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车辆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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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31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车辆管理
分类号: F512.755.4
页数: 6
页码: 230-2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车辆管理历经变迁,从人力车、自行车到拖拉机、简易机动车和汽车,各类车辆管理逐渐规范化。政府出台多项管理措施,包括核发牌照、制定管理办法、限制老旧车辆、规范购车审批程序等,以保障交通安全和运输秩序。
关键词: 宁海县 陆运管理 车辆管理

内容

人力车管理
  自行车 民国24年(1935),县政府依据《浙江省管理脚踏车暂行章程》规定,以辖区内的自用、营业脚踏车行的实数,报省领取牌证。自此,脚踏车管理纳入正规。
  民国34年9月18日,县政府根据《浙江省脚踏车管理规则》规定,牌照由县政府依省颁式样制发,脚踏车行的开业执照则由省交通管理机关发给;其时,县内共有脚踏车行5家,均依法登记。
  民国36年6月12日,省政府公布“修正脚踏车管理规则”。县政府按规则规定:自用脚踏车不准营业。7月30日,县政府公告;脚踏车牌照由县政府统一办理;警察机关对“规则”执行,有协助之责。
  建国初期,脚踏车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牌照税核发牌照。后改由公安局负责制发。新购车辆、需带发票,推车至当地派出所检验合格后发给行驶证及牌照;旧车换照,则带原牌照及行驶证。换证工作2~3年1次,由县公安局通告规定具体换证时间。
  手拉车 民国24年5月,执行《浙江省管理榻车行驶省道公路暂行办法》,准许非营业性质胶轮榻车通行公路。民国29年4月27日,省手车管理处总管全省手车。县由手车职业工会办理。翌年1月,县政府通告手车从业人员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者,派警勒令停业。民国35年,县政府按照《浙江省人力车脚踏车管理规则》规定,办理人力车登记检验。
  1953年县人民政府对手车着手管理。时,全县城区搬运工会专业手车36辆,农村副业手车1400辆。
  1954年6月,在水车乡作整顿手车、竹筏试点。8月31日召开全县手车、竹筏代表会,确定专副业手车条件和业务范围。翌年4月,按专业、副业、自用3类分别登记。核发牌照和临时牌照。全县有专业手车35辆、副业手车1219辆、自用手车219辆、未登记的112辆,共1585辆。
  1956年4月,县交建科会同深甽乡政府对农村手车进行整顿,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调派、统一运价,农村手车运输开始纳入“三统”管理轨道。
  1962年,全县经核准专业运输单位1个,从业人员97人,手车97辆;常年参加运输、队办站管的运输队(组)5个,手车15辆,装卸人员48人,农村副业手车3500辆。手车组织、运输安排、运价结算均由各区交管站统一管理,城关地区由搬运管理站兼管。
  1970年后,手车仍有发展。至1983年全县有手拉车25275辆,多为自备车辆,部分参加短途运输、或作出仓入库的装卸工具等。
  拖拉机管理
  1969年后,随着省、地分配我县拖拉机(其中手扶式居多数)数量增加,开始介入运输活动。1971年7月15日,县革委会人保组、生产指挥组联合颁发《宁海县手扶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农用拖拉机属农机局管理;行驶公路的由交通部门行使交通管理。1972年12月19日,手扶拖拉机牌照由县交管站登记、地区交管所统一编号核发。
  1977年12月2日,县车辆监理站发出“关于核发机耕船号牌的通知”,规定手扶式挂车机耕船,核发手扶拖拉机类号牌,但必须拖斗与主车有刹车连接装置,照后镜、方向箭、保险链等设备齐全。
  1979年10月24日,县车辆监理站确定鄞县第一农机厂生产7C-1型农用拖斗核发号牌;温岭金属板焊厂生产的工农7CH-1A型自卸农用拖斗,因稳定性差,威胁行车安全,不发牌照。
  1982年,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和“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精神,县经委具体规定拖拉机运输范围,严禁农用拖拉机从事客运。
  1985年4月6日,县交通监理所、县农机监理站“关于手扶、船形拖拉机及驾驶员核发牌证工作的通知”规定手扶拖拉机、船形拖拉机由农机部门统一监理,4月24日开始由农机监理站换发牌证;行驶公路的,需由交通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有效。
  简易机动车管理
  1982年底,轻便摩托车开始纳入机动车管理。新旧车辆必须经县监理站检验合格,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准行驶。
  1984年9月8日,县车辆监理站制订《简易三轮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简易三轮机动车上公路必须照、证俱全。
  1986年9月1日,县车辆监理所对二、三轮摩托车、简易机动车、轮式拖拉机全面开展年度检审。1991年2月1日起,购置车辆须先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从事营业性运输。
  汽车管理
  民国24年,行驶我县汽车,领取换发牌照和司机人员的考核,均由省公路局管辖。驾驶汽车执照分车主执照、汽车夫执照、特种驾驶执照及学习司机执照4种。解放前夕,汽车管理属浙江省公路局鄞县管理站。
  建国后,境内汽车管理属宁波(南)管理站。1954年改隶宁波监理小组。1955年10月,“运监合一”,归宁波运输处统一管。
  1959年1月,根据省“各县车辆(汽车)集中管理、统一使用”规定、县委小车(1辆)上缴。
  1962年,宁波车辆监理所成立。境内汽车由该所管辖。
  1971年5月起,县始对机动车辆实行管理。车辆检验、核发行车牌证、办理过户转籍手续、鉴定改装、定型、报废等由县交管站办理。7月,县交管站通知各机动车辆单位:车辆牌证和技术结构要与原记录相符,号牌清晰,车容整齐;机动车车门两侧一律喷刷单位名称及自编号(小轿车例外);机动车所有机件总成、附件和设备等都按规定装配齐全,连接牢固、严密,作用正常,保证行驶安全可靠。
  1972年春节运输期间,代客车必须经县交管站检验、审核批准,发给代客证后方准行驶;乘载人数,根据运距、地形,分别核定为:长途(50公里以外,山区)每吨10人,短途每吨12人,不得超载;大中型拖拉机挂车不准乘人。
  1981年9月,按照“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县内老旧汽车:油耗高于原生产厂规定20%;行驶50万公里、大修超3次或一次大修费用达到原新车出厂价二分之一;车型老旧,又无配件供应来源,限期更新。并封存货车57辆。
  1982年1月,县成立重新审定社会载重汽车办公室(简称县车办)。根据“关于社会载重汽车审定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允许封存满3个月以上载重汽车,确因生产需要互换轮封和季节性、临时启封的、车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县车辆监理站验审后,到县“车办”办理启封手续,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领有《使用证》的车辆中互换、轮封。
  此后,老旧汽车更新换代,年年持续,分期报废。县车辆监理所掌握省计划分配汽车用于老旧汽车更新,限制接近报废外籍车辆流入县内。
  1986年1月,汽车行驶证、驾驶证统一由省监理处制发。7月1日起更换启用新号牌,12月31日办理结束。宁海机动车号牌代号“E”。
  1989年8月10日起,凡需购置和新增营业性车辆的单位,个人,必须办理申请,经市公管处批准后方准购置或办理营运证过户及承包、租赁手续。否则公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1990年12月28日,县交通局确定对未经核准擅自购置新增营运车辆处以罚款,以购车价为基数,1990年6月底前的罚3%,7月底前的罚4%,8月1日后的罚5%。
  1991年1月25日,县计委、交通、公安、财税、工商联合通告:2月1日起,凡需新增或更新营业性客货车辆,须事先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控办”批准。否则一律不予办理车籍落户、营运许可证等手续,石油部门不予供油;购车审批程序: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购车;购车后,持购车批准表向公安局交警队办理车辆落户(转户)牌证手续;向县公管所办理营运许可证,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向财税和保险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项。取得营业执照、营运证(客运还须线路核准证)后,方可参加营运。在通告公布后擅自购置车辆一律不准从事营业性运输。
  5月30日,县整治办确定对整顿治理中清理出来的部分车辆作如下处理:“私挂公”车辆限在7月底前向县交警队申请办好车籍过户手续,向公管所办理营运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的按规定处罚;对个别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办理的,应由挂靠单位与交警队车管所出具不能转户证明,公管部门凭证明建档办证。1989年底购置一直从事营业性运输但无完备营运手续而持有营运证的车辆,已补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的,予以换办正式营运证。对仍未办理营运执照等手续的车辆,限在7月底前办妥,逾期不办的,缴销原营运证、取消经营资格。1991年1月底前擅自购置车辆分3种情况处理:1990年6月底前购置、事后经审核批准已作处理,经营行为符合条件,并办妥工商、税务等手续车辆,限在6月底前办理正式营运证;7月底前购置,在1991年底上级下达的新增车辆额度计划中按规定报批程序批准,按交通局101号文规定处理后,允许办理正式营运手续;8月1日至1991年1月底前购置(包括1990年7月底前的额度计划中一时解决不了的车辆),按1991年5月7日县交通局“运力投放额度管理控审制度”规定手续报批。对1991年2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车辆,一律按照1委4局《通告》规定,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宁海县交通志》

出版者:华艺出版社

本志记载宁海县交通运输事业历史和现状,着重叙述解放后的变化。设概述、大事记、设施、运输、管理等部分。记事上限不求划一,下限至1991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据以县统计部门为准。地名采用《浙江省宁海县标准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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