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史料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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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335
颗粒名称: 四、史料辑录
分类号: F512.755.4
页数: 13
页码: 309-3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发布《宁海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路管理、养护、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宁海县交通局加强交通行业管理,确定管理范围、职责任务,建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手段和办法。
关键词: 宁海县 从录 史料辑录

内容

(一)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1983)65号
  关于印发《宁海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各区公所、镇人民政府、各公社管委会(乡政府)、有关大队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公路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是车辆运行的基本条件。养好管好公路,对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发展国民经济,便利人民往来和落实战备等,都有重大意义。为了使公路保持完好,确保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旅游事业服务,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路和公路两旁所划定的用地范围及其附属设施,都是国家财产,人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对损害公路、附属设施等行为。人人都有监督、制止、检举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侵占或损坏。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已被挖掘、损坏的路基、边坡、边沟等,都应由原侵占、挖掘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
  第二条 公路按其政治、经济、国防上的重要意义和使用性质分为国道、省道、县道、社道和专用道路五等。
  公路的养护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凡国道、省道主要干线由公路段专业养护管理。县、社公路由县交通局组织公社社员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由使用单位自理(或者使用单位付出费用委托养护部门代养)。
  第三条 公路路基宽度按交通部颁发标准规定,省道为8.5~12米,县、社公路为6.5米(其中工程特别艰巨地段不得少于4.5米,并按规定另设避车道)。路基两侧排水沟的宽度为0.6米,用地范围为边沟及坡顶、坡脚外侧一米。
  各条公路路基凡是已被侵占的,一律要恢复原状。根据需要加宽而超过原规定用地范围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另行处理。今后新建公路,均须按照标准修建。
  第四条 公路沿线的区、公社(乡政府)、机关、厂矿、学校、商店、大队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县交通管理部门、养护道班,向广大群众进行爱路、护路、护桥以及遵守交通规则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维护公路正常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1、严禁占用公路路基和划定的公路用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准建造房屋、围墙、氨水池、筑坝蓄水;在公路边沟(外侧)以内,不得修建渠道、埋设地下水管和电缆;不准倾倒、堆放杂物、打场、晒粮、辗轧蜊灰、煤渣、放牧牲畜、搭棚设摊和开垦种植农作物;不准堵塞公路排水沟,在离边沟(外侧)以外的十公尺范围内,不准建造蜊灰、砖瓦窑。
  2、禁止履带式拖拉机、推土机和铁轮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如因特殊情况须通过某段公路时,应经县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通行证后,方准行驶。
  3、严禁超过桥梁负荷的重型车辆过桥,如因特殊情况,须经县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准通行。
  4、禁止移动或损坏公路上的各种标志、里程碑、护栏、护坡等安全建筑设施。
  5、禁止任意砍伐、攀折或损坏公路两旁行道树,不得在树干上牵挂电线、蓬稻草等。
  6、禁止盗窃公路路料和公路养护的其它材料和机具。
  7、在兴建水利时,不得损坏公路桥梁、涵洞、影响交通。
  8、禁止在公路近旁开山采石或挖土。必要时,须经县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9、不准在公路上搞集市贸易和在主干线两旁设农副产品收购点,堵塞交通,影响安全行车。对已设的集市贸易,应由当地区(镇)、公社(乡政府)和工商行政部门负责迁移。
  第六条 因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路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临时性占用或挖掘公路,使用单位应事先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发给许可证,并由使用单位负责建好便道、便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才可动工。若因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行车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使用单位负责;完工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并应及时缴纳路面修复费(缴纳标准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
  2、其他单位需要在公路上修建桥梁、涵洞,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3、在公路边沟(外侧)范围内不得架设广播、通讯线、地下电缆、管道等,对跨越公路的广播、通讯线,最低线条应高于公路路面5.5米,电力线应高于路面6米,原在边沟外侧范围内已架设的杆线、电缆和管道,应订出规划,逐步迁移出规定范围。
  第七条 公路是直接为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服务的,是战备的重要设施之一,必须管好养好,保证畅通。公路养护部门在不影响防洪堤坝冲刷的情况下,得在就近溪滩、山坡设料场,采料养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 对积极宣传,努力保护公路财产,敢于同损害、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者,采取批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办法,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任意侵占或擅自动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者,应在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期限内移出或停止使用;并负责恢复好公路及其设施的原有状况。逾期不改的,作无主论处。
  2、过去已占用公路用地范围而目前拆迁暂时有因难者,应订出拆迁计划报公路管理部门审定,超出期限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收取占用费。
  3、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造成交通阻塞或事故者,其损失均由违反者负责赔偿。
  4、凡违犯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者,可以扣车、撤销其驾驶证或罚款(罚款为损坏价值的二至五倍)。
  5、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6、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者,损坏的行道树必须赔偿,其标准是损坏一株栽活三株,并处以树价的二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提交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7、对盗窃公路路料的,除责令其退还原物或经济赔偿外,并处以原物价值二至五倍的罚金,情节严重者提交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8、凡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边开山采石,危及行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者,应责令其停止开采;毁坏公路者,应立即修复,并处以被毁坏公路修复费的二至五倍罚金;由此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违反者负责赔偿。
  9、因车辆装载、装卸、行驶不当或肇事而损坏公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限期修复或折价赔偿。
  10、凡违犯本办法第六条第七、八、九款或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者,应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十元至五百元)等处理。
  第十条 凡在公路上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条例》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送交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今后颁发的规章、法令,有抵触时,均按上级规章、法令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后,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县公路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公路的管理,自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通情况简报
  (第38期)
  宁海县交通局在放宽搞
  活的同时加强交通行业管理
  浙江省宁海县人口五十五万,人民生活用品和工农业生产资料主要靠公路运输。每年公路货运量一百万吨左右,客运量六百万人次。全县公路通车里程四百三十二公里。近年来,随着中央提出的“放宽搞活”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和城乡商品经济的活跃,全县公路交通运输呈现出一派兴旺发达的景象。个体运输迅速发展,有汽车一百三十九辆,四百五十七载重吨,为全县货车的三分之一;客车十九辆,四百四十多个座位,为全县运输客车的三分之一。厂矿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营运汽车,已有四十多辆、一百四十多载重吨,占全县企事业单位自备车总数的六分之一。截止八五年上半年,全县共拥有客货汽车五百八十三辆,拖拉机二千多台,其他机动车七百三十五辆。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参加社会营运,已不再是仅为本单位业务服务,而是整个社会运输的一部分,对完成各项运输任务,发展经济,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起了重要作用。这种多家经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运输结构,以及个体和企事业单位车辆的经营思想、营运管理、维修保养、收费、安全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就要加强交通行业行政管理。自去年特别是今年三月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以来,宁海县交通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端正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把工作重点逐步转向加强交通全行业行政管理。在省交通厅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工商、财税、农机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他们认真制定了加强交通行业行政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并付诸实施。
  一、确定了行业管理的范围。去年,县交通局与县工商、财税、农机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个体(联户)和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均可从事公路客、货营业运输,凡在公路上从事客、货运输的各种车辆和驾驶人员,不论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营运方式,均属交通行业行政管理的范围。各种运输车辆均需按规定办理车辆及驾驶人员牌证,履行保险手续,进行工商营业登记,使用统一的行车路单和运输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明确了交通部门的职责任务。县交通局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重新确定了职责任务:(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交通部门的指示;(2)制订全县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运输组织和运力;(3)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路政管理;(4)搞好协调,组织合理运输,调解运输纠纷;(5)办理国营、集体、个体的各种运输工具的营运手续;(6)管理交通安全工作,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7)运输质量的监督检查;(8)运价、票证、行车路单的管理、检查;(9)引进先进技术、提供交通信息和培训驾驶、维修人员;(10)油料供应指标的分配,并对油料消耗进行考核。
  三、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今年三月,县交通局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县公路运输管理站和县车辆监督站合并成立县交通监理所,并按行政区域,设立七个区镇交通监理站和三个枢纽交通监理站。共配备交通管理人员六十一名。
  四、确定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手段和办法。
  1、掌握客、货汽车营运开业的审批权。凡经营客货运输的企业或个体户。必须先经县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凡从事公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必须先办理保险手续;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车辆牌证和驾驶执照。
  2、统一票证。客、货运输必须按规定使用省统一印制的行车路单、货运结算发票和客票。
  3、核定车辆管理费并按月征收。为方便车主,根据运输车辆的性质(营运车辆、单位自备车辆和拖拉机等)、吨位,按月定额征收管理费。
  4、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营运车辆的供油分配计划,并设油料专管员。根据县经委或县商业局下达的季度平价供油计划数和议价供油计划数,考核确定各用户供油指标,提出供油分配计划,与县油料供应部门协商后,填入用户“供油卡”。各用户到交通部门领取“出车购油证”到油站购油。燃油供应部门凭证供油,并在“供油卡”上记录供油量,以便考核。各车户每月如实填报交通部门统一印发的单车油料消耗考核表。采取以上供油方法,密切了各方面的关系,加强了管理,供油趋向合理,缓和了供需矛盾,保证了重点物资的运输,降低了燃油消耗。
  宁海县交通部门加强行业行政管理工作以后,提高了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了全县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一九八四与一九八三年相比,全县客、货运输周转量分别增长了百分之九十九和百分之六十一,燃料消耗下降了百分之九点八;交通事故下降了百分之十;企业利润增长了百分之五十九。交通运输的发展,又促进了全县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的提高。一九八四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比一九八三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五点九,人均收入比一九八三年增长百分之十一。
  一九八五年十月九日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1990〕67号
  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
  各区公所、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县的交通运输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多家经营的运输格局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宏观控制和严格的运输管理,运输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纪违法现象比较普遍。为此,根据交通部和省、市有关精神,县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底,对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深入的整顿治理,以建立起一个开放活跃、秩序良好的新型运输市场和有效的运输市场调控监督体系。现对整顿治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整顿治理的范围是:全县境内凡是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运输服务、搬运装卸、车辆维修和船舶修造的单位和个人。整顿治理的重点是:
  1、加强营业性运力投放的宏观控制,凡需新增或更新营业性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在省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的运力投放额度内,向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购置审批手续,未经审批,擅自购置的车船,不准从事营业性运输。具体审批程序为:(1)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核发给购车审批表;(2)县控办办理控审登记手续;(3)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牌证或牌证转户手续;(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5)财税和保险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车辆保险;(6)向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缴费手续。领取营运证(客运还需领取线路核准证),凭证投入运输。在整个审批过程中,交通、公安、工商、计委、控办、保险等部门要改进作风,共同配合,严格把关,优质服务。
  2、全面清理审查经营资格。对这次整顿范围的运输各行业都要进行全面的经营资格清理审查,认真考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包括开业条件、经营证照、经营范围、经营线路、价格执行、票证使用、法规遵守、规费缴纳、安全服务质量等)。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允许继续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令其停业,收回有关证照。在清理审查中,重点为:(1)“私挂公”、“公挂私”的运输车辆,凡挂靠在单位从事客货运输的车辆必须限在八月底前从挂靠单位分离出来自行立户。重新办理车辆购置和开业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转户或未经挂靠单位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的,按违章查处,收回各种证明,令其停止营业;(2)个人承包的营业性车辆,个人承包车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并具有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法人资格。凡不符合此规定的,收回证照,停止营业;(3)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自备车原则上不能参加营业性运输。如运力有余,要求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营运审批程序办理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缴纳各种规费。
  3、整顿客运秩序,搞好客运服务。客运要坚持“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实行安全运输和优质服务。城关公用型客运中心要抓紧建设及早投入使用,同时在大北门、小北门、南门三地分别建立小客服务站,改变社会车辆特别是个体车辆随意停放和经营的混乱状况,改善旅客乘车条件。各区、乡、镇所在地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组织、有规划、有步骤地建立公用型客运服务站,形成客运服务网络。要化大力气整顿车容站貌,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车、文明站的竞赛活动,努力改变目前车船,客站“脏、乱、差”的状况,做到大站进、小站停、定点停靠、服务周到、礼貌待客、准班正点,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客运环境。
  4、加强货运管理,提高综合运输效率。要积极兴办公用型的货运中心和有关区、乡、镇货运服务站,搞好货物配载,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减少空驶。大力提倡联合运输,建立联运网络,扶持联运企业,减少货物中转环节和在途时间。所有运输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确保防汛、抢险、救灾等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和关系我县工农业生产与人民生活必需的煤炭、粮食、化肥、食盐等重点物资的运输。
  5、加强车辆船舶的维修业管理。对汽车维修业要严格开业、经营资格、定级划类、开展质量整顿,加强价格检查,在年底前要搞好维修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对没有岗位证书的单位,取消维修资格。重点解决越级维修,修车质量低劣、乱收费、搞回扣等突出问题。同时全面使用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和实行二保以上信用卡制度,搞好厂点布局规划严格控制重复建厂,逐步建立修理服务中心,在年底前要搞好乡镇船舶修造厂及个体修造船户生产技术认可核发的监督检验清理整顿工作。
  6、加强规费和票证管理。凡拥有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税金和各种规费。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使用统一票证,对违犯者,要按规定查处。对倒卖、伪造、非法印刷运输票证的团伙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各种税费的征收工作。
  7、继续查处经济违法行为。认真贯彻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查处公路运输中经济违法活动意见的通知》,组织力量进行明查、暗查、把查处工作引向深入,对“抲黄鱼”,乱收费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8、认真抓好搬运装卸市场的整顿,搞好装卸队伍的建设,取缔欺行霸市的“货霸”,完善搬运装卸的开业制度。凡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重新办理开业资格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经营许可证,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活动。
  二、整顿治理的工作步骤
  整顿治理大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从现在起至八月底,大力宣传省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知》精神,大造舆论,形成整顿治理的声势和气氛,在宣传发动的同时,结合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创三优”竞赛活动。
  第二阶段为全面深入整顿治理阶段。从九月起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今年年底前,通过整顿治理,要使车船港站面貌有一个明显的改观,完成对客货运输、维修行业的资格审查和挂靠户的清理工作,开办1~2个公用型客运站点,同时提出货运市场整顿治理方案。
  一九九一年一月至六月,在总结整顿治理的基础上全面铺开。按规定的目标抓紧抓好。着重抓好宏观调控,建立有效的调控监督体系和以国营运输企业为主体,专业运输为骨干的多种运输经济成份并存的运输市场体系。
  第三阶段,从一九九一年七月底到年底,为总结提高阶段。认真回顾总结前一阶段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经验,对照目标,补充完善,巩固提高,理顺各种关系,形成开放活跃、秩序良好的运输市场。
  三、组织领导
  整顿治理运输市场是整个国民经济整顿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齐心协力、积极配合,为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县整顿治理运输市场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刘方林同志为组长、葛立奎、史建雄为副组长、马君贤(交通局)、赖维能(工商局)、陈建国(财税局)、王承德(物价局)、何忠信(农机总站)等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县交通局。电话22187)。马君贤兼办公室主任,丁佐民为副主任。
  一九九〇年八月一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宁海县交通志》

出版者:华艺出版社

本志记载宁海县交通运输事业历史和现状,着重叙述解放后的变化。设概述、大事记、设施、运输、管理等部分。记事上限不求划一,下限至1991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据以县统计部门为准。地名采用《浙江省宁海县标准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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