企业留利27.4万元;(4)粮食工业6户,利润101.1万元,比上年增加34.4万元,税前还贷59.2万元,纳所得税17.7万元,企业留利24.2万元。
  1985年重申:企业应按核定的比例提取,按规定的范围掌握使用,增长留利与小型企业基数留利,用于生产发展,职工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的比例为50%、20%、30%;印刷、城市公用和生产酱醋、豆制品等企业的减征所得税,增加留利全部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统一管理。
  1986年进一步调整完善上交国家与企业留利。商业大中型企业调整为7户,上交调节税的商业批发4户、商业零售3户,基期利润调整为209.8万元(商业批发169.2万元、商业零售40.6万元),调节税率,商业批发23.43%,商业零售28.25%,企业留利平均为24.9%;物资企业7户,基数利润由1983年的63.48万元调整为54.17万元,留利率45%计留利24.37万元,调节税5%;自来水厂留利85%;盐业公司留70.37%;纺织厂免征调节税,糖厂、橡胶厂、丝织厂因亏损、微利减免产品税、增值税41.3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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