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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附:民国两大缉私案件始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77
颗粒名称:
附:民国两大缉私案件始末
分类号:
F752.57
页数:
4
页码:
149-152
摘要:
本文详细叙述了两起发生在民国时期的盐业缉私相关事件,描述了私盐贩子聚众哄抢官盐栈的经过及后续处理情况。这两起事件都反映了当时盐业缉私工作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以及政府与民众在盐业管理上的矛盾与冲突。
关键词:
盐业
缉私案件
宁海县
内容
一、海游缉私惨案
民国二十三年(1934)七月一日,税警第四区队廿七分队队长黎民望,在海游埠头缉获章以足私盐(渔盐充作食盐)一船1540斤。据章以足反映:六月十四日向石浦裕兴廒购买渔盐二千斤,雇船运至半边山,拟腌卤虾。因天晴无虾,待候多日,粮尽,于六月廿六日夜潮运至海游埠头,税警发现后,按渔盐规定:“在水则官,在陆则私”,叫船内老大挑入维新廒。不从,逐将两名老大拘入队部,私盐扣押,运盐船只开出巡检司,凿洞沉船。
盐主不服,赴石浦裕兴廒取票样及证明书,呈验无效。章以足以为队长故意作难,更有一班盐民,素与盐警挟恨者,乘机图报,黎队长被殴打,身受重伤,并抢走队部被铺及一切财物。
税警向法院控告,被告者计有:章以足、章正赏(以足父),奶伍、良金、金青、正春等七人,并置有证人:章荆南、章正夏、章良贞、陈区长、楼巡官五人。
七月五日下午二时半至六时,海门税警第四区队队长江鼎,率税警八十余名,乘轮来海游,在善岙埠上岸,分三路围攻海游镇,企图惩凶报复。事先未通知地方机关,竟不分青红皂白,开枪射击民众,税警这种野蛮举动,使居民惊慌失措,躲避不及的无辜平民遭殃。计枪伤镇民23人,刺伤8名,伤重毙命2人,私刑吊打11名,捣毁房屋9家。拘捕镇民2名,镇公所基干队队丁1名,枪1支,船员1人,缴去海上自卫队枪4支。税警声称:主要因彼等开枪拒捕。在海门关押月余后,送宁海法院。经审判,无罪释放。
海游惨案发生后,群情激愤,四方震惊。是年十月,浙江省政府决定派视察员陈孟扶会同两浙盐务稽核分所委派定海秤放员兼场长卫鸿模实地调查。旋据卫鸿模查复称:
“此案起因完全为私贩章以足所酿成,乃县府与区队两不相谋,各行其是,致有不幸事变,江区队长率部到地,不及知照警察机关,虽迫于当时情势危急,惟处置失当,咎亦难辞,除呈请撤职,解送税警总团司令部惩处外,此案祸首章以足还未闻宁海县缉获严办,致该犯肆无忌惮,不时潜回。该犯既系海游土著,有家属可以跟究,当不难于戈获,迅催该县长勒缉归案,依法严办。”
省政府根据视察员陈孟扶会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是:
“区队长江鼎等滥用职权,伤毙民命,祸及妇孺各节,据宁海县及各专员、各委员查复,均属实在,实应负刑事上责任,非仅予撤职可蔽事,自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以昭公允。至该县长对于此案,未能尽力协助,如果属实,亦属不合,业经令饬民政厅派员查明呈候核办。”
此案激起社会舆论谴责,海游人民声讨江鼎毙伤民命罪行,要求依法严惩杀人犯。民国二十三年(1934)十二月一日,浙江省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发案卷,训令宁海县首席检察官迅予侦查,依法办理,结果虽立案起诉,但迁延日久,肇事者终未依法受应有的惩处,不了了之。
现录海游镇公民代表何介梅、李星五、高梅先致省政府请愿代电原文如下:
“台州税警区队长江鼎违法开枪击毙良民一案,蒙李(涵夫)县长为民请命,钧府已派员查明真相,已由法院提起公诉,票传该江鼎质询。讵料该江鼎蔑视国法,蔑视政府,抗不到案。又为两浙盐务稽核分所包庇,先以电话令其告假离台(州),后以出差为名,使其逍遥法外。刻访问该江鼎居住上海公共租界新闸路,仍充稽核所暗探员,出入堂皇,自谓受洋人保护,不受中国法律裁判。查稽核所本系我国财政机关,并非世外之土。该江鼎持势杀人,钧府秉公查办,无论是非曲直,自有法庭公判,何容包庇要犯,蔑视国法,致令钧府对此要案,无由进行。公民等既伤乡人惨死,又愤国法难伸,特此申请钧府立派干员赴沪捕拿,依法处罪,以安地方,而慰幽魂。”
二、哄抢黄墩宁益盐栈事件
民国二十三年(1934)九月九日上午十二时,宁海黄墩宁益轻税官盐栈,被私贩聚众千余人哄抢。被抢存盐2190余担,并抢去商巡六六步枪2支,子弹180发,又木壳子弹20发,房屋捣毁,衣杂财物被抢一空,总计损失达万元左右。
黄墩地处宁海北乡,距城关三十五里,位于象山港底。盐栈供应民食范围达数十乡。九日上午十二时,突由北乡深圳、大蔡,里七外八庄(今香山乡、西店乡各村)、冠庄、竹口、还有东阳、新昌等处私贩纠集群众千余人,携有木壳枪数十枝,骡子二百余匹,沿途号召,声势蜂拥。
盐栈驻有宁波商警局第五分队队长及警士十人(系盐商宁属引盐公所管辖)。当私贩鼓众进攻时,盐警开枪警告,乃因彼等持枪奋勇冲锋,寡不敌众,退守山上。盐栈职员逃避迅速,得免于难。桥头胡地方原驻有宁海县基干队二十余人,出事之日,适因石门坑附近发现土匪,调往剿缉。事发后,无当地兵警阻止。逾三小时,始满载而去,此为白昼哄抢官盐栈之大案。
宁海县长李涵夫接县基干队驻桥头胡第四分队长报告,认定此案显属“私枭暴动”,并非土匪抢劫。向省主席鲁涤平呈报,剖析原因如下:
“(一)盐栈被劫时,桥头胡镇各店仍安谧如常,并未扰及其他各店户。
(二)该盐栈盐警平日与私枭恶感甚深,如一骡或一驴被盐警截获时,必罚至七十至八十元,或即充公,送至宁波变卖。
(三)本月八日在桥头胡附近之山嘴头,被盐警击伤私枭二骡,击毙一骡,当时该私枭等愤愤不平,意图报复,因人少未敢即发。迨次日该私枭等纠集群众,卷土重来,盐警第五分队长乐武臣与十名警士,不施正当防卫,仓皇避匿,任其抢掠,致主犯是何人,在场首领何人,盲然不知,事后侦查颇觉不易。
(四)官盐与私盐价格悬殊太巨,如私盐每元有八十余斤之多,官盐每元只有二十二斤。”
财政部盐务稽核总所据报后,曾发出指令,指责宁海县长李涵夫诿卸责任,纵容案犯,漠视地方官协助盐务奖惩条例,报部惩戒,并勒限缉凶。县长李涵夫则呈报省主席反诘盐运使捏词蒙报财政部,任意诬陷。並谓盐警藉缉私,鱼肉人民,民怨沸腾,激成暴动。临难不
尽职责,弃械逃散,反而不予惩处。相互扯皮。嗣于十月十八日,县基干队在黄墩顾冯氏家搜获盐警失械六六步枪一支,随将顾冯氏解送法院审讯,供出抢犯薛惟水,邬全木两名,勒限追缉逃犯究办。
民国二十四年(1935)三月十七日,《宁海民报》报导:伙抢黄墩盐栈人犯薛惟水、邬全木拘获到案,各处有期徒刑七年。有关乡、保长,以下岙薛惟水确系忠厚良民,误受缧絏之苦,已具状法院,请求保释,以保人权。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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