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收购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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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6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收购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6
页码: 95-100
摘要: 本文记录了从唐代至民国时期,再到建国后,宁海县盐业生产、收购、价格管理等方面的历史变迁和政策调整。
关键词: 盐业 购价 宁海县

内容

灶户(亦称亭户,即盐民)产盐,官收或商收给价,昔称工本钱或场价。今称盐价、收购价、公收价。
  唐天宝至德间(742~758),官收亭户煎盐,每斗十文,是两文铜钱一斤。
  宋时,两浙之温、台、明州,官收灶户煎盐,每斤四文。
  明太祖洪武初年,灶户定额煎办,每引四百斤,给工本米一石。以米价低昂为准,兼文钱钞。明例五十斤为石,则担盐值米十二斤半。以实物计盐之值,当自此始。
  洪武十七年(1384),定两浙煎盐工本钞每引二贯五百文。合每斤六文零。
  清初,按团灶旧制,煎有定时,产有定额,除配销额引外,本不应再有余盐,但因引销壅滞,灶有余盐,乃于雍正六年(1728),开始发帑官收,谓之“帑盐”。每引官给帑银三钱二分四厘。帑银储宁海县库,宁海营经理收发,台州府知府会同黄岩镇盘查银、盐,年终结报。场内设六鹿收盐。延至嘉庆十八年(1813),因国库匮乏停止,改饬商收。
  《盐法通志》记载:宣统二年(1910),长亭场煎盐每担成本为0.534元,场价定为1.05元。哂盐每担成本0.425元,场价0.60元。宣统三年,煎、晒担盐成本与上年同,场价:煎盐1.10元,哂盐0.65元。
  晚清以至民国期间,东乡产区,场商已散,产盐归堆,由牙人按场公署所定场价,税后秤放给肩贩行销。外场(今三门县属)则漫无管理,听任灶户走私或售与商贩。台州改为厘地,由商包课期内,以及民元至十年(1912~1921),台州运盐公司设廒收盐,民国十六年至廿二年(1927~1933),维新廒在六团商收期间,其购盐场价,例由长亭场公署核定,出牌悬示,场商不得擅改。惟事实上往往因盐产之丰歉,销路之畅滞,间或盐民贬值求售,商人压价垄断,史扣盘剥,侵蚀盐民。
  民国廿七年(1938)九月开始,宁海产盐由收运处统收。不分优劣,尽产尽购,严禁私卖。场价参照担盐斗米比价核定,但实际官收价相当于米价7~14斤之间浮动。自此,盐民生产情绪比较稳定,产量年有增长。
  民国三十年下半年至三十一年上半年,收购陷区流散盐,到埠收购价,三十年十月每担为40元,三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定为45元,同年四月二日提高为75元。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通货膨胀,币值狂跃,场价虽有调整,但无法跟上米价,每逢旺产又以预付三分之二生产贷款形式,进行盘剥,盐民生活日益贫困,大多依靠走私维持生计。
  建国后,国家对民制原盐,实行统购公收政策,以保障盐民生活。盐民所产之盐,必须向国家交售,由场务所收购给价。1950年上半年,物价尚未稳定,由省盐务管理局按实产制成本,在千盐百米至石米范围内实行按季核定,时公牧价每担(50公斤)折大米为15市斤。是年下半年,财政统一,物价趋于稳定,为打开浙盐销路,公收价降低约8.98%,折米13.07斤。1952年8月17日起,晒盐公收价每50公斤定为1.43元,煎盐2.00元。1953年晒盐50公斤为1.45元。
  1957年收购价,晒盐50公斤为1.55元。
  1960年4月15日,调整为50公斤1.65元。
  1961年4月1日,调整为50公斤1.89元,7月调整为2元。
  1961年7月1日起,实行集体所有制盐场向国家交售原盐50公斤,奖成品粮票0.25公斤。
  1965年7月1日起,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收购集体盐场产盐,一律实行分等计价的办法。省定宁海收购价:一等盐每吨50元,二等盐44元.三等盐42元,等外盐33元,平均价40元。
  1966年8月1日起,省定宁海收购价每吨优级盐52元,一级盐48元,二级盐44元,三级盐40元,等外盐38元,平均价44元。
  1979年12月1日起,全省降低盐税,提高集体盐场原盐收购价,核定宁海每吨优级盐58元,一级盐54元,二级盐49元,三级盐43元,平均价为50元。
  原盐收购价定等标准,1965〜1982年均以放销盐的化验结果,按部标准《QB344—64》和《QB344—77》定等。
  1982年2月15日,省商业厅、轻工业厅核定特制细盐收购价每吨85元。此种新产品1980年试制成功到成批生产,均由各滩送卤盐交公司加工脱水,然后公收公管。开始时成品收购价每吨暂定为78元。
  为鼓励增产多购优质盐,争取食盐自给,县财税局决定:自1983年度起实行原盐超基数奖,办法是:
  (1)全年生产计划4000吨,凡产量超计划25%以内者,其收购超产部分,每吨发奖金4元,超25%以上部分,每吨发奖金8元。
  (2)为盐滩牛产服务的场内其他劳动力,在奖金总额中提取10%分配给奖。
  (3)地方财政开支,年终量方核产预付,放销结束结清,年产年清。
  1984年起,执行省人民政府指示,为了适当增加盐民收入,鼓励增产优质盐,由县财政拨款,按质发放价外补贴。规定补贴标准:凡是当年完不成任务的・,每吨平均补贴10元,凡是超任务1吨以上的,全额补贴20元。补贴方法按每付滩公收放销数和出场化验鉴定等级核发。价外补贴资金,限用于盐滩扩大再生产投资和盐民收益分配。1985年以后,根据质优多补,质次少补,三级盐不补的要求,价外补贴标准作了调整。
  1985年4月1日起,全省原盐收购价每吨提高25元。省定宁海优级盐每吨87元,一级盐81元,二级盐73元,三级盐63元。定级改按省标准《浙Q-QB193—85》执行。吨盐平均价为77元,若按国家供应粮价折算,担盐相等于大米26.19市斤,市场议价计,合大米14.8市斤。特制细盐收购价同时提高为每吨105元。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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