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地方军政协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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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7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地方军政协缉
分类号: F752.57
页数: 1
页码: 149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和建国后关于盐业缉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其执行情况。
关键词: 盐业 军政 缉私 宁海县

内容

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特颁布《地方官协助盐务奖励惩戒条例》,执行达数十年。本条例所称地方官指县知事(县长)而言。地方官对于盐务应负协助之责,受盐运使之考核。对地方官辖境内私制、私贩土盐;结伙十人以上执持枪械,兴贩私盐之案;以及抢夺盐店,哄闹场灶等案;全数缉获者,给予奖章、记功、加俸。获犯不及半数或不获首犯者,记过、减俸、降等或停职。纵容者,褫职。经缉私官弁报告而不协缉者,以知情故纵论。
  民国二十三年(1943)九月,发生黄墩盐栈被千人哄抢案件,两浙盐运使曾以宁海县长诿卸责任,缉犯不力,援用本条例,申报财政部坐纵容之处分。
  民国二十四年八月,浙江省政府重申命令各县长协助缉私,称:“查两浙盐税,年来日趋短绌,官销疲滞,私盐充斥,税警局负缉私之责,急应督饬所属认真查缉。惟人民间有贪图便利,卖私食私,习以为常。对于税警执行职务,尤为嫉视,以致哄抢案件层出不穷,国家盐税顿受损失,自非由地方长官剀切晓谕,予以协助,以资开导,而裕税收”。
  民国三十三年十月,税警缩编后,警力不敷分配,国民政府军委会曾发布命令,各地军警团队必须协助查缉私盐,以保税源。
  建国后 《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私盐之查缉,由盐务机关及盐务缉私部队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公安部队及海关、税务等机关,应负协助查缉之义务”。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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