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补偿与安置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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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建设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39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补偿与安置政策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1
页码: 169-179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海县在不同年份发布的多个房屋拆迁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以及土地收储、出让和融资的相关政策。这些规定和办法旨在加速旧城改造和城市化建设,保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权益,推进城市建设。其中,早期的规定按房屋质量和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后来的办法逐渐采用市场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并增加了奖励和保障措施。同时,宁海县还进行了土地储备工作,出台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土地供应程序。为了解决城市建设资金问题,宁海县建立了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经营城市和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快了城市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 宁海县 补偿 安置政策

内容

《宁海县城关镇房屋拆迁暂行规定》 1985年1月,县政府为了实施城关镇总体规划,加速旧城改造而制定。对居民私房拆迁户的安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城建部门建造职工住宅解决,有条件的也允许自行建房。安排住房标准:小户(3人以下)37.5~40平方米,中户(4~5人)45~50平方米,大户(6人以上)55~60平方米(均指居住面积)。居民自建房用地标准按每人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二层标准计算)。对农民私房拆迁户安置,由户口所在村安排建房用地,征地手续由建设单位或城建部门办理。对住公房拆迁户的安置,由所在单位、房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因修建公用设施需要,国家机关、全民、县属集体企业的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均应无偿拆除。农民私房拆迁补偿标准按被拆房屋质量确定,最高为每平方米45元,由拆迁户自行拆迁,建设单位补助拆房费每平方米1元,旧屋料归房主。被拆居民私房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折价收购,收购价格按房屋质量确定,最高为每平方米70元。
  《宁海县城关镇小北门路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1991年8月县政府印发该规定。规定拆迁房屋补偿费用=(重置价格±调整项目价格)×成新系数,不考虑地段、层次和环境系数。拆迁用地补偿和安置用地费用均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如安置用地面积超过被拆迁用地面积的,超过部分另加配套费用每平方米30元。拆除居民所有房屋的安置,原则上按被拆迁户的原用地面积易地安置;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安置。易地安置用房,由县旧城改造办公室组织联建或代建。鼓励购买商品住宅,相当于被拆建筑面积部分给予基本造价优惠购置,超过被拆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计收。拆除农民所有房屋的安置,由所在村按省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及规划要求负责落实用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自建安置。拆除单位用房,由单位申报项目,另行征地安置。被拆迁户一律自行解决过渡用房,根据被拆迁户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过渡用房补贴费和个人搬家补贴费,并由所在单位给予公假3天,用于搬家。个人拆迁户在小北门路沿街两侧购买街面营业房的,一律不抵安置用房。
  《宁海县城关镇西大街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1994年3月县政府制定。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政策基本上与小北门路拆迁政策一致,仅提高了补偿标准:被拆迁用地补偿和安置用地收费均按每平方米100元计算,安置用地面积超过被拆用地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450元计收。易地安置用地面积不足一间(深14米,开间3.6米),按一间安置,不足两间,按两间安置。街面房用地采取公开拍卖与被拆迁户优先购建相结合的办法,拍卖用地每间(25平方米)底价为1488元/平方米,被拆迁户参拍中标的其中一间可以享受20%的优惠。
  《宁海县城关镇东大街与兴宁南路拆迁若干规定》 1995年5月县政府制定。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政策基本上与西大街拆迁相同,拆除居民私有住宅用房的安置,仍采用拆一还一保留土地使用权,易地安置建房用地的办法。安置用地面积超过被拆用地面积部分,安置在开发区A区的,按每平方米750元计收,安置在其他地段的,按每平方米450元计收,安置在怡惠路两侧的,加收每平方米300元道路建设费。所在单位应给予被拆迁人两次共6天的公假,用于搬家。
  《宁海县城关镇兴宁南路南段及滨溪路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 2000年5月县政府印发。被拆迁的房屋,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私有住宅用房安置采用两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货币结算和自选安置。自选购房资金按城区砖混二等商品房(套房)平均价格(每平方米1200元)和城区砖混二等住房基本造价(每平方米500元)之差(700元)乘以可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再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产权调换,直接安置。安置用房由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面积与被拆建筑面积相同部分,按基本造价(每平方米500元)、并结合层次、朝向系数结算,超出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易地迁建安置。以户为单位限额安置用地面积,被拆占地面积在30~80平方米的,安置一间(4米×16.5米)地基;在80~180平方米的,安置两间;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三间;不足30平方米的,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安置。安置土地超过被拆迁土地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950元结算,不足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补偿;安置与拆迁面积相同部分,加收每平方米350元的土地级差费。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规定交纳配套费。被拆迁只有土地无建筑面积的土地,按每平方米600元补偿。私有住宅的被拆迁人提前搬迁并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5元的奖励。环南中路、环南西路、纺织路和滨溪路沿街私有单体住宅户,具有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参加街面房竞拍,在不低于拍卖底价的前提下,按竞拍价给予30%的优惠(限1间)。非住宅用房安置:企业易地安置到工业区,土地拆一还一,安置用地超过被拆迁面积的部分,按出让价计算;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按行政划拨价格补偿,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或由县政府统一安排。
  《兴宁北路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2001年9月县政府批复同意。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兴宁南路南段及滨溪路房屋拆迁的若干规定》基本相同。安置用地原则上由所在村统一安排,居民随所在村地段安置。安置小区实行易地迁建安置的土地价格结算分两种情况,超过拆迁土地面积部分,安置在隔水洋路以南的,按每平方米850元结算,安置在隔水洋路以北的,按每平方米550元结算;安置不足部分,同样以上述价格补偿。货币结算安置的自选购房资金核定:被迁房屋在隔水洋路以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元,在隔水洋路以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被拆迁企业的非住宅用房,易地安置在新兴工业园区,土地拆一还一,安置用地超过被拆迁土地面积的部分,按出让价结算。被拆迁工业企业按道路红线规划可建街面房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办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手续,并按县城二类地块商业用地基准价(每平方米1280元)与工业用地基准价(每平方米230元)相抵后(1050元)补缴改变用途差价款。
  《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年1月县政府公布施行,2005年9月又进行了修改。该办法突破了以往一街路一政策的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取消了居民住宅用房以土地面积拆一还一的政策。住宅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基准价综合评估结合奖励系数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按容积率测算)确定安置房屋面积。采用迁建安置的必须是被拆房屋在金水路以南、兴海路以西、徐霞客大道以北、外环西路、兴宁路以东规划范围(如调整由县政府另行公布)之外的,是集体土地上的单体住宅,土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且城区内无其他集体土地的住宅,具有农业户口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180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拆迁私有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拆迁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以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房屋重置价格和成新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等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规划等部门测定,报县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汪家、前张、后张等村征地拆迁政策 2004年8月,县政府作出了《关于同意汪家等村征地拆迁方案的批复》;2006年7月,县政府又作出了《关于同意调整和修改汪家、前张、后张等村征地拆迁政策的批复》,对加快推进汪家等村征地拆迁和改造工作,增加了政策的可操作性。选择货币补偿的,套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补偿;单体住宅土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000元补偿,被拆房屋按重置价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套房面积按土地面积乘容积率1.5计算,再奖励20%,被拆房屋按重置价评估确定。实行迁建安置的条件与《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基本相同。对五类特定的对象,实行最低标准安置法。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按时腾空的被拆迁户,给予被拆迁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009年6月1日县政府公布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原2004年颁布的《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2005年发布的《关于修改(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原《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关于修改〈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与《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对被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金额(单价)的计算方法:前者是以县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房屋所处的地段、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基准价按照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后者是根据拆迁公告发布时同类地段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不含附属物和装修部分)确定,再奖励12%补偿。
  《宁海县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 2009年6月1日,县政府印发施行。本规定是为加快城中村改造,推进城市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而制定的。本规定所称的城中村,是指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西门、南门、北山、白石、北湖、东方、东镇、杨柳、桃源、县圃、跳头等经济合作社除外的)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本规定与同时出台的《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在政策内容上大同小异,在一些条款上又有其特点。例如,“第11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调产安置。对符合本规定第14条的,可实行迁建安置”;“第12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被拆迁房屋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同类房屋商品住宅市场平均价格扣除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确定”;“第13条:选择调产安置的,可安置面积按被拆迁人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或合法建筑面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调产安置标准可适当降低”;“第15条:整体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而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被拆迁人可按合法土地面积1.5容积率上浮20%确定可安置面积调产安置。被拆迁安置人口实行住房保障安置,以直系家庭为单位合并计算的可安置面积,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予以套房保障安置”;“第21条: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县规划局批准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置”。
  《宁海县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 2009年8月14日,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根据《宁海县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出台的《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宁海县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宁海县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进一步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兼顾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权益,使旧城与新城区城中村的拆迁征地和改造工作得以加速开展,从而推进了城市建设。
  附记:土地收储、出让和融资
  一、土地收储
  旧城改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新城区的开发建设,更需要征用大量的土地。因此,必须进行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经济开发区、城市拆迁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县政府批准。
  2004年6月,县政府出台了《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试行)》;2005年9月,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修改〈宁海县土地储备办法(试行)〉的决定》,对有些内容作了修改。2008年12月31日,县政府出台了《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和2005年9月先后出台的“试行办法”与“修改决定”同时废止。
  《宁海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本县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终止、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被依法收回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被依法收回闲置的土地和无主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而被收购的土地;因实施城市(镇)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收购的土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该办法规定土地收购补偿按下列方式确定:(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依据县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按出让土地评估后扣除应补缴的出让金予以确定。(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建筑配套费和其他规费按建筑面积补偿。对电力、管道等特殊附属设施补偿费,经实地勘察后评估确定。(3)搬迁补偿费按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补偿。对大型、重型生产设施搬迁费,经实地勘察后评估确定。
  对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评估,由实施土地收购部门提供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供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选择。评估委托手续和费用由实施土地收购部门办理和承担。
  该办法对土地供应规定: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依法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纳入储备两年内必须供地。
  二、土地出让和融资
  2000年之前,宁海县的城市建设资金,是依靠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和财政投入为主的,远远适应不了城市建设的客观需求,这已成为严重制约城市建设的一个瓶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县政府于2000年4月批准建立了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由县政府授权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后改名县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该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政府部分投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本县制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收储和经营城市土地,多渠道筹集、融通建设资金,使城市建设投资机制由原来政府计划投资为主,转变为以经营城市为主的市场投资机制;并灵活运用参股、控股、投资等方式,对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建设的政策性投资项目和符合政策导向并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其他相关项目,进行开发、投资和管理;从而加快了本县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国家第十个五年计划时期(2001~2005年),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50亿元,超过了前三个五年计划时期该类投资的总额。2010年,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50亿元,等于“十五”计划时期该类投资的总额。
  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法定的申报途径和严格的审批程序,终于获得了国家发改委作出的《关于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同意发行12亿元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7年。(在申报中,该公司以储备的城区400亩住宅土地作为本期债券反担保资产质押给债券发行担保人——宁波市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宁海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首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息。该债券发行方式由国内有关金融机构包揽承销,故刊登发行债券消息之日,即为筹集债券资金到位之时。这为进一步筹集宁海县城市建设资金开辟了新的渠道。

知识出处

宁海县建设志

《宁海县建设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7-2010年宁海县城乡建设的史实和发展成就。全书分为城乡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城市公共用房建设、城市园林绿化、水网工程、城市管理、建筑施工、住房建设、房地产业管理、机构与职能等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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