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运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31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水运管理
分类号: F512.755.4
页数: 25
页码: 252-2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水运管理以沿海为主。分运输管理、运价管理、航政管理、安全管理、渡口管理、规费征收6节记述。
关键词: 宁海县 水运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运输管理
  1954年,沿海运输船舶开始纳入运输“三统”管理。各物资单位或个人须报送托运计划,由县航管站受理,根据“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国营后集体,先专业后副业”和“计划内为主、支农物资优先”原则,经县、地区两级综合平衡,由航管部门统一调派船只,结算运费。
  1956年10月,试行月度工具运行计划,即定船定线按月下达计划、连线运输方法,以减少环节、简化手续。1958年航管站下放合并后,“三统”管理有所削弱。
  1962年恢复县航管站,把统一货源,统一调度列为主要管理内容。
  1971年8月,县“统办”规定: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专、副业船只,必须由航管站统一调派方可装运货物。一直延续至80年代初。
  1983年5月起,航运管理掌握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逐步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托运计划由原来航管机关独家受理改为航管机关和航运企业多家受理。物资单位可直接向始发港各航运单位办理托运手续,航运企业对本企业所属船舶自行调度、自行结算运费。个体运输船,其货源由始发港航管部门安排者,由航管单位负责调度并结算运费,不属指令性的物资可自揽货源,自行安排,运费结算各自负责。经承托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按运输合同执行。
  1989年5月20~24日,县召集有关12个乡镇船舶管理员,培训乡镇船舶整顿业务基础知识。乡镇船舶整顿,在检查、摸清技术和管理状况基础上,对下列船舶令其立即停航:未经批准,无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船舶;不附二证(船舶检验技术合格证、船员职业证)、一牌(船名牌)、一线(客运航线)规定船舶;持有营业执照,但无船舶营运证和运输许可证船舶;持有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但无有效船舶或船员职务证书船舶;不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和运输管理费船舶。
  1990年4月24日,水路运输市场整治领导小组成立。水上经营行为、经营资格审验清理工作全面开展。先后审查运输船舶99艘,审验面:专业运输船舶100%,个体(联户)运输船舶90%。处理“私挂公”船舶2艘,小吨位无证船只补办营运手续17艘,1991年11月13日,经市航管处经营行为整顿验收小组检查验收,认定合格51户,基本合格35户,不合格5户,验收合格率94.5%。
  第二节 运价管理
  民国以前,运价由双方酌情面议。民国初期,始由政府统一制订运价。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各经营单位自行定价。民国24年(1935)公路通车,水运营业减少。宁象商轮公司股东会议议决跌价争揽客货:房仓照原价下降三分之一,水脚照原价减低六厘。
  建国后,根据省、地主管部门规定,运价作多次调整。
  竹筏运价
  1954年2月,县府定竹筏运价每百公斤每公里不得超过1.12元(旧人民币)。1962年12月3日,《宁海县搬运管理暂行细则(草案)》规定:竹筏运费每百公斤每公里顺水,平水0.024元(新人民币,下同),逆水0.036元,竹筏装卸费按船舶装卸费率计算。
  木帆船运价
  沿海船舶货运价向由上级管理机关制定。1953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运价。沿海木帆船货物运价分甲乙两类,泡货按不同类型和程度另计加泡费率,货物运价乙类较甲类低10%,危险物品另加10%,其它笨重、长大件运输,视情况面议。船舶装卸基价:甲类品每吨1.84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乙类品1.67万元,航运基价,每吨浬:甲级品500元,乙级品450元。
  1955年7月5日,执行宁波专署交管局《沿海木帆船运价修正方案》,航运基数、装卸基数、货物等级及加泡计费按原规定不变,延搁费每吨每天增至0.53元(新人民币、下同)调空费在空驶里程超过实载里程时计收,每吨浬0.013元,放空费每吨浬0.045元,自然险区费(特种险与甲种险合并)每吨每航次0.53元,取消乙种险,凡需隔离装载的危险物品,由原规定加50%改按甲类品运价加20%计费。
  1965年12月1日,沿海木帆船承运化肥、农药等支农物资均实行八折优待。
  1966年7月5日起,根据宁波航管处通知:沿海木帆船运价偏高,黄沙石子、砖瓦、块石、食盐等4种物资,按现行运价9折计费。
  1978年10月1日起,取消原木帆船承运沙石、砖瓦、块石、食盐等四种物资9折计费规定,恢复原定运价。
  机动船运价
  1965年10月1日,调整沿海货物运价,按照递远递减原则,适当调整长短途航线间运价比例,实行大小轮船同价。
  1967年5月1日,货物运价由25级制改为8级制。
  1979年9月1日,取消支农物资8折优待规定,恢复原定运价。
  1982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浙江省沿海机动船货物运价规则》,规定:1、起码计费里程为10浬:2、按船舶核定载重吨,500吨以上和500吨(含500吨)以下分级计收,货物种类分8级;3、每一运单一次交运同一货物计费重量满5吨为整批、5吨以下为零担,按整批运价加收20%;4、货物重量超过1吨,或长度超过7米,按笨重、长大件货物加收运费;5、载重150吨以下船舶运输货物,进出浙江省自然危险区域时,每吨每航次计收险区费0.53元;6、上海港各埠至浙江沿海货物,运价按浙江省运价计算,跨省货物运价,分段计算。调价幅度10浬以内平均提高47%,361~400浬平均提高66.21%。
  11月1日起,全县运费由县航管站统一结算,薛岙、梅岙、西店航管工作组停止结算。
  1983年5月地区交通局批转航管处《宁波地区航运工作改革的试行意见》,对鲜活商品、零星货物、危险物资、货主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运价,或议价柴油价格上浮时,运价可向上浮动;对运力紧张、又系单向运输的航线,经承托双方协商,允许收取调(回)空费或补贴费。
  1984年7月1日,宁波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水上货运实行浮动运价的通知》,允许沿海机动船货物运输中现行1~4级货物每吨运价,在省定运价费率基础上上浮10%,运距281浬以上5~8级货物运价上浮3%。宁波市航区内起运食盐、运价暂不浮动。
  1990年4月5日起调整水运货运价格,沿海货运基价:
  停泊基价每吨调整为5元。
  航行基价,全程运距200浬以内(含200浬)的,每吨浬调整为0.05元,全程运距200~400浬(含400浬),每吨浬程调整为0.046元,全程运距400浬以上的,每吨浬调整为0.041元。
  对载重500吨以下小轮的基价,按以上调整后的费率提高20%。
  货运等级及级差:
  沿海大、小轮货物运价等级继续执行八级制,级差率按现行规定不作变动。部分货物等级有调整,煤炭调整为四级,水泥、木材调整为五级,工业盐调整为四级,矿石、矿砂、矿粉调整为三级,硅砂调整为六级。
  货物港务费:煤、粮、糖、盐、化肥、水泥、矿石、矿砂等每吨调整为0.2元,其余物资每吨调整0.40元。
  沿海货运船舶代理费,每吨调整为0.2元。
  水运货物运价调整后,油料差价补贴和附加费,一律停止收取。
  第三节 航政管理
  船舶管理
  营运船舶,宋属明州市舶司管辖。明置宁海河泊所,掌理水上漕运。民国时期隶属上海航政局宁波办事处。民国29年(1940)船舶由县府批准者,由省船舶管理局派员驻府办理登记及发放通行旗证。民国33年12月,由交通部海门办事处宁海渔帆船检查所职掌,办理渔帆船丈量、检查、登记、核发进出口通行证等事务。直至抗战胜利后,复归宁波办事处管辖。
  解放初期,境内营运船舶,较大的由上海港务局吴淞管理处检丈,登记发证;小型木帆船由当地区乡政府管理。1954年县航管站掌理,船舶管理渐趋正常。1955年初,经浙江省航运管理局同意,原定上海港籍宁海船舶42艘、1593吨位,迁回定宁海港籍,属县管辖。运输船只均按《华东木帆船管理办法》检丈、登记,合格后发给木帆船航行簿、船牌、登记证书,始准营运。
  船舶营造需事先提交船舶设计图纸,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船舶买卖审批权限依据船舶吨位大小分省、市、县三级办理。县境内船舶买卖则由买卖双方提出申请报告,经县航管所审批过户并报县交通局备案。与县外交易的,由船主提出买卖理由,经县航管所签具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船舶检验分初检、定期检验和特别检验3种。初检,新造船舶或未经丈量检验发证船舶,应经船舶管理部门检验丈量,核准吨位、船舶抗风等级、干舷及载重线。原由省、市管理机关办理。1980年后,改按船舶吨位大小,分级检验,40总吨以下,由县航管所负责检验。定期检验,一般一年一度,查看船舶质量、动力是否适航等。200总吨以下船舶由县航管部门执办。特别检验,系指船舶改型、吨位增减、买卖过户、改换港籍、航区或发生海事等。
  船舶经检丈合格后,核定航行区域和营运种类,发给船舶证书,并取得船舶执照、航行签证簿后,方能参加营运。
  1981年7月28日,浙江省木质船干舷、载重线核定研讨会后,对全县营运船舶之干舷和载重标志,重新作检验核定。1985年1月起,全县所有船舶换发技术证书、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等。7月执办县内50总吨以下海船国籍证书,1987年1月换发海船国籍证书。
  机驾船员管理
  机动船持证船员均需经航运企业、交通职工学校或船员培训中心培训、港航监督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适任证书,方可上岗列职,100总吨以上船舶任职船员需签发船员服务簿。
  县内持证船员考核,分驾驶、轮机两种。有3年以上航海资历并担任一定时间现职工作,经体检合格,填具考试发证申请表参加考核。驾驶职称分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及正副驾驶。驾驶等级分200~1600总吨、80~200总吨和80总吨以下3种。考试内容:驾驶200~1600总吨为天文航海、地文航海、船舶操纵、船舶避碰、航海气象、航海仪器、船艺、货物运输、职务与法规。200总吨以下为地文航海、避碰、气象、职务与法规。
  轮机职称分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及正副司机。电工称电机员,轮机分220~750千瓦,44~220千瓦和44千瓦以下3种。考试内容:220~750千瓦为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机、轮机管理、船舶电器;44千瓦~220千瓦的部份内容酌情免考。考试机关为省、市港航监督。44千瓦以下小型机动船持证船员称驾驶员、轮机员或正副驾驶、正副司机;机驾合一者称机驾员。考试内容为驾驶基础知识,避碰、船员职务;轮机为柴油机原理、机务管理。参加考试船员,需具一定水上资历。
  1968年2月联合运输社派4人赴岱山县秀山海运公司见习驾驶机动船1个半月。民主运输社派社长参观机动船管理。1971年12月20日,县举办第一期机驾人员培训班,学员20余人,学习船舶操纵、避碰、航法、动力装置,考试合格后发给200总吨、220千瓦以下临时代职证书。1972年10月,民主、联合两运输社各派2名参加全省机驾人员培训班。结业时分别获全省第1、2名。为适应机动船发展需要,1974年后宁波地区每年举办沿海220总吨、220千瓦以下机驾员培训班1~2次,县内每次均有船员参加考试受证。
  1980年10月,宁波航管处成立“船员考试委员会”,县航管站一名副站长为委员。
  1983年,首次报考500总吨以下(含500总吨)船长3人(1人赴杭州考核),均合格。
  1984年起,40总吨、30千瓦以下机驾船员考试不受资历限制,凡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36岁以上老船员笔试困难者允许口试。
  1986年10月,县第二航运公司派高荣昌、高茂补参加省港航监督在杭州考核1600总吨船长,高永久、马永占参加750千瓦轮机长,均获合格证书,为宁海首批取得最高等级持证船员。
  1980~1987年末,共举办理论培训考核9次,经考试合格者318人。1987年全县持证船员752名,1991年775名。持证船员发适任证书。适任证书5年一换,到期非现职人员或不称职者不予更换新证书。持证船员应具有技术有效证书、海上救生证书,救生艇筏操纵证书、船舶消防证书、海上急救证书和船员服务簿、船员证。
  考试发证机关:宁海属宁波航区,由市航管处管理。
  1989年1月1日起改80总吨、44千瓦以下,由县航管所负责考试,市航管处核发《浙江省小机动船员证书》;80总吨、44千瓦以上未满200总吨、220千瓦,由市航管处负责考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小轮船船员证书》;200总吨、220千瓦以上未满500总吨、750千瓦,由市航管处负责考试,省航运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证书》;500总吨、750千瓦以上,由省航运局负责考试,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证书》。
  1991年持证船员
  沿海
  一、驾驶
  二、轮机
  内河
  200总吨以下船长8名。
  船舶签证
  运输船舶每航次均须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解放初,由沿海有关各区、乡政府办理。1954年,由航管站执办。1958年航管体制改变后,签证工作曾一度松驰。1961年5月1日起恢复签证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再度混乱。1975年重新恢复签证。1981年9月1日起,全县分梅岙、胡陈港、薛岙、西店4个航管组执办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并启用宁波地区统一签证印章。船舶签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有效船舶证书;2、配齐持证船员;3、船舶处于适航状态;4、装载物资符合要求;5、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符合要求;6、无违反港口有关规章法令等。
  营运船舶应持有船舶各种技术证书、国籍证书、航行签证簿、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营运许可证,履行船舶保险,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每航次应到县武警大队边防哨所或指定的沿海乡政府签报进出口,接受治安管理监督。
  第四节 安全管理
  1954年5月、8月,宁波地区航运安全办公室先后发布《木帆船航务规章》、《宁波地区木帆船运输安全管理规则》。9月25日,县航管站制定“宁海县运输木帆船护修工作方案”,同时召开全县船民会议,进行安全教育。成立木帆船护修委员会,有桥头胡区,航管站、人民银行、各运输社等11人组成。教育船民提存保养金、护修费,提高运输工具质量,控制危险品与普通货物混装,保证航行安全。
  1956年,运输社另设安全航行奖励分,使安全生产与个人分配挂钩。
  1963年宣传贯彻执行《船舶航行十不开航、五不拖带、十四项注意》规定。严格控制:船舶未经出口签证,船舶证书过期不准开航;超载不准开航;通讯设备发生故障,主要助航仪器未经校验不准开航;主机、副机,各种管系航前未经检查不准开航;货物装载违反规定,影响船舶稳性、货物质量和航行安全的不准开航;救生、消防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开航;燃润料、淡水储备不足,主要属具不全的不准开航;遇有大风超过本船抗风等级,或大雾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准开航;船员配备不齐,主要船员无合格证书的不准开航;航区情况掌握不透的不准开航。
  1974年3月,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强调春季运输必须注意春雾、春暴威胁航行安全,严格执行海上雾航规定,要求每船配1名安全员,一般由船长或大副兼任。
  1975年7月执行县交通安全委员会通知,各船舶单位成立防台组织,落实具体措施,防患未然。县航管站防台小组,至各运输社、船舶单位、码头、渡口,检查防台工作。台风季节,象山港、三门湾各有1艘抢险救护船舶,日夜值班。
  1978年4月7日,传达交通部“关于执行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几点规定的通知”精神,重申各运输船下仓作业人员,一律禁止携带引火物品下仓,禁止在仓内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照明;薛岙、梅岙码头、趸船、仓库、货物等现场作业地点,全面加强安全管理。9月,开展“安全质量月”活动,县航管站成立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分赴各码头,港埠开展运输质量和安全教育活动。
  1979年9月6日在薛岙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议,吸取余桃县丈亭运输社姚航12号客轮翻沉死亡49人特大恶性事故,剖析副机23号船不服从“三统”管理,至非航区装私货造成船只触礁事故原因,检查事故苗子,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安全组织和安全员。确定安全大检查程序。结合船舶年度检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通知,小型船舶必须增添安全设备,表彰三船队宁机6号船连续8年完成和超额完成运输任务、安全无事故的先进事例。
  1980年5月第一个“安全月”活动中,县交通局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分头深入运输企业、港埠、码头、渡口检查、挖掘事故苗子,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1981年1月,检查分析长街区松岙渡(即红卫渡)渡船超载翻沉重大恶性事故,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1984年1月,建立健全“船舶航行日记”制度,发放业务书籍,人手一册,定期组织学习,提高船员业务技术和安全知识。10月,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定每月15为“安全日”活动。是年航查107次,检查船舶200余艘,查出违章70余艘,其中外港船舶35艘。
  1985年2月,贯彻执行宁波市航管处《对小型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管理的暂行规定》,装运危险货物,应事先经港监部门批准,运输和装卸要显示港口规定信号,严禁一切明火,远离机舱装载,严禁并靠作业。12月23日,县人民政府通知:为确保港口航道安全畅通,清除航障,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否则,发生海事,后果概由设障人负责。
  1986年6月,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通知。16日起至7月15日全面开展宣传检查:查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思想是否明确,安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查船舶驾驶、机务人员、渡工有无证书、人证是否相符情况;查船舶载重吃水线、载客定额有无明显标志等。对松岙渡渡船为争揽业务发生两船碰撞严重事件,予肇事人员以严肃批评处理。对峡山联运站在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后,放松了安全管理,1985年事故猛增,分别召开船员、干部座谈会,举办船员培训班,调整领导班子,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明显减少,全县海损事故从1985年的26次下降到14次,死亡人数从9人下降到零。
  1987年春节期间,各有关乡(镇)增派码头、渡口巡查〓察人员,教育旅客提高警惕、遵守交通秩序。确保安全。交通局、航管所组织人员分别至各公司、船队、码头检查贯彻落实情况。4月4日,县专门成立乡镇船舶整顿小组,至5月19日先后检查14个乡(镇)、32个村、185艘运输船舶,查出无证船舶62艘,占三分之一。11月19日,县航管所再次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分象山港、三门湾两片同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就地解决。
  1989年6月,峡山、薛岙、西店、七市、龙浦、山头、桥头胡等有关乡、镇配船舶管理员各1名,加强营运船舶、渡口安全管理。
  1991年4月16~25日,水路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渡口10处、渡船12艘,运输(货)船19艘,小客轮1艘。纠正违章船舶2艘,罚款450元。9月10~13日,在胡陈港举办无证船员学习班,33人参加,17艘船舶补办各种手续和证书。
  事故案例
  薛岙埠翻船
  民国36年(1947)11月27日,胜利轮由甬抵薛岙埠头驳货,适逢退潮,落水快,全船倾覆。
  尤永运运输船翻沉
  1955年12月20日,尤永运木帆船一艘,运粮至嵊泗,返回途经桃园门遇风翻沉,6人全部失踪。
  山前渡翻船
  1962年9月,山前渡渡船超载翻船,死8人。
  前童农副船翻沉
  1973年8月,前童公社前童村11吨农副船1艘从亭头运载木料,上坐20余人去白岌塘。途中拖带水车乡蒲岙村(乘6人)小舢舨1艘,因装载不当,上重下轻,并遇“山摄”,在白峤港梅岙湾船侧翻压沉舢板,死4人。
  越溪渡船翻沉
  1974年8月,4号台风影响,山洪暴发,越溪渡渡船翻沉,死3人。
  峡山3301号船搁浅沉没
  1977年3月29日,峡山公社第三大队3301号船,从镇海运石子去崇明途中,搁浅沉没,死10人。
  越溪宁副机14号船搁浅浪沉
  1978年8月24日23时30分,越溪公社越溪大队宁副机14号船在南沙咀搁浅浪沉,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县生资公司宁生机2号船火灾事故
  1980年10月23日,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宁生机2号船(62吨)、在上海董家渡锚泊待装返宁。中午12时30分,风大,船只走锚,灶火引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县交通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地。
  松岙渡渡船翻沉
  1981年1月15日14时20分,松岙渡渡船去石浦船厂修理期间,载重7.4吨木帆船代渡。时象山县航运公司浙机9号客轮,从蟹蚶渡返石浦,经松岙渡,驳运至第二船时,埠头待渡旅客争先恐后拥上船头,秩序混乱,头重尾轻,上重下轻,船离埠约50米处侧翻,落水49人,脱险38人,死11人。有关人员分别受到纪律和法纪处分。
  下洋涂促淤网坝工程自备船浪沉
  1981年12月2日上午10时许,县下洋涂促淤工程自备船1艘运红砖往三门县健跳途中超载浪沉,7人(内搭客5人)全部落水身亡。
  越溪宁副机14号船触礁
  1981年12月9日21时,越溪乡越溪村浙宁副机14号船,自梅岙运大米往舟山,经五屿门外双礁,夜航值班驾驶员到机舱询问主机情况,由船工代驶触礁,直接经济损失5.72万元。
  薛岙宁副机26号船撞沉
  1981年12月11日凌晨3时45分,薛岙乡加爵科渔业队浙宁副机26号船,从大巨岛载货去上海,浓雾,能见度差,在H八灯浮处准备离航线抛锚,因双方未发信号,与驶离航线的普机804轮机碰撞沉没,船上40吨鱼货全部损失,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峡山宁副机116号船拖带驳船失事
  1982年3月3日3时,峡山公社宁副机116号船违章拖带2艘51吨木船从奉化莼湖载黄沙至镇海,途遇风浪,二船碰撞,在镇海游山嘴一船撞沉,落水2人。死1人,沉黄砂27吨。
  峡山宁副机51号船失踪
  1985年1月14日,峡山乡宁副机51号船(26吨)从奉化装运黄砂去镇海,夜航至崎头洋~洋泥咀洋面上失踪,后发现残骸,船上4人,无一幸存。
  龙浦宁副机27号船触礁沉没
  1985年2月4日,龙浦乡宁副机27号船从黄岩运大麦返宁海,在浪机山外触礁沉船,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龙浦宁副机27号船触礁沉没
  1985年3月24日6时,龙浦乡三岔村宁副机27号船(102吨),自黄岩金清港装大麦回宁海。遇雾冒险航行,触礁沉没。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
  薛岙宁副机128号船沉没
  1985年6月20日,薛岙乡蒋家村浙宁副机128号船,从舟山运洋瓦回薛岙,在镇海洋礁岙与一木帆船相撞,船头进水未及时发觉,致使全船沉没,死2人。
  峡山宁副机11号船翻沉
  1985年8月16日14时,峡山宁副机11号船,从舟山装钢材回宁海,装载欠妥,运行中钢材移位,船体失去平衡,船左侧破裂,在镇海长柄咀沉没。死1人,20吨钢材沉没,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县水产公司宁水4号船翻船
  1985年9月1日14时40分,宁海水产公司4号船从江苏靖江运罐头瓶回宁海,因装载不当,上重下轻,于舟山附近洋面翻船,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
  峡山宁副机36号船触礁沉没
  1985年9月17日6时10分,峡山镇宁副机36号船(73吨)装石子去上海。偏离航向,在定海小猫西南驶入急流漩涡,船舶操纵失灵,撞礁沉没,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二航公司宁机302船撞沉
  1986年1月19日,县第二航运公司宁机302船(100吨)从上海装化肥返宁海,经长江口中沙灯浮附近,对遇岱机818轮,岱机避让不当,撞断宁机左舷玉肋沉没,直接经济损失12.58万元。
  一航公司宁机202船搁浅
  1986年2月4日,县第一航运公司宁机202船运毛竹去吕泗,偏离航向,在长江口中沙灯浮附近搁浅,直接经济损失1.9万元。
  峡山宁副机2号船触礁
  1986年9月13日,峡山宁副机2号船(135吨)自江苏南通港装大麦返宁海,次日中午12时航经三门湾五屿门牛粪礁触礁,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城效宁副机45号船搁浅
  1986年10月20日18时50分,城郊乡华山村宁副机45号船(100吨)自江苏靖江运空瓶回宁海。在长江口宝山水道宝2、3号灯浮间搁浅,船底破损,直接经济损失4.3万。
  龙浦宁副机27号船搁浅
  1987年1月22日13时,龙浦乡三岔村宁副机27号船(102吨)自南通港装大麦回宁海,遇雾冒险航行,在长江口宝山水道宝4号灯浮附近搁浅,船漏浸湿货物,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峡山宁副机18号船触礁沉没
  1987年1月18日20时,峡山镇宁副机18号船,从上海装水泥回宁海,途遇大风,主机故障,在镇海附近海域触礁沉没,直接经济损失2.1万元。
  西店宁副机40号船进水货损
  1987年12月17日16时,西店镇宁副机40号船(105吨)自上海闸港装水泥至象山柴溪。至象山港屿附近,发现舱内进水,采取高速抢滩检查,水泥浸湿,舱板涨裂开缝,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薛岙浙宁机537号船火灾
  1991年2月7日5时,薛岙乡浙宁机537船在镇海因排气管燃烧引起火灾,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
  浙宁机105号船碰撞沉没
  1991年3月6日12时35分,第一航运公司105船,在吴淞100号灯浮附近,与舟山油轮公司大庆731号船相撞沉没。直接经济损失57万元。
  峡山 浙宁机528号船触损沉没
  1991年5月18日19时30分,峡山镇浙宁机528号船在长江口72号灯浮附近触损沉没,直接经济损失5.69万元。峡山 浙宁机703船触损沉没
  1991年11月20日4时,峡山镇浙宁机703号船在吴淞口触损,至南汇芦潮港口10公里处沉没,直接经济损失54万元。
  第五节 渡口管理
  建国初期,全县有渡口17处,由当地乡、村管理。1955年3月,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主要渡口渡工会议,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
  1956年“8·1”台灾,渡船、渡埠遭受不同程度损坏。县分拨沥头渡、岳头渡、薛岙渡、黄公渡、大(小)青渡、岩陡渡等木材5立方米、桐油200公斤、资金400元,修复渡船、渡埠。
  1962年,山前渡渡船翻沉死人事故发生后,进一步引起县、区、乡各级政府重视。宣传《关于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的布告》、《渡口规则的规定》。考核渡工,检丈渡船,核定限载人数,修理渡船、渡埠,制定渡口安全守则,由有关公社领导牵头,大队(生产队)派人参加组成渡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教育,督促检查。1962年后,根据不同程度,每年安排适量资金,物资,补助修理渡口设施。
  1975年,县航管站再次召开渡工会议,落实渡船、渡埠、渡工,做到三固定,核准装载定额,机动渡船配备灯号,声号装置,核发渡船证、渡工证,机动渡船持有机驾船员证书。
  1981年1月,落实五固定:定渡工、定渡船、定渡埠、定乘额、定责任;三落实:领导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制定守则10条:1、必须在渡口两岸和渡船显著位置上标明限载定额,严禁超载;2、待船只停稳后依次上下,不得争先恐后;乘客上船后要听从渡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3、扶老携幼,照顾病、弱,人人有责;4、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船;5、严禁抢渡、强渡;6、遇大风或其它恶劣天气,有碍航行安全时,必须停止渡运;7、破漏失修或船属具缺损的船只,不准开航;8、牛、猪等牲畜过渡时,除畜主外,不得搭乘其他客人;9、严禁残、病和醉酒船工驾船;10、以上规定,乘客和渡工有责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确保安全。
  1985年11月,县印发贯彻交通部“关于严禁违章航行,立即制止客(渡)船超额运输,确保旅客安全”通知。12月1日,县交通局重申:凡从事渡运船舶必须持有航管部门发给的船舶合格证书和船舶驾驶、机务人员、舵工或渡工证书。
  1987年3月,县航管所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对渡口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做到领导(乡、村级)有分管、具体有人抓、渡工稳定、严防超载;教育渡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不超载、不违章、不冒险航行,及时保养渡船,确保交通安全。3月份起,赠送各渡口《浙江交通报》1份,提高渡工安全知识。
  1990年1月5日起,薛岙、峡山、胡陈、岳井、伍山、龙浦、山头、前横8个乡(镇)、11个渡口陆续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岗位责任书。
  1991年5月22日,县召开渡工、乡(镇)船舶管理员会议,并放映《生死之间》录像片,加强安全教育。
  第六节 规费征收
  航政费
  民国时期,海上税收由海关兼管。码头、航道、渡口等修建,多系征集民工,募捐筹款。
  1954年,航管站开征规费。征收范围和费率由上级航政管理机关制定,县级航管部门照章办理。
  1971年执行省财政金融局、交通邮政局下达《调整航道养护费及航政费率通知》,从1972年1月1日起,沿海木帆船航政费由运输营业额的3%增至4%,季节性运输减半。
  1979年6月,对企事业单位自备船开征航政规费。10月1日起,统一使用省航运局制发航政费收据。
  1980年12月15日,对自备船经批准参加营运的,按运费收入4%征收航政费。同时,对县内水产运销船和其它参加营业运输的水产船舶开征沿海航政费、货物港务费等,不按时交纳的,则按滞纳金规定处理。
  1982年1月7日,对1981年度航政规费、货物港务费实行分成拨款,其中航政费按上年度实绩超收部分实行四、六分成,省60%,县40%。
  1983年,厂矿企事业单位自备船和副业运输机动船航政费,按核定吨位每月每吨2元,非机动船每月每吨1.5元计征。
  10月起统一使用省航运局制发“统缴证”、“缴讫证”。费率规定:沿海机动船航政费每月每吨2元,持有效“缴讫证”的,不得重收。
  1985年1月规定“缴讫证”使用范围为:1、“两户”船舶;2、厂矿企业自备船;3、专业运输单位经济承包船;4、外航(港)区流入本航(港)区营运在1个月以上的船舶。航政管理费费率征收标准:按核定吨位,沿海机动船每月每吨2.20元,非机动船每月每吨1.65元,“缴讫证”由征收单位发给。
  1986年12月,根据市航管处对统缴证和缴讫证使用补充修订意见和规定精神,自1987年1月1日起县内按下列规定实行:1、凡属专业航运企业和组织健全、全部运杂费收入由运输单位统一结算的运输单位使用“统缴证”;2、专业运输单位实行经济承包,运杂费收入不通过单位结算的副业运输单位以及“两户”船舶,使用缴讫证;3、实行“缴讫证”船舶,航政费按核定船吨位,每月(季)一次性征收。沿海航政费:机动船按核定吨位每月每吨2.20元,非机动船每月每吨1.65元。沿海船舶在缴纳当月航政费后,无论实行“统缴证”或“缴讫证”,进入内河营运的,应按规定补缴内河里程的内河航道养护费。缴纳航政规费的时间,最迟在当月5日前,逾期加收滞纳金
  4月,航政(养)费按有关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列入港航事业费收入,上解省航运局统筹安排。各乡镇管理员应对本辖区范围内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按规定征收管理费。公渡及农民专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免征乡镇船舶管理费乡镇船舶管理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均在乡镇船舶管理费中列支。
  1989年4月1日起.对载重60吨(含60吨)以上使用“缴讫证”的船舶航政费每月每吨按3.2元计征。
  货物港务费
  1980年1月1日起,沿海各港埠进出口货物,均由所在地航管站(组)向货物单位征收货物港务费。费率标准:甲类(1-3级)货物每吨0.10元,乙类(4-9级)货物每吨0.20元。军用品、邮件,渔船捕获的鲜鱼、生产队运缴的公粮、船舶自用的燃料等免征货物港务费。1月29日,县交通局补充免征的还有:1、港区范围内驳运的货物,2.城镇6公里运距内驳运之货物;3、由于航道水涸等自然条件影响船舶不能满载,中途过驳的货物;4、中转、联运换袋货物;5农船积运的肥料。厂矿企业自备船(包括水产运销船等)的货物港务费,按船舶载重吨,按月每吨2元,由船籍港所在地的航管部门向船舶单位征收
  1983年起,货物港务费按航区征收。宁波航区每月每吨征收1元,跨航区按规定吨位每月每吨0.7元。持有每月有效“缴讫证”的,在宁波航区内不得重收。
  1988年10月起,沿海船舶每进港或出港1次,各征收港务费每净吨0.20元,单位自备、租用船船舶港务费按每载重吨0.5元计征。
  1990年4月5日起,煤、粮、糖、盐、水泥、砂石、矿砂等货物港务费率每吨调整为0.2元,其余物资每吨按0.4元计征。
  船舶检验费
  分初检、定期、特别检验3种。费率根据1983年《全国地方船舶检验计费规定》按船舶吨位、功率等项目分级计费。
  船舶代理费
  按运费额1.5%向船舶单位或个人征收。
  运输管理费
  1991年12月1日起,按《宁海县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实施办法》规定:沿海船舶60吨位(含60吨)以F每月每吨征收0.8元,60吨以上每月每吨征收1.2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宁海县交通志》

出版者:华艺出版社

本志记载宁海县交通运输事业历史和现状,着重叙述解放后的变化。设概述、大事记、设施、运输、管理等部分。记事上限不求划一,下限至1991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据以县统计部门为准。地名采用《浙江省宁海县标准地名录》。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