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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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78
颗粒名称: 第七章 管理
分类号: F426.8
页数: 15
页码: 153-167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宁海县盐业管理中的不同方面,包括制盐特许、计划管理、场产管理、盐警管理、仓坨管理、购销管理以及质量管理与标准化等重要环节。
关键词: 盐业 管理 宁海县

内容

第一节 制盐特许
  中国盐业历来禁止民间私制。惟于官盐制造之许可,历代无明令之规定。民国三年(1914),政府始颁布《制盐特许条例》及《制盐特许条例施行细则》。将制造者分为五类,命其分别提出呈请书,核发许可证。长亭场公署于民国四年至六年,办理全场盐民申请制盐发证工作,经场知事及盐运使审查合格后,方予登记,由财财部盐务署核发《制盐特许证券》。后来在整理盐场,装置坦牌、灶牌时,命将制盐特许证号码标明,进行查验。盐民林焕安、赵桂树等四户,虽经领证设灶煎盐,但其地点与原案不符,产盐私漏。被场署吊销特许证券,铲除煎灶。
  民国二十年(1931)三月,制定新盐法,凡七章三十九条。是年五月,经国民议会讨论通过,由国民政府公布。盐法第二章场产规定:凡制盐非经政府之许可,不得采取。产盐之场区及每年产盐之产额,政府得以全国产销状况限定之。凡产少质劣,成本过高,或过于零星散漫之盐场,政府认为不适当者得裁并之。新盐法未付诸实施。长亭场因产区零星散漫,本高质劣,管理不便,民国二十四年(1935),两浙盐运使核定为裁废盐场(两浙共裁12个场)。后因改盐转农,资金匮乏,缓办。
  民国三十一年八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食盐专卖条例》及《制盐许可规则》,规定制盐人必须向政府申请,经审查许可发证,方可采制。产制应以便于管理暨符合经济生产条件为第一要则。
  三十五年十月,财政部盐政总局令知,今后开辟坦、板、漏、灶、坎等必须事先呈准,如有故违,应立即铲除。抗战期间为求增产,先行开辟的,由各区查明是否合乎经济条件,分别准予补办申请许可手续,或予铲除。长亭场于战时扩建的部分坦、灶,未曾补办手续,因待全场统一裁废转农。
  三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国民政府公布《盐政条例》,第三章产制,有关制盐许可的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盐非经财政部之许可,不得采制。
  第十四条 制盐人非有正当理由经许可者,不得停业或歇业。
  制盐人在许可年限内,经命令全部或局部歇业者,得酌给补偿金。
  第十五条 产盐之区域及每年产盐之数量,由财政部依全国产销状况核定之。
  第十六条 盐政机关应依前条核定各区产量,斟酌各盐场及各制盐人之生产能力,成本及运输情形,分别规定其应产之数量。
  第十七条 盐政机关为改良生产,经财政部之许可,得令制盐人集体经营。
  第十八条 供制盐用的水源、火源,及直接供制盐用之重要设备或器材,必要时得由盐政机关登记或管理之。
  建国后 法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盐非经人民政府许可,不得采取。
  1950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告:旧政府所发制盐许可证宣布无效。重新办理申请制盐许可证,未经准许制盐者,以私盐论处。宁海县境老盐场,计划裁废,不再办理制盐申请手续。
  五十年代末,“大跃进”期间,盐场新建与复晒,由县盐务局规划,报经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同意,即可动工。对制盐许可管理放宽审批手续。队办小盐场一哄而上,但不久被制止,先后停办。
  六十年代以后,盐场裁废、复晒和新建,从严控制,必须根据经济条件和需要,逐级审查,报经省政府批准,而后执行。宁海1966年以后新建两个盐场,属集体所有制,均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手续申请,经省批准。
  八十年代,开展盐业区域规划,实行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新盐田,宁海县三门湾滩涂,被宁波市列为盐资源开发区之一。
  第二节 计划管理
  盐的生产、分配与运销,自民国以来实行计划管理,调节产需,分区平衡。
  民国前期,长亭场产、销计划,例项于年终参加两浙盐运使召开的会议,根据存盐及供求情况,由运使平衡决定次年的生产计划。场公署按下达的产额和各产区生产能力,分配落实生产任务,由各分支局(后称场务所)监督盐民产制。其产品分配行销天台县及宁海南半县,由商贩认额配销,较为宽松。常由于气候制约,管理失措等原因,产盐丰歉悬殊,计划考成不严。
  抗日战争时期,沿海主要盐场失守,长亭场一度成为政府控制的重要产区之一。其产盐计划,由场公署按照生产能力提出建议产额,由台属分局审核报两浙盐务局综合平衡,核定产、购、运、销计划。历年多要求超额增产。外调计划为内地缺盐形势所迫,安排甚紧。同时建立较为健全的统计制度,长亭场署设有专责统计员,其产运实绩数据,须每日用自备专用无线电台电报省局,并执行按旬、按月表报制度。考核较严。
  建国后,计划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原盐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类商品,归口轻工业部统一分配。宁海产盐由县盐业公司统购统销。其购销运储等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计划管理轨道。
  五十年代前期,省内原盐供过于求,依照以销定产的方针,实行限产,不提增产发展计划。六十年代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盐的供需发生急剧变化,产不敷销的矛盾,日益尖税。产盐执行指令性计划,具有严肃性。向由行政部门下达,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在五十年代“大跃进”期间,计划数分必成、期成两本帐。一度出现计划层层加码,指标步步拔高,制造了假、大、空的数字,脱离实际。七十年代后期,宁海原盐产量计划数稳定在4000吨/年,质量指标则要求年年提高。按季分月下达计划至基层生产单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超计划者给予多种奖励,考成颇严。出场与销售,则按省、市业务部门下达计划执行。近年来,认真贯彻统计规章制度,计划管理的基础得到加强。
  第三节 场产管理
  唐至清
  据《两浙盐法志》记载:“自唐乾元中(758—760),始立亭户。严煎煮之法,而灶乃尽隶于官。”元和中(806—820),盐灶编组保甲,立保伍连坐法,控制亭户制盐。
  北宋大观三年(1109),盐场既迁长亭,其地滩涂广袤,荡草丰盛。惟旧丁有限,乃增签沿海居民为灶丁,立灶籍于本县。官给牢盆(煎盐用锅盘),区划濒海草荡、滩涂给
  灶户,作为恒产,用以括泥取卤,樵采柴薪煎盐。灶丁专事煎盐办课,免除杂泛差役。贫困灶户如缺少粮食、耕牛、柴草,得予借盐本钱。许召三人作保,赴都盐仓监验印入簿,给予耕牛或本钱,依规定以盐折偿。官定牛值每千钱折盐二石,谓之“牛盐”。嗣后将灶丁作有秩序之编配,施行“结甲”之法。其法自三灶至十灶立为一甲,设“甲头”,为监督场灶的首领。而煎盐地什伍其民,使互相稽察。定每灶昼夜煎盐六盘,每盘三百斤,遇雨则停。又对灶丁实行“计丁输盐”办法,规定每丁办盐数量,称为“额盐”,缺额例须坐罪。此为宋时长亭场产管理主要办法,即后来衍生团灶之制。元代继之。明洪武十四年(1381),登记户籍时,盐民编入灶籍,户有灶丁。既经入册,则代代承袭,不许妄动。灶丁皆给滩场,授煮器,优免徭役,与前代无异。明初,宁海在籍灶丁为1379丁,后折实成丁增至2474丁。其中山灶丁535丁,深居山谷,不事煎盐,皆因明时役重丁轻,故避役就丁。洪武二十二年(1389),定长亭场灶丁岁办额盐六引(引重二百斤)。灶户虽经编组里甲,然煎盐亭场,散处海隅,管理亦非易事。故在前代结甲基础上,创立“聚团公煎”之制。明初,长亭内场始聚八团,外场附五小团。其办法是:灶丁分散制成咸卤,必须运至指定团灶公煎,产盐入官。按照自然区域,聚散灶于一团之内,起盖灶舍。四周围筑土墙或木栅,环团开沟,人不能越。设关置锁,兵卫森严,以杜私漏。
  清代灶户仍编里甲。丁荡有额,锅盘有数,盐斤有限。又置稽煎、稽卖等簿。对灶户严格控制,沿用聚团公煎法管理场产如故。迨晚清出现煮晒並用,团煎旧制,始逐渐废弛。
  民国时期
  (一)整理盐场,废煎改晒。
  长亭场零星散漫,不便管理,除东乡一小部份晒盐外,南乡均属煎盐,每年额产五万担。煎盐价昂,有碍行销。在全场未废盐转农以前,于民国廿六年(1937),着手整理,
  废煎改晒,抽签减灶。办法如下:
  (1)抑低盐价,由每担1.50元,减为1.15元。
  (2)煎、晒并行,定夏、秋改晒,春、冬煎制。
  (3)抽签减灶,原有灶65座,待建坦完成,第一步抽签减为30座,第二步一律废除。
  (4)规定晒坦面积为灰场面积的十分之一。无力筑坦者,由廒商投资,分期偿还。
  (二)取缔私坦野灶。
  廿六年六月,场公署派员会同税警队铲毁鸡公屿私灶6座,铁锅17只,灰溜36只,缸坦2格,晒板8块。
  (三)改进场产管理办法:
  (1)清查设备,装置团牌、灶牌、坦牌,详列姓名、坦(灶)号、面积、制盐特许证号码,以便稽查。
  (2)改革领证煎、晒制度,凡盐民开煎、开晒时,须向主管分局领取煎盐牌证,停煎时凭牌向归堆处缴盐。分局发牌证后,填造登记表。一份交税警队作巡查之根据。
  (3)竖立旗帜,划一工作时间。甲、每晨开晒或开煎由主管分局悬白旗为号;乙、每日停晒或熄煎时悬兰旗为号;丙、盐斤归堆时悬红、白旗为号;丁、放盐开始,悬兰、白旗为号。上项办法,使盐民工作同步,税警与场务工作人员查缉方便。
  (四)查产收放盐制度为加强场产管理,民国廿九年(1940),增设查产员19人,专责稽查产量工作。抗日战争期间,建立了较为严密的查产收放盐制度:
  查产 以场务所为单位,划分查产区,配备查产员与盐警若干人,专责督产、查产;并负有指导,改善制盐方法、工具、设备之责。盐民制盐,无论煎、晒,均应向场务所报领牌证,查产员警每日定时巡查坦、灶,估计扫盐或熄火时间,实地检查估产,记入查产簿上。收盐进仓时必须核对,无故停制或交盐短少,由场务所责令盐民赔课。
  收盐 场务所根据天气及生产情况,决定扫盐时,悬挂红旗,查产员警下坦督扫检查。在盐进箩筐后,盖上查产印,即令挑交官仓。规定各产区进仓路线,盐警派布步哨监视。收盐完毕下旗之后,查产员、警应再下坦巡视一周,以杜私漏脚盐。遇天时异变,查产员警要立即出发,尽速布置工作,以便盐民抢收。估产和实收数量,当日核对、分析、查究少收原因,及时处理。
  放盐 场务所接到领盐人秤放税盐准单,随即通知盐警队派警到仓协助。如放船装散盐,盐警得先下船查明有无夹带私盐。税盐放讫,由秤放员在盐面上盖印,在运单上注明只数,以防夹私。领盐人持准单护运联送当地盐警队掣验无误,在护运联上盖验讫印后,方可启运。
  (五)战时盐工缓役及盐民福利设施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及行政院公布《战时国防军需工业及交通技术员工缓服兵役办法》。第九条规定,准许盐工和运盐夫役缓服兵役。原则如下:
  (一)凡各制盐场现有直接生产之盐工,如晒盐、煎盐、捞盐及从事采取卤水之工人,不问年龄及受雇之年月,以现有者为限,一律准予缓役。嗣后如须再增加直接生产盐工,应以年在36岁以上者,方准缓役,以重兵源。
  (二)凡运盐工人及运输制盐所用煤薪力夫、船工、挠夫与专制制盐、采卤所用物品之工人,凡年满36岁以上者,准予缓役。
  
  自民国二十八年(1939)起,长亭场公署按规定办理了盐工缓役工作。但盐民应接受军训,全场计1052人。
  民国后期,长亭盐场有盐民福利委员会之组织,举办盐民福利事业。计有:盐民子弟小学及盐民诊疗所,给盐民以减免费优待。其经费来源于销售价内盐民福利专项基金。诊疗所于1945年抗战胜利后迁象山,扩建为玉泉盐场盐民诊疗所。
  建国后
  六十年代,新建集体盐场场产管理,以当地公社为主,领导生产。县工交局、财税局各派专业干部驻场,办理产盐收购,质量检验,技术指导,仓储管理,放销出场,缉私护税以及免税食盐的监放等等。1971年长街盐业站成立,场产管理进一步加强。
  七十年代,着重解决两个盐场体制改革与稳定制盐劳力两大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关键问题。指导盐场建立与完善生产承包责任制,固定盐民承包期15年不变,从而使盐业生产得以稳定与发展。后来又经整顿组织,精兵简政,汰弱留强,优化劳动组合,使劳动生产率与盐民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
  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盐业部门场产工作重点,致力于盐业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以及全面质量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历经二十春秋,使宁海盐场面貌改观,产量增长,质量提高,主要来自国家给盐场技术措施经费的支持,与技措项目的实施;也是盐民群众在艰苦环境中奋发拚搏的结果。
  历年全县技措主要项目计有:
  (一)盐业机械与电气化装备;
  (二)结晶池垫底及苫盖黑色塑料薄膜的应用;
  (三)改善盐场水利设施;
  (四)改良保卤设备(地下卤池与石板卤池盖)。
  1985年10月,浙江省盐业局改革盐业技措资金投放办法,由无偿补助实行部分有偿支持,有偿部份约占国家投资总额的40%。其主要精神为:技措项目的建设,仍应根据自力更生为主和民办公助的原则进行。凡需国家支持的项目,按性质分为三类:
  (1)结晶池垫底与苫盖黑色塑膜,实行全部有偿支持,还款年限三年,每年按三分之一还款,期满按实际需要,由县、市重新拨款更新。
  (2)部份有偿支持的项目:地下卤池,石板卤池盖,电动及机动提卤泵、扬水机、压滩机、打花机、脱水机械、送水渠道,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7年。小仓坨、工具房、发电机组、纳排水闸、机埠修建等,最长还款期不超过十年,分年收回。
  (3)仍实行无偿补助的项目为:河道及水库驳石,高、低输电线路及变压器,码头、桥梁、道路、大型水闸,全场性大仓坨,吃水及其它生活设施等,原则上应在各县提取的三项费用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县、市、省协商,共同承担。
  如遇全省完成年计划低于80%的歉产年景,其部份有偿支持项目的还款,允许推迟一年。
  标准盐场建设,同样采用此办法。
  盐民福利设施 仅举办盐民困难户生活补助费及发放夏令暑药。1966年以前,费用来自盐民福利费专项基金,仍在销价内附征每吨0.40元。1966年8月,省轻工业厅
  决定并入仓储费用项下使用。“公社化”以后,盐民治病与农业社员同等待遇,享受合作医
  疗。后来两场企业积累增多,老年盐民办理退休,按工龄计算,发给一次性退休金。
  第四节 盐警管理
  管理体制
  民国时期,在未取消专商引岸制度以前,盐警分官办与民办。民国七年,商巡收归缉私统领部管辖。但不久销岸堵缉邻私之责,政府又委诸专商自募巡警,缉私保销。宁海北半县原属宁波引商包课销区,在黄墩派驻商办盐警一分队,归宁属引盐公所盐警局管辖。宁海南半县及长亭场区,驻有官办盐警队(后改称税警队),其管理体制,交替使用营队制或分区制。抗日战争爆发前,分区防缉,宁海属第六区,设第一分区部于建康塘,管辖县境内驻警。战后改为第五区管辖,按定章,盐警队兼受长亭盐场公署节制监督,考核缉私功过,处理缉私案件,发放警员薪饷。场公署内设警务课(股)办理警务。
  服务规则
  民国三十四年(1945)起,实行盐政总局制订《盐警服务规则》20条。要点如下:
  第四条 盐警官警应严守纪律,注重风纪。
  第五条 盐警官警须具有忠勤廉洁,负责耐劳之服务精神。
  第六条 盐警受派驻机关主管员之监督指挥,执行下列任务:
  (1)查产监放;
  (2)查验巡缉;
  (3)押运护解;
  (4)保卫仓坨;
  (5)警卫及其它。
  第七条 盐警执行查产或缉私任务时,必须穿着制服,佩带符号肩章,及查产证或缉私证,查产任务完成后,并须在各滩灶所置之循环簿上签章,注明时日以备查考。
  第八条 盐警对所属防区以内所有井灶滩池板坦坎漏每日至少须巡查一周,旺产时并须昼夜分班巡查。
  第九条 盐警官警执行职务时,务须态度和平,手续严密,不得稍有傲慢疏忽。
  第十条 盐警官警不得经营盐业,并不得供私人之驱使作职务以外之事。
  第十一条 盐警官警不得接受制盐人、盐商、或运盐人夫之馈赠,或有金钱上之来往。
  第十二条 盐警官警不得有包庇走私,串通贿放或走私渔利,滥用职权,勒索苛扰,以及干予职务以外事项之行为。
  第十三条 盐警执行职务,非万不得已不得使用武器,如时机危迫必须使用时,仍应恪遵国民政府二十二年九月廿五日公布之警械使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奖惩办法
  民国时期,考核缉私官警功过,分别奖励惩戒,主要依据民国三年(1914)令颁《缉私官弁奖励惩戒条例》实施。适用于场知事(场长)。条例规定:“场知事失察所辖场灶者,初次降等,二次褫职。知情故纵,或因而得财物者,褫职依法治罪。”“盐务官弁失察所属兵警丁役制造、贩卖私盐者褫职。知情故纵,或因而得财物者,褫职依法治罪。”“缉私官弁于所辖境内有结伙十人以上,执持枪械与贩私盐人犯,而缉获不及半数,或不获首犯者,初次减俸、二次降等,三次褫职。”缉犯未获,而将私盐全数缉获者,得免其惩处。“盐务官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褫职依法治罪:(一)缉获之犯,纵令逃脱者;(二)缉获之盐侵占入己者;(三)妄捕平人,诬为私贩者。”“所辖境内出有私盐案件,隐讳不报,经发觉者褫职。”条例规定给予奖励者,包括:“所辖境内一年届满,无应行惩处事项者;缉捕私盐犯全获者;缉获邻境私盐首犯或获从犯三人以上者;分别给予奖章,加俸,或记功。”条例虽属完整,但未尽执行。
  民国十八年(1929)八月,财政部公布《私盐充赏及处置办法》,凡盐警缉获私盐,经司法机关或盐政部门照章裁定罚没处理后,按此办法规定提奖,分配给出力官警充赏。
  建国后 缉私提奖按《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盐及没收充公物品变价收入与罚款,除应提扣之税款,并缉私及变卖充公物品所支各种费用外,按左列标准归公及提奖:(一)60%归公解库;(二)10%缴局,以备补偿缉私费用之不足;(三)30%作缉私奖金。其有协缉机关者,以四分之三归缉获机关,四分之一归协缉机关。如无协缉机关,全部归缉获机关。如系税警部队缉获者,其所得奖金,由主管部队作为改善生活及福利事业之用。对于出力人员,经过民主讨论,个别奖励之。
  经举发而缉获处理之私盐案件,应于变价及罚款中,除提扣税款及缉私变卖等费用外,先提20%奖给举发人,余额再按上项规定分配之。
  第五节 仓坨管理
  民国时期 规定盐务机关应于盐场集中地点设置仓、坨。私人建造的仓坨,亦应由盐务机关加以管理。
  制盐人所制之盐,应予限定期间内,悉数缴存盐务机关指定之仓坨或其它适当地点。
  盐存入仓坨时,由盐务机关加以检定,不合规定者,得令制盐人改制或销毁。
  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月起,实行财政部修正公布的《储盐仓坨管理规则》,其要点如下:
  (一)储盐仓坨,应使清洁。并应有防闲透私及减除潮湿之设备。
  (二)仓坨所用衡器,应于每日开仓前,以砝码校准。
  (三)凡存入仓坨之盐斤,应按每次每户进盐凭证,或运盐单上所载数量,依次分堆堆存,加盖盐印或粘封条并标识之。
  (四)盐入仓坨存储,应按进盐凭证上所载盐数,核实验收,并将凭证号码、种类、数量、起运地点、运输方法、入仓日期、堆存仓堆号数,逐一登记。
  (五)存盐出仓,不论移运他处,或就地发售,应按运单或发售凭证,就堆存次序,依次核实验放,并将盐之种类、数量、地点、运输方法、出仓日期、原存仓堆号码,详细登记。
  (六)存储之盐,在每一仓坨内,应分批分堆。堆之大小,应适合掣放数量,俾可于短时期内,逐堆放清,立即清算仓耗。
  (七)存盐之卤耗,不得超过当地例定的数量。如超过,直接负责人应按当地最高盐价赔缴所亏数量。其涉及刑事者,并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前项盐斤短少,如因不可抗力,报经盐务总局查明确实者,得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但直接负责人怠废职务,或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八)前条存盐亏短之数,在例定卤耗外,亏至5%以上者,该管长官对超过部份,与直接负责人连带赔偿外,并应由其直接上级机关议处。报盐务总局核夺。
  建国后 1963年4月起,实行浙江省轻工业厅《关于原盐收放储存管理的规定》。摘要如下:
  (一)原盐的管理,国营盐场由场组织职工管理,集体盐场应根据各场具体条件,采用以下两种不同的形式:
  (1)实行公收,进仓结帐。(仓溢、仓耗由国家负担)
  (2)实行公收,按放结帐。(仓溢、仓耗由生产单位负责)
  两种管理形式,都应建立产品管理小组,固定仓管人员,在当地盐业机构领导下,办理收盐、放盐及储存管理工作。
  (二)建立收放盐斤花码单、仓间帐、收放耗存月报表,请发盐价计算单和各项帐表、簿册的登记回报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帐表簿册,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三)从有利生产,便利群众出发,定点定仓,及时收盐。收盐时,由盐业干部、产品管理小组的仓管人员司秤,会同生产单位记码和评定盐质。应遵守下列事项:①认真校准衡器;②认真评定盐质,分等记码;③根据盐的潮湿程度,扣除水耗,按实除皮;④收盐完毕整理好盐堆,加盖盐印,然后关仓上锁;⑤随时扫集脚盐,另堆存储,适时处理;⑥收盐花码单当日结算,折净入帐。花码单上应详细记载:仓名堆号、交盐单位、收盐日期、司秤记码人员签字后,送主管单位审核,随时登记仓间帐。
  (四)盐斤秤放,由盐业干部执秤,产品管理小组出仓,提货人监秤计数。根据先陈后新原则,安排仓位。校准衡器。盐包出仓交接,应用筹码计数。提运单位在出仓时有权复秤。存盐应定期化验,商品合格、方许秤放。
  (五)护仓由产品管理小组负责。遵守下列事项:①管仓人员须常住管理室。②仓坨应定期检修。③经常检查仓坨安全,遇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应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发生险情,及时报告,组织人员突击抢救。如出现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报由基层盐业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查明原因,上报省局,按照仓盐逾耗及损失案件处理原则进行处理。④仓坨基经常保持平整坚实,排卤管道畅通。⑤仓坨工具,用毕洗净,妥善保管。
  (六)仓坨储盐收放原则上要做到:逐仓收、逐仓满、逐仓放、逐仓清。清仓清坨后,随时结算耗率,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进入八十年代,仓储设备有所改善。在仓储管理上,建立了保管员岗位责任制和按季互查的制度。互查内容,主要是:原盐有无污染,筑装是否整齐,磅秤、工具、仓库环境是否清洁卫生,仓内有无杂物混放等,实行评比奖惩。
  第六节 购销管理
  收购
  (一)必须坚持统一收购,不准私分私卖。严禁走私活动。以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保证财政收入。
  (二)盐民产出的盐,指定长街盐业站办理统一收购。实行产盐归仓(坨),分滩保管,以放作收。精制盐公收公管。
  (三)执行优质优价,分等计价的政策。不合格的产品,得命盐民改制或化卤重制。
  (四)超计划收购的产盐,优予现金奖励。
  运销
  八十年代,运销经营管理要点是:
  (一)盐的分配调拨,严格执行指令性计划。产销双方密切配合,执行“以运保储,以储保销”的方针,统筹全局,调剂供需。
  (二)抓出场调运,按月落实车船运输计划。
  (三)销区要合理库存,以确保市场充分供应。批发及加工企业库存量不少于一个月销用量,不搞“勤进快销”、“少存快调”。
  (四)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把好放销质量关,做到斤两准足,包装好,缝口严。食盐外观指标色白、粒细、干燥;本销色白度不低于40度,销售省外45度以上。
  对提高原盐放销质量,规定必须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放好盐,优先放存盐,优先放燥盐。“四个不放”即:存仓(坨)不足三个月不放,泥盐不放,黑盐不放,卤盐不放。“五个不准”,即:不准用无标字和霉烂破损麻袋装盐,不准将缝口不标准的盐包装上车船,不准将重量不足的盐出运,不准将整车包盐倒入船舱,不准将承运单位责任不清的车船放运。
  (五)建立原盐放销出场证制度。盐出场筑装时,必须逐包附“放销出场证”。出场证标明:生产单位、放销员姓名、放销日期。如发现份斤不足,或散口破包者,由放销单位负责补足或赔偿损失。同时追查放销员责任。
  (六)加强市场调查,信息预测,以及市场盐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节 质量管理与标准化
  质管的组织
  1981年4月,始建全县与盐场两级质量管理小组(QC小组),由产、销两线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盐民组成。各盐滩选定专人任质量管理员,逐步形成全面质量管理网络。其任务为: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性质管活动;制订与实施本单位产品质量升级规划,技术措施;组织质量检查与奖惩;以及产(商)品出场(仓)把好质量关。
  质管的制度
  (一)计划管理县、场制订和下达生产计划时必须下达质量指标,逐级落实到基层滩、组,作为经济考核的一项主要指标,按月按季按年度认真进行考核,作为评比奖励的一项主要依据。
  (二)技术管理(1)不断举办各种类型短期培训班,进行科学晒盐的基础理论教育和技术培训。(2)加强新技术的推广,促进技术进步。(3)经常组织实地检查“制盐工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在检查中加以指导。(4)加强对基层业务干部、场长、滩长、走水员、结晶员、机手等的技术考核,为评定和晋升盐民技术职称,创造条件。
  (三)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经济承包责任制。生产企业的场长、滩长,运销企业的仓、站负责人,都普遍实行。对本单位产(商)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发生质量事故,首先追查场长、滩长、仓、站长的责任,查明原因,取消当年评奖、评先进资格。事故严重,造成经济损失重大的,要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四)建立质量检查活动制度。(1)县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活动。场及各仓、站,每月初自定一天为质量活动日。自检质量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表扬。(2)各场、仓、站每季进行一次,滩与滩之间,仓与站之间,自查或互查。七月底由县组织盐场质量对口查,九月迎接全省原盐质量大检查。
  经济措施
  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措施。除严格执行“优质优价,分等给价”的价格政策外,对收购原盐价外补贴及超基数奖,坚持优质重奖,劣质处罚的原则。1985年优级盐补贴提高为32元/吨,一级盐17元/吨,二级盐不补,三级盐罚款5元/吨,泥盐、黑盐、芒硝盐,不计产量,不收购,批评教育,化卤重制。对提质增产有显效的技措项目,如黑膜垫底结晶等,在经济上优先安排补助,或贷款支持。
  质量监督与检验机构
  县原盐质量检验中心化验室,盐化厂化验室,配有专责检验技术人员4名,检测器械设备齐全。能进行盐及若干盐化工产品全项分析。负责对产品形成过程进行预防检测,如卤水钠镁比值测定,碳酸镁半成品氯离子含量与含水量测定等,以及终端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检测,按标准定等。严格执行省颁《检测人员守则》,秉公办事,对生产者与消费者负责。但当前盐场简易化验机构,名存实亡,有待重建。
  标准化
  实施标准化生产,才能保证质量。1956年开始,原盐执行部标、省标、国标;但均经多次修正提高。现行三项质量标准为:
  1985年4月起,执行食用盐省标Q—QB193—85
  1982年9月起,执行特制细盐省标浙Q-QB194—82
  1986年6月起,执行食用盐国标GB5461-85
  盐化产品 新开发的“轻质透明碳酸镁”,其质量指标系参照国际同类产品的规格,制订企业标准试行,计有理化技术指标13项。1986年申报审批。其试行企业质量标准如下:(工业用)
  至于“药用重质碳酸镁”,则按照《中国药典》1985年版二部之规定,进行检测,合格方许出厂。同时规定包装标准。
  计量管理 1984年3月,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全县盐业生产,经营企业,一律推行米制,改革市制,废除旧杂制。1986年着手整顿,培训计量管理人员,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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