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规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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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317
颗粒名称: 第七节 规费征收
分类号: F512.755.4
页数: 6
页码: 247-2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交通规费包括牌证管理费、养路费和其他规费。民国时期开始征收,历经多次调整。建国后,规费收支标准由上级制定,县交通部门执行。1980年代起,开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其他多项费用,实行“以收抵支”管理。
关键词: 宁海县 陆运管理 规费征收

内容

牌证、管理费
  民国时期,交通规费有养路费、工程改善费、管理费等。以年捐、季捐、临时通行捐及商办公司专营路线征收营业汽车通行费办法进行征收。民国29年(1940)5月,根据《浙江省公路征收养路费施行细则》规定,除征收汽车、手车养路费外,同时按公路运价10%征收工程改善费。翌年6月16日,根据《浙江省战时手车管理规则》规定:每辆手车缴3.5元牌照费。
  建国初期,车辆牌照费、过户执照费、车辆检验费归属行政规费,由财政部门收解国库;养路费、工程改善费归属于事业规费,由地方掌握使用。各项规费收支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县交通部门照章办理。
  1962年11月《宁海县搬运管理暂行细则(草案)》规定:各运输单位应按运费总额5%向调派站交纳管理费,各物资单位应按运费总额2%向调派工具站交纳业务调派费。
  1965年11月规定,凡经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从事搬运装卸、手车运输的,交管站只向运输单位(或个人)征收一次管理费。费率标准:城镇专业运输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常年运输组织为运费收入3%,季节性、临时性运输为运费收入1.5%,对个体运输户可高于集体组织,但不超过运费收入7%。
  1966年8月,县府确定停止收缴副业运输管理费。
  1973年9月,恢复运输管理费,费率按运费3%征收。
  1985年11月1日起,公路运输管理费均由车籍所在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征收。车辆驻他省从事营运满1个月以上的,运输管理费由驻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按驻在省规定费率征收。已缴纳管理费取得证明,在有效期内其他地区和单位不得重征。
  1986年,调整管理费率。凡在县内从事运输专业单位,以及发给运输证照的城乡手车、装卸人员,管理费由5%降至3%,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统一组织,并经交通部门统一调派的季节性、临时性参加集体副业运输的农村手车、装卸队管理费,由5%降至1.5%;个体运输手车、装卸队管理费仍按5%收取;农村和人民公社、生产队自有的运输工具,运输本单位的生产、生活资料和灾区为生产自救而参加临时性运输,持有关证明的,均予免征管理费。
  养路费
  民国30年6月《浙江省战时手车管理规则》规定:营业人力车行驶公路时,应向就近车站登记缴纳养路费,领取证照粘贴座位背后外面,以备查验放行;属临时行驶的,征每次2角或每公里2分以下养路费。
  解放后至60年代初,汽车公路养护费由省、地主管部门实行“统收、统支、统管”。
  1963年7月,根据《浙江省公路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草案)》规定,专业运输部门车辆以月营业总额14%费率征收,社会车辆每月吨60元,中型拖拉机每5匹马力15元计征。
  1972年7月,养路费率调整,专业营运汽车仍按原规定14%计征,其余车辆一般提高30%左右。社会车辆每月吨80元、挂车每吨位40元,大型客车每座8元,中型拖拉机每吨位20元。
  1973年元旦起,监理规费省统一管。县交管站按月解交地区交管所,再按季上交省交通局公路管理处。
  1975年1月起公路养护费由宁海公路段负责收缴改由县交通管理站征收,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建立养路费征收专户,按规定时间全数逐级解交。翌年7月5日起,由原地区交管所代收缴公路监理规费(车辆牌证、驾驶证、行驶证成本费仍由县交通监理站收回),使用地区统一制发的收款收据,按原规定上缴地区交管所外,其他如车辆检验费、考试费、车辆喷字费等由县交通监理站负责收缴、掌握使用,统一使用县交通局收款收据。
  1979年9月24日,执行省计委、交通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浙江分行联合通知,对军用车、专用车、行政、教育经费开支的小轿车、人力车、非营运车、提运途中车辆等8种车辆免缴养路费。规定养路费使用范围: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绿化)、道班房建修、县乡公路补助等;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公路科研、职工培训、养路职工房屋修建、行政管理费等;养路其他费包括宣传、保险、医药、抚恤等。上述费用须事先编报预算,经上级核准后下拨使用。
  1980年1月起,凡领有行车牌证的各类客、货车辆,拖拉机,机械车及拖、挂车等除另有规定外均须计征养路费。费率标准:省、市、县属交通部门专业运输企业为营运收入14%;企事业、交通专业汽车运输企业非营运车辆,非交通部门汽车队、区(镇)街道、学校办企业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主车月吨80元,挂车月吨40元;企事业单位及不属国家行政、教育经费开支的机关、学校自用小卧车、小吉普车,按月40元计征;拖拉机每20马力折合1吨,手扶拖拉机每台月20元计征;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属国家行政、教育经费开支自用客货汽车及拖拉机,国营农场自用车辆、拖拉机,公社所属企业车辆,按同类型其他单位车辆费率减半计征;各种重型汽车、载重不足10吨的,月吨80元,超过10吨的,超过部份按月吨40元计征;大型平板车,载重20吨以下,月吨40元,20吨以上的,超过部份按月吨20元计征;不载货的特种车,一律按自重月吨40元计征。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由行政、教育经费开支的自用小卧车、小吉普车,军事部门自用车,外国使馆自用车,公路养护部门专用于养路、修路车,车辆监理部门专用车,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人力车、机器脚踏车、摩托车,提运途中车辆及农村生产队自货自运车,免缴养路费。
  1983年9月,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个人和联户使用的机动车辆征收养路费的通知”,计费标准按行驶证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汽车、拖拉机每月每吨80元。拖拉机每20匹马力折合1吨计算,10马力以下按半吨计征(其拖带的挂车不另征费)。手扶拖拉机每台20元计征(随带的挂车不另征费)。
  10月2日,县交通局“关于1984年度手扶拖拉机养路费、管理费、费用支出试行奖罚的通知”规定,养路费完成局下达年收缴计划,按完成金额3%返回,超额完成按超额部分总数5%返回,未完成年度指标按实收总数2%返回给站;管理费超额完成的,按超额数10%奖励给站,未完成年度计划按差额数罚3%,在返回养路费中扣除;在返回经费中抽出40%作为个人奖励,按每人德、勤、能、绩考核评定。12月,对军事部门自用车辆免征养路费;参加营运、承包地方工程的军车按月吨交纳养路费。
  1985年7月,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意见通知”,汽车养路费标准每吨由80元调为105元,挂车减半征收,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由按营运收入总额14%调为15%;计征额低于社会车辆征收标准的,一律按每月每吨105元征收;轮式拖拉机每24匹马力折合1吨,每吨每月由32元调为42元征收;简易4轮每吨按53元征收。报停的车辆必须向监理所交回车辆牌照(2块)和行驶证,否则无效;逾期未办报停手续的,按规定补征全额养路费外,加滞纳金每天1%;未办理手续的车辆上公路行驶,按规定补交养路费外,罚款30~100%。10月1日起,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运管费统缴证。”
  1990年6月,副县长赵方平主持召开交通、财税局参加的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票证管理和税收代征工作协调会,作出7条决定。道路运输票证重新纳入行业管理轨道。11月,调整养路费征收费率,汽车每吨130元(含附加费在内,下同),手扶拖拉机56元,摩托车侧三轮150元、二轮100元、轻便50元。营运性客车按营运收入总额15%计征,征收实绩低于按吨计征费额时,一律补足至按吨120元计征额。
  其他规费
  1986年4月,开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以车辆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8月,执行“浙江省客运汽车站和公路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征收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公安、交通厅及物价局“关于加强交通监管规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征收车辆检验费,驾驶员审验、考试费,牌、证费,业务手续费,安全宣教费。支出:包括考试设备维修费,车辆检测、仪器购置费,考试,业务费,车辆购置、维修、保养及油料费,牌证和各种表册印刷费,技术资料、宣传材料印刷费和购置费(业务材料),安全驾驶员表彰奖励费,临时雇用执勤人员补助费,专业会议费。车辆管理(监理)规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向县交通局和财税局报送收支情况报表。收据由省公安厅、交通厅制发。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宁海县交通志》

出版者:华艺出版社

本志记载宁海县交通运输事业历史和现状,着重叙述解放后的变化。设概述、大事记、设施、运输、管理等部分。记事上限不求划一,下限至1991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据以县统计部门为准。地名采用《浙江省宁海县标准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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