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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税制与税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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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6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制与税率
分类号:
F812.2
页数:
8
页码:
129-136
摘要:
本文记录了从清代以前到建国后,宁海县盐税制度的演变、税率的变化、税种的增减以及盐税征收的具体方式等,涉及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种类的盐税情况。
关键词:
盐税
税制
宁海县
内容
清代以前
称“盐课”。主要有灶课、引课与杂课。
自宋至明初,灶户授地,不纳课而纳盐,称为“本色”。明成化年间(1465—1487),准令交盐一半,纳银一半。嘉靖年间(1522—1566),废本色纳盐之名,尽征折色。天启年间(1621~1627),长亭场灶涂田征率,每亩折米1升8勺,科银1分8厘。迨清初,按丁征收。宁海县有海灶丁与山灶丁两项。海灶丁每丁科银8钱零,山灶丁科银7钱2分零。顺治十一年(1654),每名灶丁科银2钱8分5厘,科米1升8勺。雍正四年(1726),始改按亩征银,即丁银归地摊纳灶课。皆由长亭盐课司征收。
引课亦称正课。向由经营运销的盐商按引缴纳,为盐课主要部分。明嘉靖二十年(1541),定长亭场引目,每引300斤,纳银9分。
杂课,多属随盐带征的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古代宁海税率不详。
民国时期
民国成立,税制依旧,按引征收盐税。其时税目凌乱,多达63种。
民国二年(1913)四月,北京政府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合同》,以盐税作抵押。盐税稽征,由洋员监督管理,税款存入团银行。各场产盐纳税后,需由该处稽核分所华、洋经、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准放运。
三年一月,盐务署颁布均税法案,实行盐税整理。五月,财政部公布《盐税条例》,规定征收盐税以银元为本位,改引为担,按担征收。在法定衡制未颁布以前,全国盐业皆以司
马秤为衡量(十六两八钱为一斤,百斤为担。十六担合英制一吨)。废止所有杂色税捐,仿一条鞭法,改用盐税名目。规定每担税率为2.50元,分产、销两区,就地征收。并开放部分引岸。
两浙销地,税率不同。民国三年(1914),划一引斤,改行均税定案。四年二月,纲地每担征盐税2.50元;肩地每担2元;引地1元。以后逐渐增加至现行税率为止。并取消按季定课制度。
宁海一县之中,划分引地、厘地与近场三类销区。(详见附图)
宁海北半县与鄞、慈、镇、奉四县同为宁属引地。民国三年由包课改为引岸,税率每担加至1元。八年一月,复加至1.50元,以后陆续加至2.85元。后因宁北重税,引起私盛销疲,几成废岸,乃于二十年十一月,报经财政部批准改办轻税。
宁海之海游、悬渚、沙柳、缑城、黄坛、白峤等地(亦称南半县,属厘地),原定每担征税0.70元。七年三月,加至0.80元,十年一月加至1元。
宁海东乡近场区,民国初,仍行"老少盐",向不征税。六年革除,始征轻税每担0.30元。民国二十七年,食盐带征公益费,每担0.10元。
民国二十八年,本销盐斤,除渔盐、轻税盐,带征省府加价每担1元。
民国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公益费提高,每担为0.30元。
民国三十年(1941)六月十二日起,除渔盐、工业盐,征收营运借款偿本费每担8元。同年九月一日起,盐税改制,实行从价计征,分为产税、销税两种。渔、农、工盐每担各征盐税1元。省盐务管理局核定,宁海全县改征销税,每担10元,并加征省府加价1元,偿本费8元,合共19元。酱盐税每担征20元,偿本费8元,省府加价1元,合共29元。
民国三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盐专卖制,停征产、销税。三月底前税率未有变更。四月改称专卖利益,废除外债附加、建设专款名目。核定宁海县每担征收固定利益40元,不固定利益20元,另加省府加价1元,偿本费8元,整理费、公益费各1元,专卖管理费7元,共计78元。渔业、工业用盐及盐副产品,每担各征1元。
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一日起,食盐征率合并固定与不固定两部分,统称专卖利益,担征80元,男收省府加价1元,专卖管理费20元,以及偿本费、整理费、公益费等,共计每担113元。十月三日起,增加食盐战时附税300元,共计413元。
民国三十三年,省府加价停征。开征国军副食费每担1000元,专卖管理费增至300元,及偿本费等,宁海场区价1890元。临、天、仙三县为2000元。
民国三十四年,停止盐专卖,恢复就场征税,自由贸易。全国食盐税率划一为每担110元。不久,抗战胜利后,为适应收复各地复杂情况,税率实行等差制。宁海近场区,食盐每担定为1500元、2000元两种。腹地销区每担1500、2000、4000、5000元四种。
民国三十五年,税率提高,宁海近场盐税每担4500元,销区6000元。
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盐政条例》,划一全国税率。规定:“盐税为国税,由盐政机关就仓坨征收之,地方政府对于盐不得附加任份税捐。”是年,物价飞涨,盐税多次提高。食盐税率自年初每担1.2万元,至年终增至25万元,渔、农盐税由1000元,增至10万元,调整税率详明细表附后。
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食盐税每担改征金圆券(下同)8元,渔盐税0.4元,盐建费0.20元,偿本费、福利费停征。工、农业用盐免征盐税。
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公布《盐税计征条例》,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定为食盐税、渔业用盐税,规定工业用盐免税。盐税仍行就场、就仓一次征收。是年三月二日起,核定宁海食盐税每担2218元,渔盐税158元。
灶课 民国初,长亭场原有税荡田地多达65034.83亩,其中:上则地22598.46亩,中则地6732.2亩,下则地29134.37亩。课率上则地每亩二分,中则地一分五厘,下则地七厘七,新升地一厘一五五。其后陆续升科。至民国二十二年灶涂田地尚有3.1万余亩。
民国三十二年一月,灶课移交宁海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接管,改作田赋征实。建国后
开征盐税是以前政务院1950年1月20日政财字第2号院令《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为依据的。决定中规定:“税收方面:为照顾财政的需要,采取提高税额,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为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30%征收。
1984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案(草案)》共19条。同时由财政部制订《盐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均于同年10月1日起试行。(条例详见附录)
建国后,盐税税额由财政部核定。从1950年3月执行统一税额起,至1986年底,食盐税额先后作过8次调整。
第一次,根据财政部1950年3月14日《关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的决定》,自1950年3月14日起统一盐税税额。华东、华北、中南各省的盐税税额每担按当地主粮100市斤,折合人民币13.5元征收。
第二次,根据政务院财政委员会1950年6月《关于减半征收盐税的决定》,自1950年6月1日起,食盐税额减半征收,并按当时主粮价格折合的金额核定固定税额。浙江每担为7元。
第三次,根据国务院1956年11月19日财云16号电报批示,自1957年1月1日起,将浙江等地区的食盐税额每担增加1.60元。即每吨食盐税改征172元,农牧用盐税68.8元,渔盐税额不动。
第四次,根据财政部1959年5月21日(59)财税字第21号通知,为了配合食盐调高出场价格的措施,减低食盐税额。省核定宁海食盐税额每吨为149.80元,渔业用盐税额28元,农牧业用盐税额50.80元。自1959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五次,1966年8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核定集体盐场食盐税额每吨减少4元,用以提高原盐收购价每吨4元。
第六次,1979年12月1日起,财政部决定调低集体盐场食盐税额每吨5.80元,即吨盐征税140元,农牧业用盐税额每吨减为43.9元,渔业用盐征税改为21.10元。
第七次,1986年8月,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轻工业厅、供销社联合发出的浙价(1986)113号《关于调整食盐批零差价和食盐减征盐税的通知》称:调减产地食盐税,扩大食盐批零差价,省规定宁海供应省内食盐,仍按现行税额每吨减征7元。按同额相应降低产地出场价和各地食盐批发价,降税全部体现给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调动基层企业经营食盐的积极性,缓解群众买盐难。自7月1日起执行。
第八次,1986年12月29日,省轻工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通知,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食盐零售价暂时不动,采取让税增利,以缓解当前盐业困难的指示精神,省决定:“降低食盐税每吨25元,以解决1985年收购调价资金。同时考虑浙盐已实现精细化,为保护盐质,解决产地包装费用,另再降低食盐税每吨7元,合计降税32元。农牧业、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征收。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减税。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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