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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销售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6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销售价
分类号:
F726
页数:
13
页码:
101-113
摘要:
本文记录了从古代到民国时期,再到建国后,宁海县盐业销售价格的历史变迁、影响因素、政策调整以及地区差异等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
盐业
售价
宁海县
内容
盐的销售价有三类。一称批发价,古称为引价;民国时期公收盐在场仓发售及归堆民盐就场发售的、统称场区仓价;就据点仓及公营盐店成批发售的则称仓价。建国后改称场价、仓价。二称商业调拨价,即明、清及民国时代场商、廒商收购场盐,定价转售给运商或盐店之价。建国后,产、销分工时期,行政公收场盐,售与运销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均属此价。三称市场零售价,即盐店或盐贩直接卖给消费者的盐价。
自古以来,盐价之贵贱,决定因素在于征税之重轻;其次,涉及制盐成本之高低,运什费用之多少。
历代盐价概况
唐肃宗命第五琦转运江淮财赋,“变盐法,尽榷天下盐,斗盐十钱,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是盐官售二十二文一斤。至德宗(780~805),“急于聚敛,加赋于民,斗盐增至二百七十,即每斤四十五文,招天下之民怨。”
宋时,场盐斤值四至六文,而估利十倍,则每斤盐价当在五十文左右。
宋制,“两浙岁计丁口,官散食盐,每丁给盐一斗,使输钱一百六十有六,谓之丁盐钱。”是每斤三十三文。
宋南渡,“淮浙亭户官给本钱,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五十斤为石,六石为袋,输钞钱十八千。”是盐一斤售六十文。
元初,盐价中统钞十二贯一引,该钱三十文一斤。
至元廿二年(1285),“诏依旧制,凡一引四百斤,价银十两,以折今钞二十贯。”合五十文一斤。
至大四年至延祐六年(1311~1317),七年之间,盐价累增至一百五十贯一引,是官价三百七十五文一斤。旧志称,元时盐价最贵。“较之唐宋最重之价增多四倍。价既取二百五十文一斤(按此价为至大初年一百贯一引之价),官豪商贾,乘时射利,积塌待价,又取五百文一斤;市间店肆,又缴三分之利;故民持一贯之钞,得盐一斤,贱亦不下八百。濒海小民,犹且食淡,深山穷谷,无盐可知。”
明嘉庆二十年(1541),“题准台州府长亭、黄岩、杜渎三场引目,一票作为一引,给盐三百斤,纳银九分。”
清季,据康熙《台州府志》记载:旧时征银每引三钱零,康熙廿八年(1689),恩免每引加价银三分,计每引征银二钱七分零。
民国时期
战前,市场盐价较为稳定。但地区之间由于实行等差税制,税率悬殊,是以盐之销售价格,差距甚大,宁海亦然。抗日战争年代,民国政府管制盐价,县境滨海,盐源充裕,又加私盐充斥,在百物飞涨中,官盐批零价格,涨势不猛。
民国卅一年一月,实行专卖,宁海城区及三门海游两家官销食盐公卖店开业。食盐仓价每担280元,销售牌价309.60元.零售每斤3.096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币值狂跌,盐价波动剧烈,甚至一月数变。
建国后
盐归国家统购统销,计划管理,一直视为特殊商品,实行高税限价。各档盐的销售价格,悉由省、市物委和工商主管部门核定;管理极严,是以市场盐价长期稳定。以城关为例,1950年食盐零售价每斤(500克)0.11元,1962年为0.13元,1985年为0.15元,迄今38年中涨价幅度仅36.36%,始终保持斤米斤盐比价。
建国初,宁海食盐由县供销社运销象山原盐,城关批发价10.6元/担,转批个体商贩10.30元/担:县社调拨价10.1元/担。零售价:社员0.11元/斤,非社员0.115元/斤。
1952年6月1日起,执行省盐务管理局核定的出场价,食盐每担为9.00元,渔盐3.40元。
1959年1月1日起,由于盐税增加,食盐出场价由原来每担8.85元,调整至10.‘85元;批发价由10.30元,提高为11.70元。
1960年4月15日起,执行省人民委员会根据轻工业部、财政部的决定,调整盐税与盐价,规定调拨价一律按出场价加必需的经营费和微利制订。
1962年2月开始,运销业务归口县食品公司经营。
1966年10月1日起,象山盐业批发站实行送货制。按当地零售价倒扣12%作为调拨价,转批优待率按金额的5%计算。石浦批发价食盐每担10.56元(其中盐税7.29元),渔盐4.60元(其中盐税1.20元),农牧盐6.31元(其中盐税2.34元)。
1979年12月1日起,省决定降低盐税调高集体盐场收购价的同时,调整集体盐场出场价。
1982年2月15日,省轻工业厅、商业厅核定食用特制细盐离埠分配价每吨为209元,宁海批发价264元,零售价300元(即每公斤0.30元)。
1984年5月15日起,执行省决定调整盐税和市场工、农、牧、渔盐供应价。
(1)工业用盐原为免税,现根据财政部规定,改按不同工业减税,盐场分配制酸、碱、革工业用盐,按现行免税工业盐价每吨加盐税14元。制皂工业用盐每吨加盐税70元执行。冶金、染料、制冰冷藏、医药工业以及其它工业用盐,取消免税后,一律改按市场食盐批发价供应。
(2)市场农、牧、渔盐供应价,一律按现行供应价每吨调高4.6元。
1985年4月1日起,执行省轻工业厅、商业厅、省物价局联合通知决定,调整原盐收购价的同时,规定食、渔、农牧盐出场价每吨加价21元。食盐零售价在原有基础上每500克普遍提高0.02元。散装精制脱水细盐,城关零售价由现行500克0.15元调整为0.17元,散装未脱水精制盐城关零售价由现行500克0.14元,调整为0.16元。同时,农、牧、渔业用盐和其它工业用盐不再减税,均按当地食盐批发价同价供应。
1986年7月1日起,为调动基层供销社和其它零售企业经营食盐的积极性,解决群众买盐唯的问题,县经委、财政局、物委、县供销社决定:根据上级指示,宁海减征食盐税每吨7元,按减税同额相应降低产地出场价和各地食盐批发价,全部体现给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食盐批零差率由12%扩大为14%。市场零售价不动,转批优待按原额5%不变。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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