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审计与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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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76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审计与监督
分类号: F812.2
页数: 5
页码: 64-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称财政为“庶政之母”。财政交代为知事(县长)之必守制度,卸任县知事应造具接管历任及本任期间经管的国省县各款收支“四柱”清册,备文移交新任接管,每次移接交由省派黄岩县知事临场监盘,实行卸任、现任、监盘三面会算后签章。民国以来办理交代三次。
关键词: 宁海县 财务管理 审计 监督

内容

民国时期称财政为“庶政之母”。财政交代为知事(县长)之必守制度,卸任县知事应造具接管历任及本任期间经管的国省县各款收支“四柱”清册,备文移交新任接管,每次移接交由省派黄岩县知事临场监盘,实行卸任、现任、监盘三面会算后签章。民国以来办理交代三次。
  第一次,民国12年9月王宝谦卸任,彭延庆接任,景崧监盘。一、存银9251.58元,其中:民国4年至11年抵补金,地丁罚金2556.81元,验注费、契税契纸1173.55元,屠宰税162.28元、屠宰税二厘公费3.53元,印花税130.57元,双喜印花税56.44元,牙当捐0.4元,司法收入549.35元,10年度囚粮盈余96.88元,欠解印纸工本74.25元,欠解民事书状挂号费87.2元,已收未贴娄某上诉讼费1.2元,短欠印花税16.16元,短交司法印纸16.16元。二、抵垫银7153元,主要项目垫解民国元年地丁罚金,民国2年至11年地丁,未划10年夏季故警恤金,11年春季丁戊祭经费,甲种水产学校12年3月经费,12年3月行政监狱暨兼诉讼费、行政司法费、监狱费、抵咨交现银元、垫12年份造串费与宋前任短交司法易刑金等。三、存垫相抵短交2098.6元,内除地方税册内长垫1306.15元,应补792.45元。
  地方税收支:民国9年8月14日至12年4月22日止、在库存款863.39元。主要有抵补金特捐,地方自治存款,地丁附捐返还余款,政府公报、浙江公报、道公报、内务公报、农商公报等费,吏治研究所经费、教育月刊费等项。共抵垫准备金、警察费、手枪价、教育公报费、禁烟费等共2169.53元。
  第二次,民国19年3月22日,省财政厅指令唐天森,将沈任及前各任交代赶紧详查结报,唐因刚上任,加以13年10月21日至19年3月13日六年中,县官更换八任,交代结算证据、案卷不全,卒于21年4月省派江恢阅监盘结案,有六任应补交银8122.46元,内黄懿范应补民国4年至12年的田赋3911.08元,当场解清。
  第三次,民国23年4月24日,李涵夫奉令盘算胡鼎仁及前各任交代,除胡任当年清补外,唐天森任及唐任接收李、黄等五任的文册底稿藏匿不交,各种征解案卷不全,交代一直办到民国26年6月,监盘由彭绍香换汤日新,先后上报省交代分册达34本,查出唐天森应补交国省县款银32074.55元。唐由省会公安局涉烟案并案押追。
  解放后,1953年建立起各级预决算单位,年终清理来往帐目与金库对帐工作制度,年度终进行互审评比。1961年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发布“加强财政纪律的规定”。1963年7~8两月,县人委清查职工借欠公款的违纪行为,对县级15个行政单位检查,除银行、财政、工交、民政外,11个单位借欠公款115人,在帐余额达4700余元,其中200元以上2人,百元以上7人,以水产局最严重借欠款面占80%以上共1053元,次为水利和公安借欠款面占50%以上;事业单位青珠农场职工借欠公款及应清理资金余额3.8万元之多;商业局所属服务总店借欠公款(流动资金)741元。通过清理区别情节订出计划,适当解决、分期归还。1974年县革委会重申,追回的贪污盗窃赃物以及一切罚没收入,一律限期上交财政。1982年6月规定公社依法没收的款物,从总额中提留30%,作办案专项费用开支。
  1980年县革委会组织力量,重点检查县工业局,对乱拉产品乱作价,擅自动用企业积累资金,擅自扩大基建面积、超支基建额度等进行处理纠正。1984年起财政审计由审计机构办理。财税局着重加强对干部守纪守法、依法执法检查,是年查处财税干部经济违纪金额2千余元,退赔1746元,行政处分2人。以后,接待人民信访48起,查处贪污受贿、挪用税款向企业借款等12起,违纪违法金额2.5万余元。1985年查处违纪干部4人,12月财税局制订“财税干部纪律三项规定”,开展自我检查和群众举报。1986年行政处分3人,2人受法律制裁。
  1986年4月至6月检查1984年至1985年农口资金:水利、水产、农业、林业、知青等单位的资金包括省地市补助478.9万元在内共847.6万元。两年支出795.2万元,其中水利、水产两系统下属36个单位移用资金24.73万元,购交通工具经商办企业,扩建管理机构和请客送礼等,处理:除扣抵预算拨款10.84万元,收回实物价款3.35万元,其余应收资金限期收回。
  附:检举函件、干部纪律
  闻查先逸:民国37年8月6日缑城镇民郑满上书省府.,称县税捐稽征所主任李芝源,贪污舞弊被人检举,闻经财政厅饬撤职查办,着金(品琅)县长监视,并派徐视察到县调查在案。惟金县长之派李芝源为主任,先有生财密约,勾结贪污,故命令到达后,密嘱李主任辞职离任,以免徐视察调查时真相毕露,果于徐视察莅宁前,李主任不办交代潜逃无踪。
  瓜田李下:民国38年2月25日,县参议会电县政府、省政府文:金县长任内经办绥靖经费,经县参议会县政检讨委员会与公正士绅组织审查委员会清理,有渎职贪污重大罪嫌;变卖绥靖稻谷,未经议价报标之合法手续,屠宰及营业两税带征绥靖经费无票照可用核对,又无各自卫中队官兵薪饷名册与到差日期登记簿,及擅设政工名义,有舞弊缺额挂名侵占全部绥靖经费及薪饷军粮之弊,伪造未经到差“戡乱”总干事张介夫(见总预备费支出凭证1号单据及“戡乱会”支出凭证19号单据),周局长一生(见总预备费支出凭证8、9、10、20、29、53、56单据),薛总附雄(见总预备费支出凭证2、24、59、71、78单据),朱中队长斌(见总预备费支出凭证36、60、70、73、77、79单据)等私章报销,并川旅出差及行动费预算均未列科目,费甚庞大,擅自动支各乡镇所收绥靖稻谷,不符实在,收多报少(附各乡镇征收绥靖经费稻谷案卷)。上述各点无非金前县长不惜种种手段,逞其舞弊图谋不正利益之所为,贪污之嫌,无可讳言。
  1985年县财税局制订财税干部纪律三项规定
  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入股或搭股分红,不得利用工作条件套购国家紧俏物资转手倒卖,买空卖空,为个人谋利益,不得参与家属、亲友所办企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实物,从严掌握开支标准,不准受聘或兼聘企业事业单位的任何职务,工作时间不准从事非本职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馈赠的奖金、礼券、实物,不准向企事业单位索取物品和压价买货,不准以“支帮促”为名接受企事业单位额外报酬和特殊照顾,不准利用职权任意发放财政资金和擅自减免税,不准向企事业索借公款,不准庇护家属亲友偷税漏税。
  三、财税干部一般不随企业单位赴外县联系工作及其他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应由局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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