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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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6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33
页码: 36-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志的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包扩范围与方法、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冻结银行存款、查抄财务处理、公产管理等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财政 财务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范围与方法
  一、明清各代 分本府通判和知县、县丞、典史、儒学等四大衙门和长亭场的官俸,兵卒工役以及一应各项经常支出,均定员定额。设立估册、销册办理,各衙门动款,事先申题,事后列入奏销册,岁入应尽收尽解,岁出只据前列,编造估册,提留坐支;临时支出,奉准按实支销。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县署奉文,留县坐支款项应合并上解款上解,向藩库转领,收支列册报销。嘉庆五年(1800)恢复原制。道光五年(1808)准许宁海县署于征收田赋加耗项(火耗)抵补实际损耗后余额,作养廉费,向藩库请领。同治五年(1866)省督抚核准,酌减漕米征额,增留县平余津贴。
  附:宋至明代县署俸给:
  宋代:县令秩田600亩俸20
  县丞秩田400亩俸20
  主簿秩田300亩俸20
  尉秩田300亩奉20
  元代:经赋教谕训导月学米
  1.5石,盐菜钱钞10两
  明代:知县月俸米7.5石
  县丞月俸米6.5石
  主簿月俸米5.5石
  巡检司月俸米5.0石
  典史月俸米3.0石
  儒学教谕训导月俸米3.0石
  盐课司大使月俸米3.0石
  税课司大使月俸米3.0石
  河泊税课大使月俸米3.0石
  二、民国时期 民国3年公布《会计法》,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会计年度,称“七月制”。民国28年改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历年制。民国17年前对国省各款收支记帐,以存垫表示;17年后改用流水滚存簿,民国21年后建立簿记新制。县政务费由省核支,警费定员定额,每月警佐二等1名,饷50元、公费40元,四等2名,各饷28元、公费10元,五等1名,饷24元、公费10元,巡长6名,各支9元,巡警60名,各支7元,伙夫6名,各支4元。县款专款专用,自治户捐用自治支出,田赋特捐,1成为准备金,2成公益金,3成警察费,4成教育。置产捐和治虫附捐用于建设,保卫户捐充保卫,广告捐充卫生,扣存公费充征收。民国21年保卫费专款收入,上下期田赋附加16312.84元,米谷出口捐1662.79元,亩捐10539.3元,牙行营业商店捐70元,共28584.93元。支出40234.93元,其中交总团部经委员18045.62元,领支团费19791.34元,主任薪水150元,会计83.36元,管串41.67元;还第二区基干部经费借款本息886.4元,余为主任下乡催征夫马,随从及区基干部、团丁协催伙食等。收支相抵共垫11650元。(从民国9年赈款借支2500元农民银行基金及省款列垫9150元)。民国22年秋编制23年县预算以“量入为出”,先县属各机关编造年度收支概算,称一级概算,送县政府审核汇编全县概算,称二级概算,经县长提交县政会议决议,经省政府批准下达为预算,始据以执行。预备费,报省批准方可动支。26年起实行统筹编制预算,办理决算。10月成立会计室,县金库,省财政厅派江辅勇任会计主任、宋汉生任金库主任,办理县款收解登记兼审计,受省指挥。民国31年省核定县俸给费10500元,办公川旅费10800元,购置费400元,县长特别办公费300元;县预算审议改由县参议会办理。乡镇保经费纳入县管理。32年全县40个乡镇月经费标准:甲级乡6个每乡200元,乙级乡6个每乡160元,丙级乡28个每乡120元,每乡人员:事务员、会计员各1名,乡丁2名;专任干事,甲级乡3名,乙丙各级乡各2名;书记:甲乙级乡各2名,丙级乡1名;薪俸:事务员50元、会计员45元、书记35元,各另支生活补贴费90元;乡丁月饷20元、津贴30元;乡长办公费100元,兼股主任支津贴30元;保长办公费30元。10月份起乡镇人员,人月增食谷50市斤,由乡镇长会同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就地派收。出差旅费,民国33年10月起省内照现行加倍,简任月膳宿360元、荐任300元、委任240元、雇员180元、雇工120元。民国31年公教人员发生活补贴,县级职员每月供应米5斗,乡镇职员、警丁2.75斗,每斗米收回基本价格6元;学校员工、中等学校师范生、公费生2斗和团队官兵及警察3斗均免收基本价格。民国33年改为收、供、超、短统筹,当年应收16333石,应核发14000石,交省统筹2333石。民国34年应收22314石,应核发23702石,由省拨补1388石,民国35年1月停办。民国34年奉令自7月起县级人员月增生活补贴费每百元加成一百成,勤工增加菜费津贴100元。限县款贫缺,推迟到9月发放。36年改以中熟米、中等生油、盐、木柴、猪肉、豆腐、中等白布七种物品计算的工人生活指数,宁海县民国36年4月生活指数已超过战前(民国26年6月为100)的10798.85倍,5月达27558倍。县库空洗,公务员薪给无法按月照发,县税捐处屠宰税收入1620万元却匿不解库,引起机关法团公愤。民国37年1月国务会议关于“改革公教人员待遇案”,规定文武人员一律以30元为基数,照生活指数计算发给,30元以上部分一律以十分之一照指数计算。民国38年1月县政府规定:(1)职员以30元为基数,警长21元,警士工役定18元,加3倍计算,(2)基本数一律折发稻谷,职员2石,警长照职员7折为1.4石,警士工役照职员6折为1.2石;每石以金园45元折价。(3)超过基数部分,依照规定以十分之二加3倍发给。至3月物价上涨,再次调整基数加15倍,基本数稻谷每石折价225元,超过基数部分一律按十分之一加15倍发给。乡村教育经费,学校田产均由县预算收支并列。
  附:民国时期公务员生活费、文官等俸表,市场物价统计表
  民国37年度下半年全县公教员工薪俸工饷额:
  县第1人月薪400元。秘书1人300元,助理秘书3人.1人200元、2人各180元。科长6人各220元。技正2人各200元。军事指导员2人,1人160元、1人130元。统计员1人140元。人事管理1人220元。军事督征员2人,1人120元、1人100元。军事督练员1人120元。指导员8人.4人各180元、2人各160元、2人各120元。督学2人,1人180元、1人160元。技士2人,1人120元、1人110元。佐理员3人,1人90元、1人80元、1人70元。科员10人,3人各140元、3人各120元、2人各100元、2人各90元。事务员8人,4人各80元、4人各70元。雇员9人,3人各60元、3人各55元、3人各50元。军法承审员1人220元。会计主任1人220元。科员3人,1人140元、1人120元、1人100元。人事服务员3人,1人90元、2人各80元。雇员1人60元。工役24人各18元。法兵2人各18元。区长月薪180元。指导员4人,1人130元,1人120元,2人各110元。事务员2人,1人80元、1人75元。雇员1人50元。区丁2人各18元,照县级七折支给。
  全县22乡镇,乡镇长22人各支100元,总干事22人各支90元,户籍干事、经济干事44人各支70元,助理干事44人各支60元,书记22人各支50元,工役44人各支18元。
  全县357保,设保干事85人各支70元。
  中学校长月支220元,全县乡镇中心国民学校50所,照县级标准七折支给,教职员225人,人均月支90元。工役75人各支18元。保国民学校294所,教职员350人,人均月支90元。工役294人各支18元。
  警察局长1人月薪240元。督察长1人220元。科长3人、所长4人各支160元。训练员1人、刑警队长1人各支140元。科员2人、督察员1人、所员4人各支120元。巡官6人各支80元。办事员2人各支80元。书记2人各支50元,警长17人各支55元。警士123人各支45元。快役17人各支18元。乡镇队附22人各支9元。
  县税捐稽征处(详民国36年。裁佐理员、催征警、工役编制)。
  田粮处副处长1人月薪240元。科长2人各支130元。1级科员2人各支80元。2级科员1人65元。办事员1人55元。人事管理员1人130元。技士1人120元。督征员2人各支110元。会计员1人130元。会计助理员2人各支75元。雇员2人各支50元。工役3人、粮警4人各支18元。
  县办公费职员每人每月40元,区署30元,局处30元、税捐处34元、乡30元、保30元。。
  三、新中国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解放初沿用革命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传统办法。1950年按照政务院规定的供给标准办理。1952年省定宁海为丙等县,核定编制146人,县属各单位经费于年终将单据报表送县财政科结帐,财政科汇总报专署财政科审核结算。1953年县财政收支单位,县属30个(内行政15个,社会文教事业10个、农场3个、企业2个)及其下属11个:建立预算会计23个,兼职会计7个。全县1910个工作人员的办公、工资和各项建设事业费等经费,按统一开支标准按实结报,由县财政总会计审核汇总编制决算。规定小学学费给50%留用部分,部分区(镇)公所之公房租赁收入与修缮支出部分、私立正学中学收支包括自收与国家预算定额补助部分,县、区卫生院、卫生所和妇幼保健站等各项业务收支及其补助部分,作为特种资金管理单位。1954年起各单位年度收支计划,由县财政核定,按实结报。1955年特种资金管理单位,改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增加机关幼儿院、清卫队、剧场、林场、抽水机站、招待所、广播站、监所、电影院、农业三场等单位,其经费以拨作支;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预算控制,按实结报,结余上缴。1956年5月依照省人委加强县(市)预算制度及预算管理规定,地方事业所需资金,除国家预算拨款外,将工商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含随售随征),乡自筹经费、小学自筹经费、渔业税以及其他资金(按分成或全部)列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以“量入为出,先收后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安排支出。
  1986年全额预算管理,从1978年起增加经委、农委、科委、体委、计委、检察、审计、物价、统计、劳动、城建和工商联、总工会、老干部局等28个单位。农林水利事业单位26个中全额预算管理21个,差额预算管理5个。社会文教卫生事业775个,(内文化36个,教育624个,卫生55个)。
  县年度预算安排与执行,均经中共宁海县委常委、县人代会审查,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由主管财贸县长负责。
  1、供给(工资)管理 解放初分:(1)供给制,个人生活费除菜金、食粮、燃料外,发衣着等生活日用品,另发津贴、过节、保健等费,膳食按干部职务分大中小三类灶(注:1),南下或就地坚持革命工作一年以上的妇女干部有婴儿或小孩(六周岁以上改按勤什人员标准)保育费,包干大米110—130市斤。乡级脱产干部(含县文化馆干部)1950年8月起,实行个人生活费120市斤大米包给制(含伙食津贴、日用服装、学习医药),保健费、残废金、老年优待金及批准由公家供给的小孩保姆育养费另按规定发给。1951年县区工作人员改供给分包干制。1952年7月供给制人员,第一次按职务评定等级,发工资津贴费。(注:2)薪给制,招聘留用公教文卫财贸等单位的原有人员,以维持不降低原薪标准,每人每月大米1—1.2石,校长不超过1.5石,勤什工友5—8市斗。1953年起供给制与薪给制统一实行等级工资分标准(注:3)全县预算支出的486人中,供给制449人。14—16级(正副县长级)5人,17—21级(正副科局长、区长级)68人,22—24级(科员、助理级)205人,25—27级(办事员级)164人,28—29级(勤什级)44人。按等级生活津贴工资分,正副县长级月支132—75分,正副科、局、区长级月支75—44分,科员助理级月支44—23分,办事员级月支23—21分,勤什级月支18—15分;薪给制,技术人员工资分,3级月支297分、4级241分,实习生150分。县税局薪给制评级为,22级1人、23级1人、24级1人、28级1人。财粮科册串室7人,人均月支生活费及津贴工资分73.4分。当年全县供给制平均每人291.69元(即23级),低于预算按22级计算定额318.79元。薪给制平均每人432.41元(即24级),也低于23级计算预算定额485.52元;供给制人员补助部分,每人预算4.33元,实支11.98元。1954年10月调整部分干部职级,按宁波地区新标准,供给制、工资制平均提高5.66%、4.55%。1955年7月,全部改为货币工资。
  1956年4月实行新工资标准(注:4),并按杭州地区第四类工资地区计算,正副县长13—18级,正副科局长17—22级、正副区长18—22级、科员21—24级、区公所助理员21—27级、正副乡镇长21—25级、县区办事员25—27级、乡文书24—28级、勤什人员27—30级。全县包括乡干部工资总额增加14.5%,并有7%人员升级。1963年8月工资调整,升级工人和18级以下企事业干部为40%,14级至17级行政干部为25%,共升级1717人,占总人数41.6%,其中升2级9人,定级1384人,共增加工资支出68351元(内升级34656元、定级28729元,转正定级1439元,低工资提高1944元,新建工资1583元),占省核定计划的91.6%。月均工资由39.64元提高到42.72元。1977年10月起,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工资调整为36元;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调整为41元;除17级以上干部外,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都给调整40%面。1978年12月起特低工资人员,工作优良徒工提前转正的升级面为2%。1979年11月起40%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增加工资;工资标准改按五类地区发放。1982年起普升一级工资,预算内全民和差额预算单位2350人,人均月增资7.43元,其中农林水气部门530人,人均月增资7.72元,工交部门10人,人均月增资6元,文教科学卫生部门562人,人均月增资7.31元,事业部门80人,人均月增资5.7元,行政管理部门1168人,人均月增资7.5元。1985年10月实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相结合(注:5),县财税局.193人,基础工资每人每月39元,占55.38%,职务工资占37.44%,工龄津贴占7.14%。1986年7月起工资标准改为六类地区工资标准发放。
  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的调整,增加职工价格补贴:1965年4月提高粮食统销价,除行政17级(含17级)的干部外,每人每月发粮价补贴一份2.5元,多口之家酌加半至一份。1979年11月起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补贴5元。1985年又增加临时生活补助每人每月8元,4月起增发猪肉补贴费每人每月4元。
  注: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
  (一)、个人生活费部分(薪给制人员不适用)
  (1)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供给标准
  大灶:菜金计油三钱,盐五钱、肉四钱、粗菜一斤、燃料计原煤一斤四两或木柴二斤。
  中灶:(轻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二点五倍计算,原煤一斤十四两或木些三斤。
  小灶:(重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三点七倍计算,原煤二斤或木柴四斤。
  (2)食粮定量每人每日米一斤半(小米、大米、高梁米同)。
  (3)服装费:每人每年、单衣一套、草帽一顶、衬衣一套、棉衣三分之二套、棉帽一顶、棉被四分之一条、夹鞋一双、袜子二双、单帽一顶、大衣三分之一件,蚊帐五分之一顶。
  (4)津贴费:普通津贴(零用费)每人每月猪肉一斤,肥皂三分之二块、牙刷六分之一把、牙粉三分之二包、烟叶八两、理发二次、毛巾六分之一块,不分职级同样享受,唯区长级以上增加纸烟五包,县长级干部纸烟增加十包,专员级以上增加纸烟十五包。
  (5)过节费:新年、春节、国庆(十月一日)每节每人发猪肉一斤。
  (6)保健费:每月甲等肉五斤,乙等肉四斤,丙等肉三斤,丁等肉二斤(系16两制市秤)。
  (二)注1:一个折实单位等于一定数量的实物价格总和:1952年2月浙江省“公教人员薪给支付暂行办法”规定,每一折实单位,实物定量为:米1升、布1尺、油1两、盐5钱、松柴3斤之平均价为折实价。
  注2:华东区规定:一工资分,包括粮食(中白尖)0.8市斤,白细布(12磅龙头细布)0.2市尺,植物油(菜油)0.05市斤,食盐(浙盐)0.02市斤,煤2市斤或柴5市斤。分值由人民银行逐日按零价计算公布,杭州地区工资分值为0.233元。1953年8月为0.239元,由于物价稳定,工资分值牌价固定不变,职工实际工资有保障,比解放前普遍提高。
  2、公用经费管理 1950年县区级机关单位的公什费,按人定额控制管理。由单位掌握使用,实报实销。4月起中共县委供给列县财政统一向专署结报,司法业务费划县统一管理。乡级包给制,每月(米)大乡35市斤,所属村10市斤,新划小乡25市斤,村不发,乡村电话所,设总机40市斤,设分机20市斤;县文化馆,包括出差费在内,月发450斤,超支不补。公立完全小学的公什修缮等开支,在学生交纳的学什费中列支。1953年公什费每人每月定为,县级干部4元,区级3.5元、勤什2.5元,由县统一提留县干0.5元、区干0.3元,交县府秘书室统一掌握使用,11月起县区干部办公费每人划0.1元由宣传部统一使用;乡级单位每月发办公费5元,行政村1元,沿海村加1元,电讯、旅差、修缮、会议、购置费等,经批准后按实报销,是年响应中央增产节约号召,共实支公用费11.26万元,计4102人次节约机动办公费1207.42元。1956年11月改为:办公费基数加人数,电讯费由县核定控制金额,掌握使用;会议费,人代会及各代表性会议,按参加会议人数,每天3分,伙食费0.35元;干部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由县福利委员会统一掌握;搭伙费按参加外单位用膳人数,每人每月0.7—1元凭据报销;干部丧葬费200元。1960年起公用经费核定额到单位,包干使用。1964年对预算单位互审,统一严格执行开支标准。1970年起改支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1970年前对省内县外出差途中补助费、住勤费、下乡误餐补贴、夜餐、会议伙食补助费、不脱产干部会议误工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经费等多次调整。1971年以“党委当家、群众理财、统筹安排、计划使用”原则,除人员经费按定额标准实支外,较大的房屋修理,添置属于禁购用品,应专项审批,公用经费“定额包干,结余留用”,即办公费区镇每月10元为基数,另加每人1元,公社(乡)以6元为基数,另加每人1元;灯油费每月电基数8度,再加每人1度或煤油基数4斤,再加每人1斤;邮电费、自行车修理费、会议和零星修理购置费,按定额使用。全县区镇年包干数1.04万元,43个公社年包干额3.99万元,内长街大公社为0.72万元。1972年全县机关、国营、集体企事业,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统一为,差旅费不分途中、住勤及城乡机关内外按天补助,青海、新疆、西藏0.8元,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内蒙0.6元,其他各省市自治区0.5元,县外省内0.4元,县内0.2元,夜间通宵不购卧铺票,按一天计算,非通宵减半,会议费,县党代会、人代会每人每天补伙食费0.3元、公什费0.1元,县召开各种工作会议伙食费、公什费减半,农村不脱产人员参加县以上会议,报支往返车资,另发误工补贴每人每天0.8元,作为会议期间基本伙食费与交队内记分,后又作多次调整。1979年对办公、水电、自行车修理三项费用定额包干,节约留用。1980年起省地条条下达所属单位支出计划,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县级行政单位以人员定额包干,年终结余,40%作单位福利和奖金,60%留单位用于公用经费,是年定额:水产局为360元,县委、县革委会为320元,公安局280元,检察院260元,法院、民政、农林、林特、工商等局240元,党校、基建、商业、交通、教育等局220元,工业、水利、粮食、卫生等局200元,手工业局、社队局120元,消防队90元,当年包干结余共9.77万元;区(镇)乡实行五项公用经费定额包干,节约奖励,超支不补;农口主管的农林水气事业单位,以单位“预算包干,增收节支,给予奖励”,其所属农业三场、林场采取财务包干,扭亏为盈或自求平衡,补助不减。
  乡干部下村工作误餐补贴,试行每人每月3元包干。1983年区乡干部差旅费并入包干经费,出差县外另增包干数额。1986年1月根据省修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差旅费开支规定出差补助县补充为每人每天省内2.5元,县内1.5元,区乡干部在本区乡内出差仍每人每月包干,定额:区级8元,乡级7元,出区按标准计发,扣除包干补助额每天区0.4元,乡0.3元。夜间在途乘车船6小时以上补助2.5元,不足时间减半,4小时以下按夜餐补助0.5元。
  3、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1952年起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经费由县卫生科(后成立医管会)统一掌握。1953年至1957年照省“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办法”定员定额,每人平均定额1.41元,计16.29万元。1953年公费医疗人数1.961人,其中行政882人,文教1062人,经济类17人,自交费19人。至1954年两年,结余0.33万元。以后三年超支2.42万元。1958年起挂号费,出诊费由个人负担,对不遵守医规,超期住院的全部费用,医生处方外配滋补营养药品和非统一组织的健康检查及非病理所需施行手续的门诊或住院费等均不得报销,医药费由自己负担10%(此点1958年4月废止)。1958年至1963年每人每月定额2元,共预算40.39万元,第一年结余1.35万元,后五年超支15.65万元。1964年至1977年实行定点定额控制,前7年平均每人每月定额1.98元,共计预算46.15万元,超支15.64万元;后7年由县财政按实际逐年安排预算支出,实支98万元,平均每人每月为4.01元。1980年3月规定,在县人民医院门诊,由公费医疗单位签发医疗记帐单,挂号就诊。8月又规定公费记帐单凭公费医疗证件挂号领取,就诊后集中管理,医疗费向县医管会结报,年终平均每人定额48.08元,比上几年略减。1981年改为:定额到单位,核算到人,节约留用办法,包括门诊、住院、转院医药费的定额:县区级每人40元,其他单位30元,年终节余50%奖给个人,50%留单位调剂,退休人员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仍按原规定办理。1984年8月起又改为:门诊每人全年定额50元,年初发25元给享受公费人员作医药费底垫,再凭医院收款单及处方向单位报销医药费的50%,超过50元规定部分按工龄计算,10年内报销80%,11—20年报销90%,21—30报销95%.31年以上包括退休退职人员,超过定额在50元内全报,总额100元以上报95%;离休干部,因公负伤人员全报。截止1986年7年中,干部年龄老化,药费涨价,不正之风以及浪费等因素,实支292.5万元,平均每人每月为6.52元,超过预算定额4.33元的50%。1986年末享受公费医疗有6479人,比1953年增加3.2倍。1953年至1986年公费医疗费支出总计526.59万元。
  第二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8年(含象山)社会集团购买额上升为297万元,市场商品供应日益紧张。1959年7月,县人民委员会遵照中共中央“大力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在群众中解释当前经济情况的紧急指示”精神,制订10项措施,其中:压缩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指标.3季度为25—40%,4委度为20%,业务费3—4季度紧缩12—25%,节约公用经费25万元,停止一切修建,四个月内不准购买家具,腾出商品供应市场。1960年节约指标24万元,从预算拨款中按比例扣减。1961年专控公用经费,按上年实支数压40—50%,企业管理费节减30—40%,共指标75万元(行政事业15万元,企业51万元,农村公社9万元)。1962年县区21个单位指标50.4万元(内区社28万元);县委、县人委又规定专控支出,在上年实支数再压15—20%,机关经费降低8%,今后三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许购买办公桌椅、公文橱、棕棚等家具和收音机、打字机、自行车、照相机等非生产性设备,新建单位所需家具由县统一调剂解决。5月起实行“凭购物证,限额供应”,各单位由财政局核定年度购买(限于县内)最高限额,商业局核发购物证;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发证)由主管部门按县下达指标控制。1963年对“专控”商品规定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1962年至1964年公务费支出为18.6万元、16.2万元、13万元,各比上年下降为12.9%、19.8%。1966年取消发证限额控制,除沙发等八种高级消费品禁购,自行车等列举商品实行计划控制管理。文革期间控管制度放松。1973年2月县革委会转发省革委会通知,重申有关规定,属县审批的专控商品,授权财政局办理。1978年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管理办法。1981年规定:小汽车、摩托车、大轿车、沙发、地毯、钢丝床、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照相机和放大机、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位200元以上),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单位200元以上),复印机等16种商品报省“控办”审批。电唱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多用机、家具、公文包、呢绒及其制品,绸缎及其制品、化纤布及其制品,毛线及其制品、毛毯、毛巾被、高级针织品、卷烟、各种酒等16种由县审批。1984年专控商品缩减为14种,除小汽车、大轿车、录像机、空调器报省审批外,余10种下放县审批。
  专控实绩数不包括省统扣部分,1985年—1986年包括小轿车在内,如下:
  第三节 冻结银行存款
  解放后为平衡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缓和市场物资供需紧张,曾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四次:
  第一次,1950年实行中央财政统收统支决策,3月21日冻结省、地金库、并入中央金库。嗣后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台州财政经济委员会执行中央“边抗边援边建”的方针,于11月9日对所有机关、部队、公营企业的银行存款实行冻结。宁海县财政收支全部向上解领,未单独办理冻结。
  第二次,1960年和1961年,受“左”的错误影响,出现虚收实支,假平衡,真赤字,使国家财政处于极度困难的局面,宁海1960年县级财政收入(含象山)789.25万元,支出800.03万元,动用了上年结余63%计10.77万元。县委为贯彻中央、省委指标,于1960年12月23日,1962年4月20日连续冻结(1960、1961)两个年度全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共113.5万元,(内1960年32.7万元)其中地方财政历年预算内外结余包括人民公社投资、平调退赔、自筹资金为39.3万元;国营企业利润留成、附加工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其他资金14.3万元;党团工会费存款2.1万元;机关、团体、公房、医疗机构、中学代管等收支结余,差额预算单位的收支结余,行政事业单位办工厂收支结余15.6万元;基建单位预算结余专项资金和各项预算外资金存款8.2万元;其他各单位历年结余和包干结余等34万元。经过清理,审定误冻和批准解冻计108.1万元,1964年2月上交省库5.4万元。
  第三次,县人武部生产办公室根据1968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冻结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1967年底在银行的各项经费和专项资金,除未完工基建投资,企业流动资金,大修理基金,设备更新资金,农田水利、优扶救济和安置移民经费以外的年终结余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共冻结46.6万元,经批准解冻5.1万元,实冻41.5万元,即县属国营企业12.57万元,中央属企业10.43万元,行政事业单位6.4万元,工会存款12.1万元。1969年9月按照中央、省处理冻结存款的四条指示:(1)国营企业职工生活福利,以县市为单位70%上交,30%留企业;(2)企业主管部门不分生产资金和福利资金一律上交财政;(3)行政事业单位和党团工会组织的冻结资金,应全部上交财政;(4)属于县联社和主管部门集中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资金,以县市为单位上交财政30%,70%留下,并规定县分成50%。冻结存留款,归国营企业4.7万元;集中财政36.8万元,其中18.4万元上交中央省库。
  第四次,1976年为克服“四人帮”所造成的财政经济严重困难,县革委会贯彻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紧急通知》,对10月31日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各项经费和专项资金的银行存款(含预算外资金和县区以上所属集体企业的资金)除去计划内未完工程,基建拨款,企业流动资金,当年提取大修理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技术措施费,农田水利,优抚社教、知青经费,以及11—12两个月的人员经费外,按银行帐面额共冻结60.7万元,内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38.7万元,建筑安装企业0.2万元,行政事业及其他14.3万元,集体所有制及其主管部门7.5万元。1978年4月清理结束,批准解冻3.1万元,上交省库53.8万元,留县财政3.8万元。
  1981年1月遵照国务院“关于控制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控制1980年底在银行的存款按帐面数141万元,经过清理,除购买国库券外,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解控。
  第四节 查抄财物处理
  1966年“5·16”通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大肆非法抄家,所得金银财物散落在“造反派”手中。9月6日中共宁海县委通知各区镇、公社党委将所查抄财物应统一收缴送当地税务所登记保管,听候处理。包括香山洪家庵的铜钟卖与宁波畜产废公司的1.049.34元价款,上交财政。年底县财政局接管上交的金银财宝,会同县人民银行折算计人民币38314.14元。
  1970年初,查抄数累计为38845.43元。同年3月19日县革命委员会,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设立查抄财物处理办公室,10月起在大里公社进行查抄财物处理落实工作试点,又派员到古渡、深圳公社,城关东镇大队调查。一是抄家面大、四处地方占总户数为8.3%、8%、6.4%和9%,超过原估计2%的面;二是情况复什,普遍存在财物失缺和损坏,有的被贪污盗窃,少数大队有问题的干部情绪对立,也有部分被抄家户,借机以少报多,致清理工作受阻不前,1978年仍有金额31053.18元。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策明确,思想统一,198年降至604.2元,1985年全部清退毕。
  第五节 清理小金库
  1952年清理一次。1964年2月22日县人委通知各机关单位清理“小家当”,从1961年1月省颁发财政纪律12条以后算起,如连惯性违反,不受此限。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取非法手段,侵占国家收入,冒领国家资金,化大公为小公,以及弄虚作假,逃避管理和进行非法筹募摊派的资金和实物。企业单位于2月28日清毕,全县机关于3月6日清理结束,县人委向省委、省人委报告:29个县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小家当的12个单位共金额16238.52元、粮票1464.25斤,已用去8739.38元,尚有7499.14元;财政局将退赔残值收回的4018.62元存秘书股作退赔遗留问题安排,已用去800元,房管会将未处理退赔款517.05元长期存放,商业局经张县长批准于1961年12月底截留商业登记费422.6元,用于购买打字机一台,税务局将1962年春举办的社会主义集训班,结余学习费377.8元,用于区所购买电话机等306.17元,工交局于1961年4季度截留应上交航运管理费共2549.46元,用于安排工业四项费用,防疫站247.22元、水产局2070.53元、公安局1856.88元,都是一些应冲减支出的款项而未冲减,防疫站已用68.89元,水产局用去977.78元;服务总店积存粮票801斤,医药公司积存粮票663.25斤,都是按规定不应收取粮票的冷饮和八珍糕;杨梅岭水库收回后岩村会计退赔270元存信用社,县人委办公室1960—1962年将原开办宁海旅社的利润2373元和各种会议费结余1535.35元,购买弹簧床、电扇、请客送礼。经过此次清理后,落实财政一本帐,全国一盘棋思想。
  第六节 公产管理
  一、公有土地 清代即有热心公益事业人士,捐田助学救济。民国31年4月止,除水东乡沦陷外,经教育科长陈熙光下乡筹募,48所中心小校,217所保国民学校累计学田40633亩,地1270亩,占全县可耕土地面积10%,缓解学校办公,教员薪给苦难,并废止学堂学费,学什等什捐。32年7月至33年3月进行清理土地公产,共有产田131514亩,地665亩又224丘,山17100亩,基屋64间又1座,设县财务委员会管理。34年改设公有产款管理委员会及乡镇财产保管委员管理。36年救济院田783亩。全县乡村学田除完粮及二五减租外,最高年收租谷达38653石。
  解放后,共有公田135100亩,占全县总田亩27.94%。1949年11月30日成立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童先林(县长)、应可宗(财粮科)、任正副主任,委员有詹步行、杨民奎(县工委)、褚洵(秘书科)、吴三春(民政科)、胡孝心(文教科)、熊正全(财粮科)、邓少英(粮食局))。1951年土改将公田112519亩,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保留公田22581亩,于1956年起转为国营农场与集体经营缴纳农业税。
  二、公房 1949年7月接收民国县政军机关房屋1765.19平方米。土改时没(征)收房屋,分配后留作公房为16534.73平方米,均经登记造册租给国营供销社等企事业单位或缺房居民户使用;农村没收地主多余房屋分配后留作公房(包括征收的宗祠庙宇)。1956年个人赠与国家的有293.39平方米(以上指建筑面积),1959年县财政局单独设公有房地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1965年经落实政策后仍被改造经租面积为28399平方米,1978年房管所划基建局管理。
  第七节 审计与监督
  民国时期称财政为“庶政之母”。财政交代为知事(县长)之必守制度,卸任县知事应造具接管历任及本任期间经管的国省县各款收支“四柱”清册,备文移交新任接管,每次移接交由省派黄岩县知事临场监盘,实行卸任、现任、监盘三面会算后签章。民国以来办理交代三次。
  第一次,民国12年9月王宝谦卸任,彭延庆接任,景崧监盘。一、存银9251.58元,其中:民国4年至11年抵补金,地丁罚金2556.81元,验注费、契税契纸1173.55元,屠宰税162.28元、屠宰税二厘公费3.53元,印花税130.57元,双喜印花税56.44元,牙当捐0.4元,司法收入549.35元,10年度囚粮盈余96.88元,欠解印纸工本74.25元,欠解民事书状挂号费87.2元,已收未贴娄某上诉讼费1.2元,短欠印花税16.16元,短交司法印纸16.16元。二、抵垫银7153元,主要项目垫解民国元年地丁罚金,民国2年至11年地丁,未划10年夏季故警恤金,11年春季丁戊祭经费,甲种水产学校12年3月经费,12年3月行政监狱暨兼诉讼费、行政司法费、监狱费、抵咨交现银元、垫12年份造串费与宋前任短交司法易刑金等。三、存垫相抵短交2098.6元,内除地方税册内长垫1306.15元,应补792.45元。
  地方税收支:民国9年8月14日至12年4月22日止、在库存款863.39元。主要有抵补金特捐,地方自治存款,地丁附捐返还余款,政府公报、浙江公报、道公报、内务公报、农商公报等费,吏治研究所经费、教育月刊费等项。共抵垫准备金、警察费、手枪价、教育公报费、禁烟费等共2169.53元。
  第二次,民国19年3月22日,省财政厅指令唐天森,将沈任及前各任交代赶紧详查结报,唐因刚上任,加以13年10月21日至19年3月13日六年中,县官更换八任,交代结算证据、案卷不全,卒于21年4月省派江恢阅监盘结案,有六任应补交银8122.46元,内黄懿范应补民国4年至12年的田赋3911.08元,当场解清。
  第三次,民国23年4月24日,李涵夫奉令盘算胡鼎仁及前各任交代,除胡任当年清补外,唐天森任及唐任接收李、黄等五任的文册底稿藏匿不交,各种征解案卷不全,交代一直办到民国26年6月,监盘由彭绍香换汤日新,先后上报省交代分册达34本,查出唐天森应补交国省县款银32074.55元。唐由省会公安局涉烟案并案押追。
  解放后,1953年建立起各级预决算单位,年终清理来往帐目与金库对帐工作制度,年度终进行互审评比。1961年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发布“加强财政纪律的规定”。1963年7~8两月,县人委清查职工借欠公款的违纪行为,对县级15个行政单位检查,除银行、财政、工交、民政外,11个单位借欠公款115人,在帐余额达4700余元,其中200元以上2人,百元以上7人,以水产局最严重借欠款面占80%以上共1053元,次为水利和公安借欠款面占50%以上;事业单位青珠农场职工借欠公款及应清理资金余额3.8万元之多;商业局所属服务总店借欠公款(流动资金)741元。通过清理区别情节订出计划,适当解决、分期归还。1974年县革委会重申,追回的贪污盗窃赃物以及一切罚没收入,一律限期上交财政。1982年6月规定公社依法没收的款物,从总额中提留30%,作办案专项费用开支。
  1980年县革委会组织力量,重点检查县工业局,对乱拉产品乱作价,擅自动用企业积累资金,擅自扩大基建面积、超支基建额度等进行处理纠正。1984年起财政审计由审计机构办理。财税局着重加强对干部守纪守法、依法执法检查,是年查处财税干部经济违纪金额2千余元,退赔1746元,行政处分2人。以后,接待人民信访48起,查处贪污受贿、挪用税款向企业借款等12起,违纪违法金额2.5万余元。1985年查处违纪干部4人,12月财税局制订“财税干部纪律三项规定”,开展自我检查和群众举报。1986年行政处分3人,2人受法律制裁。
  1986年4月至6月检查1984年至1985年农口资金:水利、水产、农业、林业、知青等单位的资金包括省地市补助478.9万元在内共847.6万元。两年支出795.2万元,其中水利、水产两系统下属36个单位移用资金24.73万元,购交通工具经商办企业,扩建管理机构和请客送礼等,处理:除扣抵预算拨款10.84万元,收回实物价款3.35万元,其余应收资金限期收回。
  附:检举函件、干部纪律
  闻查先逸:民国37年8月6日缑城镇民郑满上书省府.,称县税捐稽征所主任李芝源,贪污舞弊被人检举,闻经财政厅饬撤职查办,着金(品琅)县长监视,并派徐视察到县调查在案。惟金县长之派李芝源为主任,先有生财密约,勾结贪污,故命令到达后,密嘱李主任辞职离任,以免徐视察调查时真相毕露,果于徐视察莅宁前,李主任不办交代潜逃无踪。
  瓜田李下:民国38年2月25日,县参议会电县政府、省政府文:金县长任内经办绥靖经费,经县参议会县政检讨委员会与公正士绅组织审查委员会清理,有渎职贪污重大罪嫌;变卖绥靖稻谷,未经议价报标之合法手续,屠宰及营业两税带征绥靖经费无票照可用核对,又无各自卫中队官兵薪饷名册与到差日期登记簿,及擅设政工名义,有舞弊缺额挂名侵占全部绥靖经费及薪饷军粮之弊,伪造未经到差“戡乱”总干事张介夫(见总预备费支出凭证1号单据及“戡乱会”支出凭证19号单据),周局长一生(见总预备费支出凭证8、9、10、20、29、53、56单据),薛总附雄(见总预备费支出凭证2、24、59、71、78单据),朱中队长斌(见总预备费支出凭证36、60、70、73、77、79单据)等私章报销,并川旅出差及行动费预算均未列科目,费甚庞大,擅自动支各乡镇所收绥靖稻谷,不符实在,收多报少(附各乡镇征收绥靖经费稻谷案卷)。上述各点无非金前县长不惜种种手段,逞其舞弊图谋不正利益之所为,贪污之嫌,无可讳言。
  1985年县财税局制订财税干部纪律三项规定
  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入股或搭股分红,不得利用工作条件套购国家紧俏物资转手倒卖,买空卖空,为个人谋利益,不得参与家属、亲友所办企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二、不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实物,从严掌握开支标准,不准受聘或兼聘企业事业单位的任何职务,工作时间不准从事非本职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馈赠的奖金、礼券、实物,不准向企事业单位索取物品和压价买货,不准以“支帮促”为名接受企事业单位额外报酬和特殊照顾,不准利用职权任意发放财政资金和擅自减免税,不准向企事业索借公款,不准庇护家属亲友偷税漏税。
  三、财税干部一般不随企业单位赴外县联系工作及其他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应由局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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