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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课税入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7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课税入库
分类号:
F812.4
页数:
3
页码:
140-142
摘要:
本文详细记录了宁海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盐业税收(包括盐钞、盐课、盐税等)征收情况、灶课(即盐场或盐民应缴纳的税课)制度、户口食盐的税收与管理,以及建国后盐税归属、纳税期限、盐税稽征管理等制度的变迁。
关键词:
盐税
课税
宁海县
内容
明代 据崇祯《宁海县志》记载,盐钞征额:
(一)灶课 天启年间(1621~1627)灶涂田250顷66亩4分另,每亩科米1升8勺,科银1分8厘,实征米1298石1斗9升零。
(二)盐课 长亭场盐课司额销4885引185斤(每引400斤)。万历年间(1573~1620)盐钞征额:起运本色钞1049锭3贯500文,该银5两9钱9分9厘。起运折色铜钱10497文,该银14两9钱9分9厘。
(三)户口食盐 据康熙《宁海县志》记载,额征食盐米1406石3斗7升零;征钞4548锭3贯500文。
清代 据康熙《宁海县志》记载:
(一)灶课 顺治十一年(1654),灶丁折实2696丁,每丁科银2钱8分5厘,科米1升8勺。原额灶荡田地354顷14亩有零。雍正八年(1731),始连灶丁起税,实征银611两4钱7分零。康熙九年(1670)展复灶丁,征银251两1钱8分。
又据《浙江官报》记录,宣统二年(1910),长亭场实征灶课及杂项银523两7分7厘零。
(二)盐课 顺治十一年(1654),征本色盐课银1954两1钱8分5厘。顺治十八年(1661)下令迁界,弃征1614两5钱5分。康熙九年以后展复,每年商人请销引1116道课,由商人解缴运库。同治二年(1863),巡抚左宗棠奏定台州引盐改为厘盐,海游盐廒包宁、天两县厘钱每年16000串。
(三)户口食盐 康熙《台州府志》记载:宁海县实在人口9800口,征银140两1钱,征米106石8斗2升。
民国时期
(一)盐税
民国十一年(1922),长亭秤放局成立后,直按征税放盐。税款解缴两浙盐务稽核分所。
三十年(1941),长亭场税收247176.60元。
(二)灶课
民国十九年(1930)《长亭场场产调查报告书》称:场公署每年征收灶课额银855两7分5厘。征收杂项,计有牙税年额14元。房地租年额51.80元。延至廿六年前后,灶课征收均在800元上下。遇荒歉年景,多拖欠或呈请蠲免,未能完成征额。
建国后
1958年前,盐税统一解缴中央金库,属中央税。其后至1979年止,为中央与地方分享税。1980年起划入县财政收入,属地方税。
1971年,县盐业公司建立后,经营盐的运销,成为盐税纳税人。经县财政税务局核定,自1979年起,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即每月按实销各类用盐缴纳盐税。现由县财税局直属所管理盐税稽征工作。
1971年至1986年,宁海县盐业公司解缴盐税共607.6万余元,平均每年35.7万元。最多为1982年计64.01万元。又减免税盐改变用途,自1966年至1983年县财税部门共补征差额盐税7.37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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