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政府关于个人建房规划和建筑管理的暂行规定(宁政〔1987〕23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444
颗粒名称: 宁海县政府关于个人建房规划和建筑管理的暂行规定(宁政〔1987〕23号)
分类号: K295.5
页数: 4
页码: 374-3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条例》和《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结合城关镇实际情况,对住宅规划、建房报批手续、房屋建筑管理、违章处罚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定要求住宅建筑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建房需按程序办妥报批手续,房屋朝向、间距、平立面、高度、深度、滴沥水位等均有详细规定。同时,严禁占用道路设踏步和附属建筑,排水排污需接入地下管道。对违章建筑将依法处罚。此外,还规定了占用公共通道、场所的相关费用及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县城建局。
关键词: 宁海县 文史资料

内容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条例》和《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结合城关镇的实际情况,特作暂行规定如下:
  一、住宅规划
  第一条:任何住宅建筑都应本着“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这一原则,作出合理规划。
  在县政府和县城建局批准的功能分区和规划住宅小区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况,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办法。村民住宅新区由村委会编制详细规划;零星空地和宅基地建造住宅,由村(街道)土地规划管理小组编制详细规划。编制的规划经镇城建办审查报县城建局批准后,分别由镇城建办和村(街道)土地规划管理小组进行管理。居民商品房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编制详细规划,报县城建局批准,交镇城建办管理。旧城老屋成片改造和零星旧房改造,由县城建局编制规划,沿街(路)建筑由城建局管理,其他建筑由镇城建办管理。
  新规划的住宅小区,必须先建好公共厕所、排水排污管道和垃圾堆放场地,否则不得批建。
  二、建房报批手续
  第二条:个人建造住宅(包括拆、改、建)都必须按下列程序办妥报批手续:(1)村民由村委会、居民由街道办或安排用地的单位分户填写县土地管理办公室编印的建房用地预审表,报镇政府和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批。(2)经预审批准的建房户,由镇、村(街道)土地规划管理小组凭批准书划拨建房用地。(3)建房户正式填写一式四份的建房用地(活拆、改建房屋)申请表并附房屋建筑平、立面图送镇城建办和土地办复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或县土地管理办公室批准。(4)向镇城建办领取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拆、改建房屋的只要办妥后两道手续即可。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规划区内搞各类建筑。
  三、房屋建筑管理
  第三条:房屋朝向与间距:新建房屋均应朝南或朝东,前后栋房屋间距不得少于1:1(后栋主房走廊栏板至前栋房后墙外的距离与前栋房屋后沿沿口至内地高度之比)。公共通道宽度应不少于3米,如前后栋之间无规划通道的,后栋天井辅助房外墙应自留空间60厘米。加上前栋住户滴水位,为相隔的必保间距。
  第四条:房屋的平立面:同栋的住房建筑,在规定的总高度、总深度范围内,必须做到内地(不包括加设的木板地坪)、屋栋、前后沿高度一样平。主房与室外楼梯的总深度与同栋房屋规划深度相比,可以缩进不许凸出,同排各栋与前后排(栋)的内地坪,高低要尽量一致;必须有差距的由村镇土地规划管理小组按地形实际情况审定。每栋房屋的建筑必须按镇城建办批准的平、立面图施工,天井辅助用房限建一层平顶屋面、层高(从内地坪至平顶栏板扶手)不得超过4米,平台沿路方向的落水线延伸15厘米。两户并山的天井隔墙应与山墙同宽直出,墙基至平台板底的隔墙产权共有,费用各负一半。平台顶的透空栏板和扶手应与隔墙同宽直上,费用自负,产权共有。平台顶与邻居之间,有碍安全的,应加设安全网,费用共付,产权共有。
  第五条:房屋的高度与深度:两层总高(从审定的内地坪至后沿口下)不得超过6.3米,每加一层的层高不得超过3米,围墙高度限2.5米以下,房屋总深度,应按批准的规划要求或房屋平、立面图实施。
  第六条:房屋的滴沥水位:凡房屋周围有规划道路的,不再留滴沥水位,建房户也不得享受滴沥水位使用权。没有道路的滴沥水位,两层以下的,单方滴水为42厘米,每升一层增加30厘米;单方沥水位21厘米,每升一层增加20厘米。凡批准在原二层房顶加升一层的,允许原墙直上。滴沥水位均由外墙粉刷面起算。新规划的住宅小区和街面房滴沥水按新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七条:门窗、雨篷、挑檐:凡属自墙都可设窗,墙外有规划道路的(不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空地)允许设门,凡路边底层都不得装置窗雨篷,窗扇摇出不得占用道路;两层以上的雨篷限伸30厘米。后墙挑檐限伸35厘米内,并应紧靠本户墙边装置落地水管。无通道的雨篷允许在自留滴沥水位的3/4处伸出。紧靠他人的窗口应加固窗栅。后墙、前墙挑阳台的,应从栏板外墙算起再留出滴沥水位。
  第八条:严禁占用道路设踏步,搞附属建筑。
  第九条:在前后栋交界之间无通道的,后栋住户应在双方的滴沥水位处打活动墙。如经前栋住户同意,后栋住户可在天井砌围墙,但应自留42厘米空间(不包括前栋滴水位)。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米(从天井内地算起)。双方均不得向围出的空间开门,但可砌活动墙封闭。
  第十条:联建并用的山墙允许装设壁橱、楼梯踏步、通天烟道、走廊和挑梁,装设的位置应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大门雨篷高度必须在2.5米以上,向路延伸限20厘米,大门砖墩和底层装饰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6厘米。上层装饰线限伸12厘米,顶层挑檐离最凸出的墙面或阳台走廊栏板面限伸30厘米。
  第十二条:排水排污:生活污水、雨水均应接入地下排水管,不得自由散射。卫生间必须做三仓化粪池,不得做渗透粪池。
  第十三条:改造楼梯:凡建成的露天楼梯要求改建不露天楼梯或室内楼梯改建室外不露天楼梯的只要在总深度(从后墙外墙面至楼梯外墙面)9米范围内,允许改建。如现建筑深度已超过9米,由镇城建办按实际情况审定。
  第十四条:凡规划两层的住宅区(不包括街面房),住户要求原有基础上加升一层的,第三层的后墙原则上按1:1的间距自行退进,但最多退进3米。后平台只设栏杆,栏高不得超过90厘米。加升房屋层高应留的采光间距,只能朝向相同的前后栋间距。
  第十五条:旧城老屋要求翻建,只要层高在两层以下(含两层),又不影响规划道路和街面建设的可以允许,但前院须有5米以上(从前墙算起)的采光间距,原滴沥水位不足的,应以原有滴沥水位中心线为界,各自留足。
  第十六条:老城旧房除街面房可按规划设计建造外,原则上不准拆升三层。如确不影响同一朝向的后栋住户采光,又能保持前院5米以上空间,可以按批准的规划拆升。
  四、违章处罚
  第十七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类建筑,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按照国家《城市规划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土地法》等有关法规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由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拆除建筑物等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八条:凡需要占用小街小巷公共通道、场所搭脚手架、堆放建筑材料和基建废渣的,必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并预付每天每平方米占地0.2元的路障押金,镇城建办凭押金单发放临时建筑施工许可证。基建结束,由街道负责检查结算,路障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按实用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1元结算找补。超过半年的,则按每天每平方米0.2元计收。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83年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建筑和建房用地暂行规定的布告》和城关镇城建办、宁海县公安局交警中队联合印发的《建房须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县城建局。

知识出处

宁海县建设志

《宁海县建设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7-2010年宁海县城乡建设的史实和发展成就。全书分为城乡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城市公共用房建设、城市园林绿化、水网工程、城市管理、建筑施工、住房建设、房地产业管理、机构与职能等十六章。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