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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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6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4
页码: 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体制历史变迁,解放前财权集中中央,地方财政受限;民国年间多次改革但困难重重。解放后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后逐步改革为中央、省、县三级财政,1980年代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新体制,并建立乡(镇)财政。至1986年,乡镇财政全额预算收入增长,预算支出得到控制,实现年终结余。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财政 财政体制

内容

一、解放前 财权集中中央,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清承明制,全国财政由户部司之,省设布政使司管理全省租税征收和钱谷出纳,县署知县受命布政使司,掌征田粮、税银;俸给政费,悉依定制留县坐支,地方公益,由地方劝募,公产公款由地方绅士经理。光绪、宣统年间筹议立宪,成立清理财政局,划分国地收支范围,宣统元年(1909)颁《府厅县地方自治章程》,县自治财政之名始此。
  民国初至民国15年(1912—1926),财政部于元年、2年厘订《国家地方政费标准》与《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民国8年(1919)颁《县自治法》,规定财产收入、公共营业收入、县自治税、使用费及规费、过怠金等五项为县库收入,但县需政费仍仰省支给。田赋附加和地方杂捐所入,应付地方开支。民国16年国民政府颁《划分国家费与地方费暂行标准》。民国21年颁《预算法》。次年省政府制发“各县编制地方预算暂行办法”。宁海始据以预算编制,并经47次县政会议通过。民国23年奉令废除5种苛税杂捐,省给补助。民国24年颁《财政收支系统法》,财政分中央、省、县三级。民国30年6月第3次全国财政会议,财政改制为国家、地方两级,省级并为国家;县为地方一级,包括乡镇一切收支。县收入:中央分配国税,田赋一部分,营业税、印花税30%,遗产税25%,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房捐等五项自治税捐和警捐以及县公共营业收入。31年奉令财政实施自治新制。省停拨补助,乡镇经费纳入预算,县设财政整理委员会,整理税捐、公有产款;谋求财政自治,然限于财源,入不敷出,除举债外,向乡镇保民征收“捐献与赠与”。34年以“献赠”收入为主,临时需费,实行就地摊派。35年7月全国以“地方自治,奠定宪政基础”为宗旨,财政恢复三级。县收入,原有自治税捐外,国税分配比例增加,田赋、营业税50%,遗产税30%,契税100%。抗战胜利后,赖省补助。37年全县78%支出解决公教人员生活补助费,年终赤字6亿元(折金园券200元)。
  二、解放后 1949年7月全面接管旧政权财政,开征税收,征借公粮,供应驻县人民解放军。地方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按供给标准向省领支,收入全额解省。10月起政府系统人员供给向台州专署财政科报领,县委系统人员供给向地委行政科报领。1950年为战胜财政困难,稳定市场物价,支援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中央决定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52年划行政、司法罚没收入和县公产收入归县,支出分文教卫生、社会、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行政机关管理、政治业务、公安司法、检察、财务和预备等9项,收不足支,由省补助,称“半级”财政。1953年起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除工商业税、货物税、农业税等大宗收入全额上交中央外,将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固定资产变价、交回流动资金、县公产和其他收入归县。支出分经济建设、社会文教、行政管理、其他、总预备费5大类,为“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之始。1954年按照“划分税种、比例留成、支出包干”的体制,除原地方各税、县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外,增加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留成20%,工商业税、所得税为30%。次年增加农业税留成25%。1856年增加公债收入留成40%。1958年中央财权下放,中央、省属商业、粮食和林业收入下放到县,各项留成比例调整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公债款收入20%,企业收入地方工业、商业收入50%,林业企业收入20%,粮食企业收入45%,中央商业收入20%。1959年至1963年改为“总额分成、固定包干、超收提奖、一年一定”。5年中县分成比例分别为37.09%、32.27%、59.4%、48.62%、39.58%,其间省作三项补充规定:(一)对农村人民公社中属于国家的财政收支部分,实行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结余归社;(二)超收部分,不再按原定比例分成,仅按10%提奖;(三)1962年起屠宰税、交易税、房产税、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5项地方税和其他收入,划作地方固定收入,超收部分,省县各半。1964年至1970年仍执行“总额分成、超收提奖”的体制。1971年至1973年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体制。1974年至1977年实行“比例调度、固定留用、超收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结余留用”办法。前两年调度比例为63%,固定留成1.8%;后两年调度比例为55%,固定补助22万元。1978年至1979年改为“比例留成,增收分成”,以其他工商税全部归县为基础,核定1978年按支出指标数留成加增收分成,1979年比例分成为44%。1980年至1984年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称“分灶吃饭”的新体制。以1979年收支实绩为基础核定收、支、交三项包干数。宁海收入基础,1980年为792万元,1981年、1982年调整为781万元,1983年、1984年又调整为770万元;支出基数,1980年核定为844万元,1981年、1982年调整为840万元,1983年、1984年又调整为858万元。除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契税、盐税、其他工商税(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款滞纳和补税罚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县的固定收入外,不足基数的差额,由工商税、增值税调剂解决,调剂比例1980年为5.8%,1981年、1982年为6.6%,1983年、1984年为9.8%。在此期间,中央财政困难,向地方借款,1981年上交103.51万元,1982年上交50万元,1983年起改按分成收入的比例上交。1985年至1986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由于收支因素变动,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调剂分成比例调为18.4%,新开征的国营企事业奖金税、工资调节税54%留县;固定收入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和1986年增加的乡镇企业奖金税和房产税全额留县。
  1986年全县48个乡(镇)都建立了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并采用“预算收入,全额上交,预算支出,按月下拨,多收多支,少收少用,不挤不让,自求平衡,专项收入,全数返还,增收分成,年终结算”的办法。当年乡镇财政全额预算收入为1673.06万元,乡镇分成594.54万元,县补助265.34万元,预算支出819.49万元,年终结余40.39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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