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规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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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324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规费征收
分类号: F512.755.4
页数: 4
页码: 273-2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航政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检验费、船舶代理费和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历史。从1954年开始,各类费用逐渐规范,费率也根据时间、吨位等因素有所调整。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免征和减征的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水运管理 规费征收

内容

航政费
  民国时期,海上税收由海关兼管。码头、航道、渡口等修建,多系征集民工,募捐筹款。
  1954年,航管站开征规费。征收范围和费率由上级航政管理机关制定,县级航管部门照章办理。
  1971年执行省财政金融局、交通邮政局下达《调整航道养护费及航政费率通知》,从1972年1月1日起,沿海木帆船航政费由运输营业额的3%增至4%,季节性运输减半。
  1979年6月,对企事业单位自备船开征航政规费。10月1日起,统一使用省航运局制发航政费收据。
  1980年12月15日,对自备船经批准参加营运的,按运费收入4%征收航政费。同时,对县内水产运销船和其它参加营业运输的水产船舶开征沿海航政费、货物港务费等,不按时交纳的,则按滞纳金规定处理。
  1982年1月7日,对1981年度航政规费、货物港务费实行分成拨款,其中航政费按上年度实绩超收部分实行四、六分成,省60%,县40%。
  1983年,厂矿企事业单位自备船和副业运输机动船航政费,按核定吨位每月每吨2元,非机动船每月每吨1.5元计征。
  10月起统一使用省航运局制发“统缴证”、“缴讫证”。费率规定:沿海机动船航政费每月每吨2元,持有效“缴讫证”的,不得重收。
  1985年1月规定“缴讫证”使用范围为:1、“两户”船舶;2、厂矿企业自备船;3、专业运输单位经济承包船;4、外航(港)区流入本航(港)区营运在1个月以上的船舶。航政管理费费率征收标准:按核定吨位,沿海机动船每月每吨2.20元,非机动船每月每吨1.65元,“缴讫证”由征收单位发给。
  1986年12月,根据市航管处对统缴证和缴讫证使用补充修订意见和规定精神,自1987年1月1日起县内按下列规定实行:1、凡属专业航运企业和组织健全、全部运杂费收入由运输单位统一结算的运输单位使用“统缴证”;2、专业运输单位实行经济承包,运杂费收入不通过单位结算的副业运输单位以及“两户”船舶,使用缴讫证;3、实行“缴讫证”船舶,航政费按核定船吨位,每月(季)一次性征收。沿海航政费:机动船按核定吨位每月每吨2.20元,非机动船每月每吨1.65元。沿海船舶在缴纳当月航政费后,无论实行“统缴证”或“缴讫证”,进入内河营运的,应按规定补缴内河里程的内河航道养护费。缴纳航政规费的时间,最迟在当月5日前,逾期加收滞纳金
  4月,航政(养)费按有关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列入港航事业费收入,上解省航运局统筹安排。各乡镇管理员应对本辖区范围内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按规定征收管理费。公渡及农民专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免征乡镇船舶管理费乡镇船舶管理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均在乡镇船舶管理费中列支。
  1989年4月1日起.对载重60吨(含60吨)以上使用“缴讫证”的船舶航政费每月每吨按3.2元计征。
  货物港务费
  1980年1月1日起,沿海各港埠进出口货物,均由所在地航管站(组)向货物单位征收货物港务费。费率标准:甲类(1-3级)货物每吨0.10元,乙类(4-9级)货物每吨0.20元。军用品、邮件,渔船捕获的鲜鱼、生产队运缴的公粮、船舶自用的燃料等免征货物港务费。1月29日,县交通局补充免征的还有:1、港区范围内驳运的货物,2.城镇6公里运距内驳运之货物;3、由于航道水涸等自然条件影响船舶不能满载,中途过驳的货物;4、中转、联运换袋货物;5农船积运的肥料。厂矿企业自备船(包括水产运销船等)的货物港务费,按船舶载重吨,按月每吨2元,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航管部门向船舶单位征收
  1983年起,货物港务费按航区征收。宁波航区每月每吨征收1元,跨航区按规定吨位每月每吨0.7元。持有每月有效“缴讫证”的,在宁波航区内不得重收。
  1988年10月起,沿海船舶每进港或出港1次,各征收港务费每净吨0.20元,单位自备、租用船船舶港务费按每载重吨0.5元计征。
  1990年4月5日起,煤、粮、糖、盐、水泥、砂石、矿砂等货物港务费率每吨调整为0.2元,其余物资每吨按0.4元计征。
  船舶检验费
  分初检、定期、特别检验3种。费率根据1983年《全国地方船舶检验计费规定》按船舶吨位、功率等项目分级计费。
  船舶代理费
  按运费额1.5%向船舶单位或个人征收。
  运输管理费
  1991年12月1日起,按《宁海县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实施办法》规定:沿海船舶60吨位(含60吨)以F每月每吨征收0.8元,60吨以上每月每吨征收1.2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宁海县交通志》

出版者:华艺出版社

本志记载宁海县交通运输事业历史和现状,着重叙述解放后的变化。设概述、大事记、设施、运输、管理等部分。记事上限不求划一,下限至1991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据以县统计部门为准。地名采用《浙江省宁海县标准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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