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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销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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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盐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85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运销
分类号:
F752
页数:
52
页码:
77-128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海县盐业运销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历代、民国、建国后)的演变情况,详细阐述了运销经营、收购价格、销售价格、运输路线、仓储、卤耗、包装、利润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和细节。
关键词:
盐业
运销
宁海县
内容
盐的运销,历代皆随盐法的变革而有所不同。情况极为复杂,即一代之中,或因时而屡变其法,或因地而各殊其制。大致有:民制民销、官运官销、官运商销、商运官销、商收商运、盐官专卖、引岸专卖等等。总观其政,主要因应实行无税制、征税制、盐专卖三种制度,而定其运销方式、方法,出自各自对财赋的需求,以控制收益为主旨;其次则为适应民食的需要。
第一节 历代运销制度的演变
唐代
唐初,继承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废除前代实行的征税制,行无税制。延续至开元九年(721),凡一百三十余年,开放滩、池、井、灶,自由采盐,任人买卖,政府未有禁榷。是为民制民销无税制时代。其时,宁海之港头,人文荟蔚,先民已创煎盐之业,地产地销。
唐开元十年(722),始定盐课,恢复征税。盐改民制官收,官运官销。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兼任诸道盐铁铸钱使,变盐法,就山海近利之地置监院,收榷其盐,寓税于价,转售商人,商人缴价之后,即可自由运销。称为产制归民,运销归商。
天宝广德间(742~763),刘宴改盐法,实为就场专卖制。无场商,无引岸。官收场盐,销于运商,盐随出,税随收。天下无不税之盐,而患私不必缉,奸商垄断不必忧。距场过远,商运不便之处,则官运盐至其地销售。或商绝盐贵,减价售之。盐无地不通,而淡食不必忧。刘宴盐法,对以后盐政影响深远。《中国盐政史》盐制称:“汉武盐法,官制、官运、官卖,垄断过急。而刘宴之盐法,盐由民制,官收其盐,由商运销,既不夺盐民之业,又不夺商贩之利,是为专卖之最善也。”
五代后唐(923~936),始议改变盐制,于州、府、县、镇设立榷卖场院,由宫自卖,乡村各处,准许通商,即官卖商销,两法并行。后因官销不畅,乃立“蚕盐”、“食盐”等项各目,按户配给,收纳盐钱。计口授盐,始于此。
宋代
宋初,盐自由产制,由官府收买,而后一面转售商人,一面由官销卖。行盐地区划分为二:一为官运官销;二为商运商销。各有经界,互不侵越。
雍熙间(984~988),实行“折中法”。由商人运送粮草至边地,优予其价,授以要券,名为“交引”,凡商人持引至京师,由榷货务按照券价,给予缗钱,或移文盐场,给付盐斤。后来盐钞、盐引,都起源于此。
北宋至道二年(996),禁止通商,乃行官卖制。庆历末年(1049),范祥改行盐钞。商人现钱买“钞”,凭钞赴场领盐,任其运卖。嘉祐末(1063),废除范祥盐法,恢复官卖。崇宁大观间(1102~1107),钞法大紊,蔡京创行引制,分为长引和短引,长引销外路,缴销期为一年;短引销本路,缴销期为一季。以四百斤为一引,每引二券,前券称“底簿”,又称“引根”,后券给商人称“引纸”。“引”即商人输课运盐之证券。古代无论是官运或商运,应先领引。若引、盐分离,或引与盐数不符,皆按私盐坐罪。商人持引赴场支盐运销,其盐运销之地,称“引地”。额销之数叫“引额”。商人至销地卖盐之后,将引纸退给官厅注销,南宋钞盐变更虽多,但大多执行蔡京所定的引制。
又据《重修两浙通志稿》称:“宋制两浙岁计丁口,官散食盐,每丁给盐一斗,使输钱一百六十有六。谓之丁盐钱,然其原实始于南唐李氏有国时,制为盐丁之额,吴越仿之,而宋不复改。”宁海通县岁报人户,计丁核实之盐,不下三十余万斤。
元代
元初运销,多依宋制。至元时(1264~1294),设局卖引。盐商持引赴场领盐,运至指定地点行销,本系一种有限制的自由贸易。为鼓励商人运输粮食,给以优价换
*蚕二制:政府先以食盐按人户贷给,到蚕事完毕,人民以钱根或绢帛随夏税偿官,谓之蚕盐制。可是官卖既罢,政府无蚕盐给人民,仍命人民输蚕盐钱如故,或输纳一部分,以充官用。
引。并在离场偏远之地,建仓储盐。通立纲数,设官分运,称为引票纲运制度*。其办法主要还是商人卖盐,官收其税。其后商价日高,民苦盐贵。至元二十一年(1284),乃设常平盐局,以平盐价;专用盐引,每引四百斤。《中国盐政史》称:“引制之行肇于宋,而实备于元”。其时场盐出产,岁有定额;盐户按定额产盐,交纳于官,谓之课盐。由官酌给工本钱,仍属民制官收,商运商销之制。
明代
明太祖初,定盐法,仍置局卖引。洪武三年(1370),实行“开中法”*。政府出榜,召商运输米麦豆粟至边塞或偏远缺粮之区,根据粮种与数量,折成盐数,换发盐引。商人持引赴场支盐,准其在指定地区贩卖。至庆历间(1567~1621),盐引积压,商人运销困难,拖欠盐课。袁世振于万历四十五年(1617),条议疏通积引,改单立纲,编设纲册。分设十纲,每年一纲行积引,九纲行现引;以纲法行盐。凡是纲册有名者,据为“窝根”,纲册无名者,不得加入专商之列。袁之纲法,实质为委托专卖制,政府将盐业运销之权,授于专商。盐商享有运销专利,开后来专商引岸之先河。
据崇桢《宁海县志》记载:定长亭场配销额引为四千八百八十五引一百八十五斤。嘉庆《两浙盐法志》长亭场图说:“商盐皆由海运达绍所掣验,故于亭头汛、海游寨、西垫等汛盘查,以绝夹私之弊”。康熙《台州府志》称:“明有户口支给之食盐,有司开具户口数,令人赴盐运司关支,计口散给。市民、官吏则令纳钞,乡民则令纳米,各随所便。”“弘治六年(1493),宁海县额征户口盐米一千四百六石三斗七升零,征钞四千五百四十八锭三贯五百文。”其后,官吏以关支出运之艰,故其盐不复请给,而纳米纳钞,则仍其旧。
清代
初,两浙循用票引法*,实行官收,招商认运,领引办课,指定盐场购盐,限期出场,行销各岸。嘉庆十八年(1813)以后,国库匮乏,饬商承收,改行商收商运之制。商分为二:行盐者称为运商,收盐者称为场商,亦名廒商。场商收买场盐卖与运商,运商领引销售。盐商占据销岸,拥有专卖特权,垄断市场,甚至有权组织武装,名商巡,进行缉私,并可世袭相传。于是盐业之利,专擅于商;同时,官吏巧立名目,以饱私囊。乾隆一朝,用途奢侈,开报效之端,定帑息之法,盐务败坏,积弊日深。
浙盐运销,按照离场远近,向有纲、引、肩、住、厘地*之分。每年运销一定之额,按年分纲,叫做纲引,销地谓之纲地。请引行盐都有指定地点,叫做引地。宁海北半县划作宁属引地*。肩引各地,逼近场灶,皆系小贩肩挑,例由商人结保,领引挑销,额引一道,计盐八百斤,赴挑八日,对灶买盐,每日一百斤,由场秤验盖戳,按照定地销卖。住地离场较远,肩贩挑销不便,准令商人设店住卖,原以四百斤为一引,称为住地。厘地,就是抽收盐厘之地,为台属五县及宁海南半县等地。
乾隆元年(1736),宁海有老少盐的名目,规定贫难老少人数,年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少壮之有残疾,老年妇女,孤寡无依者,由县验实注册,给以腰牌,每日许赴灶买盐挑卖。盐不得过四十斤,依照官价,每斤减银一厘。贫难老少挑盐转售,只许陆路,不准装船,不能越境,每日可得数十文,用以糊口。
雍正初(1723),长亭场私煎日甚,引销不畅。六年(1728),发“帑”官收,改行商运商销,辅以官运官销,所有盐斤尽销宁海一县外,帑盐经外海官运抵乍浦,发季商领销。
嘉庆十八年(1813),长亭产盐停止官收,改为招商承办,未给“帑本”,时长亭场设有六廒收盐。年额销正引九百四十二引,后改为八百四十七引,除销本县外,商运夭台等地销卖。在台州(临海)中津桥掣验。同治二年(1863),巡抚左宗棠奏定台州引盐改为厘盐,以商易牙,抽厘抵课。宁海销区改为厘地*。
据《两浙盐法续纂备考》记载:“同治三年九月十七日,有商人罗柳桢经盐司批准领帖,在宁海海游地方开设官盐行,议定上缴盐厘每斤三文,只捐一次。因该地均系肩挑贩户,为长亭产盐集散之地,天台食盐概由海游挑运,是以旧章天台盐课概由宁缴,天台未有商人承运,宁盐既在海游收取厘金,亦即融销天台县境。罗柳桢循例兼领天台盐帖。”据光绪《台州府志》称:海游盐廒,包销宁海、天台两县食盐,每年上缴厘钱一万六千串。年销量约在万五担之谱。
第二节 民国运销
抗日战争前(1911~1937)
民初,承清遗制,纲票专商以及引岸行盐制度,沿用未改。蠹国扰民,弊害丛生。而宁海一县之中,销区有引地、厘地、近场*之分。运销姚盐、玉盐、长盐各异。宁海北半县与鄞、慈、奉、镇四县统称宁属引岸,归宁属督销局管辖。向有商人包课,不记担数。民国三年(1914),取消包商,规复引制,由经商吴复兴、严源记等经营。年定销盐额,按担征税,由年销额三万担起陆续加至七万五千担。民国二十年,实销之数已达八万三千余担。由认商在余姚场设廒收运毛盐,至宁波濠河头设立总栈,墙河潭(奉化)、黄墩设立分栈,发贩或设店分销。然该地因有长亭及定岱私盐侵灌,引盐滞销,几等废岸。乃于二十年十二月,经财政部批准试办轻税,仍由宁属引商承办,往余姚场捆运,但不减原有引额。据余姚秤放局报告:“运销宁海北半县之盐斤,系自二十一年一月甘八日开始,全年共运出3.75万担。又该引商自濠河头栈运销宁属引地之盐斤共计9.45万担,较之上年运出8.20万担,计增加1.25万担。”
三十年(1941)四月,宁绍事变,场岸沦陷。宁属引商避匿他处,原来供应渠道遂告断绝。三十一年六月起,宁海南北两半县始行合一,并销长、玉两场之盐。同时应奉化县政府要求,省局批准奉化民众向宁海购运食盐,可先向长亭场缴付仓价,然后凭单由黄墩站秤放供应。
宁海南半县,原属厘地,归台州督销局管辖。民初,商人包课,设有台州运盐公司海游分公司于海游镇,并在沙柳、白峤、悬渚等地设立盐廒,收购长亭场毛盐,海运至海游等廒存储,发贩销售。海游廒行销于天台全县者年约四万余担,由天台商贩直接向海游分公司配运。民国八年(1919)五月,两浙盐运使批准,天台食盐改由临海盐廒放运。长亭南乡产盐仅销宁海西南两乡,供求失调,私盐猛增,因而运盐公司亏耗日增,终于十一年八月甘六日宣告停业,各盐廒亦次第关闭。是年,在场产未经整理之前,旋即开放销岸,改为自由贸易区域。任何人均可申请设店认额运销,虽屡次布告招商承运,并劝谕当地绅商设廒收盐,以杜场盐私漏;一面会同水陆缉私营长堵截玉泉私盐,以卫宁海销岸,但终无成效。长亭六团产盐无商收运,尽入私途。巡警虽多,不能制止。
民国十六年(1927),商办维新廒招股成立,在六团建草仓五处二十六间,商收产盐,船运未税毛盐至海游、沙柳,发贩行销于宁海南半县及天台县,税销遂有起色。
东乡近场销区,民初无税,均系就场老少妇孺,向灶每日支盐销售。六年始征三角轻税,由肩贩缴税给票配盐,挑销于大湖、长街、胡陈、赖家等地。东乡三团,产不敷销,全赖玉泉场下山团余盐济销。
民国廿二年,宁海配销玉泉场轻税盐盐店有22家,廿六年为34家。
宁海有批准之酱坊五家,均开设维城镇。每年每正缸一口规定配盐724斤。
抗战时期及胜利后(1938~1948)
(一)战时抢运场盐
民国廿七年(1938),抗日战争爆发后,沿海主要盐场相继为日军侵占。浙江纲地、皖南、湘、赣存盐空虚,人心恐慌。是年二月,成立浙江省战时食盐运销处。七月一日改为部、省合办,称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全力抢运沿海产区存盐,以接济内地军需民食。是年九月,玉长收运办事处成立,长亭场奉令增产。所产盐尽数官收,随收随运。毛盐由六团船运海游储存,然后转运天台经竦县至义乌,或由天台经临海、皤滩、永康、金华经浙赣铁路内运济销。战时运道梗阻,转辗盘驳,运具缺乏,运艰量少。长亭至海游,招商代运,使用木帆船,月运量5000~8000担。海游至天台,天台至嵊县,组织民夫肩挑。天台至临海江窑,河运。使用木船,月运量均在8000担左右。
廿七年冬至三十年(1938~1941),长亭场盐移运外销9.75万担。时长亭场划定本销仅宁海南半县,年销不足2万担。
廿九年十一月,按照财政部电令,长亭场公署与税警五区部筹议,为时局紧急时场盐处置方案:一、酌留本销,悉数内运泗洲头(象山县属)或海游;二、免税散售给当地居民;三、发交当地乡、保长或蓬长保管;四、用水消毁(溶),以免资敌。
民国廿九年(1940),宁海轻税区运销玉泉盐45151担,长亭盐12660担,本销数量可观。据两浙局巡视员报告称:“该地区之轻税盐店设立甚多,惟真正购食官盐之人民不过十分之一、二,而销数则超过人口。考其原因,轻税盐店无不以冲销重税(区),为其获利之道。若根据人口限制捆放,则轻税盐店尽将停业。”
(二)抢运玉泉场敌后存盐
民国三十年四月十九日,日军侵占石浦,玉泉场抢运敌后存盐,由象山泗洲头、西周转移到宁海。由黄墩至黄坛一段,县政府协助宁海、玉泉两食盐收运办事处组织沿线十个乡镇,2000民夫兼程挑运,计盐1.6万余担,安全转移至天台。玉泉盐经三门湾船运至海游储盐处中转,运达天台3.73万担。
(三)收购流散盐转运内销
为扩充盐源,济销内地,玉泉场公署三十年八月奉省令,在宁海之黄墩、沙柳、三门之海游,设站高价收购定岱、玉泉游击区流散盐。选派妥员,潜入盐场,宣导盐民产制,设法内运其盐,随收随运至天台县中转。三十年下半年收运15368担,三十一年上半年收运13477担,共28845担。其后因日军窜扰浙赣铁路沿线,运道阻断,停收。
(四)改制实行盐专卖
民国卅一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决定实施盐专卖。原有专商引岸及其他私人独占盐业特殊待遇及权益,自专卖之日起一律废除。宁三盐务支局随即布告招商普设食盐公卖店,原则要求一乡一店,并先在宁海之缑城镇、三门之海游镇设立官销食盐公卖店各一家,就仓发售。
是年五月,战局急转,日军流窜浙赣铁路沿线,海盐内运阻断。六月十八日,日寇登陆建康肆扰,长亭场署被焚,秩序大乱,盐区失控。又加陷区流私侵灌,遍地皆私,官盐无人问津。是以食盐公卖店虽迭经筹组,应者乏人。延至翌年始陆续开设21家,其中宁海县境8家,三门县属13家。列表如下:
(五)推行凭证计口授盐
战时优待国军副食费,向由地方政府按乡保派收,考成极严。三十三(1944)八月,改由食盐带征,每担为1000元。附征战时附税每担300元,旋增1000元。
致使盐价缴涨,私盐骤增,官销锐减。中央乃颁布凭证计口授盐办法,及地方政府协助推销暂行办法,定每月每人1斤,旨在疏销食盐,增加税收和部队副食费。是年五月,宁三支局着手筹办,而无法推行。九月,宁海县政府策动一镇试办,暂定每月每口十小两,亦难展开。
三十三年(1944)七月,商人张仲济、章景谦、姚铭三人组设“宁海县抢运食盐运销商办事处”,每月认定销额一千担。自赴陷区抢购流散盐补税配销。并在沙柳、双洲、岔路、水车、斑竹、朱行桥、大蔡、茶院、黄墩等九处设立食盐公卖店。无如试办半年,未能完成销额,张等终至欠税潜逃。
三十四年六月,由于疏销不力,上层督饬严厉,传令申诫。乃成立“宁海县督销委员会”,由县长李洁、长亭场长蔡书麐分任正副主任。由县政府组织“食盐配销处”,区乡均指定专人负责,月定销额500担。其办法为按保分摊,每月2担,计全县402保,共为804担,县府恐有权力不能达到之处,是以决议认销每月500担。名为计口授盐,实为强迫征敛。其时情势:宁海几经离乱,本已支离破碎,边境日寇盘踞,又加匪伪纷扰,灾害频仍,民生凋敝;而地处滨海,陷场流私遍地,官不敌私。据紫溪乡公所当年十月一日呈报,当地私盐每斤只售3~4元,而官盐每斤25.3元。民皆食私,税盐岂能畅销。
(六)实行征税,自由运销
民国三十四年(1945)二月,据温台分局急电:“转奉总局子卅电,盐专卖停办。改征盐税后,应仍遵照(国民党)五中全会所定,民制、官收、官运、商销原则,继续进行。”是年九月,抗日战争胜利复员后,宁海县盐之运销业务,归玉泉盐场公署(驻地石浦)统筹调配与管理。需盐由运销商去象山就仓配放,自由竞销。但根据流向合理,费用经济的原则,民国三十七年,曾批准黄墩运销商屠玉先组设利民官盐号,直去岱山场场仓报配食盐,船运至宁海桥头胡一带销售,月认销额200担。
民国三十六年,玉泉场核定,宁海按全县人口221226人计算,每月应销食盐额1第三节 建国后运销经营
建国初,由原来零乱的自由运销,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经营,国营批发,供销社零来的体制。实行计划管理,统一分配,分区平衡。
五十年代,宁海盐的运销,由县供销社经营,象山盐场管理处负责调拨,盐源来自石浦。随着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食盐零售网的设置逐步扩充。1954年,全县已建立13个基层供销社,连分错处共44个点,已普及全县各集镇及人口稠密地区。食盐作为必备商品,主要业务来搞。13个基层社中,直接从象山就场配放有:长街、力洋、一市、胡陈、岔路五个社。由县总社负责调运转批的8个社。部分非社员食盐,原由18家有证商、贩供应,分布于城关、白峤、沙柳、梅林等地。其盐直接赴场报配。1954年调整转批优待率后,改向县社进货。唯处于僻乡和山区人民,一般要跑二十里路,远的四十里路才能买到食盐。1956年,根据农业集体化发展的新情势,商业供销部门调整了零售网点,主要下伸食盐、烟、酒等七种日用商品到乡村,缓解“买盐难”。1961年1月,县商业局决定,又较大规模地增设商业网点,增加下伸点517个,连原有共842个,新增商业人员1272人,连原有共1522人,基本上达到村村有日用品零售店,群众买盐不出村。
五十年代前期,经历次政治运动与社会改革,私盐锐减,税销激增。1951年供应食盐1518吨,1952年2538吨,1953年2595吨,1956年食盐达2868吨,渔盐39吨、食盐消费量人均为7.64公斤/年。
1961年,产销分工,改归县食品公司经营运销,供销社零售。是年,由于省内原盐生产减少,省外调入数量下降,决定全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宁海于1月17日开始,全县食盐实行“凭证不限量”供应,销量激增,头两天即销2044担。同月25日改为“凭证限量”供应,每人每月1.25市斤。下旬销量比上旬增3倍。翌年,食盐改向庵东调运,食品公司每月亏损1.1万余元。四月,供应定量减为1.1市斤,群众恐慌心理,诱发抢购火柴、肥皂、毛巾等日用品风潮。
1970年3月,宁海县盐业管理购销站成立,后改称县盐业公司。经营盐的购销业务,国营批发,供销社零售的销售体制不变。开始接办时,县内产不敷销,缺口很大。根据“以运保储,以储保销”的方针和流向合理,费用经济的原则,在加强计划管理的基础上,先后向鄞县、三门、象山、镇海、岱山等县以及省外福建,调运济销,确保市场食盐供应和工、农、渔、牧业生产用盐。
1978年,县内制盐达到自给自足,1979~1983年余盐外调,供应奉化县尚田、万竹、白杜等13个乡镇,计盐1715吨,1986年又调出330吨,但歉产年仍须调入。
为确保市场供应,利于中转储运,盐业公司先后在运输港口、集散枢纽,建筑薛岙、城关、亭头三处中转仓站,设置装卸专用码头与储盐仓库。
运销经营方式:
一、就场放销。公司成立初,实行行政公收、企业运销两本帐。按省核定出场价加管理费用,就场放销给近场各供销社。计有:龙浦、岳井、长街、青珠、山头、胡陈等社。1974年产销合一后,除8社仍照旧就场放销外,采取“移库存储,按销结算”的方法。即公收产盐未税移运至亭头、薛岙、城关等仓,按实际放销的盐类与数量按月结算,并解交盐税。
二、直达运输。对黄墩、薛岙、民主、峡山、前横、一市等直通水运港口的供销社,按要盐计划,由公司托运,从产区(包括县外调入)发盐,直达运输给要盐单位交货,不经县内中转仓站,以节省流转费用。
三、送货制。对深圳、西店、黄坛、桥头胡、岔路、力洋、一市等区、镇48个基层供销社,实行送货制。其办法是:要盐单位在十五天前,向公司报送下月份要盐计划,由公司代办托运,或由公司自备车辆,从城关或亭头、或薛岙就近仓库发盐,送货到要盐单位,按当地食盐零售价倒扣12%作为交斤价结算。1985年4月1日起改按倒扣14%结算。
运杂费用概由公司负担,卸货费用收货单位自理。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四、门市批发。对城关经营零售食盐的供销社、商店、个体户,以及用盐厂矿、公司,在城关门市批发,先开票后凭提货单自备车辆提货。1983年,在经济改革中,商业网点扩大,个体户不断增加。到1986年,城、乡经营或兼营食盐零售的商贩,来城关向公司报配的多达一百数十家,门市批发业务,十分活跃。
盐业公司成业以来,各种用盐供应充足,销售量年有增长,市场盐价稳定。七十年代,年均供应食盐3914吨,工业盐35吨,渔盐475吨,农牧盐38吨。“六·五”期间(1981~1985),年均销售食盐4079吨,人均消费量7.55公斤/年;工业盐85吨,渔盐230吨,农牧盐15吨。1986年销售食盐4368吨,工业盐128吨,渔盐28吨。
第四节 收购价格
灶户(亦称亭户,即盐民)产盐,官收或商收给价,昔称工本钱或场价。今称盐价、收购价、公收价。
唐天宝至德间(742~758),官收亭户煎盐,每斗十文,是两文铜钱一斤。
宋时,两浙之温、台、明州,官收灶户煎盐,每斤四文。
明太祖洪武初年,灶户定额煎办,每引四百斤,给工本米一石。以米价低昂为准,兼文钱钞。明例五十斤为石,则担盐值米十二斤半。以实物计盐之值,当自此始。
洪武十七年(1384),定两浙煎盐工本钞每引二贯五百文。合每斤六文零。
清初,按团灶旧制,煎有定时,产有定额,除配销额引外,本不应再有余盐,但因引销壅滞,灶有余盐,乃于雍正六年(1728),开始发帑官收,谓之“帑盐”。每引官给帑银三钱二分四厘。帑银储宁海县库,宁海营经理收发,台州府知府会同黄岩镇盘查银、盐,年终结报。场内设六鹿收盐。延至嘉庆十八年(1813),因国库匮乏停止,改饬商收。
《盐法通志》记载:宣统二年(1910),长亭场煎盐每担成本为0.534元,场价定为1.05元。哂盐每担成本0.425元,场价0.60元。宣统三年,煎、晒担盐成本与上年同,场价:煎盐1.10元,哂盐0.65元。
晚清以至民国期间,东乡产区,场商已散,产盐归堆,由牙人按场公署所定场价,税后秤放给肩贩行销。外场(今三门县属)则漫无管理,听任灶户走私或售与商贩。台州改为厘地,由商包课期内,以及民元至十年(1912~1921),台州运盐公司设廒收盐,民国十六年至廿二年(1927~1933),维新廒在六团商收期间,其购盐场价,例由长亭场公署核定,出牌悬示,场商不得擅改。惟事实上往往因盐产之丰歉,销路之畅滞,间或盐民贬值求售,商人压价垄断,史扣盘剥,侵蚀盐民。
民国廿七年(1938)九月开始,宁海产盐由收运处统收。不分优劣,尽产尽购,严禁私卖。场价参照担盐斗米比价核定,但实际官收价相当于米价7~14斤之间浮动。自此,盐民生产情绪比较稳定,产量年有增长。
民国三十年下半年至三十一年上半年,收购陷区流散盐,到埠收购价,三十年十月每担为40元,三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定为45元,同年四月二日提高为75元。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发动内战,通货膨胀,币值狂跃,场价虽有调整,但无法跟上米价,每逢旺产又以预付三分之二生产贷款形式,进行盘剥,盐民生活日益贫困,大多依靠走私维持生计。
建国后,国家对民制原盐,实行统购公收政策,以保障盐民生活。盐民所产之盐,必须向国家交售,由场务所收购给价。1950年上半年,物价尚未稳定,由省盐务管理局按实产制成本,在千盐百米至石米范围内实行按季核定,时公牧价每担(50公斤)折大米为15市斤。是年下半年,财政统一,物价趋于稳定,为打开浙盐销路,公收价降低约8.98%,折米13.07斤。1952年8月17日起,晒盐公收价每50公斤定为1.43元,煎盐2.00元。1953年晒盐50公斤为1.45元。
1957年收购价,晒盐50公斤为1.55元。
1960年4月15日,调整为50公斤1.65元。
1961年4月1日,调整为50公斤1.89元,7月调整为2元。
1961年7月1日起,实行集体所有制盐场向国家交售原盐50公斤,奖成品粮票0.25公斤。
1965年7月1日起,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收购集体盐场产盐,一律实行分等计价的办法。省定宁海收购价:一等盐每吨50元,二等盐44元.三等盐42元,等外盐33元,平均价40元。
1966年8月1日起,省定宁海收购价每吨优级盐52元,一级盐48元,二级盐44元,三级盐40元,等外盐38元,平均价44元。
1979年12月1日起,全省降低盐税,提高集体盐场原盐收购价,核定宁海每吨优级盐58元,一级盐54元,二级盐49元,三级盐43元,平均价为50元。
原盐收购价定等标准,1965〜1982年均以放销盐的化验结果,按部标准《QB344—64》和《QB344—77》定等。
1982年2月15日,省商业厅、轻工业厅核定特制细盐收购价每吨85元。此种新产品1980年试制成功到成批生产,均由各滩送卤盐交公司加工脱水,然后公收公管。开始时成品收购价每吨暂定为78元。
为鼓励增产多购优质盐,争取食盐自给,县财税局决定:自1983年度起实行原盐超基数奖,办法是:
(1)全年生产计划4000吨,凡产量超计划25%以内者,其收购超产部分,每吨发奖金4元,超25%以上部分,每吨发奖金8元。
(2)为盐滩牛产服务的场内其他劳动力,在奖金总额中提取10%分配给奖。
(3)地方财政开支,年终量方核产预付,放销结束结清,年产年清。
1984年起,执行省人民政府指示,为了适当增加盐民收入,鼓励增产优质盐,由县财政拨款,按质发放价外补贴。规定补贴标准:凡是当年完不成任务的・,每吨平均补贴10元,凡是超任务1吨以上的,全额补贴20元。补贴方法按每付滩公收放销数和出场化验鉴定等级核发。价外补贴资金,限用于盐滩扩大再生产投资和盐民收益分配。1985年以后,根据质优多补,质次少补,三级盐不补的要求,价外补贴标准作了调整。
1985年4月1日起,全省原盐收购价每吨提高25元。省定宁海优级盐每吨87元,一级盐81元,二级盐73元,三级盐63元。定级改按省标准《浙Q-QB193—85》执行。吨盐平均价为77元,若按国家供应粮价折算,担盐相等于大米26.19市斤,市场议价计,合大米14.8市斤。特制细盐收购价同时提高为每吨105元。
第五节 销售价
盐的销售价有三类。一称批发价,古称为引价;民国时期公收盐在场仓发售及归堆民盐就场发售的、统称场区仓价;就据点仓及公营盐店成批发售的则称仓价。建国后改称场价、仓价。二称商业调拨价,即明、清及民国时代场商、廒商收购场盐,定价转售给运商或盐店之价。建国后,产、销分工时期,行政公收场盐,售与运销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均属此价。三称市场零售价,即盐店或盐贩直接卖给消费者的盐价。
自古以来,盐价之贵贱,决定因素在于征税之重轻;其次,涉及制盐成本之高低,运什费用之多少。
历代盐价概况
唐肃宗命第五琦转运江淮财赋,“变盐法,尽榷天下盐,斗盐十钱,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是盐官售二十二文一斤。至德宗(780~805),“急于聚敛,加赋于民,斗盐增至二百七十,即每斤四十五文,招天下之民怨。”
宋时,场盐斤值四至六文,而估利十倍,则每斤盐价当在五十文左右。
宋制,“两浙岁计丁口,官散食盐,每丁给盐一斗,使输钱一百六十有六,谓之丁盐钱。”是每斤三十三文。
宋南渡,“淮浙亭户官给本钱,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五十斤为石,六石为袋,输钞钱十八千。”是盐一斤售六十文。
元初,盐价中统钞十二贯一引,该钱三十文一斤。
至元廿二年(1285),“诏依旧制,凡一引四百斤,价银十两,以折今钞二十贯。”合五十文一斤。
至大四年至延祐六年(1311~1317),七年之间,盐价累增至一百五十贯一引,是官价三百七十五文一斤。旧志称,元时盐价最贵。“较之唐宋最重之价增多四倍。价既取二百五十文一斤(按此价为至大初年一百贯一引之价),官豪商贾,乘时射利,积塌待价,又取五百文一斤;市间店肆,又缴三分之利;故民持一贯之钞,得盐一斤,贱亦不下八百。濒海小民,犹且食淡,深山穷谷,无盐可知。”
明嘉庆二十年(1541),“题准台州府长亭、黄岩、杜渎三场引目,一票作为一引,给盐三百斤,纳银九分。”
清季,据康熙《台州府志》记载:旧时征银每引三钱零,康熙廿八年(1689),恩免每引加价银三分,计每引征银二钱七分零。
民国时期
战前,市场盐价较为稳定。但地区之间由于实行等差税制,税率悬殊,是以盐之销售价格,差距甚大,宁海亦然。抗日战争年代,民国政府管制盐价,县境滨海,盐源充裕,又加私盐充斥,在百物飞涨中,官盐批零价格,涨势不猛。
民国卅一年一月,实行专卖,宁海城区及三门海游两家官销食盐公卖店开业。食盐仓价每担280元,销售牌价309.60元.零售每斤3.096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币值狂跌,盐价波动剧烈,甚至一月数变。
建国后
盐归国家统购统销,计划管理,一直视为特殊商品,实行高税限价。各档盐的销售价格,悉由省、市物委和工商主管部门核定;管理极严,是以市场盐价长期稳定。以城关为例,1950年食盐零售价每斤(500克)0.11元,1962年为0.13元,1985年为0.15元,迄今38年中涨价幅度仅36.36%,始终保持斤米斤盐比价。
建国初,宁海食盐由县供销社运销象山原盐,城关批发价10.6元/担,转批个体商贩10.30元/担:县社调拨价10.1元/担。零售价:社员0.11元/斤,非社员0.115元/斤。
1952年6月1日起,执行省盐务管理局核定的出场价,食盐每担为9.00元,渔盐3.40元。
1959年1月1日起,由于盐税增加,食盐出场价由原来每担8.85元,调整至10.‘85元;批发价由10.30元,提高为11.70元。
1960年4月15日起,执行省人民委员会根据轻工业部、财政部的决定,调整盐税与盐价,规定调拨价一律按出场价加必需的经营费和微利制订。
1962年2月开始,运销业务归口县食品公司经营。
1966年10月1日起,象山盐业批发站实行送货制。按当地零售价倒扣12%作为调拨价,转批优待率按金额的5%计算。石浦批发价食盐每担10.56元(其中盐税7.29元),渔盐4.60元(其中盐税1.20元),农牧盐6.31元(其中盐税2.34元)。
1979年12月1日起,省决定降低盐税调高集体盐场收购价的同时,调整集体盐场出场价。
1982年2月15日,省轻工业厅、商业厅核定食用特制细盐离埠分配价每吨为209元,宁海批发价264元,零售价300元(即每公斤0.30元)。
1984年5月15日起,执行省决定调整盐税和市场工、农、牧、渔盐供应价。
(1)工业用盐原为免税,现根据财政部规定,改按不同工业减税,盐场分配制酸、碱、革工业用盐,按现行免税工业盐价每吨加盐税14元。制皂工业用盐每吨加盐税70元执行。冶金、染料、制冰冷藏、医药工业以及其它工业用盐,取消免税后,一律改按市场食盐批发价供应。
(2)市场农、牧、渔盐供应价,一律按现行供应价每吨调高4.6元。
1985年4月1日起,执行省轻工业厅、商业厅、省物价局联合通知决定,调整原盐收购价的同时,规定食、渔、农牧盐出场价每吨加价21元。食盐零售价在原有基础上每500克普遍提高0.02元。散装精制脱水细盐,城关零售价由现行500克0.15元调整为0.17元,散装未脱水精制盐城关零售价由现行500克0.14元,调整为0.16元。同时,农、牧、渔业用盐和其它工业用盐不再减税,均按当地食盐批发价同价供应。
1986年7月1日起,为调动基层供销社和其它零售企业经营食盐的积极性,解决群众买盐唯的问题,县经委、财政局、物委、县供销社决定:根据上级指示,宁海减征食盐税每吨7元,按减税同额相应降低产地出场价和各地食盐批发价,全部体现给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食盐批零差率由12%扩大为14%。市场零售价不动,转批优待按原额5%不变。
第六节 运输路线
建国前
明代及清初,长亭场处干兴旺时期,所产煎盐,除在县境俏卖外,据光绪《宁海县志》称,每年商人请销引一千一十六道课外销。行运方法,可分水运与陆运两种。运输路线是:
一、内场引盐由白崂埠或石桥头(今长街,又称长亭港埠)启运,出三门湾,入椒江至台州府中津桥掣验,凡三百一十里。然后转换内河船运或陆运肩挑,行销台属各地。
二、外场六团(今三门县建康)册运,循海港至海游与沙柳两处上仓,计水程四十里。然后转换陆路肩挑至天台行消,计陆程一百二十里。
三、清雍正时,官收“帑盐”,由场启运经三门湾,出外海船运至乍浦掣验,发季商领销,属于官运。
四、旺产年景,场有余盐,历代多由海运至绍兴批验所配前。
清末至民国抗战军兴以前,县内用盐,运输路线及查验关卡如下:
一、北半县运销姚盐。余姚盐场(今慈溪县庵东盐场)捆配,循内河船运至字波,再外海驳运经象山港,至黄墩埠起水;或经由余姚场装海船,出钱塘江,入象山港,至黄墩港埠上栈。归分驻黄墩缉私队查验。
二、南半县运销玉泉盐。由象山县金鸡山、番头装船,进三门湾船运至柘浦、白峤、水车等埠,转陆运分销。归分驻茶院与白崂缉私队查验。
三、南半县运销长亭盐。由六团装船运至沙柳、海游、悬渚、白崂、水车等埠,转陆运分销。到海游方向者,归分驻钱岙埠缉私队查验;到沙柳者,归驻旗门港缉私队查验;到白峤方向,归分驻白崎缉私队查验。
四、东乡及南乡近场地区,就场发贩肩挑销卖。
抗日战争时期,本销运输无大变化,惟憎产场盐及收购流盐,内运济销浙东纲地或湘、赣销岸,每因战争突变而屡易其运线与运具。
民国廿九年(1940)四月,长亭、玉泉场盐,曾辟经海游——泗洲头——西周一一下陈而达宁波运线,再经曹娥、百官转运内地。
民国三十年(1941)四月,浙东事变之后,开辟黄墩、海游至天台挑运线;天台至嵊县手车运线,嵊县至义乌汽车运线,以补原有路线之不及。
民国三十一年初,又开辟天台至金华线。由宁、三启运至天台、临海、仙居、横溪、越苍岭至壶镇,经石柱、永康至金华,经铁路转运内销。其运线之漫长,辗转驳运之艰巨,可以概见。
民国三十一年(1942)底,长亭场盐运集建康塘、健跳两处,试行装海船出三门湾,入椒江,径运临海。
建国后
五十、六十年代,宁海民用盐主要由象山调供,开始实行提货制。后石浦盐业批发站改用直达运输宁海各地的方法。
1961~1962年,调运慈溪庵东场盐济销,取道外海水运,分六埠上水交货:
庵东一一白崎埠交货,供应城关、岔路、黄坛各区、镇。
庵东一一朱行桥交货,供应深圳区、西店等社。
庵东一一黄墩埠交货,供应桥头胡区、黄墩、梅林等社。
庵东一一长街区力头、岳井埠交货。
庵东一一市区沙柳、梅七等埠交货。
庵东一一力洋区毛屿、海头鱼埠交货。
七十年代,盐业公司成立后,县外调入原盐,其运输路线及运费如下:
由县内、外各盐场取海道直达运输到宁海县沿海港埠卸货,共有22处。其中:大、小水都可进港,停泊100吨左右船只的港埠10处:峡山、薛番、樟树、岳井、松岙、胡陈港、力头、梅岙、亭头、越溪。其余12处小吨位船只可以进港的是:黄墩、双港、朱行桥、青珠、古渡、毛屿、前横、白峤、水车、东岙、梅七、沙柳等。但码头设施简陋,八十年代以来,水运直供减少,多改由公路汽车运输,较为便捷。县内盐场至盐业公司中转仓、站,则仍以水运为主,运量大,费用省。其中:长街、伍山盐场至亭头站水运29浬;至薛岙仓108浬。
1977年以后,县内三处运销据点仓站设施日趋完备,交通运输条件改观。根据产需变化情况,确定合理流向,逐步形成现行公路汽车、机动车直供网点。
第七节 仓储
建国前
清嘉庆《两浙盐法志》记载:长亭场设有丰、亨、豫、大、益、利六鹿储盐。其中丰、亨、豫、大四廒设仓于东乡内场;益、利两廒设仓于南乡外场。
《两浙分区盐政史》称:南乡海游八仓,占地二亩六分,清同治年间(1862~1874)置,收储六团盐斤。仓号分别冠以“天、地、元、黄、宇、宙、洪、荒”。
民国十一年(1922),长亭秤放局成立后,东乡内场办理产盐归堆,先由盐民建筑草仓,分设仓堆91间,约可存盐2000担,未置官仓或商廒。南乡六团,于民国十七年实行派员验放,惟产盐仍由盐民自收自管,未设仓坨,盐则运往海游维新廒收仓转售。
民国十九年,《两浙分区民国盐政史》记载长亭仓储。
民国廿五年十二月,三岔、上戚、舜岩三团,每团各建草仓2座,建康、月边二团各建草仓3座;南乡产区共计盐仓12座,容量每座约在1500〜2000担。已足敷收盐之用。顺序编号:“整理场产,克期完成,行新盐法。”十二字分编仓号。
民国廿八至三十一年(1939~1942),宁海战时食盐收运处海游储盐处公建草仓十大间,容量约1.5万担。其余收购站、中转站需用盐仓,多利用祠堂庙宇或其它公共房屋,或租用民房,或露天堆积,故耗损较重。
民国三十一年九月,长亭盐场公署新建木结构瓦仓3座,每座3间,容量每座2500担,建筑在建康塘2座,上廒产区1座。是年底,全场共有盐仓16座,总容量约3.4万担。
建国后
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盐场新建投产和运销业务拓展,储盐仓坨陆续建设,以适应商品存储迫切需要。至1986年底,在场区国有盐仓4座,15间,面积539.59平方米,总库容1080吨。此外袋仓5间,146.38平方米。场队集体所有瓦仓37座,146间,面积4069.41平方米,总库容2220吨;盐坨40座,面积1414平方米,总容量2238吨。在销区国有盐仓4座,34间,面积1318.88平方米,总库容2600吨;此外,有包装仓库15间,428.29平方米。
产区仓坨
1964年秋,在县社合办长街盐场下塘,建成石木结构瓦仓1座3间,面积137平方米,库容量250吨。国家投资3223.49元。此仓1972年移建白峤。1978年报废。
1968年4月,在红卫盐场园山西北隅,建成石木结构盐仓1座,计7间,面积255.2平方米(22x11.6米),容量500吨,省投资9000元。1981年增建石混结构精盐仓库1座,36.13平方米(8.5x4.25),容量80吨。长街盐业站现有袋仓5间。146.38平方米。
1972年5月,盐业公司决定,实行以放作收的产品管理改革方案,其内容为:分滩保管,用坨为主,目测分堆,报产(后改量方)预付,先产先放,以放作收,出场定等,清坨(仓)结算,为此,公司用队建公助的办法,帮助名滩兴建石木结构小瓦仓及住房,以50亩滩为标准,由国家拨补建仓资金300元,平价拨给钢材、木材、水泥及屋架。是年底,红卫场陆续建成大、小仓库26座。1974年五七盐场也援例公助队建了瓦仓10座。后来,在技措费项下,拨补资金增建一批石板盐坨,每付滩1~2个不等,以供旺产储存产品。
1981年7月,在伍山中盐场建筑石木结构瓦仓1座3间,面积102.2平方米(11.05×9.25米),容量200吨。用地面积555平方米。
1982年8月,在长街盐场建成石木结构瓦仓1座4间,面积146.06平方米(10.25×14.25米),容量300吨。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
销区仓坨
1971年3月,在薛岙港口西侧,建筑储盐仓库1座9间,1976年12月续建3间,共计12间,面积403.75平方米(9.5×42.5米),容量800吨。袋仓2间,52.20平方米,用地面积1862平方米。
1972年1月,在城关东观山建成城关仓库1座,7间,面积288.2平方米(26.2×11米),容量550吨。袋仓3间,91平方米。占地面积892平方米。上述仓库、办公楼等于1982年12月,由经委批准,有偿调拨给糖厂所有。盐业公司易地新建。
1978年3月,建成亭头中转仓库1座,10间,建筑面积392.02平方米(38.25×10.25米),容量800吨。征用越溪大桥北端土地6125平方米。1983年9月,续建仓库1座9间,建筑面积353.11平方米(34.45×10.25米),连楼上办公、宿舍用房,总建筑面积472.77平方米。新仓容量700吨。另有包装仓库2座6间,160.25平方米(7.25×11.05米×2)。
1983年9月,公司在城关镇北大街(今桃源北路),新建成营业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新房1521平方米。其中:仓库10间385.86平方米。用于储盐170平方米,容量300吨,其余作包装仓库及工场。
第八节 卤耗
海盐含有水份,在储运流通过程,沥卤耗损,在所难免。盐质愈差,则卤耗愈重。故历代对盐之卤耗,皆有定章,变革亦繁。
明,万历七年,每引加耗盐10斤,以三百一十斤为一引。
清顺治三年(1646),二引改为三引,额重二百斤,外加包索卤耗二十五斤,共二百二十五斤。康熙五十九年(1720),每引改给三十五斤。乾隆元年(1736),遵奉谕旨,酌定增斤改引,每引加增盐五十斤,连包索卤耗共重三百二十五斤。同治三年(1064),卤耗照旧例,每引十八斤加贴。
民国初,长亭场东乡产区秤放肩盐,每担向为130斤,皮耗在内。十九年(1930),场公署与秤放局商定改为115斤作为一担。
民国二十四年八月四日,长亭南乡外场第一批就场征税,秤放食盐,因新盐卤重,权与每担耗盐十斤。
民国二十六年,两浙通案,各地轻税,概按所用容器,实地给予皮重。惟黄岩、长亭等场,暂给耗盐每担十斤。
民国二十七年秋始至三十八年,官收场盐,随产随收,视沥卤多少,酌扣水耗10~20%不等,常招致盐民争执,后改为每收盐一担,加收备耗盐12斤,如有掺杂等严重情况,仍须加扣。
建国后,1951年7月5日,省盐务局制定盐民包耗办法,要点如下:
一、盐民缴晒盐100斤,保证放出净盐87斤,煎盐89斤。秤收口寸由盐民检查盐质,以不扣耗为原则,如水份过高时,由群众评议,提出处理意见,经场务所同意执行。
二、包耗时间到清仓日止。
三、清仓如有溢余,补价给盐民,缺斤扣价。
四、被劫、被窃、灾损,专案处理。分清责任,属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淹消盐斤,查实报准,注销免赔。
1954~1957年,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推行国家公收,民主管仓。实行九二包耗。即公收100斤,集体包放92斤,溢斤补价,缺斤扣价。
1958年8月15日,省通知场区仓储取消8斤贴耗,公收单位与社员结算按毛盐以九二扣折算净盐,结付盐价。此后,产品全部由场、队收管包耗。
1961年10月19日,省轻工业厅、商业厅联合通知规定秤放新盐贴耗暂行办法。要点是:
一、封仓(按末批封仓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为新盐,存仓一个月以外,作为陈盐,不贴耗。
二、存仓不满一个月的新盐,每担贴耗3斤,存仓不满15天的新盐,必须放销时,每担贴耗4斤。贴耗盐免税免价。出场费用由要盐单位自理。
1972年6月6日,县盐业公司订立民主管仓,以放作收的产品管理制度,其中涉及仓耗的规定:存仓3个月内,耗斤盐滩自理。满3个月后,原则上按存储时间长短,照规定耗率贴耗。但鉴于宁海盐产不敷销,存储周期短,为简化手续,凡年终民仓库存的盐,由公司按当年平均收购价每担贴耗1斤给滩。经盐民同意,自1971年开始施行,至今不变。
运盐途中耗损,五十至六十年代,象山盐业批发站调供宁海各供销社食盐,袋盐规定为1%,超耗由供货单位负责。盐斤路途被盗、雨损、污染应由运输部门负责。七十年代,县盐业公司成立接办后,援例执行。县内出场放销包盐,连皮重每袋102公斤,作净盐100公斤秤放。若放新盐则按省规定贴耗。
仓储盐自然耗率,自收盐入库后,直到出库之日止,储存过程发生的损耗,均属保管损耗,简称仓耗。现行运销仓耗率定额7‰。1981年实际耗率为5.6‰。
第九节 包装据《中国盐政实录》记载:民国时期,长亭场东乡所产之盐,仅销本境附近村镇,由肩贩用竹箩两只,肩挑售卖。南乡系运毛盐,散装帆船,故均不用包装。
民国廿八年(1939)以后,战时抢运食盐外销,因长途运输,转运频繁,大多改用麻袋包装。100斤装之单丝袋或广包,连袋重104斤秤放。盐以人力肩挑运输者,则按实际皮重扣除,按净盐发运。
民国三十四年九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宁海运销商向象山玉泉场配放食盐,以迄建国后供销社及私营盐店去石浦海滩报运税盐,皆照旧例。船运则散仓装载,仅于盐面加盖盐印而已。数量不多,亦可自备袋包灌装。延至六十年代,始由供货单位提供麻袋包装发运。
1949年10月,浙江省盐务管理局规定:销区仓与公营店出仓盐斤,一律按:①100斤装之单丝袋及广包改照连袋101斤秤放;②200斤装之麻袋,改照202斤秤放。(市制)
1969年规定麻袋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丝袋100斤装 0.002元/日
双丝袋180斤装 0.0036元/日
双丝袋200斤装 0.004元/日
1970年11月起,宁海盐业管理购销站开始经营运销,向鄞县大松、镇海、岱山等场凋运原盐,皆租用麻袋包装载运。
1971年2月,宁海盐业公司首次自置双丝麻袋2000只,提供要盐单位使用,以后每年添购更新,1974年包装袋周转量已逾万条。八十年代,公司麻袋周转量保持2.2万条。袋面印刷“浙宁盐”标记。
1978年,省轻工业厅颁发《浙江省运盐麻袋管理办法》。宁海县公司结合实际制订《盐袋收费管理规则》。其要点如下:
一、使用公司盐袋按每天每条四厘收取使用费。
二、采取送货制的单位,货到第二天开始收费,在一个月内退袋结算收费。
三、提货制的单位,原则上自备包装;如需租用公司盐袋,须付押金每条2.50元,租用手续费每次0.10元;限一个月内凭退押单退袋结算,逾期概不退押。
四、盐袋如发生短少或损失,每条按2元计价赔偿;无公司字号杂袋不能顶退。
五、各用户将盐袋回笼时,要洗净晒干,如送退卤袋,每条加收洗袋费0.015元。
宁海现行出仓食盐,一律使用包装发运,用标准麻袋100公斤、50公斤两种。除皮标准,轻工业部统一规定为大袋1.25市斤,小袋0.75市斤。场仓放销100公斤装,毛重连袋按102公斤秤放,50公斤装连袋毛重51公斤秤放。要求包装好,封口严,麻线封口,七绞两角。
1981年开始供应精制脱水细盐,100公斤双丝袋装,内衬8丝聚乙烯塑料袋,以确保出口食品罐头用盐不受污染。1983年鉴于成本增大而取消。
1982年试销小包装精制细盐,按物委规定,包装物品采用无毒无味的塑料袋装,其厚度500克的四丝以上,1000克的五丝以上。封口牢固,并标明商品名称、商标、重量和监制单位。包装费用500克不超过3分,1000克的5分。1985年开始,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普通卫生盐,亦用塑料薄膜小包装,在城镇推销。改变几千年来零秤散售,品种单一的传统卖买习惯。4月1日,县物委核定1公斤装加收包装费5分,0.5公斤装加收包装费4分。
1984年12月6日,县经委与财办为搞好今后原盐运销经营管理,发文通知各用盐单位,重申管好运盐麻袋两点:一、盐袋租用单位回笼盐袋,原则上应吐空、洗净、晒干。包装盐袋严禁移用。二、个别地区洗袋有困难,可经协商允许回笼卤袋;但因洗袋费增加,故从1985年1月1日起,每只从一分半调整为二分半。
第十节 利润
盐业公司的经营活动,围绕着收购、调拨、运销、仓储等几大环节进行。国家对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生产、运销、盐税、盐价,受国家严格控制,企业处于税重、价低、利微状态,缺乏经营活力,经济效益不高。
八十年代开始,在经济改革过程中,通过企业整顿,实行经济责任制,强化经营管理,改进服务工作,并且从影响利润增长两个主要方面着手,即降低商品流通费用与减少盐斤、包装损耗上下功夫。采取开展直达业务,减少中间搬运环节,提高放销质量,扩大盐的销售量,加强仓储管理,增产节支等办法,克服不利因素,提高了经济效益,较好地完成税利任务。
近几年,号召以盐为主,开展多种经营,以扩大经济活动范围,提高经济效益。但起步不久,未见实效。
从1970年3月盐业公司成业,以迄1986年止,16年中共计入库利润504435元,平均每年31527元,人均创利1433元。全公司固定资产累年有所增长,1986年达到213345元,比1971年16570元,增长11.87倍。
附注
*纲运:造船运盐,每船受千斛,十船为一纲,谓之纲运。《元典章》载:“大德时两淮运盐,岁立四十纲。“是为纲法运制。《盐政辞典》申44页 **开中法:令商人运粮若干,给盐一引,准其赴场支盐运销,谓之开中。商以粮换盐,官以引给商,实际上引就是盐粮兑换券。《盐政辞典》午67页。 *票引法:近场之州县,行票引之盐,由官给票,量收其税。清初给票行盐,不在额引之内,改行引票制,谓票引法。《盐政辞典》票引条。 *引地:浙盐销岸名称之一。盐法请引行盐,均有指定口岸,谓之引地。 *厘地:浙盐销岸名称之一。晚清设局抽厘,如百货之落地捐,故曰厘地。 *近场:轻税销区名称。近场之地得盐易,当场产未整理之前,强令人民舍贱食贵,实属困难。故两浙从民国六年起征收每坦三角之轻税,八年增至五角,以期逐渐增加。
知识出处
《宁海盐政志》
本志记载宁海县盐业的历史和建国后盐业发展的现状。上起事物的发端,下迄公元1986年末。有关长亭盐场外场部分记述,止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析置三门县时;少数内容有所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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