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体制与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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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96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体制与财政收支
分类号: F812.7
页数: 35
页码: 1-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财政税务志的财政体制与财政收支,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预算资金和预算外收支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宁海县 地方财政 体制

内容

第一节 财政体制
  一、解放前 财权集中中央,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清承明制,全国财政由户部司之,省设布政使司管理全省租税征收和钱谷出纳,县署知县受命布政使司,掌征田粮、税银;俸给政费,悉依定制留县坐支,地方公益,由地方劝募,公产公款由地方绅士经理。光绪、宣统年间筹议立宪,成立清理财政局,划分国地收支范围,宣统元年(1909)颁《府厅县地方自治章程》,县自治财政之名始此。
  民国初至民国15年(1912—1926),财政部于元年、2年厘订《国家地方政费标准》与《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民国8年(1919)颁《县自治法》,规定财产收入、公共营业收入、县自治税、使用费及规费、过怠金等五项为县库收入,但县需政费仍仰省支给。田赋附加和地方杂捐所入,应付地方开支。民国16年国民政府颁《划分国家费与地方费暂行标准》。民国21年颁《预算法》。次年省政府制发“各县编制地方预算暂行办法”。宁海始据以预算编制,并经47次县政会议通过。民国23年奉令废除5种苛税杂捐,省给补助。民国24年颁《财政收支系统法》,财政分中央、省、县三级。民国30年6月第3次全国财政会议,财政改制为国家、地方两级,省级并为国家;县为地方一级,包括乡镇一切收支。县收入:中央分配国税,田赋一部分,营业税、印花税30%,遗产税25%,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房捐等五项自治税捐和警捐以及县公共营业收入。31年奉令财政实施自治新制。省停拨补助,乡镇经费纳入预算,县设财政整理委员会,整理税捐、公有产款;谋求财政自治,然限于财源,入不敷出,除举债外,向乡镇保民征收“捐献与赠与”。34年以“献赠”收入为主,临时需费,实行就地摊派。35年7月全国以“地方自治,奠定宪政基础”为宗旨,财政恢复三级。县收入,原有自治税捐外,国税分配比例增加,田赋、营业税50%,遗产税30%,契税100%。抗战胜利后,赖省补助。37年全县78%支出解决公教人员生活补助费,年终赤字6亿元(折金园券200元)。
  二、解放后 1949年7月全面接管旧政权财政,开征税收,征借公粮,供应驻县人民解放军。地方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按供给标准向省领支,收入全额解省。10月起政府系统人员供给向台州专署财政科报领,县委系统人员供给向地委行政科报领。1950年为战胜财政困难,稳定市场物价,支援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中央决定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1952年划行政、司法罚没收入和县公产收入归县,支出分文教卫生、社会、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行政机关管理、政治业务、公安司法、检察、财务和预备等9项,收不足支,由省补助,称“半级”财政。1953年起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除工商业税、货物税、农业税等大宗收入全额上交中央外,将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固定资产变价、交回流动资金、县公产和其他收入归县。支出分经济建设、社会文教、行政管理、其他、总预备费5大类,为“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体制之始。1954年按照“划分税种、比例留成、支出包干”的体制,除原地方各税、县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外,增加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留成20%,工商业税、所得税为30%。次年增加农业税留成25%。1856年增加公债收入留成40%。1958年中央财权下放,中央、省属商业、粮食和林业收入下放到县,各项留成比例调整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公债款收入20%,企业收入地方工业、商业收入50%,林业企业收入20%,粮食企业收入45%,中央商业收入20%。1959年至1963年改为“总额分成、固定包干、超收提奖、一年一定”。5年中县分成比例分别为37.09%、32.27%、59.4%、48.62%、39.58%,其间省作三项补充规定:(一)对农村人民公社中属于国家的财政收支部分,实行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结余归社;(二)超收部分,不再按原定比例分成,仅按10%提奖;(三)1962年起屠宰税、交易税、房产税、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5项地方税和其他收入,划作地方固定收入,超收部分,省县各半。1964年至1970年仍执行“总额分成、超收提奖”的体制。1971年至1973年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体制。1974年至1977年实行“比例调度、固定留用、超收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结余留用”办法。前两年调度比例为63%,固定留成1.8%;后两年调度比例为55%,固定补助22万元。1978年至1979年改为“比例留成,增收分成”,以其他工商税全部归县为基础,核定1978年按支出指标数留成加增收分成,1979年比例分成为44%。1980年至1984年财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称“分灶吃饭”的新体制。以1979年收支实绩为基础核定收、支、交三项包干数。宁海收入基础,1980年为792万元,1981年、1982年调整为781万元,1983年、1984年又调整为770万元;支出基数,1980年核定为844万元,1981年、1982年调整为840万元,1983年、1984年又调整为858万元。除企业收入、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契税、盐税、其他工商税(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款滞纳和补税罚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县的固定收入外,不足基数的差额,由工商税、增值税调剂解决,调剂比例1980年为5.8%,1981年、1982年为6.6%,1983年、1984年为9.8%。在此期间,中央财政困难,向地方借款,1981年上交103.51万元,1982年上交50万元,1983年起改按分成收入的比例上交。1985年至1986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由于收支因素变动,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调剂分成比例调为18.4%,新开征的国营企事业奖金税、工资调节税54%留县;固定收入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和1986年增加的乡镇企业奖金税和房产税全额留县。
  1986年全县48个乡(镇)都建立了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并采用“预算收入,全额上交,预算支出,按月下拨,多收多支,少收少用,不挤不让,自求平衡,专项收入,全数返还,增收分成,年终结算”的办法。当年乡镇财政全额预算收入为1673.06万元,乡镇分成594.54万元,县补助265.34万元,预算支出819.49万元,年终结余40.39万元。
  第二节 财政收入
  历代县财政收入以钱粮为主,次为盐课,清同治起增加厘金,仅次于钱粮。
  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全县钱粮收入银28645.8两,解布政司银23032.63两,解道漕银2810.52两。存留坐支银2802.65两。宣统二年(1910)地丁正、耗、杂3项实征银13701两,上解银9733两,留县银3968两;漕米实征2213石,折银2424.8两上解。另有契税、牙税、牛税等收入,除留用考生考费外,定额上解。
  民国起,全县田赋、契税、盐、厘等正税由各征税机关征解中央、省库。留县使用仅田赋地丁附加7157元,抵补金附加3433元,征收公费644元;县警费,从店铺捐等年收4369元充支。民国16年(1927)起县公产收入由地方绅士自由经理,改设公有产款财务管理委员会经收。地方什捐应需而起。23年度县财政收入来源有6项:(1)各项税捐有:保卫户捐、店屋捐、车照捐、住屋捐、警捐、戏捐、轮船捐、宿店捐、柴炭商认捐、筵席捐、广告捐、猪羊商捐、典商捐、置产捐、港捐、糯谷商捐、殷户特捐、公墙捐等19种占总收入62.24%;(2)田赋附加:上下期特捐、自治附捐、治虫附捐、教育附捐和上期中学附捐8种,占总收入26.66%,(3)地方财产(教育田租息、救济院产息)收入,(4)地方事业(各学校学杂费)收入;(5)地方行政(契税、地方教育费、建筑手续费)收入,(6)省补助(党部、公安局、自治拨补和教育局补助)收入。民国26年收入7项:(1)各项捐税,共为21种,收入占总收入31.39%;(2)田赋附加占总收入16.03%,(3)地方事业增加小菜场租收入,(4)地方行政收入新增违警、度政、林政,其他建设等罚金和化学肥料另售商登记费收入;(5)各项补助收入占21.06%,(6)地方财产收入,(7)什项(省款征收公费、绅富慈善捐、人民捐助义教经费、区乡镇教育经费及保卫团费等),收入占25.79%。民国29年7月奉令划永丰、六鳌、琴江、蛟龙、龙山、双溪、海游、上叶、葛岙、悬赭、任邵、杨家、包家、梅家、石娄、珠溪、高吴等17乡镇归新建之三门县,双方协定:当年上期与以前交的田赋县附加税,8月1日起由三门代征解宁海;捐税照当年编查册所列全数之半分划,7月底前县征收超半数以上之数解三门,8月1日起三门征起超半数以上之数汇宁海,以前旧欠征起数划解宁海。是年,田赋附加收入只占6.76%,省补助增加占48.38%。民国30年始有田赋分配,占总收入33.2%。民国31年省补助停止,收入分9项:(1)自治税课:房捐4.31万元,警捐4.31万元,屠宰税11.8万元,营业牌照税5.4万元,使用牌照税0.7万元、筵席及娱乐税1.2万元,山地收益捐8万元,自治捐17.24万元;(2)分配国税:田赋27.53万元、遗产税0.3万元,营业税18万元,印花税0.45万元;(3)国税附加收入;(4)征罚及赔偿:违警、禁烟、违令、度政等罚金收入;(5)规费:商业登记、车辆登记、度量衡检定、建筑许可证等行政规费和卫生院所诊疗费,县立中学学费等事业规费收入;(6)财产及权利:农林场产品销售0.2万元,公报销售0.42万元,学产租金7万元,救济院产业租金9.1万元,公款教育基金和救济院基金利息0.17万元,小菜场摊地、石港使用费0.16万元收入;(7)公有营业,有粮食、供销之盈余收入1万元;(8)农村电话等公有事业收入0.06万元;(9)其他收入104.15万元,含乡镇保事业收入100.75万元。民国32年增征“人民捐献与赠与”,增加商人、房主、地主积谷和县级公粮价款收入共232.25万元,占当年收入的25.32%。民国34年6月29日,日军入侵县城49天,县税收入大减,“人民捐献与赠与”占总收入44.93%,10月起停止县级公粮价款收入。民国30—34年,预算外的各种费捐名目繁多,如公债、军事行动费、应变费、飞机捐等,每年征募在500万元以上;还有常年募集之寒衣捐、劳军捐、动辄数十万元,各县客军过境之伙食津贴、柴米补助;献金献粮,被日军掠劫后的县城市容修复,善后等费达800万元之多,县民度日如年。民国35年,田赋收入来自强催历年旧欠,除分配国税收入外,增加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和县级公粮拨补,贫民习艺所和县银行等公有营业盈余,公有事业增加无线电台材料损耗收入,另增赊借收入一项,向中央、省银行借债1900万元解急,除500万元还省行外,欠债1400万元,以田赋抵押。民国36年,增加优待费收入6850万元(壮丁缓召证书费每丁收0.2万元,计征2400万元,另加中央补助每丁2万元计602万元和地主、房主,商人旧欠优待费);中央、省补助收入10693万元(田粮处经费补助,中央补39%计8325万元,省补11%计2348万元和其他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中增加县公粮旧欠21100.75石(谷),征起四成,留县50%,除归还动用上年优待谷和积谷1408.72石外,计收11248万元;警捐停征,减收14000万元,年终入不敷出50000万元,经省批准动售赋谷2000石弥补。民国37年预算收入比35年猛增78.9倍,内战需费,增征绥靖费17亿元,原列地方特产税,因县参议会人事纠纷未予立案,不予追认,致短收6亿元(折金园券200元)。民国38年增加自卫特捐,弥补绥靖费归省统筹后的不足,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3582.7倍,执行于当年6月告终。
  (预决算收入资料来源:民国24年省财政厅编印,25年12月25日出版《浙江财政月刊》预算专号,民国27年、28年省档案馆33—3—271卷1810页,民国29年省图书馆336892424/323912《30年浙江省各地方岁入岁出预算书提要》等。)
  解放后,1949年7~12月征收工商税、农业税、行政、司法等其它收入全数解省库,由省补助1.46万元。1950年收入解库:3月10日前解省库0.48万元;地方库1.92万元,11日起解华东库0.35万元,4月1日起全部解华东库。收入中清理解放初至是年6月止的“爱国特捐”米1413.5斤,缴获土匪米3261斤,没收漏海资敌米2047斤,从旧政府接收米270斤,谷4371斤和其他米等共计米17409斤,谷4527.5斤,折人民币(新)2335.31元。1952年县公产等3项收入2.82万元,其中处理敌产收入0.16万元,其他收入1.95万元(内清理小公家当交回米16686斤,什项收入米14301斤,每斤米折新人民币为0.1089元),支出不足,由省补助63.55万元。1953年编制县财政预决算。1956年划分预算内与预算外两条收入渠道。
  全额预算收入:1949年7月至1986年38年累计总收入40443.27万元,年平均递增15.12%。其中1979年至1986年收入为20493.74万元,占38年总收入的50.65%。1983年至1986年不列入地方收入全部上交中央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540.66万元,上交省建筑税57.4万元,保险公司、银行缴纳的营业税107.2万元,新华书店、粮食企业缴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40.52万元,共计745.78万元。
  各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工商税收60.17%,企业收入17.88%(内企业间比重,商业54.86%、工业20.57%、供销社17.16%、粮食3.13%、建材2.84%、交通1.37%,农林0.11%、其他※0.04%),农业税18.54%,盐税2.64%,其他收入(含契税)0.6%,公债款收入0.17%。1950年,农业税占85.84%,工商税占13.63%,至1986年,由于经济的发展,工商税占80.68%,农业税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下降为7.91%;企业收入1950年只收0.05万元占0.02%,1986年达381.9万元占9.07%,年均递增28.19%。各时期收入变化如下:
  “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收入年递增131.6%,其中企业收入占0.01%,工商税收占27.91%,农业税占71.32%。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以下各个五年计划时间简称某五时期)。比恢复期收入年均增长58.46%,年递增4.84%。除1957年受上年“八一”台灾影响,重点税收土纸因缺料和农村群众闹事比上年减收15万元外,其余各年增长幅度较大。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所占比重分别为0.76%、43.06%、52.65%。
  “二五”时期(1958—1962年)收入年递增1.89%。前三年含象山,收入3935.1万元,年递增4.61%。1958年财政收入,12月分15日、25日、31日“放卫星”三次,共收20.03万元。1960年工商企业全部停业10—15天,支援大办农业,参加“双抢”、“三秋”,影响企业利润11.85万元,酒、饴糖、布、其他工业品等缺料,减少税利42.8万元;插秧机及木料调价减利31.5万元,开辟黄砂资源管理,增收16.26万元;工业下马、钢铁厂停办,物资变价计收入11.56万元。各项收入比重,企业收入占28.1%,工商税占31.24%,盐税占9.91%、农业税占28.56%。后二年收入中,企业收入占11.2%、工商税占47.38%、盐税占0.57%、农业税占39.04%,比“一五”时期后二年下降8.91%。
  经济调整时期(1963—1965年),年递增11.22%,头年企业收入入库76.33万元,完成省指标的74.8%,高价商业利润仅收12.57万元,比上年减收36.46万元;农垦系统因上年四场亏37.6万元而停办3场,青珠农场转盈2万元;由于生产恢复发展,市场活跃,加强税收征管,收入接近省分配任务。第二年工业利润入库21.88万元,比上年增加2.1倍。
  “三五”时期(1966—1970年)受文化大革命浩劫,工业收入除1966年外连续四年亏损计32.83万元。1967年农业税征起只占任务数的66.26%。全时期企业收入占9.08%、工商税占50.71%,盐税占0.9%,农业税占39.04%,其他收入占0.27%。年递增0.45%,比调整时期年均下降13.12%。
  “四五”时期(1971—1975年)收入,其中企业收入占20.39%,小钢铁、小煤窑、小矿山、小化肥“五小企业”五年亏损退库214.45万元,1971年除商业、建材、交通盈利106.21万元,冶金煤炭、农垦、森工、水产、粮食等企业亏损41.06万元,简易建筑费一次性摊销和化肥农药、石油降价等退库70万元、供销社亏损37.5万元,企业收入仅27.65万元,1972年企业收入转机,1973年增至285.61万元,以后二年有降有升;工商税占56.25%,农业税占19.9%,盐税占3.16%,其他收入占0.3%。年递增16.13%。比“三五”时期增长108.9%。
  “五五”时期(1976—1980年)收入比“四五”时期增长75%,年递增10.2%。其中:企业收入冲减1979年至1980年煤炭、水产、棉花三项补贴39.31万元;工商税支持社队企业发展,1978年起新办社队企业免税三年,1979年一年所得税减收30万元,工业性加工免税16.31万元,城镇街道企业下滑减收8.7万元,共少收55.01万元,盐税支持新办集体盐场减税退库14万元。
  “六五”时期(1981—1985年)收入,年递增11.9%,比“五五”时期上升55.14%。其中企业收入1981年至1982年开征国营企业资金占用费,计收入15.92万元,冲减1981年至1985年煤炭、棉花补贴和1985年粮油补差共187.48万元;工商税1983年起增牲畜交易税3.9万元,1984年起增车船使用税0.3万元,1985年起增城市建设维护税59.87万元和国营企业奖金税13.8万元;盐税采取奖励外销,1982年入库66.14万元创历史;其他收入1983年起增排污费收入2.94万元。
  1986年收入比“六五”时期年均收入上升66%,其中企业收入(含国营企业所得税)冲减化肥厂、水产企业等亏损78.3万元,只占总收入9.1%;工商税占总收入80.68%,除开征房产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主要是工业发展。上百万元收入的税种有城市建设维护税、产品税、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共达3361.63万元;盐税占1.54%,农业税占7.91%,其他收入占0.77%。
  第三节 财政支出
  清承明制,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核定宁海县坐支银2802.651两。支出项目:典史以上官俸288.04两。内本府通判60两,知县(七品)45两,县丞(八品)和儒学之教谕、训导(八品)各40两,典史及长亭场大使各31.52两;文庙、圣祠、社稷山川坛、三坛神龙等祭祀128.74两;户役、蜡茶颜料、乡饮酒礼、府县学岁贡生旗匾花红等174.445两;战船民六料、马械123.53两;本府同知、知县衙门、长亭场、县丞衙门、典史衙门之皂隶、通判盐捕等224.40两;知县衙门之民壮、马快、驿马、铺司兵等1446.11两;用于均平夫、仵作、禁卒、门子、轿伞扇夫、渡夫、马夫以及库子、斗级等其他杂役489.62两;孤贫柴布口粮231两和囚粮28.56两。年实支银3134.45两。知县除官俸外,另发养廉费银700两,其中长亭场大使银200两。按额赴藩库请领。
  民国成立,列二等县,县政务费由省民政司、财政司核定月支银250元,县警费年支8376元。12年政务费增加为720元。18年升一等县,政务费月支银元为2000元;开办电话所、治虫所,建立苗圃、公厕、菜场共支费2390元,资金从置产捐、治虫附捐等收入解决。民国23年支出分经常与临时两门类。支出项目有(1)县党务费、自治费占10.66%;(2)公安费(公安局和四个派出所)、保卫费(总团部、基干队、常备队装备和全国性临时支出)共占52.54%;(3)教育文化费(教育局、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各种教委和各项教育)占23.11%;(4)财务费(支付保卫户捐等13种税捐公费)占5.4%;(5)建设费(支付治虫、无线电收音、合作事业、检定所、农场和建设委员会等)占4%;(6)救恤费(救济院、孤贫口粮、育婴所、施医所、掩埋所等)占2.5%;余为杂项支出(讲演所津贴、卫生经费等)。民国26年经常门类支出分:(1)党务费(直属区党部)0.36万元;(2)行政费2.41万元(每月由省拨款1600元,警费补助127.6元、教育费补助282元合计如上数);(3)自治费1.25万元(内乡镇公所经费0.71万元、保长办公处经费0.5万元、乡镇长训练费、人事登记表册印刷、户口表贴添补等费0.04万元);(4)公安费1.03万元;(5)保卫费1.79万元(保安警察队经费1.54万元、防空监视哨、保甲侦探情报组和保警服装等费0.25万元);(6)财务费0.67万元(含财务委员会、田赋征收处、契税征收处、杂税征收处、其他征收等经费和县金库、整理赋税经费);(7)教育文化费6.17万元(内学校教育2.58万元、社会教育0.38万元、各项教育788元、区乡镇教育2.12万元);(8)卫生费330元(清道费312元,卫生运动费18元);(9)建设费0.21万元(农林经费776元、合作事业484元、水利费100元、公共工程费212元、工商经费457元,植树费60元);(10)救恤费0.41万元(救济院4053元、积谷仓50元);(11)杂项支出452元(孙总理诞辰纪念费120元、国术员薪300元,先贤祭费32元);(12)总预备费0.16万元。临时门1.2万元:(1)自治费0.46万元(保甲巡回督员经费4440元,自治保甲职员抚恤200元);(2)公安费0.14万元(长警办理违警案件赏金336元,出差川旅费600元,拘留犯饭金240元,长警破获盗案赏金48元、刑事犯解送及口粮费156元,违警罚金联单印寄费10元,施放火炮火药12元);(3)社会军训费0.6万元。民国28年改为二等县。行政费核支3.37万元。民国29年划归三门县之17乡镇应支的各项经费等,7月起由该县自理。民国31年岁出经常门常时部分列支项目:(1)行政支出包括县政府所属30.1万元,县参议会及其主管0.47万元,乡镇民代表大会0.18万元,地方行政训练所2.4万元,礼俗费0.18万元,青年服务队0.98万元,户政和县动员委员会经费1.41万元)占15.6%;(2)教育及文化支出占8.5%;(3)经济及建设支出占2.8%;(4)卫生及治疗支出(卫生院及所属3.22万元,卫生事业费0.82万元)占1.7%;(5)社会及救济支出(社会福利4.28万元、民众组织义民救济0.74万元)占2.1%;(6)保安支出分国民兵团、新兵招待所、警察局及所属防空和情报组之费等占13.88%;(7)财务支出占1.7%;(8)公务员退休及抚恤0.1万元;(9)信托管理支出占1%;(10)其他支出分新闻检查费、军民合作站指导处,新生活运动促进会、县行政会议经费、县政公报印刷费、民众团体补助等占0.8%;(11)乡镇保事业费占44%;(12)特别事业费占1.4%;(13)政权行使支出(解省党务费)占1%;预备金占4.7%。经常门临时部份0.58万元(用于县参议会开办费0.04万元,桑州卫生院开办费0.2万元,宁海民报补助费0.17万元),32年岁出增加积谷费(包括仓谷整理、移运、积谷购储、修建仓房和管理委员会等)占1.7%;其他支出中增加区情报室经费、军事犯囚粮,田业仲裁会、党务宣传、征购粮食监察委员会等经费9.55万元,占1%;预备金增加战时特别预备金,占2.2%;临时门增加支出54.58万元:分物价管制费5.47万元,区署、县立简易师范学校、国民教育师资进修班、农业推广所、乡村电话管理处等开办费4万元、11.96万元、0.89万元、0.2万元、0.55万元,县府区署职员生活补助费31.41万元,占5.9%,其中生活补贴费占3.42%。34年实施紧缩办法:撤并机构,裁员减薪75万元;乡镇事业收入改列预算外;办人民捐献,以补支绌。增加县公粮支出一项占16.8%。35年岁出中,行政费占5.7%,公安保卫费占4.3%,教育及文化费占5.8%,卫生费占2.29%,经济及建设费占2.02%,财务费占1.2%,社会救济费占0.79%,债务支出(利息)占0.91%,公教人员生活补贴费占74.22%,还增加了试行修正户籍法草案费129.7万元,采访员公费12万元,以及教育馆、修志馆、童子军理监事会等项经费。36年新增加优待费6850万元,恢复乡镇事业费支出,教育及文化费提高占29.06%。37年岁出公教人员生活补贴占78.78%,计1786302万元。
  此外,预算外中绥靖费收入37年列支经常自卫队,碉堡及防卫工事建筑、了望哨、情报、组训、奖恤等费54236.6万元。
  解放初至1949年底,支出用人民币,以下称币(折新币)。发给工作人员夏季蚊帐、单制服计米6255斤,折币89元;冬季棉被、衣、帽、鞋、袜、子弹袋和小孩被服计米40220斤,折币886元,食米168154斤、柴草计米75638斤,共币5627元;办公用品,均用旧物品,如废旧票、单纸张反面使用。行政费占67.8%,文教卫生费占30.7%,其他(农林场、电话所)费占1.5%。
  经济恢复时期支出,农林水气事业费中.1951年99.07%的投资用于车岙港水利工程;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全部用于修建宁海至高枧公路费用;文教卫生费中,除助学金补助外,1952年增加扫盲费2万元开办农村农民速成识字班,拨款2.01万元建造县初级师范学校;行政管理费(县机关与乡镇)支出占39.84%;其他部门事业费包括1951年修建粮食仓库8.29万元、土地整理费0.2万元、1952年查田定产支出0.27万元,占10.4%;其他费用支出占8.3%,有1950年支援解放舟山支出0.89万元,土地改革费0.1万元。
  “一五”时期支出比“恢复”时期年均增加1.48倍。基本建设投资和城市建设维护占5.54%和0.19%;行政管理费比“恢复”时期少15.44%。在安排工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同时,占43.18%的资金用于文教卫生事业,1953年增加小学经费6.14万元、新建中学4个教室和县医院住院部一幢,每年教卫经费支出近50万元,1956年一年陆续增加支出65.25万元,占当年预算的37.7%。其中,17.59万元用于工资改革,13.23万元用于增加小学经费,3.79万元用于宁海剧场、有线广播、县报社等。“八一”台灾,发放救济款52.82万元。1957年基本建设投资支出14.24万元,比1953年增12.96倍。
  “二五”时期,用于大办钢铁96.72万元,支援人民公社扶贫337.5万元,处理“大跃进”的“一平二调”退赔83.7万元,三项共517.92万元,占总支出19%。1958年至1960年(含象山),基本建设投资占25.43%,计505.46万元。1958年一年支出196.25万元,内工业投资占59.91%,计117.57万元,用于宁海、长洋、石浦、陈山等7户钢铁厂计60.13万元,占工业投资的51.14%。1959年起压缩基本建设,支出比上年降29.77%,钢铁亏损130万元从企业收入中抵减。1960年贯彻缩短基本建设战线,钢铁下马,基建支出比1958年减少12.61%,农林水气事业支出1959年比1958年增加1.72倍,达131.4万元,除农田水利设施需费外,为大办农业和干部下放劳动,新办农场3所计8.59万元;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穷队:1959年159个资金103万元,1960年170个165万元。1961年至1962年两年,基建投资下降,只占4.92%;农林水气事业费占34.77%,比上三年(不含支援公社资金)上升14%;文教卫生科学占22.77%,比上三年上升1.82%;行政管理费比“一五”时期降低了8.84%;支援穷队69.5万元,“平调”退赔款,县财力不足,欠额报省拨补;1962年压缩城镇人口,实行精兵简政,精减企业部门人员527人,补助安置费3.9万元,于企业收入抵冲;事业、行政部门精简567人,补助安置费13万元列预算支出。
  “调整”时期各项支出比例为:基建投资占6.78%,文教科学卫生费占34.91%,抚恤及社会救济费占6.98%,行政管理费占15.83%,其他部门事业费占7.29%,城镇建设维护费占0.13%,知识青年下乡安置费占2.9%,其他支出占3.27%,农林水气费占17.98%,工交商业占2.93%。
  “三五”时期支出,1967年支出文革经费18.9万元,占当年决算支出的6.07%,1969年起增加科技三项费用占总支出0.46%;基建投资1966年支出12.22万元,次年翻一番,1968年比上年增加14.6%,1969年占预算25.5%,计118.7万元,建造地方国营铁矿、煤矿、电厂、农机厂投资76.34万元,1970年投资57.1万元,新办地方国营丝厂、棉织厂、砖瓦厂、水泥杆厂、电厂和扩大农机、动配等老厂。
  “四五”时期支出,比上期增长1.14倍。新增县办“五小”企业投资115.5万元;支援人民公社资金109万元,开发新产品等科技三项费用64.53万元,分别比上期增加9.48倍、6.59倍;基建投资1303.26万元,比上期增加3.64倍.用于新建地方国营糖厂150万元,胡陈港堵港工程440.5万元,围垦海涂125万元,新电厂增资50万元,长街变电所55万元,煤矿45.6万元,交通公路64.3万元等7个项目共930.4万元,占71.4%;还安排地方国营钢铁、化肥、橡胶、化工、棉织、自来水、丝、布等厂和电影院等项目投资142.1万元(内县预算外资金54万元),1971年基建支出317.2万元,超出计划,动用财政全部预备费和超收分成收入外,逆差41.95万元.在决算时由省核减任务,增拨补助解决。1974年会议多,出外参观多,印发资料多,非生产性支出增加4万元。1975年采取节减公用经费,至第四季度14个行政事业单位节减3万元。
  “五五”时期支出,比上期增加21.73%。基建投资(1976年起改由建设银行垂直管理,1980年止共支出1806.7万元,其中胡陈港水利工程预算576.1万元,力洋与长街变电所71.5万元,地方国营化肥厂、纺织厂、橡胶厂和自来水厂241.4万元,越溪大桥63.9万元,桥头胡至莲花公路49万元,围涂66万元);县自筹资金安排88.6万元,补充基建项目预算不足。行政管理费1979年起增发副食品补贴7万元。1976年起增加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占总支出的6.42%。1978年起商业简易建筑费列入预算。
  “六五”时期支出比上期增加7.89%。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占39.55%,比上期增加1.06倍,农林水利事业支出的比重比上期减少4.84%,支出金额反增52.4%,城镇建设维护费比上期增加21.52倍。本期新增上交中央财政款237.8万元,由于物价上涨,1985年起增加财政价格补贴共152.1万元。
  1986年支出额比上年增加23.69%,文教科学卫生事业支出占41.83%,其中教育事业支出782.6万元,内中学328.1万元,(在校学生达24806人,教员1054人;职业中学学生1432人,教员79人),小学列支287.6万元。卫生事业费198.9万元,年末病床671张,内县医院300张,、中医院30张,比1978年增加385张。行政管理费增加县区乡干部,比1978年的1087人增加491人。
  1949年7月至1986年共支出26484.57万元,其中用于:1953年至1986年农业事业费702.36万元,水利2791.24万元,林业364.79万元,水产事业费283.64万元;1958年至1986年支援农村合作资金831.41万元,1961年至1986年农垦事业84.57万元;1971年至1985年购买农渔机具294.6万元、农机经费114.6万元,1976年至1986年农村开荒经费566.2万元;1953年至1986年教育事业费6187.95万元,包括高等业余教育、师范经费、教师进修费等;卫生事业费1492.58万元,包括防治防疫,妇幼及保健,饮水改造等;1958年起广布电视费233.3万元,1966年起计划生育经费259.5万元。1981年至1986年购买国库券89.67万元。
  第四节 预算资金和预算外收支
  一、县预算资金 1949年7月至1986年共收入27175.69万元,年递增16.14%,占全额预算收入67.18%。内1979年至1986年收入14410.18万元,占共收入53%。资金来源:(1)按财政体制留成,(2)超收分成收入;(3)宁波地区财政局核定固定比例1974年至1975年分成收入;(4)省基本建设拨款;(5)省补助各项事业专款;(6)分成比例差额补助收入:(7)省地(市)追加支出预算补助款;(8)定额补助收入;(9)省级增收分成补助收入;(10)其他及一般补助收入;(11)地(市)级一般补助;(12)1958年至1960年预算外资金转入;(13)其他收入。
  二、预算外收支 1、资金来源:1956年、1957年、1961年至1986年共收入1585.57万元:(1)农业税附加(1956年征农林特产农业税附加;1957年增加农业税附加,分一类乡19个征6%,二类乡17个征5%,三类乡2个征4%,以后有调整)共证482.07万元;(2)渔业税分成79万元,(1956年起分成,1980年改全额留县);(3)企业折旧基金186.12万元(1972年起提留,1984年属县经济委员会企业划县经委);(4)工商税附加165.57万元(1957年城关镇营业税、所得税附加征3%,1958年全县统一为1%,1984年所得税附加停征,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附加改预算内);(5)县办“五小”企业留成450.35万元(1973年起提留,1984年改预算内);(6)盐税提成4.23万元(1978年起按盐税额提1%);(7)城市公用事业附加80.88万元(1979年起水电征8%);(8)其他收入61.24万元;(9)省地辅助76.11万元。
  2、资金支出共1551.2万元:(1)农林水气事业167.43万元;(2)工、交、商事业521.23万元;(3)县办“五小”企业及三项费用311.9万元;(4)城镇公用事业265.25万元;(5)社会文教事业197.99万元;(6)行政管理费26.33万元;(7)居民住宅迁移补助13.5万元;其他支出47.57万元。
  三、净上解国库
  全额财政收入,减除按体制留成和上级补助,列表如下:

知识出处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宁海县财政税务志》

本书是一部关于宁海财政税收史的详细记录,内容涵盖从古代到1986年的财政体制、收支、财务管理、债券、税收体制、各类税收(包括农业税、工商税、所得税、盐税等)、税收征收管理以及机构与人事等多个方面。全面展现了宁海财政税收的发展历程和变迁。此外,还附有田赋制度史料、人丁税役史料、工商税史料、古税文录、税源调查、税收统计资料以及财税学会等相关学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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