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规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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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水利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73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法规制度
分类号: F426.9
页数: 4
页码: 156-159
摘要: 本文概述了古代至建国后宁海县水利法规的发展历程,包括唐代的《水部式》、民国时期的《水利法》以及建国后的相关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同时,文章详细介绍了宁海县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具体制度,如汛期值班制度、管理考核制度、专管责任制、海塘管理制度以及水电站管理责任制等。其中,水电站管理责任制部分还介绍了不同电站采取的站长负责制、包干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等具体管理模式,并提及了一些电站的经营情况和事故处理。
关键词: 宁海县 水利 法规制度

内容

古代的水利法规,唐代《水部式》,对河渠、灌溉、舟楫、桥梁以及水运等项法令,作了规定。民国31年(1942)《水利法》公布,翌年4月1日施行。32年10月27日宁海县兴办水利事业奖励条例颁布。第二年1月10日,县政府转颁省农田水利工程养护管理办法。8月,县政府令颁各乡兴办农田水利竞赛办法。9月公布《水利法施行细则》,对工程管理机构、职责、管理范围、奖励条例等均有所规定。同年公布的《民法》中,对水利管理亦有明确条款。如:“凡引水、蓄水、排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门者,其水门启用之标准、时间及方法,应由兴办水利事业人预以订定,呈请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之。主管机关认为有变更之必要时,得限令其变更之。”“水利事业完成后,应由原兴办人负责管理养护之责,其办法由主管机关核定之。"“毁坏水利建造物者,除限令修复外,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致生公共危险者,依刑法处断。”
  建国后,为巩固水利工程建设成果,保障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宁海县在1961年至1963年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农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利管理工作的十条意见》,《宁波专区水库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水电部颁发的《堤防工程管理通则(试行)》等法规,保护了水利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文化大革命”十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各项水利管理法规、水利设施遭到破坏。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水利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管理上来。根据国务院、水利电力部、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198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宁海县水利工程管理细则(试行)》10章34条。
  在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法规中,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订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汛期值班制度
  全县十四座小(一)型水库都建立汛期值班制度。杨梅岭水库制度如下:
  (1)昼夜24小时有人值班。(2)台风暴雨预报发布后,值班人员要及时与气象水文站联系,作好天气、雨量、流量记录,及时掌握天气动态和水情,做好防汛工作。(3)按照省水利厅下达控制运用计划,控制水库运行。(4)要对泄洪建筑物,主、副坝等进行全面检查。(5)遇到台风暴雨袭击,全体干部、职工都要参加防洪抗台。
  管理考核制度
  中型水库管理由省、市进行考核,区、乡(镇)集体所有水库,由县进行考核。从1986年开始,小(一)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制度如下:
  (1)各项工程设施(如闸门、大坝、启闭机、电站)都要制订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观察、检查、维修、养护资料记载齐全、准确,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安全无事故。(2)按县“三防”指挥部要求,搞好“三防”工作。(3)有利于生态平衡,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做到不荒山、不荒水、不荒地),发展综合经营,经济效益显著。(4)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灌溉效益。并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水费收缴率达90%以上。(5)财务制度健全,遵守财政纪律。
  专管责任制
  小(二)型水库和塘坝由乡、村配备专管或兼管人员,建立管理责任制。1985年11月全县农业基础会议上,吴家岙流水岩水库介绍了落实专人管水放水责任制,搞好灌溉渠道维修养护,发挥灌溉效益,全村粮食平均亩产1500斤,成为胡陈乡粮食高产村之一。管水员王照左被评为县级水利先进工作者。
  海塘管理制度
  1982年伍山乡对伍山标准塘的管理制订了5项制度:
  (1)海塘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塘岸检查4次(大潮汛前后各检查一次),每次检查要用文字记录下来,作为观察资料。
  (2)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不得拖延。
  (3)在台风大潮汛季节要事先准备好必要抢险物资工具,坚持日夜巡逻检查。
  (4)乡、村干部在台风、大潮汛到来之前,要和管理人员一起检查海塘,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抢修,保证海塘安全。
  (5)由乡政府发布护塘公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塘岸内开荒种植,不准在塘岸上挖土、拆石、放牧,如有违反,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经济罚款。
  水电站管理责任制
  全县小水电站共有管理人员158人。100千瓦以上电站配有站长、副站长。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建立,电站管理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种责任制。选择有代表性简述如下:
  站长负责制。1982年3月大泄潭电站成立管理委员会,配管理人员6名,站长1名。1983年开始实行站长负责制,由管理人员集体向双湖乡政府承包经营管理。承包指标;在保证设备完好、安全运行前提下,年发电收入2.3万元,1983—1985年每年上交乡政府3000元。1986年开始每年上交乡政府5000元。
  站长负责承包经营后,1983年发电125千瓦时,1986年发电量63万千瓦时,收入2.5万元,除去折旧费1万元及工资开支外,盈利8000元(包括上缴乡5000元)。在管理方面,订了岗位责任制:①管理人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掌握电工运行管理技术,保证电站安全运行;②值班期间,坚守岗位,执行任务,全神贯注,精心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③要熟悉设备结构特点,调整程序,操作规范,运行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和记录,防止事故发生;④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不断提高机组运行效率;⑤保管好工具和仪器,防止遗失和损坏;⑥值班期间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爱护公用防护品和随机工具。
  包干责任制。杨梅岭水库电站八位职工,配有正、副站长各一名。水库管理处对电站采取“定基数,超产奖励”包干责任制。承包指标:基数按前三年发电量平均数,每超一万千瓦时,奖56元,超产奖励金由水库管理处通过评比与承包职工协商分配,达不到基数指标,也由管理处与承包职工协商处理。1986年发电承包基数为105万千瓦时,超产32万千瓦时,承包职工获奖金1792元,平均每人200余元。
  承包责任制。黄坛坑电站原由4名管理人员集体管理,水库大坝漏洞未及时修理,从1984年9月到1986年底,年平均发电量只3.7万千瓦时,电费收入为1850元左右。1987年2月1日承包给胡开云等6人经营管理,当年集资4000元,修理水库大坝漏洞,使全年发电量达到15万千瓦时,猛增3倍多。
  电站承包经营后,也发生了一些事故。黄坛水库梯级电站,21名管理人员从1983年开始,集体向水库管理处承包经营,连续四年烧毁发电机,经济效益下降。1984年发电207.23万千瓦时,收入95386.25元,成本54766.15元,利润40620.10元。1985年发电146万千瓦时,收入67244.76元,成本59494.76元,利润7750.5元。1986年发电138万千瓦时,收入65375.49元,成本69298.5元,亏损3922.89元。
  事故连续发生后,水库管理处扣发管理人员奖金540元,总结了承包人员经营管理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于1986年7月1日,制订了《发电运行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运行检查要点(发电机部分、水轮机部分、配电盘部分、变压器部分)、操作要点,建立了交接班制度。(附机械事故登记表)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水利志

《宁海县水利志》

本书客观记述了浙江省宁海县水利工作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为各界人士了解宁海县的水利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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