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运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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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32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运价管理
分类号: F512.755.4
页数: 5
页码: 254-2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运价管理历经多次调整。建国后,运价由政府规定,后随物价上涨各经营单位自行定价。不同运输方式、货物类型及运输距离有不同的运价规定,部分货物运价有调整。1990年4月5日起,调整水运货运价格,停止收取油料差价补贴和附加费。
关键词: 宁海县 水运管理 运价

内容

民国以前,运价由双方酌情面议。民国初期,始由政府统一制订运价。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各经营单位自行定价。民国24年(1935)公路通车,水运营业减少。宁象商轮公司股东会议议决跌价争揽客货:房仓照原价下降三分之一,水脚照原价减低六厘。
  建国后,根据省、地主管部门规定,运价作多次调整。
  竹筏运价
  1954年2月,县府定竹筏运价每百公斤每公里不得超过1.12元(旧人民币)。1962年12月3日,《宁海县搬运管理暂行细则(草案)》规定:竹筏运费每百公斤每公里顺水,平水0.024元(新人民币,下同),逆水0.036元,竹筏装卸费按船舶装卸费率计算。
  木帆船运价
  沿海船舶货运价向由上级管理机关制定。1953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运价。沿海木帆船货物运价分甲乙两类,泡货按不同类型和程度另计加泡费率,货物运价乙类较甲类低10%,危险物品另加10%,其它笨重、长大件运输,视情况面议。船舶装卸基价:甲类品每吨1.84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乙类品1.67万元,航运基价,每吨浬:甲级品500元,乙级品450元。
  1955年7月5日,执行宁波专署交管局《沿海木帆船运价修正方案》,航运基数、装卸基数、货物等级及加泡计费按原规定不变,延搁费每吨每天增至0.53元(新人民币、下同)调空费在空驶里程超过实载里程时计收,每吨浬0.013元,放空费每吨浬0.045元,自然险区费(特种险与甲种险合并)每吨每航次0.53元,取消乙种险,凡需隔离装载的危险物品,由原规定加50%改按甲类品运价加20%计费。
  1965年12月1日,沿海木帆船承运化肥、农药等支农物资均实行八折优待。
  1966年7月5日起,根据宁波航管处通知:沿海木帆船运价偏高,黄沙石子、砖瓦、块石、食盐等4种物资,按现行运价9折计费。
  1978年10月1日起,取消原木帆船承运沙石、砖瓦、块石、食盐等四种物资9折计费规定,恢复原定运价。
  机动船运价
  1965年10月1日,调整沿海货物运价,按照递远递减原则,适当调整长短途航线间运价比例,实行大小轮船同价。
  1967年5月1日,货物运价由25级制改为8级制。
  1979年9月1日,取消支农物资8折优待规定,恢复原定运价。
  1982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浙江省沿海机动船货物运价规则》,规定:1、起码计费里程为10浬:2、按船舶核定载重吨,500吨以上和500吨(含500吨)以下分级计收,货物种类分8级;3、每一运单一次交运同一货物计费重量满5吨为整批、5吨以下为零担,按整批运价加收20%;4、货物重量超过1吨,或长度超过7米,按笨重、长大件货物加收运费;5、载重150吨以下船舶运输货物,进出浙江省自然危险区域时,每吨每航次计收险区费0.53元;6、上海港各埠至浙江沿海货物,运价按浙江省运价计算,跨省货物运价,分段计算。调价幅度10浬以内平均提高47%,361~400浬平均提高66.21%。
  11月1日起,全县运费由县航管站统一结算,薛岙、梅岙、西店航管工作组停止结算。
  1983年5月地区交通局批转航管处《宁波地区航运工作改革的试行意见》,对鲜活商品、零星货物、危险物资、货主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运价,或议价柴油价格上浮时,运价可向上浮动;对运力紧张、又系单向运输的航线,经承托双方协商,允许收取调(回)空费或补贴费。
  1984年7月1日,宁波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水上货运实行浮动运价的通知》,允许沿海机动船货物运输中现行1~4级货物每吨运价,在省定运价费率基础上上浮10%,运距281浬以上5~8级货物运价上浮3%。宁波市航区内起运食盐、运价暂不浮动。
  1990年4月5日起调整水运货运价格,沿海货运基价:
  停泊基价每吨调整为5元。
  航行基价,全程运距200浬以内(含200浬)的,每吨浬调整为0.05元,全程运距200~400浬(含400浬),每吨浬程调整为0.046元,全程运距400浬以上的,每吨浬调整为0.041元。
  对载重500吨以下小轮的基价,按以上调整后的费率提高20%。
  货运等级及级差:
  沿海大、小轮货物运价等级继续执行八级制,级差率按现行规定不作变动。部分货物等级有调整,煤炭调整为四级,水泥、木材调整为五级,工业盐调整为四级,矿石、矿砂、矿粉调整为三级,硅砂调整为六级。
  货物港务费:煤、粮、糖、盐、化肥、水泥、矿石、矿砂等每吨调整为0.2元,其余物资每吨调整0.40元。
  沿海货运船舶代理费,每吨调整为0.2元。
  水运货物运价调整后,油料差价补贴和附加费,一律停止收取。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宁海县交通志》

出版者:华艺出版社

本志记载宁海县交通运输事业历史和现状,着重叙述解放后的变化。设概述、大事记、设施、运输、管理等部分。记事上限不求划一,下限至1991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据以县统计部门为准。地名采用《浙江省宁海县标准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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