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场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8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场产管理
分类号: F426.8
页数: 5
页码: 155-159
摘要: 本文全面而详细地介绍了宁海县从唐至清、民国时期,直至建国后,盐业生产、管理、政策以及盐民福利等方面的历史变迁。
关键词: 盐业 盐场管理 宁海县

内容

唐至清
  据《两浙盐法志》记载:“自唐乾元中(758—760),始立亭户。严煎煮之法,而灶乃尽隶于官。”元和中(806—820),盐灶编组保甲,立保伍连坐法,控制亭户制盐。
  北宋大观三年(1109),盐场既迁长亭,其地滩涂广袤,荡草丰盛。惟旧丁有限,乃增签沿海居民为灶丁,立灶籍于本县。官给牢盆(煎盐用锅盘),区划濒海草荡、滩涂给
  灶户,作为恒产,用以括泥取卤,樵采柴薪煎盐。灶丁专事煎盐办课,免除杂泛差役。贫困灶户如缺少粮食、耕牛、柴草,得予借盐本钱。许召三人作保,赴都盐仓监验印入簿,给予耕牛或本钱,依规定以盐折偿。官定牛值每千钱折盐二石,谓之“牛盐”。嗣后将灶丁作有秩序之编配,施行“结甲”之法。其法自三灶至十灶立为一甲,设“甲头”,为监督场灶的首领。而煎盐地什伍其民,使互相稽察。定每灶昼夜煎盐六盘,每盘三百斤,遇雨则停。又对灶丁实行“计丁输盐”办法,规定每丁办盐数量,称为“额盐”,缺额例须坐罪。此为宋时长亭场产管理主要办法,即后来衍生团灶之制。元代继之。明洪武十四年(1381),登记户籍时,盐民编入灶籍,户有灶丁。既经入册,则代代承袭,不许妄动。灶丁皆给滩场,授煮器,优免徭役,与前代无异。明初,宁海在籍灶丁为1379丁,后折实成丁增至2474丁。其中山灶丁535丁,深居山谷,不事煎盐,皆因明时役重丁轻,故避役就丁。洪武二十二年(1389),定长亭场灶丁岁办额盐六引(引重二百斤)。灶户虽经编组里甲,然煎盐亭场,散处海隅,管理亦非易事。故在前代结甲基础上,创立“聚团公煎”之制。明初,长亭内场始聚八团,外场附五小团。其办法是:灶丁分散制成咸卤,必须运至指定团灶公煎,产盐入官。按照自然区域,聚散灶于一团之内,起盖灶舍。四周围筑土墙或木栅,环团开沟,人不能越。设关置锁,兵卫森严,以杜私漏。
  清代灶户仍编里甲。丁荡有额,锅盘有数,盐斤有限。又置稽煎、稽卖等簿。对灶户严格控制,沿用聚团公煎法管理场产如故。迨晚清出现煮晒並用,团煎旧制,始逐渐废弛。
  民国时期
  (一)整理盐场,废煎改晒。
  长亭场零星散漫,不便管理,除东乡一小部份晒盐外,南乡均属煎盐,每年额产五万担。煎盐价昂,有碍行销。在全场未废盐转农以前,于民国廿六年(1937),着手整理,
  废煎改晒,抽签减灶。办法如下:
  (1)抑低盐价,由每担1.50元,减为1.15元。
  (2)煎、晒并行,定夏、秋改晒,春、冬煎制。
  (3)抽签减灶,原有灶65座,待建坦完成,第一步抽签减为30座,第二步一律废除。
  (4)规定晒坦面积为灰场面积的十分之一。无力筑坦者,由廒商投资,分期偿还。
  (二)取缔私坦野灶。
  廿六年六月,场公署派员会同税警队铲毁鸡公屿私灶6座,铁锅17只,灰溜36只,缸坦2格,晒板8块。
  (三)改进场产管理办法:
  (1)清查设备,装置团牌、灶牌、坦牌,详列姓名、坦(灶)号、面积、制盐特许证号码,以便稽查。
  (2)改革领证煎、晒制度,凡盐民开煎、开晒时,须向主管分局领取煎盐牌证,停煎时凭牌向归堆处缴盐。分局发牌证后,填造登记表。一份交税警队作巡查之根据。
  (3)竖立旗帜,划一工作时间。甲、每晨开晒或开煎由主管分局悬白旗为号;乙、每日停晒或熄煎时悬兰旗为号;丙、盐斤归堆时悬红、白旗为号;丁、放盐开始,悬兰、白旗为号。上项办法,使盐民工作同步,税警与场务工作人员查缉方便。
  (四)查产收放盐制度为加强场产管理,民国廿九年(1940),增设查产员19人,专责稽查产量工作。抗日战争期间,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查产收放盐制度:
  查产 以场务所为单位,划分查产区,配备查产员与盐警若干人,专责督产、查产;并负有指导,改善制盐方法、工具、设备之责。盐民制盐,无论煎、晒,均应向场务所报领牌证,查产员警每日定时巡查坦、灶,估计扫盐或熄火时间,实地检查估产,记入查产簿上。收盐进仓时必须核对,无故停制或交盐短少,由场务所责令盐民赔课。
  收盐 场务所根据天气及生产情况,决定扫盐时,悬挂红旗,查产员警下坦督扫检查。在盐进箩筐后,盖上查产印,即令挑交官仓。规定各产区进仓路线,盐警派布步哨监视。收盐完毕下旗之后,查产员、警应再下坦巡视一周,以杜私漏脚盐。遇天时异变,查产员警要立即出发,尽速布置工作,以便盐民抢收。估产和实收数量,当日核对、分析、查究少收原因,及时处理。
  放盐 场务所接到领盐人秤放税盐准单,随即通知盐警队派警到仓协助。如放船装散盐,盐警得先下船查明有无夹带私盐。税盐放讫,由秤放员在盐面上盖印,在运单上注明只数,以防夹私。领盐人持准单护运联送当地盐警队掣验无误,在护运联上盖验讫印后,方可启运。
  (五)战时盐工缓役及盐民福利设施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及行政院公布《战时国防军需工业及交通技术员工缓服兵役办法》。第九条规定,准许盐工和运盐夫役缓服兵役。原则如下:
  (一)凡各制盐场现有直接生产之盐工,如晒盐、煎盐、捞盐及从事采取卤水之工人,不问年龄及受雇之年月,以现有者为限,一律准予缓役。嗣后如须再增加直接生产盐工,应以年在36岁以上者,方准缓役,以重兵源。
  (二)凡运盐工人及运输制盐所用煤薪力夫、船工、挠夫与专制制盐、采卤所用物品之工人,凡年满36岁以上者,准予缓役。
  
  自民国二十八年(1939)起,长亭场公署按规定办理了盐工缓役工作。但盐民应接受军训,全场计1052人。
  民国后期,长亭盐场有盐民福利委员会之组织,举办盐民福利事业。计有:盐民子弟小学及盐民诊疗所,给盐民以减免费优待。其经费来源于销售价内盐民福利专项基金。诊疗所于1945年抗战胜利后迁象山,扩建为玉泉盐场盐民诊疗所。
  建国后
  六十年代,新建集体盐场场产管理,以当地公社为主,领导生产。县工交局、财税局各派专业干部驻场,办理产盐收购,质量检验,技术指导,仓储管理,放销出场,缉私护税以及免税食盐的监放等等。1971年长街盐业站成立,场产管理进一步加强。
  七十年代,着重解决两个盐场体制改革与稳定制盐劳力两大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关键问题。指导盐场建立与完善生产承包责任制,固定盐民承包期15年不变,从而使盐业生产得以稳定与发展。后来又经整顿组织,精兵简政,汰弱留强,优化劳动组合,使劳动生产率与盐民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
  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盐业部门场产工作重点,致力于盐业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以及全面质量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历经二十春秋,使宁海盐场面貌改观,产量增长,质量提高,主要来自国家给盐场技术措施经费的支持,与技措项目的实施;也是盐民群众在艰苦环境中奋发拚搏的结果。
  历年全县技措主要项目计有:
  (一)盐业机械与电气化装备;
  (二)结晶池垫底及苫盖黑色塑料薄膜的应用;
  (三)改善盐场水利设施;
  (四)改良保卤设备(地下卤池与石板卤池盖)。
  1985年10月,浙江省盐业局改革盐业技措资金投放办法,由无偿补助实行部分有偿支持,有偿部份约占国家投资总额的40%。其主要精神为:技措项目的建设,仍应根据自力更生为主和民办公助的原则进行。凡需国家支持的项目,按性质分为三类:
  (1)结晶池垫底与苫盖黑色塑膜,实行全部有偿支持,还款年限三年,每年按三分之一还款,期满按实际需要,由县、市重新拨款更新。
  (2)部份有偿支持的项目:地下卤池,石板卤池盖,电动及机动提卤泵、扬水机、压滩机、打花机、脱水机械、送水渠道,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7年。小仓坨、工具房、发电机组、纳排水闸、机埠修建等,最长还款期不超过十年,分年收回。
  (3)仍实行无偿补助的项目为:河道及水库驳石,高、低输电线路及变压器,码头、桥梁、道路、大型水闸,全场性大仓坨,吃水及其它生活设施等,原则上应在各县提取的三项费用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市、省协商,共同承担。
  如遇全省完成年计划低于80%的歉产年景,其部份有偿支持项目的还款,允许推迟一年。
  标准盐场建设,同样采用此办法。
  盐民福利设施 仅举办盐民困难户生活补助费及发放夏令暑药。1966年以前,费用来自盐民福利费专项基金,仍在销价内附征每吨0.40元。1966年8月,省轻工业厅
  决定并入仓储费用项下使用。“公社化”以后,盐民治病与农业社员同等待遇,享受合作医
  疗。后来两场企业积累增多,老年盐民办理退休,按工龄计算,发给一次性退休金。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