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记:住房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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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425
颗粒名称: 专记:住房制度改革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3
页码: 305-3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于1988年开始住房制度改革,但因洪灾被迫暂停,后于1992年重新组建领导小组并制定实施方案。改革目的是缓解居民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商品化。主要内容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提高公房租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分标准价、综合价、市场价三种,购房者可享受优惠。公有住房租金逐步调整,至2007年末已多次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3年开始实施,缴纳率和覆盖面逐年提高,至2010年末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540家,参缴职工25435人。2008年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
关键词: 宁海县 住房建设 住房制度改革

内容

一、组织机构
  1988年1月13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87〕129号文件精神,宁海县政府组建了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县城镇住房现状进行调查。是年,宁海县遭百年未遇的“7·30”特大洪灾,刚起步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被迫暂停。
  1991年6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11月,县政府派员参加国务院在福州召开的全国南方片住房制度改革座谈会。根据会议的精神,县政府于1992年初重新组建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经过调查研究,制定了《宁海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年12月,报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宁海县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1993年7月,县政府批准成立宁海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定编5人,为全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职责是归集、管理使用住房资金。11月27日,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发文,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县住房委员会,原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更名。
  2008年8月26日,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更名为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为正科(局)级事业单位。
  二、住房制度改革目的与主要内容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
  住房制度改革的三项主要内容是:出售公房、提高公房租金;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出售公有住房,提高公房租金
  1994年1月,房改起步阶段主要是出售公有住房。凡在县城建成区内持有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职工都可以户为单位购买公有住房,每户限购一套,原住户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分标准价(享有部分产权)、综合价(享有全部产权)、市场价(超过规定面积部分)三种。对出售的房屋成套与非成套、建造时间、坐落地段和朝向分别作出界定,经评估确定售房价格。购房者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享受20%的优惠;售房单位可免缴营业税,购房个人可免缴契税;住满5年后允许进入市场交易。为解决几代人同住的住房紧缺问题,还规定了凡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单独立户,享有购房权。
  截至2007年末,全县共出售了公有成套住房5112套,计33.8万平方米;非成套房700处,近4万平方米。
  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从1994年执行《宁海县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起,对全县公有住房的房租都相应作出调整,并采取提租不补贴的规定。对1991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砖混二等成套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从0.08元调整为0.3元;1992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成套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从0.12元调整为0.48元;1995年,对砖混成套房又从0.3元调整为0.8元,砖混非成套房每平方米从0.25元调整为0.6元,砖木结构非成套房从0.2元调整为0.5元,简易房从0.15元调整为0.4元。再按地段、朝向、楼层系数分别作出调整。对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加收租金,面积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超面积加租采取累进办法,分档计算;对离休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住房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提租后的增支部分给予适当减免;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和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属,其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提租后的增支部分全额减免。此后,租金又进行了多次调整,到2007年末,国有直管的公有成套住房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2.2元。从2008~2010年,按市场价调整为每平方米5.3~8.3元。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1993年1月起,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在册职工和全日制合同制工人均可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房改起步阶段按职工月工资的5%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两者合并记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职工家庭购房和翻建自住住房,也可继承或赠送。住房公积金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初期,缴纳率和覆盖面少,1994年只归集了312万元。1995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宁海县政府出台了以大力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深化意见》和《宁海县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1995年,共归集394万元,比1994年提高26%。随后,每年均随参缴单位人员的增加,以年均11%的幅度递增。至2010年末,全县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540家,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25435人,累计住房公积金资金总额70347万元。
  住房公积金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对参加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时,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的余额,至2010年末,累计有7705人次支取公积金17625万元。职工在支取住房公积金后,购、建住房时资金仍有不足的,还可以申请住房贷款。1993~2010年的18年间,累计发放住房贷款43298万元,占住房公积金资金总额的62%。
  2001年9月,县政府颁布《宁海县公积金住房贷款办法》,管理中心开始自办贷款业务。2008年8月,又重新修订了《宁海县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风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同时规范了贷款程序。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益性、互助性和保障性,公积金贷款利率一直低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让缴存者真正得到实惠。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资金的管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专款专用、安全保值的原则。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每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实现资金有效增值。从2001年起,连续6年被评为全省住房资金管理先进单位。
  (三)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007年12月5日,宁海县政府制定《宁海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实施方案》,2008年1月11日,获省房委会批准。是年4月30日,宁海县政府下发《宁海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规定:凡行政机关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1999年1月1日起的亡故人员,夫妻双方都未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未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未在城区住宅用地四级以上范围和乡镇住宅用地二级以上范围批地建造私房的,按照“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分别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夫妻双方都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并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还可享受工龄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夫妻双方未享受实物福利分房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是国家对职工住房补贴改暗补为明补。
  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先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查公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准,本着“先离休、后退休、再在职,先行政、后事业、再其他”的发放次序,分8年发放到位。在2008年重阳节前,全县符合住房补贴享受条件的471位离休干部及配偶应发补贴1385万元,全部发放到位;对符合规定可享受补贴的行政退休人员1373人,共计发放补贴4492万元,于2010年到位。

知识出处

宁海县建设志

《宁海县建设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7-2010年宁海县城乡建设的史实和发展成就。全书分为城乡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城市公共用房建设、城市园林绿化、水网工程、城市管理、建筑施工、住房建设、房地产业管理、机构与职能等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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