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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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7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缉私
分类号: F752.57
页数: 10
页码: 143-152
摘要: 本文从禁私盐法、缉私组织、缉私概况、地方军政协缉等多个方面,对盐业缉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系统性的介绍。
关键词: 盐业 缉私 宁海县

内容

第一节 禁私盐法
  唐 开元十年(722),因财政困难,罢无税制,复征盐课,以资国用。初,禁令犹疏。至贞元(785—805),立法禁私:“盗煮盐一石者死”。元和(806—820)中,“盗鬻一斗以上杖背,没其车驴。能捕斗盐者赏千钱。”盐铁转运使判决私盐犯时,须与州府长吏监决。宣宗时(847—860),司空舆立新法:“盐盗持弓矢者死。盗贩者迹其居处,保社按罪。煮五石,市二石,亭户盗粜二石,皆死。”
  五代 周(951—960)禁私盐,凡颗盐、末盐各有分界,若将本地盐侵越疆界,同诸私盐犯。
  宋 建隆二年(962),始定《官盐阑入法》:禁地贸易至十斤,煮碱盐至三斤者,皆坐死。建隆三年,增阑入至三十斤,鬻盐至十五斤,坐死。淳熙元年(1174),禁私敕令:“诸犯盐一斤,笞四十,二斤加一等,二十斤徒一年,二百斤配本戍。煎炼者,三百斤流三千里。”
  元中统二年(1262),立《私盐法》,至元二十年(1284),立《新格盐法》,至元二十九年,立《条画盐法》。其通例为:“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提点官禁治不严,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诸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告人充赏。”
  明 洪武初(1368),有(盐法律条》、《盐法条例》。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发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
  清 立《清律盐法》十二条。多承明制,厥后时有损益,章则渐备。制盐人、客商,官司、军人涉及盐禁者,皆有定律。如第二条:“凡盐场灶丁人等,除(岁办)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罪。(该管)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贷卖者,与犯人同罪。”
  民国 三年(1914)公布《私盐治罪法》、《缉私条例》:
  犯私盐罪者,不及三百斤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三百斤以上者,处三等或四等有期徒刑。三千斤以上者,处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携有枪械意图拒捕者,加本刑一等。犯私盐罪结伙十人以上,拒捕杀人伤害人致死,及笃疾或废疾者,处死刑。伤害人未致死或笃疾,或废疾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伤害人未致死及笃疾者,处无期徒刑,或二等以上有期徙刑。
  缉私营队缉捕人犯,须人盐同获,获盐不获人者,仅就现获之盐没收之。缉私营队于执行职务时,遇有结伙持枪拒捕者,得格杀之。缉私营队缉获人犯,应移送该管司法官署,或兼理司法事务之县知事审理。
  建国后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凡19条。宁海自1952年2月起实施。
  1962年4月6日起,按省财政厅、轻工业厅《关于私盐查缉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办理。对贩运和出售私盐,除照章补税外,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凡查获私盐,不论数量多少,根据情节轻重和违章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按税额处以五倍以下的罚金。(2)凡连续或有组织的运售私盐,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盐与自有工具。以暴力抗税的,送人民法院处理。
  1981年9月和1986年6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出《关于保护盐业生产,打击走私偷税活动》的布告。重申禁令,加强缉私护税工作。对走私偷税的惯犯、首犯,对以暴力抗拒缉私人员的检查或向揭发人行凶报复的犯罪分子,应予依法惩处。第二节 缉私组织
  宋 建隆三年(963),县置尉一员,以户口数定弓兵额,捕捉盗贼,兼负巡缉私盐、茶、矾及催纲。
  明 始设专责缉私巡盐应捕14名。宁海县境五寨巡检司弓兵各一百名,皆兼负盘查堵缉私盐之责。
  清 县仍置巡盐应捕14名,受盐课司大使节制。雍正六年(1728),宁海营参将经理官收“帑盐”,拨发千总一员,率兵在通场团灶、坦地查缉;又设缉私巡船,由宁海营弁兵驾巡于旗门港、连槎渡一带。
  民国 二年(1913),省设置缉私统领,归运使节制。六年,长亭场有盐警19人,归缉私统领指挥。
  民国九年七月,台属缉私营队分水陆两营。陆巡共分六队:第三队驻海游,第四队驻缑城,第六队驻长亭盐场。水巡分二队:第一队驻海游,第二队驻椒江。长亭场附近之高枧、悬渚、沙柳、茶院、白峤等处均属走私要隘。由水陆两营布防巡缉。
  民国十二年,两浙缉私营重新编制。第十营营部驻宁海县白峤、全营官警共计158名。第一队驻越溪,第二队驻海门。巡缉区:白峤港、越溪港、茶院港、沙柳港、蛇蟠洋、旗门港、五屿门。
  民国十九年,长亭场东乡产盐无多,场署置有场警六名。
  民国二十年三月,所有缉私营队及场警改归稽核机关管辖,改称税警,由营制改为分区制。
  民国二十五年,两浙盐务税警分八区防缉,第六区区部设海门,管辖临海、宁海等八县缉私,全区官警504名,分编为14队,以三分之二警力,包围场区,三分之一警力,布防销地要隘。第一分区部,驻宁海建康塘。具体部署如下:
  第卅六队驻防茶院。第一分队,有巡船一艘,巡逻区域:白峤港一带。第二分队驻地白峤,第三分队驻地茶院。
  第四十队驻地建康塘。第二分队驻建康塘,第三分队驻象山中泥。
  第四十六队驻地海游。第二分队驻海游,第三分队驻沙柳。
  第四十七队驻地巡检司。第二分队驻三岔,第三分队驻巡检司。
  民国二十五年三月,两浙盐务税警第二队增防长亭,有税警70名。
  民国二十六年,两浙税警游缉大队二中队驻防西店。
  民国二十八年,省财政厅封锁缉私队第二中队一、五两分队进驻宁海。
  民国三十一年,中央实行统一缉私,成立缉私署。原有盐务税警改编为税警第十、一十两团,归浙江缉私处管辖指挥。嗣于三十五年五月,缉私处裁撤,官兵拨还两浙盐务管理局,改编成立42个盐警队。
  民国三十一年(1942),宁、三两县驻有税警共三连。其中:
  缑城镇驻有税警连部,警力一排。梅林驻警一排;黄墩、黄坦、双州各驻警一班。
  沙柳驻税警连部,警力一排。白峤驻警二班;一市驻一排,分驻东岙一班。
  海游镇驻连部,警力一排。长亭场署及健跳分驻一排;建康、舜岩、巡检司各驻一班。
  民国三十二年,宁三盐务支局辖区驻有税警第十团一个营,官兵多达375名。第二营营部及所属六连八连驻防宁海县城。梅林、沙柳、黄坦、丁家埠各驻警一排。七连驻防海游镇,珠岙、健跳、建康塘、舜岩、巡检司分驻一排或一班不等。
  民国三十三年(1944)七月一日,税警第六团第三营第十连到达宁海,连部驻宁海大北门外河岸庙,担任查缉任务。
  民国三十四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前后,盐警二十七、二十八两区队驻长亭盐场。
  民国三十五年,驻宁海盐警归盐警第五区部(驻石浦)管辖,受玉泉盐场公署节制。
  1949年7月解放前夕,盐警集中石浦,起义改编。
  建国后 宁海县境未驻盐警。所有查缉私盐任务,先后由盐务部门或税务机关组织群众性爱国护税小组办理。
  1958年7月1日起,盐务部门主办的盐税稽征管理工作,移交税务机关接办。盐场的缉私,仍由盐务部门负责;场区以外,由税务部门负责。各区、乡税务员以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兼理私盐查缉工作。第三节 缉私概况
  民国时期
  宁海县山环水绕,地居冲要。东南有三门湾,东北有象山港,海岸曲折,港湾众多,既为水运进出口之要冲,亦为外私入侵的咽道。陆地丘陵起伏,山路隐蔽,极易走私活动。邻近定、岱、嵩、玉各场,流私无孔不入。复加县境内长亭场管理不善,场私充斥,相继侵灌宁海及天、新等县销岸。面广量大,欲加堵缉,实非易事。至抗战时期,县境逼近前线,敌寇流窜肆扰,出没无常。税警缩编,缉私御敌,布防难周。战时民不聊生,贫民多以贩卖私盐营生。基于上述因素,促使宁海县内走私成风,历禁不止。抗战胜利后,场区管理初具规模,私盐虽见减少,但从不绝迹。
  走私路线 主要有三条:
  (一)定海、岱山、大嵩三场流私,由象山港侵入,一路至黄墩,侵销宁海东北乡一带;一路至西垫樟树,侵销宁海北乡,奉化西乡,及新昌、嵊县,甚至深入东阳、义乌等腹地。年约8万担。
  (二)玉泉场流私,经由蛇蟠洋至白峤、力洋等港入侵,侵销宁海东乡、城区、及西乡,达天台、新昌;由一市港冲进,侵销宁海南乡;由沙柳港冲进,侵销沙柳、桑州,转天台、永康、东阳;由旗门港冲进,侵销海游、珠岙,达天台县境。年约五万担。
  (三)长亭场私盐由白峤、旗门港入侵后,与玉泉流私侵销地同。年约一万担。六团私盐经海游、沙柳港上岸后,侵销天台、仙居、新昌等县。年约二万担。
  走私要隘 在三门湾畔则有:茶院、白峤、沙柳、东岙、海游、巡检司等地。在象山港岸有:黄墩、西店、朱行桥、樟树等地。轻税盐冲销重税区要口有:梅林、高枧等地。
  走私方式 有三:一是肩挑车运,多属小商贩,私销于近场各地;二是轻税渔盐充销重税食盐,走私者渔民居多;三是大宗走私,依靠船运,至销区上岸后,改用人挑驴驮。其中“新嵊帮”盐贩来宁运私,多结伙成群,数常达百余人。间或携带武器,实行武装走私。
  税警缉私武装部署 长亭巡缉私盐,大抵分为三种:一、场地缉私;二、要口缉私;三、销地缉私。三者之中,以场地缉私为首要,故历来注重以多数兵力控制产区,以堵场私
  外漏。又以部分兵力驻防上述走私要隘,实行流动巡缉,兼防外私入侵。民国三十年(1941)以后,私盐猖獗,未能遏止。长亭场署鉴于蛇蟠洋面走私最盛,命驻防沿海税警,每队配置巡船两艘,扼正屿、旗门、海游、茶院、白峤等港口,进行水陆游缉。抗战胜利后,命绥南巡舰定期游弋三门湾缉私。同时洽商当地军政机关部队协缉,力争挽回颓风,以保税源。民国时期,官兵缉私,民众抗税,斗争激烈,酿成流血惨剧,屡见不鲜。民国二十三年(1934)九月九日,私盐贩聚众千余人,持枪械数十枝,哄抢黄墩宁益官盐栈。缴去盐警步枪2支,子弹200发,被抢存盐2190余担。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税警第四十队三分队在三岔缉获私盐两船,约200余担,私贩聚众开枪围击,税警被困两昼夜。二十六年(1937)七月二十二日,驻西店游缉二中队在朱行桥巡缉,私贩拒捕,税警开枪击毙盐贩达六人之多。
  缉私成果 累年统计记录散失。据宁三盐务支局民国三十二年一季度统计:缉获私盐共2043担50斤,计16起;获私贩10名,木船5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盐警第二十七、二十八两区队,在水车、白峤港内,缉获私盐15船,计重1080担40斤。是为民国税警缉获私盐之最。
  建国后
  建国初期,盐场失管,走私严重。缉私政策是:争取多数,打击少数,依靠群众缉私。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改变武装缉私为群众缉私。依靠村、乡干部、积极分子、民兵成立缉私护税组织,流动查缉,取得一些成绩。以后,经历了各项政治运动,群众觉悟有所提高,盐区场产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原盐走私,日渐减少。
  1952年春,县境盐场裁废,场私已绝。省内盐税税额统一,不复存在轻税盐冲销重税区的情况。外私虽仍有入侵宁海,但已不多见。
  进入八十年代,走私贩私复起。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外私入侵;南自三门湾入口,北沿象山港车船运来;二是渔船用剩渔盐充销食盐;三是县内盐场个别滩冒领自食盐私售,或用产盐加工渔货走私。
  据县财税局统计,1981—1985年缉获私盐及罚没收入如下:
  原盐 504担96市斤 罚金 3760.00元
  机帆船 1只 私盐销货款 654.79元
  柴油机船 1只 各种包装物 282件
  木帆船 6只 拖拉机 5台
  手拉车 20辆 以盐易物稻谷 110市斤
  第四节 地方军政协缉
  民国三年(1914),北洋政府特颁布《地方官协助盐务奖励惩戒条例》,执行达数十年。本条例所称地方官指县知事(县长)而言。地方官对于盐务应负协助之责,受盐运使之考核。对地方官辖境内私制、私贩土盐;结伙十人以上执持枪械,兴贩私盐之案;以及抢夺盐店,哄闹场灶等案;全数缉获者,给予奖章、记功、加俸。获犯不及半数或不获首犯者,记过、减俸、降等或停职。纵容者,褫职。经缉私官弁报告而不协缉者,以知情故纵论。
  民国二十三年(1943)九月,发生黄墩盐栈被千人哄抢案件,两浙盐运使曾以宁海县长诿卸责任,缉犯不力,援用本条例,申报财政部坐纵容之处分。
  民国二十四年八月,浙江省政府重申命令各县长协助缉私,称:“查两浙盐税,年来日趋短绌,官销疲滞,私盐充斥,税警局负缉私之责,急应督饬所属认真查缉。惟人民间有贪图便利,卖私食私,习以为常。对于税警执行职务,尤为嫉视,以致哄抢案件层出不穷,国家盐税顿受损失,自非由地方长官剀切晓谕,予以协助,以资开导,而裕税收”。
  民国三十三年十月,税警缩编后,警力不敷分配,国民政府军委会曾发布命令,各地军警团队必须协助查缉私盐,以保税源。
  建国后 《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私盐之查缉,由盐务机关及盐务缉私部队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公安部队及海关、税务等机关,应负协助查缉之义务”。
  附:民国两大缉私案件始末
  一、海游缉私惨案
  民国二十三年(1934)七月一日,税警第四区队廿七分队队长黎民望,在海游埠头缉获章以足私盐(渔盐充作食盐)一船1540斤。据章以足反映:六月十四日向石浦裕兴廒购买渔盐二千斤,雇船运至半边山,拟腌卤虾。因天晴无虾,待候多日,粮尽,于六月廿六日夜潮运至海游埠头,税警发现后,按渔盐规定:“在水则官,在陆则私”,叫船内老大挑入维新廒。不从,逐将两名老大拘入队部,私盐扣押,运盐船只开出巡检司,凿洞沉船。
  盐主不服,赴石浦裕兴廒取票样及证明书,呈验无效。章以足以为队长故意作难,更有一班盐民,素与盐警挟恨者,乘机图报,黎队长被殴打,身受重伤,并抢走队部被铺及一切财物。
  税警向法院控告,被告者计有:章以足、章正赏(以足父),奶伍、良金、金青、正春等七人,并置有证人:章荆南、章正夏、章良贞、陈区长、楼巡官五人。
  七月五日下午二时半至六时,海门税警第四区队队长江鼎,率税警八十余名,乘轮来海游,在善岙埠上岸,分三路围攻海游镇,企图惩凶报复。事先未通知地方机关,竟不分青红皂白,开枪射击民众,税警这种野蛮举动,使居民惊慌失措,躲避不及的无辜平民遭殃。计枪伤镇民23人,刺伤8名,伤重毙命2人,私刑吊打11名,捣毁房屋9家。拘捕镇民2名,镇公所基干队队丁1名,枪1支,船员1人,缴去海上自卫队枪4支。税警声称:主要因彼等开枪拒捕。在海门关押月余后,送宁海法院。经审判,无罪释放。
  海游惨案发生后,群情激愤,四方震惊。是年十月,浙江省政府决定派视察员陈孟扶会同两浙盐务稽核分所委派定海秤放员兼场长卫鸿模实地调查。旋据卫鸿模查复称:
  “此案起因完全为私贩章以足所酿成,乃县府与区队两不相谋,各行其是,致有不幸事变,江区队长率部到地,不及知照警察机关,虽迫于当时情势危急,惟处置失当,咎亦难辞,除呈请撤职,解送税警总团司令部惩处外,此案祸首章以足还未闻宁海县缉获严办,致该犯肆无忌惮,不时潜回。该犯既系海游土著,有家属可以跟究,当不难于戈获,迅催该县长勒缉归案,依法严办。”
  省政府根据视察员陈孟扶会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是:
  “区队长江鼎等滥用职权,伤毙民命,祸及妇孺各节,据宁海县及各专员、各委员查复,均属实在,实应负刑事上责任,非仅予撤职可蔽事,自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以昭公允。至该县长对于此案,未能尽力协助,如果属实,亦属不合,业经令饬民政厅派员查明呈候核办。”
  此案激起社会舆论谴责,海游人民声讨江鼎毙伤民命罪行,要求依法严惩杀人犯。民国二十三年(1934)十二月一日,浙江省高等法院检察处检发案卷,训令宁海县首席检察官迅予侦查,依法办理,结果虽立案起诉,但迁延日久,肇事者终未依法受应有的惩处,不了了之。
  现录海游镇公民代表何介梅、李星五、高梅先致省政府请愿代电原文如下:
  “台州税警区队长江鼎违法开枪击毙良民一案,蒙李(涵夫)县长为民请命,钧府已派员查明真相,已由法院提起公诉,票传该江鼎质询。讵料该江鼎蔑视国法,蔑视政府,抗不到案。又为两浙盐务稽核分所包庇,先以电话令其告假离台(州),后以出差为名,使其逍遥法外。刻访问该江鼎居住上海公共租界新闸路,仍充稽核所暗探员,出入堂皇,自谓受洋人保护,不受中国法律裁判。查稽核所本系我国财政机关,并非世外之土。该江鼎持势杀人,钧府秉公查办,无论是非曲直,自有法庭公判,何容包庇要犯,蔑视国法,致令钧府对此要案,无由进行。公民等既伤乡人惨死,又愤国法难伸,特此申请钧府立派干员赴沪捕拿,依法处罪,以安地方,而慰幽魂。”
  二、哄抢黄墩宁益盐栈事件
  民国二十三年(1934)九月九日上午十二时,宁海黄墩宁益轻税官盐栈,被私贩聚众千余人哄抢。被抢存盐2190余担,并抢去商巡六六步枪2支,子弹180发,又木壳子弹20发,房屋捣毁,衣杂财物被抢一空,总计损失达万元左右。
  黄墩地处宁海北乡,距城关三十五里,位于象山港底。盐栈供应民食范围达数十乡。九日上午十二时,突由北乡深圳、大蔡,里七外八庄(今香山乡、西店乡各村)、冠庄、竹口、还有东阳、新昌等处私贩纠集群众千余人,携有木壳枪数十枝,骡子二百余匹,沿途号召,声势蜂拥。
  盐栈驻有宁波商警局第五分队队长及警士十人(系盐商宁属引盐公所管辖)。当私贩鼓众进攻时,盐警开枪警告,乃因彼等持枪奋勇冲锋,寡不敌众,退守山上。盐栈职员逃避迅速,得免于难。桥头胡地方原驻有宁海县基干队二十余人,出事之日,适因石门坑附近发现土匪,调往剿缉。事发后,无当地兵警阻止。逾三小时,始满载而去,此为白昼哄抢官盐栈之大案。
  宁海县长李涵夫接县基干队驻桥头胡第四分队长报告,认定此案显属“私枭暴动”,并非土匪抢劫。向省主席鲁涤平呈报,剖析原因如下:
  “(一)盐栈被劫时,桥头胡镇各店仍安谧如常,并未扰及其他各店户。
  (二)该盐栈盐警平日与私枭恶感甚深,如一骡或一驴被盐警截获时,必罚至七十至八十元,或即充公,送至宁波变卖。
  (三)本月八日在桥头胡附近之山嘴头,被盐警击伤私枭二骡,击毙一骡,当时该私枭等愤愤不平,意图报复,因人少未敢即发。迨次日该私枭等纠集群众,卷土重来,盐警第五分队长乐武臣与十名警士,不施正当防卫,仓皇避匿,任其抢掠,致主犯是何人,在场首领何人,盲然不知,事后侦查颇觉不易。
  (四)官盐与私盐价格悬殊太巨,如私盐每元有八十余斤之多,官盐每元只有二十二斤。”
  财政部盐务稽核总所据报后,曾发出指令,指责宁海县长李涵夫诿卸责任,纵容案犯,漠视地方官协助盐务奖惩条例,报部惩戒,并勒限缉凶。县长李涵夫则呈报省主席反诘盐运使捏词蒙报财政部,任意诬陷。並谓盐警藉缉私,鱼肉人民,民怨沸腾,激成暴动。临难不
  尽职责,弃械逃散,反而不予惩处。相互扯皮。嗣于十月十八日,县基干队在黄墩顾冯氏家搜获盐警失械六六步枪一支,随将顾冯氏解送法院审讯,供出抢犯薛惟水,邬全木两名,勒限追缉逃犯究办。
  民国二十四年(1935)三月十七日,《宁海民报》报导:伙抢黄墩盐栈人犯薛惟水、邬全木拘获到案,各处有期徒刑七年。有关乡、保长,以下岙薛惟水确系忠厚良民,误受缧絏之苦,已具状法院,请求保释,以保人权。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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