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盐税的减、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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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7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盐税的减、免
分类号: F812.2
页数: 3
页码: 137-139
摘要: 本文描述了宁海县不同类别用盐(工业用盐、渔业用盐、农牧业用盐以及盐民自食免税盐)在民国时期和建国后的税收政策、管理规定以及具体的实施情况。
关键词: 盐税 税制 宁海县

内容

工业用盐
  工业用盐予以免税,民国时期已有实施。建国后,1955年8月16日,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通知制订《工业用盐发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盐的免税范围为:酸碱、冶金、染料、制革、制冰冷藏、油脂肥皂、陶瓷玻璃、医药等八类工业。不属上述范围之工业,请购工业用盐由盐务总局核定。食品工业加工用盐,均作食盐处理,不予免税。1984年5月15日起,国务院对工业用盐作出新规定,制酸、制碱、制革工业用盐改按食盐税额减90%征收,制皂工业用盐减半征收盐税。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及其它工业用盐,一律同食盐全额征税。同年10月1日起,又调整为定额征税,即酸、碱、革工业用盐每吨征税13元,制皂、饲料工业用盐征收盐税每吨为65元。自此,工业用盐取消免税,分类列入减税或全税范围。购买手续由用盐单位填具申请表,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财税局审核,发给《工业用盐免税证》,盐业公司凭证供应。宁海符合规定的主要是制革工业用盐,数量甚少。1971年至1980年平均年销量35吨,1980年至1985年平均年销量85吨,1986年实销128吨。
  渔业用盐
  是指对海水、淡水鱼类、虾类、蟹类、贝介类、海藻类等水产品进行保鲜及加工腌制的用盐。民国以来,国家对渔盐就采取减税政策。建国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30%征收,每吨81元。其后多次调低。1979年12月至1935年3月,渔盐税额为每吨21.1元,占食盐税的15.07%。1985年4月1日起,取消渔盐减税,改按食盐税全额征税。
  五十年代后期,渔业生产实现集体化后,由财税局会同县水产局依照省下达的渔盐供应计划,按需分配给渔区峡山、薛岙、西店、东岙等公社,分春夏汛与冬汛两期供应。生产队凭所属人民公社证明,向当地税务所申请领取渔盐减税凭证,向指定地点购买。由于渔船出海流动性大,对渔盐的供应点和供应数量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沈家门占50%,嵊山占40%,石浦占10%。据财税部门统计:1963年冬汛出海渔船78对,供应渔盐80担/对。1966年冬汛出海渔船53对7只,供应渔盐140担/对。1967年春夏汛,出海机帆船23对,长农船110对,近洋冷水流网船100只,外洋热水流网船45只,小流网船140只,张捕船4只,共分配渔盐9300担。1981年出海渔船为40个单位,机帆船每对渔盐100担,机蟹流每只50担,共分配渔盐3850担。其中:本县配购32%,石浦27%,其余为沈家门与嵊泗。春夏汛捕捞作业机帆船40对,每对40担;机流17对,每对80担;流网100只,每只20担;小流网600只,每只1担;张捕34只,每只20担;水产公司6000担,共计渔盐12240担。海带用盐列为渔盐供应范围,1971年全县分配5个公社10个生产大队8万担鲜带任务,供应渔盐15000担。待渔汛期结束,由当地税务人员到生产单位核销,余盐补征差额税。宁海渔业减税用盐1971年至1980年年均9500担,1981年至1985年年均4600担,1986年为560担。1974年至1984年共减税供应渔业用盐66100担。
  农、牧业用盐
  限用于选种和饲畜。1956年4月以前免税,同年5月起按食盐税额40%征税,每吨56元。1957年1月1日调高为每吨68.8元,1959年6月1日调整为每吨50.8元。后又有数次调整,至1985年4月1日,农业用盐改按食盐税全额征收。农牧业用盐,由县财税局根据农牧用盐计划数分配给各财税所,依照用盐定额,凭证核发。限供国营或集体农、牧业生产单位。1966年曾扩大到社员。核定:公猪3市斤/头,母猪4市斤/头,肉猪1市斤/头。1973年改为母猪8市斤/头,肉猪4市斤/头,小猪不发;个人饲养的公、母猪不发。1980年规定奶牛4市斤/头。1982年扩大到个人饲养。1983年又对个人饲养猪、牛停发。1974年至1984年减税供应农牧用盐12190担。
  盐民自食免税盐
  民国
  盐民自食盐免税发给,明令规定办法,称为"盐户恩盐"。其办法要点是:
  (一)盐民系指直接煎、晒盐者及其家属,不论年龄,每月每口发给恩盐一市斤。长雇帮工本人口数准并制盐人户口数内计给。非直接制盐及非常雇之帮工暨其家属,概不发给。
  (二)恩盐于每月月终发给一次,由场务所核准,填发领盐凭证。发给时应在凭证上填明姓名、人口、数量、日期。恩盐领出,盐上加盖盐印,以杜流弊。
  (三)恩盐专充盐户食用,不得转赠或出售,否则作私盐论处。
  建国后
  1953年8月,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规定,发给盐民自食免税盐,应按照盐民及其在场家属人口,每人每月发给一市斤。如需腌菜腌鱼,须经小组长证明,场务所批准加发,连同月配一斤在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市斤。
  公社组织所属生产队劳动力晒盐,有关自食盐免税问题,1964年省财政厅(64)1047号文件规定:
  (一)公社组织所属生产队劳力晒盐,只对参加晒盐的人自食的盐,每人每年在18市斤范围内予以免税。
  对生产大队组织所属生产队劳力晒盐供社员自食,改按本大队社员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在18市斤的范围内,掌握免税。
  (二)生产队组织社员晒盐,其所产的盐,供同一基本核算单位内的社员食用,可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在18市斤的范围内,掌握免税。
  (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规定的免税限量内,将自食多余的盐,用于农业生产,如选种肥田,或腌制用盐,仍予免税。
  (四)自食免税盐不准转售、赠送、易物或作工业原料,或加工商品出售。否则,除按食盐补税外,对情节重大的,并按私盐论处。
  1985年省税务局税稽738号文件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盐民自食盐免税每人全年8公斤。
  宁海县自1969年起,对已建滩投产出盐的生产单位,按全队实际人口每年18市斤免税。伍山公社1969年人口5700人,可享受免税盐有4900人,自食免税盐882担,占当年产量14237担的6.2%。1970年产盐17783担,免税盐881担,占年产量的5%。长街盐场盐民自食免税盐,按每股40担/年计算,全场80股,年定额发放免税盐3200担。自1971年~1975年,5年间,全县盐民自食免税盐8723担,占总产量的3.21%。免税总金额63590元。
  为加强自食免税盐的分配和出场管理,于1986年县财税局会同盐业公司,修改原管理办法,规定自食免税盐的发放制度,凭证出场,由盐业站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秤放。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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