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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盐税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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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6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盐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4
页码:
129-142
摘要:
本文详细划分了宁海县盐税的不同方面,包括税制与税率、盐税的减免政策以及课税入库的流程或规定。
关键词:
盐业
盐税
宁海县
内容
第一节 税制与税率
清代以前
称“盐课”。主要有灶课、引课与杂课。
自宋至明初,灶户授地,不纳课而纳盐,称为“本色”。明成化年间(1465—1487),准令交盐一半,纳银一半。嘉靖年间(1522—1566),废本色纳盐之名,尽征折色。天启年间(1621~1627),长亭场灶涂田征率,每亩折米1升8勺,科银1分8厘。迨清初,按丁征收。宁海县有海灶丁与山灶丁两项。海灶丁每丁科银8钱零,山灶丁科银7钱2分零。顺治十一年(1654),每名灶丁科银2钱8分5厘,科米1升8勺。雍正四年(1726),始改按亩征银,即丁银归地摊纳灶课。皆由长亭盐课司征收。
引课亦称正课。向由经营运销的盐商按引缴纳,为盐课主要部分。明嘉靖二十年(1541),定长亭场引目,每引300斤,纳银9分。
杂课,多属随盐带征的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古代宁海税率不详。
民国时期
民国成立,税制依旧,按引征收盐税。其时税目凌乱,多达63种。
民国二年(1913)四月,北京政府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合同》,以盐税作抵押。盐税稽征,由洋员监督管理,税款存入团银行。各场产盐纳税后,需由该处稽核分所华、洋经、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准放运。
三年一月,盐务署颁布均税法案,实行盐税整理。五月,财政部公布《盐税条例》,规定征收盐税以银元为本位,改引为担,按担征收。在法定衡制未颁布以前,全国盐业皆以司
马秤为衡量(十六两八钱为一斤,百斤为担。十六担合英制一吨)。废止所有杂色税捐,仿一条鞭法,改用盐税名目。规定每担税率为2.50元,分产、销两区,就地征收。并开放部分引岸。
两浙销地,税率不同。民国三年(1914),划一引斤,改行均税定案。四年二月,纲地每担征盐税2.50元;肩地每担2元;引地1元。以后逐渐增加至现行税率为止。并取消按季定课制度。
宁海一县之中,划分引地、厘地与近场三类销区。(详见附图)
宁海北半县与鄞、慈、镇、奉四县同为宁属引地。民国三年由包课改为引岸,税率每担加至1元。八年一月,复加至1.50元,以后陆续加至2.85元。后因宁北重税,引起私盛销疲,几成废岸,乃于二十年十一月,报经财政部批准改办轻税。
宁海之海游、悬渚、沙柳、缑城、黄坛、白峤等地(亦称南半县,属厘地),原定每担征税0.70元。七年三月,加至0.80元,十年一月加至1元。
宁海东乡近场区,民国初,仍行"老少盐",向不征税。六年革除,始征轻税每担0.30元。民国二十七年,食盐带征公益费,每担0.10元。
民国二十八年,本销盐斤,除渔盐、轻税盐,带征省府加价每担1元。
民国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公益费提高,每担为0.30元。
民国三十年(1941)六月十二日起,除渔盐、工业盐,征收营运借款偿本费每担8元。同年九月一日起,盐税改制,实行从价计征,分为产税、销税两种。渔、农、工盐每担各征盐税1元。省盐务管理局核定,宁海全县改征销税,每担10元,并加征省府加价1元,偿本费8元,合共19元。酱盐税每担征20元,偿本费8元,省府加价1元,合共29元。
民国三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盐专卖制,停征产、销税。三月底前税率未有变更。四月改称专卖利益,废除外债附加、建设专款名目。核定宁海县每担征收固定利益40元,不固定利益20元,另加省府加价1元,偿本费8元,整理费、公益费各1元,专卖管理费7元,共计78元。渔业、工业用盐及盐副产品,每担各征1元。
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一日起,食盐征率合并固定与不固定两部分,统称专卖利益,担征80元,男收省府加价1元,专卖管理费20元,以及偿本费、整理费、公益费等,共计每担113元。十月三日起,增加食盐战时附税300元,共计413元。
民国三十三年,省府加价停征。开征国军副食费每担1000元,专卖管理费增至300元,及偿本费等,宁海场区价1890元。临、天、仙三县为2000元。
民国三十四年,停止盐专卖,恢复就场征税,自由贸易。全国食盐税率划一为每担110元。不久,抗战胜利后,为适应收复各地复杂情况,税率实行等差制。宁海近场区,食盐每担定为1500元、2000元两种。腹地销区每担1500、2000、4000、5000元四种。
民国三十五年,税率提高,宁海近场盐税每担4500元,销区6000元。
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盐政条例》,划一全国税率。规定:“盐税为国税,由盐政机关就仓坨征收之,地方政府对于盐不得附加任份税捐。”是年,物价飞涨,盐税多次提高。食盐税率自年初每担1.2万元,至年终增至25万元,渔、农盐税由1000元,增至10万元,调整税率详明细表附后。
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食盐税每担改征金圆券(下同)8元,渔盐税0.4元,盐建费0.20元,偿本费、福利费停征。工、农业用盐免征盐税。
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公布《盐税计征条例》,由从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定为食盐税、渔业用盐税,规定工业用盐免税。盐税仍行就场、就仓一次征收。是年三月二日起,核定宁海食盐税每担2218元,渔盐税158元。
灶课 民国初,长亭场原有税荡田地多达65034.83亩,其中:上则地22598.46亩,中则地6732.2亩,下则地29134.37亩。课率上则地每亩二分,中则地一分五厘,下则地七厘七,新升地一厘一五五。其后陆续升科。至民国二十二年灶涂田地尚有3.1万余亩。
民国三十二年一月,灶课移交宁海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接管,改作田赋征实。建国后
开征盐税是以前政务院1950年1月20日政财字第2号院令《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为依据的。决定中规定:“税收方面:为照顾财政的需要,采取提高税额,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为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30%征收。
1984年9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案(草案)》共19条。同时由财政部制订《盐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均于同年10月1日起试行。(条例详见附录)
建国后,盐税税额由财政部核定。从1950年3月执行统一税额起,至1986年底,食盐税额先后作过8次调整。
第一次,根据财政部1950年3月14日《关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的决定》,自1950年3月14日起统一盐税税额。华东、华北、中南各省的盐税税额每担按当地主粮100市斤,折合人民币13.5元征收。
第二次,根据政务院财政委员会1950年6月《关于减半征收盐税的决定》,自1950年6月1日起,食盐税额减半征收,并按当时主粮价格折合的金额核定固定税额。浙江每担为7元。
第三次,根据国务院1956年11月19日财云16号电报批示,自1957年1月1日起,将浙江等地区的食盐税额每担增加1.60元。即每吨食盐税改征172元,农牧用盐税68.8元,渔盐税额不动。
第四次,根据财政部1959年5月21日(59)财税字第21号通知,为了配合食盐调高出场价格的措施,减低食盐税额。省核定宁海食盐税额每吨为149.80元,渔业用盐税额28元,农牧业用盐税额50.80元。自1959年6月1日起执行。
第五次,1966年8月1日起,实行财政部核定集体盐场食盐税额每吨减少4元,用以提高原盐收购价每吨4元。
第六次,1979年12月1日起,财政部决定调低集体盐场食盐税额每吨5.80元,即吨盐征税140元,农牧业用盐税额每吨减为43.9元,渔业用盐征税改为21.10元。
第七次,1986年8月,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轻工业厅、供销社联合发出的浙价(1986)113号《关于调整食盐批零差价和食盐减征盐税的通知》称:调减产地食盐税,扩大食盐批零差价,省规定宁海供应省内食盐,仍按现行税额每吨减征7元。按同额相应降低产地出场价和各地食盐批发价,降税全部体现给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调动基层企业经营食盐的积极性,缓解群众买盐难。自7月1日起执行。
第八次,1986年12月29日,省轻工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通知,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食盐零售价暂时不动,采取让税增利,以缓解当前盐业困难的指示精神,省决定:“降低食盐税每吨25元,以解决1985年收购调价资金。同时考虑浙盐已实现精细化,为保护盐质,解决产地包装费用,另再降低食盐税每吨7元,合计降税32元。农牧业、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征收。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减税。
第二节 盐税的减、免
工业用盐
工业用盐予以免税,民国时期已有实施。建国后,1955年8月16日,财政部、轻工业部联合通知制订《工业用盐发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盐的免税范围为:酸碱、冶金、染料、制革、制冰冷藏、油脂肥皂、陶瓷玻璃、医药等八类工业。不属上述范围之工业,请购工业用盐由盐务总局核定。食品工业加工用盐,均作食盐处理,不予免税。1984年5月15日起,国务院对工业用盐作出新规定,制酸、制碱、制革工业用盐改按食盐税额减90%征收,制皂工业用盐减半征收盐税。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及其它工业用盐,一律同食盐全额征税。同年10月1日起,又调整为定额征税,即酸、碱、革工业用盐每吨征税13元,制皂、饲料工业用盐征收盐税每吨为65元。自此,工业用盐取消免税,分类列入减税或全税范围。购买手续由用盐单位填具申请表,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财税局审核,发给《工业用盐免税证》,盐业公司凭证供应。宁海符合规定的主要是制革工业用盐,数量甚少。1971年至1980年平均年销量35吨,1980年至1985年平均年销量85吨,1986年实销128吨。
渔业用盐
是指对海水、淡水鱼类、虾类、蟹类、贝介类、海藻类等水产品进行保鲜及加工腌制的用盐。民国以来,国家对渔盐就采取减税政策。建国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30%征收,每吨81元。其后多次调低。1979年12月至1935年3月,渔盐税额为每吨21.1元,占食盐税的15.07%。1985年4月1日起,取消渔盐减税,改按食盐税全额征税。
五十年代后期,渔业生产实现集体化后,由财税局会同县水产局依照省下达的渔盐供应计划,按需分配给渔区峡山、薛岙、西店、东岙等公社,分春夏汛与冬汛两期供应。生产队凭所属人民公社证明,向当地税务所申请领取渔盐减税凭证,向指定地点购买。由于渔船出海流动性大,对渔盐的供应点和供应数量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沈家门占50%,嵊山占40%,石浦占10%。据财税部门统计:1963年冬汛出海渔船78对,供应渔盐80担/对。1966年冬汛出海渔船53对7只,供应渔盐140担/对。1967年春夏汛,出海机帆船23对,长农船110对,近洋冷水流网船100只,外洋热水流网船45只,小流网船140只,张捕船4只,共分配渔盐9300担。1981年出海渔船为40个单位,机帆船每对渔盐100担,机蟹流每只50担,共分配渔盐3850担。其中:本县配购32%,石浦27%,其余为沈家门与嵊泗。春夏汛捕捞作业机帆船40对,每对40担;机流17对,每对80担;流网100只,每只20担;小流网600只,每只1担;张捕34只,每只20担;水产公司6000担,共计渔盐12240担。海带用盐列为渔盐供应范围,1971年全县分配5个公社10个生产大队8万担鲜带任务,供应渔盐15000担。待渔汛期结束,由当地税务人员到生产单位核销,余盐补征差额税。宁海渔业减税用盐1971年至1980年年均9500担,1981年至1985年年均4600担,1986年为560担。1974年至1984年共减税供应渔业用盐66100担。
农、牧业用盐
限用于选种和饲畜。1956年4月以前免税,同年5月起按食盐税额40%征税,每吨56元。1957年1月1日调高为每吨68.8元,1959年6月1日调整为每吨50.8元。后又有数次调整,至1985年4月1日,农业用盐改按食盐税全额征收。农牧业用盐,由县财税局根据农牧用盐计划数分配给各财税所,依照用盐定额,凭证核发。限供国营或集体农、牧业生产单位。1966年曾扩大到社员。核定:公猪3市斤/头,母猪4市斤/头,肉猪1市斤/头。1973年改为母猪8市斤/头,肉猪4市斤/头,小猪不发;个人饲养的公、母猪不发。1980年规定奶牛4市斤/头。1982年扩大到个人饲养。1983年又对个人饲养猪、牛停发。1974年至1984年减税供应农牧用盐12190担。
盐民自食免税盐
民国
盐民自食盐免税发给,明令规定办法,称为"盐户恩盐"。其办法要点是:
(一)盐民系指直接煎、晒盐者及其家属,不论年龄,每月每口发给恩盐一市斤。长雇帮工本人口数准并制盐人户口数内计给。非直接制盐及非常雇之帮工暨其家属,概不发给。
(二)恩盐于每月月终发给一次,由场务所核准,填发领盐凭证。发给时应在凭证上填明姓名、人口、数量、日期。恩盐领出,盐上加盖盐印,以杜流弊。
(三)恩盐专充盐户食用,不得转赠或出售,否则作私盐论处。
建国后
1953年8月,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规定,发给盐民自食免税盐,应按照盐民及其在场家属人口,每人每月发给一市斤。如需腌菜腌鱼,须经小组长证明,场务所批准加发,连同月配一斤在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市斤。
公社组织所属生产队劳动力晒盐,有关自食盐免税问题,1964年省财政厅(64)1047号文件规定:
(一)公社组织所属生产队劳力晒盐,只对参加晒盐的人自食的盐,每人每年在18市斤范围内予以免税。
对生产大队组织所属生产队劳力晒盐供社员自食,改按本大队社员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在18市斤的范围内,掌握免税。
(二)生产队组织社员晒盐,其所产的盐,供同一基本核算单位内的社员食用,可按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在18市斤的范围内,掌握免税。
(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规定的免税限量内,将自食多余的盐,用于农业生产,如选种肥田,或腌制用盐,仍予免税。
(四)自食免税盐不准转售、赠送、易物或作工业原料,或加工商品出售。否则,除按食盐补税外,对情节重大的,并按私盐论处。
1985年省税务局税稽738号文件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盐民自食盐免税每人全年8公斤。
宁海县自1969年起,对已建滩投产出盐的生产单位,按全队实际人口每年18市斤免税。伍山公社1969年人口5700人,可享受免税盐有4900人,自食免税盐882担,占当年产量14237担的6.2%。1970年产盐17783担,免税盐881担,占年产量的5%。长街盐场盐民自食免税盐,按每股40担/年计算,全场80股,年定额发放免税盐3200担。自1971年~1975年,5年间,全县盐民自食免税盐8723担,占总产量的3.21%。免税总金额63590元。
为加强自食免税盐的分配和出场管理,于1986年县财税局会同盐业公司,修改原管理办法,规定自食免税盐的发放制度,凭证出场,由盐业站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秤放。
第三节 课税入库
明代 据崇祯《宁海县志》记载,盐钞征额:
(一)灶课 天启年间(1621~1627)灶涂田250顷66亩4分另,每亩科米1升8勺,科银1分8厘,实征米1298石1斗9升零。
(二)盐课 长亭场盐课司额销4885引185斤(每引400斤)。万历年间(1573~1620)盐钞征额:起运本色钞1049锭3贯500文,该银5两9钱9分9厘。起运折色铜钱10497文,该银14两9钱9分9厘。
(三)户口食盐 据康熙《宁海县志》记载,额征食盐米1406石3斗7升零;征钞4548锭3贯500文。
清代 据康熙《宁海县志》记载:
(一)灶课 顺治十一年(1654),灶丁折实2696丁,每丁科银2钱8分5厘,科米1升8勺。原额灶荡田地354顷14亩有零。雍正八年(1731),始连灶丁起税,实征银611两4钱7分零。康熙九年(1670)展复灶丁,征银251两1钱8分。
又据《浙江官报》记录,宣统二年(1910),长亭场实征灶课及杂项银523两7分7厘零。
(二)盐课 顺治十一年(1654),征本色盐课银1954两1钱8分5厘。顺治十八年(1661)下令迁界,弃征1614两5钱5分。康熙九年以后展复,每年商人请销引1116道课,由商人解缴运库。同治二年(1863),巡抚左宗棠奏定台州引盐改为厘盐,海游盐廒包宁、天两县厘钱每年16000串。
(三)户口食盐 康熙《台州府志》记载:宁海县实在人口9800口,征银140两1钱,征米106石8斗2升。
民国时期
(一)盐税
民国十一年(1922),长亭秤放局成立后,直按征税放盐。税款解缴两浙盐务稽核分所。
三十年(1941),长亭场税收247176.60元。
(二)灶课
民国十九年(1930)《长亭场场产调查报告书》称:场公署每年征收灶课额银855两7分5厘。征收杂项,计有牙税年额14元。房地租年额51.80元。延至廿六年前后,灶课征收均在800元上下。遇荒歉年景,多拖欠或呈请蠲免,未能完成征额。
建国后
1958年前,盐税统一解缴中央金库,属中央税。其后至1979年止,为中央与地方分享税。1980年起划入县财政收入,属地方税。
1971年,县盐业公司建立后,经营盐的运销,成为盐税纳税人。经县财政税务局核定,自1979年起,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即每月按实销各类用盐缴纳盐税。现由县财税局直属所管理盐税稽征工作。
1971年至1986年,宁海县盐业公司解缴盐税共607.6万余元,平均每年35.7万元。最多为1982年计64.01万元。又减免税盐改变用途,自1966年至1983年县财税部门共补征差额盐税7.37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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