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卤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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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65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卤耗
分类号: F426.8
页数: 2
页码: 124-125
摘要: 本文详细记录了宁海县从明朝万历年间到建国后,特别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关于海盐在储运流通过程中的卤耗(即水分损耗)的定章、变革及具体管理措施。内容涵盖了不同历史时期盐质损耗的定额、贴耗办法、公收场盐的规则、民主管仓制度以及运盐途中的耗损处理等。
关键词: 盐业 卤耗 宁海县

内容

海盐含有水份,在储运流通过程,沥卤耗损,在所难免。盐质愈差,则卤耗愈重。故历代对盐之卤耗,皆有定章,变革亦繁。
  明,万历七年,每引加耗盐10斤,以三百一十斤为一引。
  清顺治三年(1646),二引改为三引,额重二百斤,外加包索卤耗二十五斤,共二百二十五斤。康熙五十九年(1720),每引改给三十五斤。乾隆元年(1736),遵奉谕旨,酌定增斤改引,每引加增盐五十斤,连包索卤耗共重三百二十五斤。同治三年(1064),卤耗照旧例,每引十八斤加贴。
  民国初,长亭场东乡产区秤放肩盐,每担向为130斤,皮耗在内。十九年(1930),场公署与秤放局商定改为115斤作为一担。
  民国二十四年八月四日,长亭南乡外场第一批就场征税,秤放食盐,因新盐卤重,权与每担耗盐十斤。
  民国二十六年,两浙通案,各地轻税,概按所用容器,实地给予皮重。惟黄岩、长亭等场,暂给耗盐每担十斤。
  民国二十七年秋始至三十八年,官收场盐,随产随收,视沥卤多少,酌扣水耗10~20%不等,常招致盐民争执,后改为每收盐一担,加收备耗盐12斤,如有掺杂等严重情况,仍须加扣。
  建国后,1951年7月5日,省盐务局制定盐民包耗办法,要点如下:
  一、盐民缴晒盐100斤,保证放出净盐87斤,煎盐89斤。秤收口寸由盐民检查盐质,以不扣耗为原则,如水份过高时,由群众评议,提出处理意见,经场务所同意执行。
  二、包耗时间到清仓日止。
  三、清仓如有溢余,补价给盐民,缺斤扣价。
  四、被劫、被窃、灾损,专案处理。分清责任,属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淹消盐斤,查实报准,注销免赔。
  1954~1957年,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推行国家公收,民主管仓。实行九二包耗。即公收100斤,集体包放92斤,溢斤补价,缺斤扣价。
  1958年8月15日,省通知场区仓储取消8斤贴耗,公收单位与社员结算按毛盐以九二扣折算净盐,结付盐价。此后,产品全部由场、队收管包耗。
  1961年10月19日,省轻工业厅、商业厅联合通知规定秤放新盐贴耗暂行办法。要点是:
  一、封仓(按末批封仓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为新盐,存仓一个月以外,作为陈盐,不贴耗。
  二、存仓不满一个月的新盐,每担贴耗3斤,存仓不满15天的新盐,必须放销时,每担贴耗4斤。贴耗盐免税免价。出场费用由要盐单位自理。
  1972年6月6日,县盐业公司订立民主管仓,以放作收的产品管理制度,其中涉及仓耗的规定:存仓3个月内,耗斤盐滩自理。满3个月后,原则上按存储时间长短,照规定耗率贴耗。但鉴于宁海盐产不敷销,存储周期短,为简化手续,凡年终民仓库存的盐,由公司按当年平均收购价每担贴耗1斤给滩。经盐民同意,自1971年开始施行,至今不变。
  运盐途中耗损,五十至六十年代,象山盐业批发站调供宁海各供销社食盐,袋盐规定为1%,超耗由供货单位负责。盐斤路途被盗、雨损、污染应由运输部门负责。七十年代,县盐业公司成立接办后,援例执行。县内出场放销包盐,连皮重每袋102公斤,作净盐100公斤秤放。若放新盐则按省规定贴耗。
  仓储盐自然耗率,自收盐入库后,直到出库之日止,储存过程发生的损耗,均属保管损耗,简称仓耗。现行运销仓耗率定额7‰。1981年实际耗率为5.6‰。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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