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运输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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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523
颗粒名称: 第七节 运输市场管理
分类号: F506
页数: 27
页码: 486-5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陆路交通运输市场管理的情况,介绍了行业管理,运价管理,城区客运运价,公路货运运价以及规费管理的内容。
关键词: 宁海县 陆路交通 运输市场管理

内容

1979年前计划经济时代,陆路运输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度”的管理模式,一切都由政府企事业部门来调控。1979年后,改革开放,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运输管理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一、行业管理
  20世纪50年代,陆路运输实行“三统”,宁海县货运站、客运站隶属于浙江省交通厅公路局宁波运输处管理。1958年,道路交通由宁波区公路运输局管理。1962年,建立宁海县搬运服务站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各公社有干部兼管交通运输,车辆需报交管站核准,签发牌照,颁发运输许可证后才可营运。年底,县工交局、公安局发布《关于民间运输工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县人委批准公布《宁海县搬运管理暂行细则》。1964年5月,养路与运输分设管理实体。1965年6月,监理与运输自成管理实体。1982年1月,国家经委、机械工业委员会、农业机械部、交通部联合通知,原则上规定拖拉机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1983年2月起,实施定额供油,机动车辆、船舶用油要经公管所(航管站)审查同意,报交通局批准。1984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一时个体、联户运输业蓬勃兴起,交通运输管理从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全面的经营管理。1987年,按《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补办“营业许可证”,发放汽车营运证453本、三卡营运证250本、拖拉机营运证380本,办理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2055户。1989年5月,县成立整顿治理运输市场领导小组,公管所与各区站人员配合省统一组织的宁、绍、台、舟4地市联合稽查组上路检查。25、26日两个晚上,在甬临线K68处检查车辆760辆,查出违章车辆85辆、扣车14辆、扣证10本、补缴规费6690元、罚款4300余元。随后,采用在大客车上悬挂“旅客监督牌”等多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制止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1990年,县人民政府部署水路、公路运输市场的整顿治理。全面管理城区客运市场:对城区小客车实行签证和路单管理;经营客运的大小客车,不准在城区道路街道任意上下旅客;指定长运公司旅客班车、外县过境客车分别在客运站内与甬临线K76+500处下客;东线(含城关、长街、力洋、一市)定线不定班小客车,在城关交警队(现城雕白鹤北侧)下客;西南线(黄坛、岔路、桑洲)、西北线(梅林、桥头胡、西店、深甽)定线不定班小客车,统一进入城南停车场。由县整治办、公管所、交警队抽调人员分段责任包干。7月,时称“厢式农用四轮车”投入客运市场。1 1月,县交通局遵照县府协调会议精神,对宁海产的农用中巴客运车实行优惠政策,交通规费按“小三卡”标准征收,旨在让农用中巴车取代“小三卡”、“乌龟车”,促进宁海地方工业的发展。
  1991年1月,县计委、交通、公安、财税、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控制营运车辆投放和严格购车审批手续的通知》,规定:凡从事客运的车辆,必须持有有效营运证、线路核准证、营业执照,办好税务登记和保险,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才可营运。6月1日,县首家镇乡级公用型桥头胡客运服务站开业,当地客运车辆一律进站,过境客车按指定地点上下客,违者按规定处理。至8月,清理出“私挂公”客货车215辆,其中33辆“私挂公”车辆双证已转户,14辆企事业单位自备汽(货)车取消营业资格。查处营运多年而手续不完备货车84辆,私转私未办过户手续货车44辆。经自查、审核、鉴定,参检合格率达95.2%。
  1992年,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管理。4月,县府发布宁政通〔1992〕2号通告,禁止“小三卡”、“乌龟车”在省道甬临线宁海段营运。随后,召开农用车替代“小三卡”协调会议,对农用中巴车分期分批划定经营区域,核定营运线路。
  1993年,对农用中巴车实行规范管理:划定经营区域,核定营运线路,统一车头牌。县、片公管部门,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实行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按实际经营性质,确定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凡经营货运车辆的按货运规费标准稽征,经营客运的车辆,按客运规费标准稽征。按规定申请、审批后发给《行驶证》和《营运证》。在撤区并乡建镇后,合并城关、黄坛、岔路3个管理站,实行联片管理。
  1994年,对全县手扶拖拉机、三卡客货运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进行全面验换。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36号令,为确保运输市场有序运行,对运输市场实行先放后导、运力先批后置的办法。清理整顿境内客运线路,巩固热线,优先审批山区僻村冷线。对社区客运车辆实行定线不定班。继桥头胡、梅林、西店3处设立小客服务站后,在力洋、长街、桑洲、黄坛、深甽5处相继设立集镇小客服务站。制定《宁海县小客服务站管理办法》,使城区客运延伸至乡镇。在实行城乡客运网络化管理的同时,建立起城乡公路货物运输配载中心。针对“7·2”特大交通事故中暴露出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县交通局发布《关于加强营业性客运车辆管理的通告》和《关于加强出租车辆管理的通告》,推出《道路运输证办理程序》,严肃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年内,先后共检查车辆6576辆次,查处违章营运车辆587辆,补证131辆,取缔非法违章维修18起。
  1995年,继岔路、黄坛、城关公管站合并为联片管理后,对县内东部、北部公管站,撤站联片整组。城区小客车实行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规定每辆小客车有偿使用费为1万元,经营期限为5年。
  1996年,按交通部《关于整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知》、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整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针对客运市场存在的:无道路运输证,无营运线路核准证;站外乱组客、乱设售票点;超类别经营、超区域、超线路、超载(始发的营运客车);宰客(私自抬高运价)、卖客(将所乘旅客倒让给其他运输经营者)、甩客(不将旅客送至目的地)、拒客(拒载短途旅客)等“二无”、“二乱”、“四超”、“四客”违法违章现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查经营资格.对超越核定类别、班线经营的客运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业主和社会零星客车挂靠于专业汽车运输企业经营的),限定到原来核定的经营范围。对个别经营条件尚不具备的业户,进行改组、联合、兼并,以达到相应的要求。城管部门作出规定:大型载货汽车、三卡、简四轮、农用中巴等车辆不得驶入桃源路(时称颜公河路)、人民大道(现易名为人民路)等城区主要街道,于外环线按指定停车场地停车候车上下客。6月,根据县府《关于城区公交客运车辆调整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精神,按“宁海县城区小客车发展计划”实施。筛选经营单位,借鉴余姚、镇海等地经验,发挥国有运输企业管理优势,城区小客车由宁海县公路运输总公司和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公司)经营。确定车型及规模,车辆为4座重庆奥拓,控制规模和车辆总额。
  1997年,宁波市人民政府〔1997〕43号《关于微型货运汽车规范管理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和宁波市交通委员会、宁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1997〕392号《关于加强小型货运出租车管理的通知》。建立营运车辆档案,规范行业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车购费证、营业执照、营运证等复制件。根据《宁海县运力发展和场站建设2010年规划及管理意见》,进行农简四轮车报废更新。
  1998年11月,县交通局、公安局、财税局、工商局、物价局、城建委、农机总站,本着“平稳过渡,确保稳定”的原则,成立县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全县微型货运车进行清理与整顿。凡于1998年5月27日前所购置的微型货运车,按经营资质审核后发给《营运证》,1998年5月27日以后所购置的微型货运车辆,暂时不予办理。同意办理营运手续的车主,按交通部3号令处以车购价3%的经济罚款,按购车时间补缴各类交通规费。同时,统一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每辆5000元。实行规模经营,集体管理,统一归口有经营资格的单位(公司)进行管理。凡进入划定城区的微型货车,必须持交警部门的《特许通行证》,到公管部门签发营运单。驾驶员必须持有由交通部门培训中心核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微型货运车辆不得更新或私自转让,其营运资格随车辆报废而自然终止;严禁微型货运出租汽车从事客运出租业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备微型货运车辆,不得从事客运出租业务。
  2000年3月30日,首次对桥头胡水产城至城关跃龙综合市场营运专线进行招标拍卖。5月,召开县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全县运输市场规范化管理,设立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段、白峤岭隧道2处“四自工程”收费站,7月18日开始收费。11月,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对非法营运车辆柳州五菱类和皮卡类及部分轿车的整治。车主经营期限为5年,其间按规定缴纳各类规费及每辆1万元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划定营运区域:东至白峤岭脚岔道口,南至化肥厂、范家桥北侧,西至山河岭,北至客运总站、银河路。经营方式:在营运区域内不定点(站)、线(路)招手乘车。实行三统:统一运价,每车次为5元制;统一车色,奥拓车黄色,富康车为红色;统一办理《营运证》和《线路核准证》。
  2001年,联合公安、工商、城建等部门,每周组织进行2次以上巡查,整顿客运秩序,对停放在宁海大厦、客运中心、客运总站等旅客集散地的“黑车”进行布控。成立专项整顿创建办公室,开展争创“文明示范车”活动,树立城区出租小客车的良好形象。将花山线农用车改造为109路公交线,桥头胡线改造为201路公交线,水产城线改造为202路公交线,推动县内客运公交一体化进程。清理整顿联托运企业和道路货物配载专营点,对全县联托运、货运配载、快递等服务企业调查摸底。对存在的经营主体多、分布散、规模小、车辆结构不合理等情况,写出调查报告,拟订货运市场整改方案。
  2002年,成立运输市场秩序整顿领导小组,查处出租车拒载、不使用计价器计价等违章行为。查处中巴车车容不洁,超经营范围,超经营线路,场外设点和站外组客等违法违章行为。年底,把县境内运营的客车组织起来,成立了1 3家运输公司,促进城乡公交一体化。
  2003年,稽查人员上路检查236天,出动人员5465人次,检查车辆31699辆次。对违规车辆作出相应的处理。
  2004年,把本县至宁波市区的25辆中巴车全部更新为19座中级带双空调的客车。会同县教育局对全县各镇乡学校进行实地调查,落实客运经营者与学校签订学生接送协议,切实解决学生乘车难问题。全县832个自然村有807个村通车,通车率达97%。编纂《宁海县农村客运康庄工程建设汇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造乡镇准四级客运站1个(前童站),港湾式停靠点45个,为全省农村乡镇公路客运站建设树立样板。创建客运形象工程,对全县出租车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对4家出租车公司进行2次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宁海至长街直达班车被评为市级文明线,城关至大佳何、城关至前童、102路公交线、107路公交线4条线路被评为县级文明线,20辆中巴车被评为文明中巴车,18辆出租车被评为文明出租车,提升了客运车辆整体的服务质量与文明程度。
  2005年5月1日,开通了城关至提树203路公交线,大大方便了西溪水库移民及提树村民的出行。出台《宁海县推行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西店线为宁海县城乡客运一体化首条改造线路。建成港湾式停靠站77个。完成了一市镇客运站为准四级客运站的建设任务。强化货运行业管理,发展快速货运,培育现代物流业。参与全市快速货运网络建设,发展西店恒风货物快运公司为宁波快运联盟的成员单位,培育引导县宇通物流有限公司和县城关广通货物联运站两家传统运输业向现代物流转型。抓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宁海县甬石东南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了10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公车公营的实行情况、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情况、GPS使用情况、车辆门检制度与“应急程序卡”的推广落实情况及一车一档的档案建立情况。从5月1日起,实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门检制度,把好源头关,确保营运安全。规范经营秩序,把货物联托运业和搬运装卸业纳入行业管理。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对4家出租车公司进行调研,对出租车公司的服务质量承诺进行考核。由行业协会牵头、拟订、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出租车从业人员人才库和违章人员库,自我加压,提高自身素质。实行出租车违章记分制,按《宁波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9月1日起对出租车驾驶员违章行为实行记分与罚款双重量化处罚。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利用早晚时差、交叉检查等方式填补管理空当。发挥9652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让全社会来监督出租车行业。3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被省公路局评为2005年治理车辆超载工作先进单位。
  2006年,圆满完成重要节假日运输工作。春运40天共发送旅客145.29万人,道路运输市场总体“安全、有序、畅通”;清明运输自4月1日、2日和5日组织力量对场站进行监控,确保客运市场安全有序;“五一”期间,严把“三关一监督”,安全发送旅客3.5万余人次;开游节期间,根据5月19日和20日的节目安排,城区三个客运场站开展夜间服务,延长工作时间,落实10辆机动运力以备应急。5月19日晚共发送旅客9580余人次,创宁海夜间发送旅客的最高纪录。成立城区客管中队,对4家出租车公司进行调研,督促出租车公司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提高规范经营和优质服务意识,还邀请4家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参与日常检查,对车身凹陷、灯罩破裂、座套脚垫陈旧、标语张贴不规范等车容不整问题和出租车服务用语、计价器使用不规范等现象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及时整改的车辆进行相应处罚。
  2007年,全面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市交通局将本县城区至西店段作为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试点线路”。公管所按照“区域化经营组建股份制公司”的原则,出台《宁海县城乡客运一体化实施工作指导意见》、《宁海县城乡客运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全县城乡客运一体化(西店试点)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等。建立每周五情况汇报例会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颁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城乡客运一体化工作措施的通知》,公管所干部联系基层蹲点辖区站,根据各地进展情况,将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工作分阶段、按3个层次进行。至年底,全县城乡客运企业组建成13家股份制公司,同时对城乡客运二级网络的483辆客运车辆完成更新改造。按照统一设计式样、统一选定位置,以广告收入保养候车亭的要求,对候车亭的建设实施招投标,并于年底顺利完成387个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任务。
  2008年,做好城区至黄坛、城区至双峰及桑洲、长街、一市短途车辆线路车辆的更新改造工作,对镇乡、镇村、村村之间三级客运网络的调研,年内已完成西店镇、深甽镇、强蛟镇、桑洲镇、长街镇、力洋镇、一市镇等三级客运网络的建设和运力结构的调整。制订宁海县城乡客运一级网络班线改造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处审批,接市运管处批复后全面启动,并在年内完成。牵头成立国有公交公司,派员出任新成立的宁海国有公交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及中层干部,公交线路平稳过渡收归国有。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对5条公交线路进行检查调研,及时解决公交车营运中发现的问题。完成年审客运车辆629辆。做好学生接送车的调研,督促客运公司、学生接送车与各学校签订责任书,规范学校学生接送车的台账管理。共发放学生接送车补贴50万余元、及时发放客运车辆油价补贴260.91万元、农村道路客运即城乡客运中巴车的燃油补贴426.39万元、城市公交补贴为376.94万元。
  2009年,燃油税费改革是国家财税体制的重大变革,运管部门及时调整思路,把工作重点从重稽查、重收费向重安全、重监管、重服务方面转变。从严把好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关,年审客运车辆1046辆。要求所有客运企业、出租车企业及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安全例会由原先的每季度一次改为每个月一次。调整内部机构,增设安全监管股和出租车公交管理股,将运管职能划分为客、货两部分。规范全县4家出租车公司的278辆出租车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租车驾驶员的准入门槛,并完善退出机制。启动、实施燃油附加费,没有收到一起关于加收燃油附加费所引起的投诉。对出租车企业、出租车的违法、违章率实施通报。2009年上半年出租车共违章341次,与去年同期相比违章率下降了8.7%。全年共通报3次以上违章出租车37辆,与去年同期相比违章率下降了5.9%。解决重大节假日和上下班高峰期“打车难”等行业管理的重要课题。完善三级客运网络,逐步将城区公交与乡镇公交融合,最终将三级公交营运网络转变成两级公交营运网络,满足农村群众的出行需求。通过对有关公交线路的勘察和协调,决定将两条公交线路收归国有,新增加15路、16路两路公交车,重新调整102路公交车与宁海火车站对接。各基层站督促客运公司学生接送车与辖区内的学校签订责任书,规范学校学生接送台账。对非法接送的车辆进行严厉查处打击。年内完成新建港湾式停靠站50个。
  2010年,全县拥有营运客车1090辆,其中,客运班车585辆,城区公交车214辆,出租车278辆,旅游车13辆,营运货车3197辆。共有客运线路143条(其中,跨县以上线路42条、县内乡镇班线84条、城区公交线路17条)。完成公路客运量2321万人次,旅客周转量103373万人千米,完成货运量1113万吨,货物周转量105263万吨千米。全年道路运输交通死亡事故7起,责任事故6次,死7人。更新、新增客运车辆27辆,中高档客车比例达100%。货车重型化、厢式化、专业化日趋明显,厢式货车1107辆,专用汽车63辆。经营形式日趋多样,现代物流、小件快运、连锁维修等新型服务方式快速发展,不断满足社会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运输需求。农村客运同步发展,乡镇通达率达100%,方便了群众出行。全县共有道路运输业371家,其中,客运企业18家,货运企业88家(其中,危险品化学运输企业2家、物流企业72家、道路专业货运企业14家),一类维修企业2家,三类以上维修业户257家。驾校5家,汽车检测站1家(年检测量9837辆)。
  二、运价管理
  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运输价目施行审定价、协商价、浮动价、指导价等,随市场定价。1992年12月,省政府浙政〔1992〕29号文《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通知》中规定:“交通运价属省管项目,未经省物价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决定……”1993年5月,宁波市物价局甬价费〔1993〕79号文《关于交通运价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指出,对交通运价的调整仍按规定管理权限报市、县(市、区)物价局审批或由交通局转报省物价局审批。县境内交通运输运价管理,运价按省市规定执行或根据县内实际情况报市交通委、市物价局转报省批准后实施。
  公路客运运价 1993年4月,宁波市交通委员会甬交运邮〔1993〕146号、宁波市物价局甬价费〔1993〕158号联文《关于贯彻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调整公路客货运燃油差价补贴的通知》,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3〕浙价费联23号、浙交〔1993〕74号联文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作如下补充,一并贯彻执行。24座以上客车基本价,国、省道干线和跨县(市、区)以上的长途客运车基价:普通客车每人0.048元/千米,高靠软座每人0.058元/千米(上述包括含市交通委员会甬交邮〔1988〕43号、市物价局市价费〔1988〕198号文规定的附加费每人0.06元/千米和省定的燃油差价补贴每人0.012元/千米)。县境内山区、支线、短途(公路类别划分仍按市交通委员会甬交邮〔1989〕315号、市物价局市价费〔1989〕294号文规定)客车基价:一类支线公路,普通客车每人0.0576元/千米,高靠软座每人0.0696元/千米;二类支线公路普通客车每人0.0624元/千米,高靠软座每人0.072元/千米,高靠软座每人0.087元/千米;特定山区公路,普通客车每人0.078元/千米,高靠软座每人0.093元/千米。省政府浙发〔1988187号和浙政〔1992〕28号文规定的省公路建设专用基金每人0.01元/千米和省公路客运附加费每人0.01元/千米,及市物价局甬价费〔1992〕249号、市交通委员会甬交邮 〔1992〕610号文规定汽车客运站建设资金另加。对执行上述运价的大客车,继续免缴市定的过桥费。票价计算方法:跨县(市、区)以上的长途客车运价按公路长途客车基价加公基金、附加费乘以里程再加客站资金作为全程计票价;县(市、区)境内的山区、支线、短途客运运价,按公路不同类别的基本运价加公基金、附加费乘以里程后分段相加,再加客站资金作为全程并计票价。票价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10至24座的定线不定时面包车(中巴)运价:市境内运价每人0.118元/千米(含各种附加费和燃油差价补贴,合计每人0. 039元/千米)。 为便于对市汽车客站建设资金的计算,运距在25千米及以内每票加收0.10元,26〜40千米每票加收0.2元,40千米以上每票加收0.3元。计算方法:运价每人0.118元/千米乘以里程加客站建设资金为全程票价。票价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票价以每5千米为一档,具体见附表。上述运价已包括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18时后接送车站、码头旅客的夜间客车运价,在白天同 线基本票价基础上加收30%。
  1993年7月,宁海县物价局宁价费〔1993〕45号文《关于核定宁海至宁波空调客车票价的批复》,根据省物价局浙价费〔1992〕57号、浙江省交通厅浙交〔1992〕308号联文精神,同意宁海至宁波往返空调大型客车比高靠软座客车票价,每座增收1.50元。11月,浙江省物价局〔1993〕浙价费联76号、浙江省交通厅浙交〔1993〕322号联文《关于制订公路空调卧铺客车和北方牌空调客车运价的通知》,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空调卧铺车和北方牌空调大客车投入营运,根据运输成本和旅客承受能力,核定运价:空调卧铺客车基价为每人0.144元/千米。挂铺客车代收的过桥、路、隧道、渡、境费,可在现行基础上加位收取,即卧铺1人按座席2人计算。卧铺车中的座席仍按现行座席规定标准执行。北方牌空调大客基价每人0.09元/千米。
  1996年1月,宁波市交通委员会甬交运邮〔1996〕25号、宁波市物价局甬价费〔1996〕38号联文《关于贯彻省物价局、交通厅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补充通知》,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和整顿公路客运运价的通知》精神,结合宁波市实际作如下补充,一并贯彻执行。24座以上客车基本运价,国、省道干线和跨县(市、区)以上的客车基价调整为:普通客车每人0.06元/千米,高靠背客车每人0.072元/千米。上述包括市交通委员会甬交邮〔1988〕43号、市物价局市价费〔1988〕198号联文规定的山区、支线经营补贴每人0.002元/千米和市公路建设客站基金每人0.002元/千米。县境内山区、支线、短途客车基价调整为:特定线路西溪至澄深23千米,普通客车每人0.09元/千米,高靠背客车每人0.11元/千米。其他线路,普通客车每人0.072元/千米,高靠背客车每人0.087元/千米。省政府浙政发〔1988〕87号和浙政〔1992〕28号文规定的省公路建设专用基金每人0.01元/千米和省公路客运附加费每人0.01元/千米另加,执行上述运价的继续免缴市区通行费。计算方法:跨县(市、区)以上的客运车,按国、省道干线和跨县(市、区)以上的客车的基本运价加省公路建设专用基金加省公路客运附加费乘以里程为全程计票价;县境内的山区、支线、短途客车基价加省公路客运附加费乘以里程后,分段相加为全程计票价,并计票价的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10~24座的定线不定时面包车(中巴)运价:市境内基本运价每人0.10元/千米,(内含市规定的山区、支线经营补贴每人0.02元/千米,客站基金每人0.002元/千米,市区通行费每人0.001元/千米),省公基金0.01元/千米和省客运附加费每人0.01元/千米。计价方法,按上述基本运价每人0.10元/千米加省公基金加省附加费乘以里程为全程计票(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具体票价为:1~6千米1元,7~10千米1.50元,11~14千米2元,15~18千米2.50元,19~22千米3元,23~26千米3.50元,27~30千米4元,以后每4千米加收0.50元。上述运价包含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18时后接送车站、码头旅客的夜间客车运价,在白天同线并计票价基础上加收 20%。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1996〕436号、浙江省交通厅浙交〔1996〕458号联文《关于制定豪华客车运价的通知》,就豪华客车运价标准通知如下:豪华大客车车 价分4级,豪华中型客车运价分2级,豪华客车等级及运价详见表4—2—22;车辆通行费实行代收代付的原则.每车次标准折合每人次标准详见表4—2 —23;票价由运价、公建金、代收车辆通行费3项组成。旅客票外保险根据自愿原则购买,严禁在票价外强制收取保险费;本通知自1996年12月20日零时起执行。
  1998年11月,根据市交通委员会、市物价局甬交运邮〔1997〕146号、甬价经〔1997〕91号文《关于调整省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征收标准后有关客货运价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取消市客站建设资后有关公路客运票价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客运车辆经营的实际情况,县交通局、县物价局联合下发宁交〔1998〕161号《关于明确客运车辆公路运价的补充通知》。24座以上客车及跨市(地)境中巴客车的基本运价为:普通客车每人0. 06元/千米,高靠背客车每人0. 072元/千 米,上述包括市交通委甬交运邮〔1998〕43号、市物价局市价费〔1998〕198号文件 规定的山区、支线经营补贴每人0. 002元/千米;县境内山区、支线、短途客车基 本运价为:特定路线中,西溪至澄深23千米,普通客车每人0. 09元/千米,高靠背客车每人0.11元/千米;其他线路:普通客车每人0.072元/千米,高靠背客车每人0.087元/千米;省府浙政发〔1997〕87号、浙政〔1992〕28号文规定的省公基金每人0.01元/千米和省公路客运附加费每人0.01元/千米另加。其计算方法:跨县(市、区)以上客车按上述规定基本运价加省公基金加省附加费乘以里程为全程计价;县境内的山区、支线、短途客车运价分别按上述规定的基本运价加省公基金加省附加费乘以里程后分段相加为全程计价,并计票价的尾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10〜24座的定线不定时面包车(中巴)并计票价为:1~5千米1.00元,6~10千米2元,11~14千米2.5元,15~18千米3元,19~22千米3.5元,以后每4千米加收0.50元。18时后接送车站、码头的夜间客运价按白天同线并计票价加收20%。
  2000年,通过白峤隧道的车辆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县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71省道宁海白峤岭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复函》(浙价费〔2000〕248号)文件精神,决定从7月25日起调整县境东线客运票。8月2日,根据宁波市物价局甬价经〔2000〕235号《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段收取车辆通行费后有关营运车辆收费问题的批复》文件精神,即日起实施:营运客运的车辆,通行费由车主垫付,允许向旅客收回。向旅客代收的收费标准为:20~50座的客车每票0.60元,20座以下客车每票1.00元。营运货运、出租汽车的通行费实行代收代付,由车辆单位(或车主)凭收费站出具的通行费票据向货主或旅客收回。
  2005年9月9日,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交通局甬价〔2005〕148号联文《关于调整我市道路班车运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鉴于近年车辆道路客运成本不断上升,为缓解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的困难,促进道路班车客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5〕2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价。
  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价,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浙江省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通知》(浙价服〔2005〕214号)执行。
  市区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运价为:定线定时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详见附表;定线不定时(中巴车)班车中,普通车:1~4千米1元,5~8千米2元,以后每3千米加收0.50元;空调车:1~4千米1.50米,以后每千米0.24元;定线不定时(中巴车)班车运价中已包括公路客运附加费等.不再加收通行费、站务费。
  县(市)境内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其运价、票价由各县(市)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经营单位填报审批表,经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审核后,报市交通局、市物价局批准执行。营运客车的类型及等级划分、客票的计价办法、计费里程、全票和半票等有关事项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5〕213号)规定执行。跨省、市、县(市)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根据运输成本变化和市场供需等情况,对运价实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运价的20%,下浮后运价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票价应保持基本稳定,不得频繁变动。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运价浮动,应提前十天上报当地价格,供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运价浮动前不少于五天在班车前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实施浮动的班次、浮动前票价、浮动后票价、浮动理由及浮动期限等。
  按宁海县物价局、宁海县交通局宁价〔2006〕43号文件《关于调整县境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调整后的道路客运班车运价:5千米(含)以内的为2元/人,不足5千米的按5千米计算;5~21千米(含)间每2千米加收0.50元/人,21千米以上每3千米加收0.50元/人,千米计价里程四舍五入(详见下表)。上述运价已含通行费;宁海至长街沿海南线直达班车客运票价仍按宁海县物价局《关于宁海至长街直达巴士客运票价的批复》〔2003〕58号文件规定执行;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在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维护客运市场价格秩序,并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2006年8月18日,宁海县物价局、宁海县交通局宁价〔2006〕43号联文,关于调整县境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县境内道路客运班车运价: 5千米(含)以内的为2元/人,不足5千米的按5千米计算;5〜21千米(含)间每2千米加收0.50元/人,21千米以上每3千来加收0. 50元/人,千米计价里程四舍五入(具体见票价梯形表)。上述运价已含通行费。宁海至长街沿海南线直达班车客运票价仍按宁海县物价局《关于宁海至长街直达巴士客运票价的批复》(〔2003〕58号)文件规定执行。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在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维护客运市场价格秩序,并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 释工作。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春运期间公路客运运价 1997年12月,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7〕浙价电88号通知,决定适当上浮1998年春运公路客运价。1998年始,春运期间(1月8日〜2月26日)对跨省、跨市(地)营运客车运价上浮15%,豪华空调车票价按浙价费〔1996〕436号文规定不变。在本地区、本县范围内营运的客车,保持原票价, 一律不上浮。春运结束后,从2月27日起,票价上浮的规定应立即停止执行。
  1999年1月,县物价局、县交通局宁价费〔1999〕6号联文《关于199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上浮的通知》,根据市物价局甬价经〔1999〕26号、市交通委员会甬交运邮〔1999〕25号联文《关于199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上浮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春运客运价实行临时浮动:跨省、跨地区营运车辆(除高速公路班车外)上浮25%。地区内营运车辆票价不调整;票价上浮时间为2月6~15日,共10天;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学生探亲或返校,票价不上浮,凭相关证明购票。
  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 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215号)执行,具体为:一级站每票2元/次,二级站每票1.5元/次,三级站每票1元/次,其中县(市)境内客运班车每票不超过0.5元/次。不再加收空调、计算机售票等费用。道路班车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起讫点、营运里程、车型、票价、监督电话等。
  本《通知》自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城区客运运价
  轻便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运价 1994年11月,宁海县交通局、县物价局宁价费〔1994〕71号文《关于调整轻便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运价的批复》,鉴于现行轻便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运价偏低的状况,决定适当调整:轻便三轮车,从原来的按人/千米收费改按车/千米收费,每车/千米1元,以2千米为计费单位,运价2元,车次费0.5元,每千米1元,等候时间超过10分钟,每分钟收费0.10元;人力三轮车,从原来的按人/千米收费改为按车/千米收费,以1千米为起步价,起步价1.20元,车次费0.30元,超出1千米以0.5千米为计费单位,每0.5千米0.60元。等候时间超过10分钟,每分钟收费0.10元;上述运价允许每车乘坐2个成人,每人允许随带免费行李15公斤。
  1996年6月,宁海县交通局、县物价局宁交〔1996〕69号文《关于调整机动三轮车等客运运价的批复》,同意从6月15日起,对轻便机动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的运价作如下调整:机动三轮车在划定城区内实行一票制,每车次4元。超出城区范围,每车加收1.20元/千米;人力三轮车,起步价调整为3元,起步里程为2千米,超出2千米,每车加收1.50元/千米,不足1千米按1分钟加收0.10元;上述运价允许每车乘坐2个成人,每人允许随带行李15公斤;城区范围划定:东至白峤岭至和尚塘三岔口,南至化肥厂、范家桥北侧,西至山河岭公路段加油站,北至客运总站、银河路。
  城区中巴运费 城区中巴车,1994年12月,宁海县物价局宁价费〔1994〕77号文《关于核定城区中巴车票价的批复》,鉴于县汽车总站已竣工投入使用,为方便接送旅客,经研究同意城区定线不定时中巴车票价实行一票制(即城区内不论运距远近,均按同一票价执行),票价为1元/人(含油差补贴、公建金、附加费等),施行至今。
  城区小客车(出租车)运价 1993年3月,宁波市物价局甬价费〔1993〕39号文《关于调整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超豪华型(奥迪)汽车租价由双方协商定价。豪华型(代表车型:桑塔纳、马自达、三菱)每车租价为1.80元/千米。标准型(代表车辆:伏尔加、夏利、菠罗乃茨)每车租价为1.50元/千米。普及型(代表车型:天津大发、昌河)每车租价为1.20元/千米。决定调整小型出租车收费标准:小型出租车(包括轿车、微型车),小型出租汽车基价千米调整到4千米;空驶费、等候费、夜间行车补贴费、包车租价等有关事项仍按市价费〔1991〕109号文件规定执行;奥迪车必须在标价签上注明协商定价,其他出租车辆张贴核发的车千米价标签;出租汽车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对8座以下的小型出租车(除奥迪车外)必须安装计价器,统一使用计价器计费。
  1996年9月,宁海县交通局、县物价局宁交〔1996〕106号文《关于城区小客车运价的批复》,根据县府宁政办会纪〔1996〕14号文《关于城区公交客运车辆调整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同意在规定城区内经营客运的城区小客车(奥拓)实行每车次一票制,票价5元/车次,农用中巴、简四轮的票价按照定线不定时中巴车票价执行。11月,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交通委员会甬价费〔1996〕387号文《关于调整小型出租客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本市1993年3月制定小型出租客车收费标准及车千米租价标准:超豪华型〔发动机排气量2000CC(含)以上〕,具有原装空调、高级音响设备小轿车。代表车型:奔驰、奥迪,每车租价2元/千米;豪华型〔发动机排气量1600CC(含)~2000CC以下〕,具有原装空调、高级音响设备的小轿车,代表车型:桑塔纳、马自达,每车租价1.80元/千米;标准型〔发动机排气量1600CC(含)以下〕,代表车型:夏利、优尔加,每车租价1.50元/千米;普及型,代表车型:天津大发、昌河,每车租价1.20元/千米;基价千米和起租金额:小型出租客车基价为4元/千米。起租金额:超豪华型12元,豪华型10元,标准型8元,普及型6元;空驶费:临时租车单载客在6千米及以内不得收取空驶费,超过6千米部分,可按各类车型的车千米租价加收50%的空驶费。往返租车不得收取空驶费、等候费: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在营运时小型出租客车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钟,超过5分钟部分按每5分钟折收该车型1千米租价的等候费,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收;车辆抛锚、路阻、肇事、待渡等不属于旅客原因造成的停车等候,不得向旅客收取等候费(出租车司机如遇上述情况,应按下暂停,不得连续计费);夜间行车补贴费:凡22时至次日5时前租用各类出租车,每车加收0.2元/千米;租车过夜费:因乘客要求,车辆需要在外停车过夜的,可收取租车过夜费。租车过夜费为:超豪华型、豪华型出租客车每辆每夜30元,标准型、普通型出租车每辆每夜20元。租车过夜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其他等候时间按等候费计收。驾驶员的住宿费由客方支付;停车费、过桥(渡)等费:因旅客要求,在营运中的停车费及车辆过渡、桥、路、隧道通行费,由乘客负担。
  1997年3月,宁波市交通委员会甬交运邮〔1997〕146号、宁波市物价局甬价经〔1997〕91号联文《关于调整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征收标准后有关客货运价问题的通知》,根据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客运运输在现有每人(吨)0.02元/千米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吨)各增0.005元/千米。经研究对有关客货运价问题通知如下:公路汽车客运票价、各类货车辆按每吨0.025元代征货运附加费,并按实际完成的里程计运费。
  接宁海县物价局宁价〔2005〕47号文件《关于调整客运出租车运价的通知》。调整后的出租车价格:客运出租车基价千米为1.5千米,起步金额为5元,车租价为1.80元/千米;空驶费:临时租车单程载客在6千米及以内不得收取空驶费,超过部分可加收50%的车千米租价;等候费:在营运时间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钟,超过5分钟的按每3分钟1.80元计收。车辆抛锚、路阻、肇事、待渡等不属于乘客原因造成的停车等候,不得向乘客收取等候费;夜间行车补贴费: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起步价为5.30元,超过起步里程每车加0.20元/千米;停车费,过桥、渡、路费:在营运中因乘客原因发生的停车费及过桥、渡、路(隧道)的费用由乘客承担。计时器计价办法:超过基价里程的计程金额和超过免费等候时间的计时金额到整元起跳。调整后的出租车价格自2005年10月20日起执行。由于成品油价上涨,自2009年8月15日起出租车每车次可向乘客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
  公路货运运价
  零担、集装箱运价 1992年12月,浙江省物价局〔1992〕浙价费147号、浙江省交通厅浙交〔1992〕311号联文《转发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公路汽车省际零担货运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的通知》:“现将交通部、国家物价局交运发〔1992〕12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其中省内零担货物运价也按在现行运价的基础上提高20%的精神执行,具体调整方案:一般货物每吨千米由0.38元调整为0.46元,特别货物每吨千米由0.50元调整为0.60元,快件零担和县乡零担运价在上述运价基础上分别加20%和30%。”
  1993年1月5日,市物价局甬价费〔1993〕6号、市交通委员会甬交邮〔1993〕6号联文转发省物价局、交通厅〔1992〕浙价费联147号、浙交〔1992〕311号文,除遵照执行,并结合宁波市实际,作如下补充:省际、省内(包括县、乡)一般零担货物运价费率调整为:普通货物0.46元/吨千米,特种货物0.60元/吨千米;省内快件零担运价费率调整为:普通货物0.55元/吨千米,特种货物0.72元/吨千米。上述运价中不包括省定0.03元/吨千米的燃油平议差价补贴。燃油平议差价补贴仍按市交通、市物价局联文的甬交邮〔1992〕号、甬价费〔1992〕178号规定执行。2月11日,县物价文件宁价费字〔1993〕第10号文,转发市物价局、市交通委1993年1月5日联文遵照执行。对部管全国公路汽车省际零担货物运价和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作如下调整:省际零担货物运价在现行运率基础上提高20%,普通货物由0.38元/吨千米调整为0.46元/吨千米.特种货物由0.50元/吨千米调整为0.60元/吨千米;省内零担货物运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价格提高20%,20英尺标准箱由5元/箱千米调整为6元/箱千米。40英尺标准箱由7.50元/箱千米调整为9元/箱千米;短途运输箱次费:20英尺标准箱次由25元/箱次调整为30元/箱次。40英尺标准箱次由38 元/箱次调整为46元/箱次。
  物资搬运装卸价费1993年5月,市交通委员会甬交运邮〔1993〕205号、市物价局甬价费〔1993〕71号联文通知:“近年来,由于受原材料、燃料和工资补贴费用等大幅度上涨的影响,并与铁路、部属港口装卸收费水平平衡衔接.经研究决定调整宁波市区装卸搬运收费标准……”各县(市、区)装卸搬运费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在衔接邻县的基础上制定。其余规定仍按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市价费〔1990〕211号文件 办理。
  1994年8月,宁价费〔1994〕55号《关于暂定货物装卸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经研究,暂定你港煤炭装卸费8元/吨,超长物资装卸费为16元/吨, 地磅过磅服务费1元/吨,车辆进出港费:三卡、拖拉机2元/辆次,5吨车及以下为4元/辆次,5吨车以上收费为6元/辆次。”
  三、规费管理
  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关于禁止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杜绝上路乱拦车、乱收费。县内除按省、市规定收缴的交通规费外,尚存收取3项规费;1.县汽车客运站(场)建设基金。由县人民政府〔1992〕83号文批准,境内乘客原票价(含省公路建设基金、市客运附加费)外,按每人千米增0.005元计收,每人每票起征0.1元,超过0.1元按实计征。2.县交通建设基金。根据县人民政府宁政〔1990〕88号文件《关于征收县交通建设基金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和“多方集资”办交通的原则,向全县的机动车辆(包括营业性的非机动三轮车)、船舶和在境内的港口、埠头、码头装卸物资的货主单位征收“县交通建设基金”。3.镇(乡)社会车辆客运管理站的服务费。为解决主要公路干线交通畅通,整顿乡镇驻地的交通秩序,纠正面包车、农用四轮车乱停乱放,把县公用型客车站延伸至主要乡镇。按县府宁政办〔1993〕36号文件《转发县交通局关于加强镇(乡)社会车辆客运管理站管理意见的通知》,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对停放在服务站指定场地的本县面包车、农用四轮车、三卡和指定地点组客的过境客车收取服务费。收取的服务费用于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和场地建设费等。
  1996年,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6〕146号《关于调整公路检查站、收费站设置的通知》,桑洲收费站被批准为交通部门规费稽查站。11月,按《宁波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业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以及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购费费率均为10%。整车重置价值由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参照同类型车辆核定(一般不低于新车价格的70%)。
  1997年,根据宁波市《宁波市公路养路费稽征工作实施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路稽征机构按养路费全额征收的1.5%提取使用稽征经费。从1997年起,对公路养路费征收仍实行“确定基数,定比递增,超收分成,定向使用”的办法。对超年征收计划增收部分的养路费,扣除缴省、市高级公路基金及公安经费后,实行市与县(市、区)5∶5比例分成。分成给县(市、区)的经费,40%用于干线公路养护,45%用于县乡公路养护,15%为稽征所使用。甬财政综〔1997〕136号文件《关于调整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公建金)在现行标准每人0.02元/千米(吨)基础上各增加0.005元/千米(吨),调整后原来的征收渠道不变。
  1998年1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财综〔1998〕11号、浙价费〔1998〕43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1.客、货运输车辆、搬运装卸、运输服务运管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取消在汽车维修行业按不超过营业总额0.5%计征的运管费。6月,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公布我县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通知》,取消6项收费项目:1.社会个体(联户)营运船舶安全管理服务费;2.市客运附加费(客站基金);3.公路建设基金(土地部门代收);4.营业性客运车辆场站建设基金;5.城区人力三轮车场站基金;6.维 修行业管理费。
  2000年5月,召开县运输行业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全县运输市场规范化管理,设立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段、白崎岭隧道2处“四自工程”收费站,7月18日开始收费。11月,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对非法营运车辆柳州五菱类和皮卡类及部分轿车的整治。车主经营期限为5年,其间按规定缴纳各类规费及每辆1万元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2002年,宁波市物价局(甬价费〔2002〕202号)、财政局(甬财政综〔2002〕506号)联合发文:对营运人力三轮车不再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车辆运管费按定额标准征收。
  2003年12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发文(浙交〔2003〕538号),货车和非营业性客车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由165元/月吨调整为200元/月吨。调整后增收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通村公路的建设和改造。
  2004年3月,宁波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联合发出通知(甬价费〔2004〕39号),调整部分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定额征收标准与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全年征收养路费3106.9万元、建设资金1164.54万元,分别是全年任务的116%和109%,养路费实际征收率超过95.3%。
  2005年,共征收各类公路规费5170.9万元。其中,汽车养路费3749.9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 17%;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293.7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20.7%;公路建设资金814.7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01.8%;运管费312.6万元。
  2006年,共征收各类公路规费6414.31万元。其中,养路费5184.61万元,公路建设资金815万元,运管费389.99万元,运输附加费839.51万元,超额完成所有规费的征收。
  2007年,县内汽车保有量达3万余辆,新增车辆6000多辆。截至12月13日,共征收各类公路规费8184万元。其中,汽车养路费6415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43%;客货运附加费930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10.7%;运管费439万元;征收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400万元,每月实际征收率达90%以上。
  2008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至12月12日止。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0.2元/升提高到1元/升。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0.1元/升提高到0.8元/升。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交通规费征收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税费改革,倘若一些欠缴养路费的有车单位和个人借机逃缴和拒缴,将造成公路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为保证养路费应征不漏,公管所成立清欠领导小组,传达上级文件精神,通过电视、广播、宁波运管网、《今日宁海》等新闻媒体,让车主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养路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理解养路费征管的有关政策法规,纠正车主在税费改革后就可以不再缴纳前期欠缴养路费的错误认识。为此,把任务分解到职能部门,把清欠工作列为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通过电话、邮寄《催缴通知书》2000多人次。对于不及时履行缴费义务的车主,分批上门送达《公路养路费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清欠;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履行缴费义务的车主,将送达的法律文书和车辆征费原始资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并在县交警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及时对欠缴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实施了各项业务锁定,督促车主在办理转户、变更、审验等手续时先缴清养路费,最大限度地发挥源头把关作用。自入驻车管所后,累计把关各类车辆50余辆,收取10万余元养路费(其中滞纳金4万余元),有100余辆车主到公管所补缴养路费。是年,共出动稽查人员2000余人次,清欠车辆1100余辆,补征养路费110万余元,其中收取滞纳金40万余元。
  201 0年,共清理2009年及之前欠费车辆94辆,追缴规费137524元,其中含滞纳金47862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宁海县交通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路交通,交通管理,交通工业、科技,文明创建、群英荟萃6编,记载了宁海县交通事业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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