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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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7
页数: 13
页码: 4-16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宁海县从清代至1986年的财政收入变迁。清代以钱粮和盐课为主,同治后增加厘金。民国时期,税收名目繁多,包括田赋、契税、盐税、厘金等,并多次改革,但战乱导致收入大幅波动。解放后,宁海县的财政收入逐渐纳入国家财政体系,工商税、农业税等成为主要收入来源。1950年代至1980年代,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经济发展,宁海县的财政收入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增长和波动,企业收入、工商税占比逐渐上升,农业税占比下降。19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宁海县的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税种也更加丰富。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财政 财政收入

内容

历代县财政收入以钱粮为主,次为盐课,清同治起增加厘金,仅次于钱粮。
  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全县钱粮收入银28645.8两,解布政司银23032.63两,解道漕银2810.52两。存留坐支银2802.65两。宣统二年(1910)地丁正、耗、杂3项实征银13701两,上解银9733两,留县银3968两;漕米实征2213石,折银2424.8两上解。另有契税、牙税、牛税等收入,除留用考生考费外,定额上解。
  民国起,全县田赋、契税、盐、厘等正税由各征税机关征解中央、省库。留县使用仅田赋地丁附加7157元,抵补金附加3433元,征收公费644元;县警费,从店铺捐等年收4369元充支。民国16年(1927)起县公产收入由地方绅士自由经理,改设公有产款财务管理委员会经收。地方什捐应需而起。23年度县财政收入来源有6项:(1)各项税捐有:保卫户捐、店屋捐、车照捐、住屋捐、警捐、戏捐、轮船捐、宿店捐、柴炭商认捐、筵席捐、广告捐、猪羊商捐、典商捐、置产捐、港捐、糯谷商捐、殷户特捐、公墙捐等19种占总收入62.24%;(2)田赋附加:上下期特捐、自治附捐、治虫附捐、教育附捐和上期中学附捐8种,占总收入26.66%,(3)地方财产(教育田租息、救济院产息)收入,(4)地方事业(各学校学杂费)收入;(5)地方行政(契税、地方教育费、建筑手续费)收入,(6)省补助(党部、公安局、自治拨补和教育局补助)收入。民国26年收入7项:(1)各项捐税,共为21种,收入占总收入31.39%;(2)田赋附加占总收入16.03%,(3)地方事业增加小菜场租收入,(4)地方行政收入新增违警、度政、林政,其他建设等罚金和化学肥料另售商登记费收入;(5)各项补助收入占21.06%,(6)地方财产收入,(7)什项(省款征收公费、绅富慈善捐、人民捐助义教经费、区乡镇教育经费及保卫团费等),收入占25.79%。民国29年7月奉令划永丰、六鳌、琴江、蛟龙、龙山、双溪、海游、上叶、葛岙、悬赭、任邵、杨家、包家、梅家、石娄、珠溪、高吴等17乡镇归新建之三门县,双方协定:当年上期与以前交的田赋县附加税,8月1日起由三门代征解宁海;捐税照当年编查册所列全数之半分划,7月底前县征收超半数以上之数解三门,8月1日起三门征起超半数以上之数汇宁海,以前旧欠征起数划解宁海。是年,田赋附加收入只占6.76%,省补助增加占48.38%。民国30年始有田赋分配,占总收入33.2%。民国31年省补助停止,收入分9项:(1)自治税课:房捐4.31万元,警捐4.31万元,屠宰税11.8万元,营业牌照税5.4万元,使用牌照税0.7万元、筵席及娱乐税1.2万元,山地收益捐8万元,自治捐17.24万元;(2)分配国税:田赋27.53万元、遗产税0.3万元,营业税18万元,印花税0.45万元;(3)国税附加收入;(4)征罚及赔偿:违警、禁烟、违令、度政等罚金收入;(5)规费:商业登记、车辆登记、度量衡检定、建筑许可证等行政规费和卫生院所诊疗费,县立中学学费等事业规费收入;(6)财产及权利:农林场产品销售0.2万元,公报销售0.42万元,学产租金7万元,救济院产业租金9.1万元,公款教育基金和救济院基金利息0.17万元,小菜场摊地、石港使用费0.16万元收入;(7)公有营业,有粮食、供销之盈余收入1万元;(8)农村电话等公有事业收入0.06万元;(9)其他收入104.15万元,含乡镇保事业收入100.75万元。民国32年增征“人民捐献与赠与”,增加商人、房主、地主积谷和县级公粮价款收入共232.25万元,占当年收入的25.32%。民国34年6月29日,日军入侵县城49天,县税收入大减,“人民捐献与赠与”占总收入44.93%,10月起停止县级公粮价款收入。民国30—34年,预算外的各种费捐名目繁多,如公债、军事行动费、应变费、飞机捐等,每年征募在500万元以上;还有常年募集之寒衣捐、劳军捐、动辄数十万元,各县客军过境之伙食津贴、柴米补助;献金献粮,被日军掠劫后的县城市容修复,善后等费达800万元之多,县民度日如年。民国35年,田赋收入来自强催历年旧欠,除分配国税收入外,增加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和县级公粮拨补,贫民习艺所和县银行等公有营业盈余,公有事业增加无线电台材料损耗收入,另增赊借收入一项,向中央、省银行借债1900万元解急,除500万元还省行外,欠债1400万元,以田赋抵押。民国36年,增加优待费收入6850万元(壮丁缓召证书费每丁收0.2万元,计征2400万元,另加中央补助每丁2万元计602万元和地主、房主,商人旧欠优待费);中央、省补助收入10693万元(田粮处经费补助,中央补39%计8325万元,省补11%计2348万元和其他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中增加县公粮旧欠21100.75石(谷),征起四成,留县50%,除归还动用上年优待谷和积谷1408.72石外,计收11248万元;警捐停征,减收14000万元,年终入不敷出50000万元,经省批准动售赋谷2000石弥补。民国37年预算收入比35年猛增78.9倍,内战需费,增征绥靖费17亿元,原列地方特产税,因县参议会人事纠纷未予立案,不予追认,致短收6亿元(折金园券200元)。民国38年增加自卫特捐,弥补绥靖费归省统筹后的不足,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3582.7倍,执行于当年6月告终。
  (预决算收入资料来源:民国24年省财政厅编印,25年12月25日出版《浙江财政月刊》预算专号,民国27年、28年省档案馆33—3—271卷1810页,民国29年省图书馆336892424/323912《30年浙江省各地方岁入岁出预算书提要》等。)
  解放后,1949年7~12月征收工商税、农业税、行政、司法等其它收入全数解省库,由省补助1.46万元。1950年收入解库:3月10日前解省库0.48万元;地方库1.92万元,11日起解华东库0.35万元,4月1日起全部解华东库。收入中清理解放初至是年6月止的“爱国特捐”米1413.5斤,缴获土匪米3261斤,没收漏海资敌米2047斤,从旧政府接收米270斤,谷4371斤和其他米等共计米17409斤,谷4527.5斤,折人民币(新)2335.31元。1952年县公产等3项收入2.82万元,其中处理敌产收入0.16万元,其他收入1.95万元(内清理小公家当交回米16686斤,什项收入米14301斤,每斤米折新人民币为0.1089元),支出不足,由省补助63.55万元。1953年编制县财政预决算。1956年划分预算内与预算外两条收入渠道。
  全额预算收入:1949年7月至1986年38年累计总收入40443.27万元,年平均递增15.12%。其中1979年至1986年收入为20493.74万元,占38年总收入的50.65%。1983年至1986年不列入地方收入全部上交中央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540.66万元,上交省建筑税57.4万元,保险公司、银行缴纳的营业税107.2万元,新华书店、粮食企业缴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40.52万元,共计745.78万元。
  各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工商税收60.17%,企业收入17.88%(内企业间比重,商业54.86%、工业20.57%、供销社17.16%、粮食3.13%、建材2.84%、交通1.37%,农林0.11%、其他※0.04%),农业税18.54%,盐税2.64%,其他收入(含契税)0.6%,公债款收入0.17%。1950年,农业税占85.84%,工商税占13.63%,至1986年,由于经济的发展,工商税占80.68%,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下降为7.91%;企业收入1950年只收0.05万元占0.02%,1986年达381.9万元占9.07%,年均递增28.19%。各时期收入变化如下:
  “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收入年递增131.6%,其中企业收入占0.01%,工商税收占27.91%,农业税占71.32%。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以下各个五年计划时间简称某五时期)。比恢复期收入年均增长58.46%,年递增4.84%。除1957年受上年“八一”台灾影响,重点税收土纸因缺料和农村群众闹事比上年减收15万元外,其余各年增长幅度较大。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所占比重分别为0.76%、43.06%、52.65%。
  “二五”时期(1958—1962年)收入年递增1.89%。前三年含象山,收入3935.1万元,年递增4.61%。1958年财政收入,12月分15日、25日、31日“放卫星”三次,共收20.03万元。1960年工商企业全部停业10—15天,支援大办农业,参加“双抢”、“三秋”,影响企业利润11.85万元,酒、饴糖、布、其他工业品等缺料,减少税利42.8万元;插秧机及木料调价减利31.5万元,开辟黄砂资源管理,增收16.26万元;工业下马、钢铁厂停办,物资变价计收入11.56万元。各项收入比重,企业收入占28.1%,工商税占31.24%,盐税占9.91%、农业税占28.56%。后二年收入中,企业收入占11.2%、工商税占47.38%、盐税占0.57%、农业税占39.04%,比“一五”时期后二年下降8.91%。
  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年递增11.22%,头年企业收入入库76.33万元,完成省指标的74.8%,高价商业利润仅收12.57万元,比上年减收36.46万元;农垦系统因上年四场亏37.6万元而停办3场,青珠农场转盈2万元;由于生产恢复发展,市场活跃,加强税收征管,收入接近省分配任务。第二年工业利润入库21.88万元,比上年增加2.1倍。
  “三五”时期(1966—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浩劫,工业收入除1966年外连续四年亏损计32.83万元。1967年农业税征起只占任务数的66.26%。全时期企业收入占9.08%、工商税占50.71%,盐税占0.9%,农业税占39.04%,其他收入占0.27%。年递增0.45%,比调整时期年均下降13.12%。
  “四五”时期(1971—1975年)收入,其中企业收入占20.39%,小钢铁、小煤窑、小矿山、小化肥“五小企业”五年亏损退库214.45万元,1971年除商业、建材、交通盈利106.21万元,冶金煤炭、农垦、森工、水产、粮食等企业亏损41.06万元,简易建筑费一次性摊销和化肥农药、石油降价等退库70万元、供销社亏损37.5万元,企业收入仅27.65万元,1972年企业收入转机,1973年增至285.61万元,以后二年有降有升;工商税占56.25%,农业税占19.9%,盐税占3.16%,其他收入占0.3%。年递增16.13%。比“三五”时期增长108.9%。
  “五五”时期(1976—1980年)收入比“四五”时期增长75%,年递增10.2%。其中:企业收入冲减1979年至1980年煤炭、水产、棉花三项补贴39.31万元;工商税支持社队企业发展,1978年起新办社队企业免税三年,1979年一年所得税减收30万元,工业性加工免税16.31万元,城镇街道企业下滑减收8.7万元,共少收55.01万元,盐税支持新办集体盐场减税退库14万元。
  “六五”时期(1981—1985年)收入,年递增11.9%,比“五五”时期上升55.14%。其中企业收入1981年至1982年开征国营企业资金占用费,计收入15.92万元,冲减1981年至1985年煤炭、棉花补贴和1985年粮油补差共187.48万元;工商税1983年起增牲畜交易税3.9万元,1984年起增车船使用税0.3万元,1985年起增城市建设维护税59.87万元和国营企业奖金税13.8万元;盐税采取奖励外销,1982年入库66.14万元创历史;其他收入1983年起增排污费收入2.94万元。
  1986年收入比“六五”时期年均收入上升66%,其中企业收入(含国营企业所得税)冲减化肥厂、水产企业等亏损78.3万元,只占总收入9.1%;工商税占总收入80.68%,除开征房产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主要是工业发展。上百万元收入的税种有城市建设维护税、产品税、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共达3361.63万元;盐税占1.54%,农业税占7.91%,其他收入占0.77%。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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