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包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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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66
颗粒名称: 第九节 包装
分类号: F426.8
页数: 3
页码: 125-127
摘要: 本文记录了从民国时期到八十年代,长亭场及其周边地区食盐的销售、运输、包装方式的变化,以及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和宁海县盐业公司等相关机构对食盐包装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关键词: 盐业 包装 宁海县

内容

据《中国盐政实录》记载:民国时期,长亭场东乡所产之盐,仅销本境附近村镇,由肩贩用竹箩两只,肩挑售卖。南乡系运毛盐,散装帆船,故均不用包装。
  民国廿八年(1939)以后,战时抢运食盐外销,因长途运输,转运频繁,大多改用麻袋包装。100斤装之单丝袋或广包,连袋重104斤秤放。盐以人力肩挑运输者,则按实际皮重扣除,按净盐发运。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宁海运销商向象山玉泉场配放食盐,以迄建国后供销社及私营盐店去石浦海滩报运税盐,皆照旧例。船运则散仓装载,仅于盐面加盖盐印而已。数量不多,亦可自备袋包灌装。延至六十年代,始由供货单位提供麻袋包装发运。
  1949年10月,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规定:销区仓与公营店出仓盐斤,一律按:①100斤装之单丝袋及广包改照连袋101斤秤放;②200斤装之麻袋,改照202斤秤放。(市制)
  1969年规定麻袋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丝袋100斤装 0.002元/日
  双丝袋180斤装 0.0036元/日
  双丝袋200斤装 0.004元/日
  1970年11月起,宁海盐业管理购销站开始经营运销,向鄞县大松、镇海、岱山等场凋运原盐,皆租用麻袋包装载运。
  1971年2月,宁海盐业公司首次自置双丝麻袋2000只,提供要盐单位使用,以后每年添购更新,1974年包装袋周转量已逾万条。八十年代,公司麻袋周转量保持2.2万条。袋面印刷“浙宁盐”标记。
  1978年,省轻工业厅颁发《浙江省运盐麻袋管理办法》。宁海县公司结合实际制订《盐袋收费管理规则》。其要点如下:
  一、使用公司盐袋按每天每条四厘收取使用费。
  二、采取送货制的单位,货到第二天开始收费,在一个月内退袋结算收费。
  三、提货制的单位,原则上自备包装;如需租用公司盐袋,须付押金每条2.50元,租用手续费每次0.10元;限一个月内凭退押单退袋结算,逾期概不退押。
  四、盐袋如发生短少或损失,每条按2元计价赔偿;无公司字号杂袋不能顶退。
  五、各用户将盐袋回笼时,要洗净晒干,如送退卤袋,每条加收洗袋费0.015元。
  宁海现行出仓食盐,一律使用包装发运,用标准麻袋100公斤、50公斤两种。除皮标准,轻工业部统一规定为大袋1.25市斤,小袋0.75市斤。场仓放销100公斤装,毛重连袋按102公斤秤放,50公斤装连袋毛重51公斤秤放。要求包装好,封口严,麻线封口,七绞两角。
  1981年开始供应精制脱水细盐,100公斤双丝袋装,内衬8丝聚乙烯塑料袋,以确保出口食品罐头用盐不受污染。1983年鉴于成本增大而取消。
  1982年试销小包装精制细盐,按物委规定,包装物品采用无毒无味的塑料袋装,其厚度500克的四丝以上,1000克的五丝以上。封口牢固,并标明商品名称、商标、重量和监制单位。包装费用500克不超过3分,1000克的5分。1985年开始,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普通卫生盐,亦用塑料薄膜小包装,在城镇推销。改变几千年来零秤散售,品种单一的传统卖买习惯。4月1日,县物委核定1公斤装加收包装费5分,0.5公斤装加收包装费4分。
  1984年12月6日,县经委与财办为搞好今后原盐运销经营管理,发文通知各用盐单位,重申管好运盐麻袋两点:一、盐袋租用单位回笼盐袋,原则上应吐空、洗净、晒干。包装盐袋严禁移用。二、个别地区洗袋有困难,可经协商允许回笼卤袋;但因洗袋费增加,故从1985年1月1日起,每只从一分半调整为二分半。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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