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仓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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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8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仓坨管理
分类号: F426.8
页数: 3
页码: 162-164
摘要: 本文详细介绍了宁海县民国时期和建国后关于盐业仓储管理的规定、要求以及实施细节,包括盐仓的设置、管理、盐的存入与出仓流程、盐的质量检定、仓耗与卤耗的处理、以及建国后仓储管理的改进和制度建立等方面。
关键词: 盐业 仓坨管理 宁海县

内容

民国时期 规定盐务机关应于盐场集中地点设置仓、坨。私人建造的仓坨,亦应由盐务机关加以管理。
  制盐人所制之盐,应予限定期间内,悉数缴存盐务机关指定之仓坨或其它适当地点。
  盐存入仓坨时,由盐务机关加以检定,不合规定者,得令制盐人改制或销毁。
  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月起,实行财政部修正公布的《储盐仓坨管理规则》,其要点如下:
  (一)储盐仓坨,应使清洁。并应有防闲透私及减除潮湿之设备。
  (二)仓坨所用衡器,应于每日开仓前,以砝码校准。
  (三)凡存入仓坨之盐斤,应按每次每户进盐凭证,或运盐单上所载数量,依次分堆堆存,加盖盐印或粘封条并标识之。
  (四)盐入仓坨存储,应按进盐凭证上所载盐数,核实验收,并将凭证号码、种类、数量、起运地点、运输方法、入仓日期、堆存仓堆号数,逐一登记。
  (五)存盐出仓,不论移运他处,或就地发售,应按运单或发售凭证,就堆存次序,依次核实验放,并将盐之种类、数量、地点、运输方法、出仓日期、原存仓堆号码,详细登记。
  (六)存储之盐,在每一仓坨内,应分批分堆。堆之大小,应适合掣放数量,俾可于短时期内,逐堆放清,立即清算仓耗。
  (七)存盐之卤耗,不得超过当地例定的数量。如超过,直接负责人应按当地最高盐价赔缴所亏数量。其涉及刑事者,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前项盐斤短少,如因不可抗力,报经盐务总局查明确实者,得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但直接负责人怠废职务,或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八)前条存盐亏短之数,在例定卤耗外,亏至5%以上者,该管长官对超过部份,与直接负责人连带赔偿外,并应由其直接上级机关议处。报盐务总局核夺。
  建国后 1963年4月起,实行浙江省轻工业厅《关于原盐收放储存管理的规定》。摘要如下:
  (一)原盐的管理,国营盐场由场组织职工管理,集体盐场应根据各场具体条件,采用以下两种不同的形式:
  (1)实行公收,进仓结帐。(仓溢、仓耗由国家负担)
  (2)实行公收,按放结帐。(仓溢、仓耗由生产单位负责)
  两种管理形式,都应建立产品管理小组,固定仓管人员,在当地盐业机构领导下,办理收盐、放盐及储存管理工作。
  (二)建立收放盐斤花码单、仓间帐、收放耗存月报表,请发盐价计算单和各项帐表、簿册的登记回报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帐表簿册,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三)从有利生产,便利群众出发,定点定仓,及时收盐。收盐时,由盐业干部、产品管理小组的仓管人员司秤,会同生产单位记码和评定盐质。应遵守下列事项:①认真校准衡器;②认真评定盐质,分等记码;③根据盐的潮湿程度,扣除水耗,按实除皮;④收盐完毕整理好盐堆,加盖盐印,然后关仓上锁;⑤随时扫集脚盐,另堆存储,适时处理;⑥收盐花码单当日结算,折净入帐。花码单上应详细记载:仓名堆号、交盐单位、收盐日期、司秤记码人员签字后,送主管单位审核,随时登记仓间帐。
  (四)盐斤秤放,由盐业干部执秤,产品管理小组出仓,提货人监秤计数。根据先陈后新原则,安排仓位。校准衡器。盐包出仓交接,应用筹码计数。提运单位在出仓时有权复秤。存盐应定期化验,商品合格、方许秤放。
  (五)护仓由产品管理小组负责。遵守下列事项:①管仓人员须常住管理室。②仓坨应定期检修。③经常检查仓坨安全,遇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应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发生险情,及时报告,组织人员突击抢救。如出现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报由基层盐业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查明原因,上报省局,按照仓盐逾耗及损失案件处理原则进行处理。④仓坨基经常保持平整坚实,排卤管道畅通。⑤仓坨工具,用毕洗净,妥善保管。
  (六)仓坨储盐收放原则上要做到:逐仓收、逐仓满、逐仓放、逐仓清。清仓清坨后,随时结算耗率,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进入八十年代,仓储设备有所改善。在仓储管理上,建立了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和按季互查的制度。互查内容,主要是:原盐有无污染,筑装是否整齐,磅秤、工具、仓库环境是否清洁卫生,仓内有无杂物混放等,实行评比奖惩。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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