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历代运销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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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5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历代运销制度的演变
分类号: F752
页数: 5
页码: 77-81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从唐代到清代宁海县盐业运销制度的演变过程,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盐法、税收政策、运销模式、盐商角色、官商关系以及盐政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盐业 运销制度 宁海县

内容

唐代
  唐初,继承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废除前代实行的征税制,行无税制。延续至开元九年(721),凡一百三十余年,开放滩、池、井、灶,自由采盐,任人买卖,政府未有禁榷。是为民制民销无税制时代。其时,宁海之港头,人文荟蔚,先民已创煎盐之业,地产地销。
  唐开元十年(722),始定盐课,恢复征税。盐改民制官收,官运官销。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兼任诸道盐铁铸钱使,变盐法,就山海近利之地置监院,收榷其盐,寓税于价,转售商人,商人缴价之后,即可自由运销。称为产制归民,运销归商。
  天宝广德间(742~763),刘宴改盐法,实为就场专卖制。无场商,无引岸。官收场盐,销于运商,盐随出,税随收。天下无不税之盐,而患私不必缉,奸商垄断不必忧。距场过远,商运不便之处,则官运盐至其地销售。或商绝盐贵,减价售之。盐无地不通,而淡食不必忧。刘宴盐法,对以后盐政影响深远。《中国盐政史》盐制称:“汉武盐法,官制、官运、官卖,垄断过急。而刘宴之盐法,盐由民制,官收其盐,由商运销,既不夺盐民之业,又不夺商贩之利,是为专卖之最善也。”
  五代后唐(923~936),始议改变盐制,于州、府、县、镇设立榷卖场院,由宫自卖,乡村各处,准许通商,即官卖商销,两法并行。后因官销不畅,乃立“蚕盐”、“食盐”等项各目,按户配给,收纳盐钱。计口授盐,始于此。
  宋代
  宋初,盐自由产制,由官府收买,而后一面转售商人,一面由官销卖。行盐地区划分为二:一为官运官销;二为商运商销。各有经界,互不侵越。
  雍熙间(984~988),实行“折中法”。由商人运送粮草至边地,优予其价,授以要券,名为“交引”,凡商人持引至京师,由榷货务按照券价,给予缗钱,或移文盐场,给付盐斤。后来盐钞、盐引,都起源于此。
  北宋至道二年(996),禁止通商,乃行官卖制。庆历末年(1049),范祥改行盐钞。商人现钱买“钞”,凭钞赴场领盐,任其运卖。嘉祐末(1063),废除范祥盐法,恢复官卖。崇宁大观间(1102~1107),钞法大紊,蔡京创行引制,分为长引和短引,长引销外路,缴销期为一年;短引销本路,缴销期为一季。以四百斤为一引,每引二券,前券称“底簿”,又称“引根”,后券给商人称“引纸”。“引”即商人输课运盐之证券。古代无论是官运或商运,应先领引。若引、盐分离,或引与盐数不符,皆按私盐坐罪。商人持引赴场支盐运销,其盐运销之地,称“引地”。额销之数叫“引额”。商人至销地卖盐之后,将引纸退给官厅注销,南宋钞盐变更虽多,但大多执行蔡京所定的引制。
  又据《重修两浙通志稿》称:“宋制两浙岁计丁口,官散食盐,每丁给盐一斗,使输钱一百六十有六。谓之丁盐钱,然其原实始于南唐李氏有国时,制为盐丁之额,吴越仿之,而宋不复改。”宁海通县岁报人户,计丁核实之盐,不下三十余万斤。
  元代
  元初运销,多依宋制。至元时(1264~1294),设局卖引。盐商持引赴场领盐,运至指定地点行销,本系一种有限制的自由贸易。为鼓励商人运输粮食,给以优价换
  *蚕二制:政府先以食盐按人户贷给,到蚕事完毕,人民以钱根或绢帛随夏税偿官,谓之蚕盐制。可是官卖既罢,政府无蚕盐给人民,仍命人民输蚕盐钱如故,或输纳一部分,以充官用。
  引。并在离场偏远之地,建仓储盐。通立纲数,设官分运,称为引票纲运制度*。其办法主要还是商人卖盐,官收其税。其后商价日高,民苦盐贵。至元二十一年(1284),乃设常平盐局,以平盐价;专用盐引,每引四百斤。《中国盐政史》称:“引制之行肇于宋,而实备于元”。其时场盐出产,岁有定额;盐户按定额产盐,交纳于官,谓之课盐。由官酌给工本钱,仍属民制官收,商运商销之制。
  明代
  明太祖初,定盐法,仍置局卖引。洪武三年(1370),实行“开中法”*。政府出榜,召商运输米麦豆粟至边塞或偏远缺粮之区,根据粮种与数量,折成盐数,换发盐引。商人持引赴场支盐,准其在指定地区贩卖。至庆历间(1567~1621),盐引积压,商人运销困难,拖欠盐课。袁世振于万历四十五年(1617),条议疏通积引,改单立纲,编设纲册。分设十纲,每年一纲行积引,九纲行现引;以纲法行盐。凡是纲册有名者,据为“窝根”,纲册无名者,不得加入专商之列。袁之纲法,实质为委托专卖制,政府将盐业运销之权,授于专商。盐商享有运销专利,开后来专商引岸之先河。
  据崇桢《宁海县志》记载:定长亭场配销额引为四千八百八十五引一百八十五斤。嘉庆《两浙盐法志》长亭场图说:“商盐皆由海运达绍所掣验,故于亭头汛、海游寨、西垫等汛盘查,以绝夹私之弊”。康熙《台州府志》称:“明有户口支给之食盐,有司开具户口数,令人赴盐运司关支,计口散给。市民、官吏则令纳钞,乡民则令纳米,各随所便。”“弘治六年(1493),宁海县额征户口盐米一千四百六石三斗七升零,征钞四千五百四十八锭三贯五百文。”其后,官吏以关支出运之艰,故其盐不复请给,而纳米纳钞,则仍其旧。
  清代
  初,两浙循用票引法*,实行官收,招商认运,领引办课,指定盐场购盐,限期出场,行销各岸。嘉庆十八年(1813)以后,国库匮乏,饬商承收,改行商收商运之制。商分为二:行盐者称为运商,收盐者称为场商,亦名廒商。场商收买场盐卖与运商,运商领引销售。盐商占据销岸,拥有专卖特权,垄断市场,甚至有权组织武装,名商巡,进行缉私,并可世袭相传。于是盐业之利,专擅于商;同时,官吏巧立名目,以饱私囊。乾隆一朝,用途奢侈,开报效之端,定帑息之法,盐务败坏,积弊日深。
  浙盐运销,按照离场远近,向有纲、引、肩、住、厘地*之分。每年运销一定之额,按年分纲,叫做纲引,销地谓之纲地。请引行盐都有指定地点,叫做引地。宁海北半县划作宁属引地*。肩引各地,逼近场灶,皆系小贩肩挑,例由商人结保,领引挑销,额引一道,计盐八百斤,赴挑八日,对灶买盐,每日一百斤,由场秤验盖戳,按照定地销卖。住地离场较远,肩贩挑销不便,准令商人设店住卖,原以四百斤为一引,称为住地。厘地,就是抽收盐厘之地,为台属五县及宁海南半县等地。
  乾隆元年(1736),宁海有老少盐的名目,规定贫难老少人数,年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少壮之有残疾,老年妇女,孤寡无依者,由县验实注册,给以腰牌,每日许赴灶买盐挑卖。盐不得过四十斤,依照官价,每斤减银一厘。贫难老少挑盐转售,只许陆路,不准装船,不能越境,每日可得数十文,用以糊口。
  雍正初(1723),长亭场私煎日甚,引销不畅。六年(1728),发“帑”官收,改行商运商销,辅以官运官销,所有盐斤尽销宁海一县外,帑盐经外海官运抵乍浦,发季商领销。
  嘉庆十八年(1813),长亭产盐停止官收,改为招商承办,未给“帑本”,时长亭场设有六廒收盐。年额销正引九百四十二引,后改为八百四十七引,除销本县外,商运夭台等地销卖。在台州(临海)中津桥掣验。同治二年(1863),巡抚左宗棠奏定台州引盐改为厘盐,以商易牙,抽厘抵课。宁海销区改为厘地*。
  据《两浙盐法续纂备考》记载:“同治三年九月十七日,有商人罗柳桢经盐司批准领帖,在宁海海游地方开设官盐行,议定上缴盐厘每斤三文,只捐一次。因该地均系肩挑贩户,为长亭产盐集散之地,天台食盐概由海游挑运,是以旧章天台盐课概由宁缴,天台未有商人承运,宁盐既在海游收取厘金,亦即融销天台县境。罗柳桢循例兼领天台盐帖。”据光绪《台州府志》称:海游盐廒,包销宁海、天台两县食盐,每年上缴厘钱一万六千串。年销量约在万五担之谱。

附注

*纲运:造船运盐,每船受千斛,十船为一纲,谓之纲运。《元典章》载:“大德时两淮运盐,岁立四十纲。“是为纲法运制。《盐政辞典》申44页 **开中法:令商人运粮若干,给盐一引,准其赴场支盐运销,谓之开中。商以粮换盐,官以引给商,实际上引就是盐粮兑换券。《盐政辞典》午67页。 *票引法:近场之州县,行票引之盐,由官给票,量收其税。清初给票行盐,不在额引之内,改行引票制,谓票引法。《盐政辞典》票引条。 *引地:浙盐销岸名称之一。盐法请引行盐,均有指定口岸,谓之引地。 *厘地:浙盐销岸名称之一。晚清设局抽厘,如百货之落地捐,故曰厘地。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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