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陆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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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31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陆运管理
分类号: F512.755.4
页数: 44
页码: 209-2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运输管理以“三统”(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为主。80年代初,改革开放,进入行业行政管理新阶段。本章分运输管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路政管理、安全管理、规费征收6节记述。
关键词: 宁海县 陆运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运输管理
  1952年,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度运输“三统”管理,定线定车,整顿运输市场,稳定运输秩序。
  1953年,加强运输计划管理。翌年,省颁《托运计划实施细则》规定,每月由各物资单位或个人填报下月货物托运计划,县召集承托双方参加月度计划平衡会议,然后提请专署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余缺调济。8月,对全县手拉车进行登记造册,核发牌照。为短途运输“三统”管理奠定基础。
  1956年9至10月间,深甽乡手车实行货源(计划)、调度、运价三统一,农村副业手车开始纳入运输“三统”管理。
  1961年11月5日,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副业手车管理和领导的通知”、12月5日批转工交局“关于加强城乡手车、船只、竹筏管理问题的报告”,强调全面加强运输“三统”管理。
  1962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民间运输业调整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指示”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对民间运输业“保护、整顿、恢复并适当发展”方针。建立“宁海县搬运管理站”和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简称交管站),各公社1名成员兼管交通,管理民间短途运输。核发牌证、运输许可证;划定经营范围,加强运输计划管理和调度;贯彻运价政策,监督检查运价执行情况,落实运输“三统”管理政策;各农业大队、生产队运输车辆需报经交管站核准,发给运输牌照和运输许可证,并以大队为单位组成运输小组,运费由交管站统一结算代收,在缴纳税金管理费后全数划拨生产队。
  1月22日,县工交、财政、商业3局联合通知规定:各单位所有物资一律向县搬运管理站和区交管站办理托运,定期报送托运计划,由交管机构统一受理安排运输;托运单位一律凭县搬运管理站统一发票报销运费;所有手拉车轮胎零件除粮食奖励选购外,一律凭县搬运管理站介绍信购买,否则不予供应。11月,县工交局、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民间运输工具管理工作》联合通告,12月县人委批准公布《宁海县搬运管理暂行细则》,进一步加强运输“三统”管理。
  1970年开始,县内机动运输车辆发展较快。运输管理对象从人力车逐渐转向机动车为主,1971年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公布《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动车运输管理办法》。
  1973年12月10日,执行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关于加强运输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运输“三统”管理。凡全县发生运费结算的货物,参加社会营运各种车(船),一律纳入“三统”管理范围;公路、水运、搬运、装卸各个方面必需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运力坚持“先专后副”原则,统一安排;全县一律使用县财税、交通局统一制定的“宁海县运杂费统一发票”,各物资单位应拒绝非统一发票和向非“三统”执行单位支付或划拨运费。直至1980年转向间接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运输业发生深刻变化,1980年9月,根据县革委会《关于加强公路运输市场管理通告》、《公路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和《关于油料供应统一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货物运输计划实行“多点受理,一口管理”办法,并恢复和健全“月度平衡会议制度”,对非交通部门从事营运的粮食、物资、供销、商业系统车辆,分别组建成运输合作车队,管理部门与车辆单位联合管理。
  1982年1月,根据国家经委、机械工业委员会、农业机械部、交通部联合通知精神,原则上拖拉机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1983年2月1日起实行定额供油。对未编入定额范围的车(船)从严控制;新增车(船)供油应经公管站(航管站)审查同意报县交通局批准;凡属个人购买经营车(船),根据可能情况酌情给予安排;对不报油耗的车(船)一律停止供油。同时,各单位对车(船)都要实行节超用油奖赔制度。
  1984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允许农民个人、联户购买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个体、联户运输蓬勃兴起。运力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交通运输管理从原来单一生产管理转向经营管理,从原来的单管直属企业转向管理整个行业,管理一切从事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机动车辆维修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及个人;从对运输市场的单一管理监督发展到掌握和管理全行业的方针政策、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综合平衡、监督服务;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
  加强宏观控制,凡经营客、货运输的企业或个体联户,须经县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再办工商营业执照;县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县经委、商业局下达的季度平价供油计划数和议价供油计划数,确定各车户供油指标,提出供油分配计划,与县燃料部门协商后,分户填发“供油卡”,各车户凭交通部门“出车购油证”购油、在卡上记录,并每月填报“单车油料消耗考核表”,实行考核。6月15日起,公路客、货运输使用省统一印制的行车路单,一车一单,随车携带,凭单通行。运输企业、车队每月1次向县站或区站申请,由单位、车队落实调度员或确定专人签发。非营业性运输车辆,由县站调度室、区站签发。凭路单结算运费。不按规定使用路单的车辆,每次按车吨位每吨罚款2元;用非营业性路单于营业运输,除补缴税收、管理费外,加收罚款。落实运输十大管理(运输政策、油料计划、运输质量、运输价格、运输票证、运输信息、运输协调、运输企业、运输秩序、运输布局),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县交通、财税、工商、物价、公安局并连续发布“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文件、改进运输管理”、“关于加强票证管理,实行定额征收税费”、“整顿客运市场和运价”、“整顿机动车修理行业”、“营业开业报批程序”等通告。公路运输逐步走上行业管理轨道。1985年10月,交通部第38期《交通情况简报》专题刊登《宁海县交通局在放宽搞活的同时加强运输行业管理》。1986年5月,先后受到交通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表彰,并拨款3万元购置交通管理设施,以资奖励。
  1987年,先后11次在车主、驾驶员培训班上宣讲《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700多人受到教育。5~6月,对从事营业运输车辆进行普查登记;9月,交通、工商部门联合清理审核营业执照。按先汽车后三卡、拖拉机顺序,自上而下补办“营业许可证”和“营运证”。至年底,共发放“营运证”客、货汽车453辆(占应发数93.5%),发放三卡250辆、拖拉机380台。全县个体运输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55户(辆)、2117人。
  1989年5月2日,县整顿治理运输市场领导小组成立。12日召开道路水路运输市场整顿治理动员大会。13日,各区站全部上路检查外,县整治办组织12人分2组至岔路、梅林配合当地区站上路检查。19日,省统一组织的宁、绍、台、舟4地市整治道路运输市场和查处公路运输经济违法活动联合稽查组会同县整治办、公管所等24人,分2组上路检查,副县长刘昌来等亲临现场参加检查。25、26日两个晚上出动16人,在甬临线68K地段突击夜查。3次共查车辆760辆。查出私收票款不给票、抽芯售票、售废票、贪污运费、偷逃税收规费、客货混装、严重超载、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违章违法行为多起;违章车85辆,扣车14辆、扣证10本,补缴各种规费6690元,罚款4300余元。6月11日起,大客车一律悬挂“旅客监督牌”,其他车辆在车门喷刷监督牌,突出监督部门地址和电话号码,俾社会各界对司、乘人员在行车中各种弊端进行监督。7月3日,交通、公安、财税部门联合组织15人、车2辆,连续10天通宵达旦,在西店、桑洲设卡检查。路查常规内容外,突出对可疑人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检查。共查客货车1052辆,纠正违章车67辆,补罚规费3004元。
  1990年8月1日,县人民政府进一步部署道路水路运输市场整顿治理工作。8月30日起,经营东线客运面包车一律进入“东线小客服务站”,实行签证和路单管理。车辆进站后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发车须凭行车路单、在指定线路通行。同日起,对城关地区客运市场施行全面管理。凡在城关地区(包括区乡进入和县外过境)经营客运大小客车,一律不准在城区道路、街道上下旅客;长运公司客班车在本公司客运站内,外县过境客班车统一在甬临线76K+500处下客;东线(含城关、长街、力洋、一市)定线不定班小客车,统一进入城关交警分队停车场,西南线(黄坛、岔路、桑洲),西北线(梅林、桥头胡、西店、深甽)小客车,统一进入环南公司停车场。并抽调人员分段管理责任包干,山河岭至阀门厂路段由县交警大队、公管所各抽调4人,新车站至白峤岭路段由县整治办、城关交警分队抽调10人加强现场管理。县交警大队、公管所各出动1辆摩托车在城关地区巡查。
  1991年4月15日,城关从事客运所有车辆,必须持有效车辆营运证、线路核准证、营业执照,办好税务登记和保险事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参加客运。6月1日,县首家镇(乡)级公用型桥头胡客运服务站开业,当地经营客运大小车辆一律进场,过境客车按指定地点上下客,违者按规定处理。在整顿经营行为同时,开展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审验清理。至8月,先后审查客货车691辆。清理出“私挂公”客货车215辆。1989年底前购置、一直从事营运而手续不完备的货车84辆,私转私未办过户手续货车44辆,1991年1月21日,县计委、交通、公安、财税、工商局《关于严格控制营运车辆投放和严格购车审批手续的通告》后擅自购置未办营运手续客货汽车140余辆。根据12月14日县府对“私挂公”车辆清理整顿决定,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处理。其中33辆“私挂公”车辆双证已转户,14辆企事业单位自备汽(货)车取消经营资格。在经营行为整顿中,对持有营运证的570户(661辆),经自查、审核、鉴定,参检合格率为95.2%。建立运力投放管理制度,规定控审程序,实行运力投放计划管理,控制运力盲目发展,运输市场秩序开始好转。12月27日,县交通系统组成联合稽查队,加强运输市场管理。
  第二节 运价管理
  短途运价
  人力肩挑运价民国前期,双方酌情自议。民国20年(1931)县政府开始管理。以县城为起点分4路,全程每市斤运价:东路(68.4华里)铜元(下同)4枚、南路(91.2华里)5枚、西路(68.4华里)5枚、北路(68.4华里)3枚。翌年11月12日,定人力肩挑运价每华里每斤铜元3枚。民国28年肩挑每华里1分5厘,重量超过1百斤酌增;12月增为2分。民国29年5月,运费提价,挑夫每华里3分。后通货膨胀,物价日涨,运价随之不断提高。人力车运价,县城至宁波由银币6角1铺、改按大米6市斗(45公斤)折币计算。集运赋谷民夫运价:民国30年,挑重80市斤、日行60华里,工资1.9元;翌年3.6元。民国34年100元,民国36年650元。
  解放初期,运价较乱。1954年粮运按中粮公司规定价格。1959年,人力肩挑每百公斤每公里费率调整为:手车路:一等货0.1元,二等货0.095元,三等货0.09元;山路:一等货0.113元,二等货0.105元,三等货0.1元;崎岖山路:一等货0.125元,二等货0.113元,三等货0.11元。1960年定人力肩挑每50公斤每公里:小路0.08元,山路0.09元;肩背运价每50公斤每公里0.1元;肩抬运价每50公斤每公里0.12元。短距离另星行李挑运,每50公斤每公里0.30~0.40元。
  手车运价 1954年2月,县人民政府制定《宁海县人力货车力资标准》。翌年10月,公布《宁海县搬运装卸费修订标准暂行办法》规定:按货物性质、价值、搬运难易程度等分成5个等级,分等定价,适当降低搬运装卸费标准。其中粮食(手车)平均运价,每50公斤降低0.025元。下降幅度:长途8.24%,短途24.65%。
  1956年,县统一调整道路条件较差,特种难运物资运价,按规定提价10%。
  1959年,县《关于统一当前农村运输价格暂行办法(草案)》规定,每公里每百公斤费率:
  手拉车:公路一等货0.045~0.05元,二等货0.04~0.045元。三等货0.035~0.04元。
  手车路 一等货0.05~0.055元,二等货0.045~0.05元。三等货0.04~0.045元。
  坏路 一等货0.055~0.06元,二等货0.05~0.055元。三等货0.045~0.05元。
  1960年,调整短途运费计费标准。分公路、手车路、坏路三级计费。手车每百公斤每公里:公路0.036元,手车路0.048元,坏路0.06元;过岭时,按岭道实际里程加倍计算。
  装卸搬运价格
  1960年,调整装卸搬运货物等级及费率,分五等四级计费。调价幅度平均比1955年降低19%。
  1962年1月,工商、财政、商业、交通联合通知各托运单位必须凭县搬运管理站统一发票报销运费。12月《宁海县搬运管理暂行细则(草案)》规定:承托双方均需根据规定运价计算运费,承运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托运单位(或个人)提出非法要求。凭统一运费收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私自议价、抬价或制给其他单据作报销凭证。
  1983年5月12日、县物价委员会、交通局对现行搬运装卸价和机动车短途运价作适当调整。搬运装卸物资改按三等划分,道路按甲、乙、丙三级计费。调价幅度比1960年提高23%左右。
  1986年6月19日,县物价局、交通局根据宁波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调整和整顿搬运装卸费的通知”精神,对搬运装卸费标准作适当的整顿和调整。搬运装卸费平均增长幅度(以25米内计算),手车比1983年提高36.41%,机动车比1983年提高31.1%。1986年6月宁海县搬运装卸费率标准。
  客运运价
  车、轿运价 民国23年(1934)定轿价每铺(10华里,下同)2.5~3升大米,以米折币。民国28年,车、轿运价由职业工会拟定。报县政府核准。9月,定人力车运价每华里1分5厘(法币,下同),轿每华里4分。12月,调整运价,轿每华里5分,人力车每华里3分.民国29年5月,轿每铺8角,如系官差,每日1元6角,膳食由公家供给。11月官差轿价每铺增至1元,供膳食者每天每人1元。
  简易机动车运价 1986年,县物价局、交通局规定:自10月1日起简易机动车运价:客运收费标准每人公里0.07元,包车按核载人数计算。货运收费标准每车公里0.4元。包车停空或落空按半小时计算,半小时内免收,半小时每车1.5元,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算,逾时累增计收。一律使用交通监理部门的统一票据。收费须给票,不按规定者,处1~5倍罚款。
  1991年12月2日,调整轻便机动三轮车运价:每人公里0.5元,收费起点每人0.5元。
  汽车客运价 民国24年,每人公里0.025~0.03元(法币),民国26年0.032元,民国35年上涨至30~80元,民国38年高达1500~7000元。
  解放初,社会秩序混乱,经济不稳定,运价继续上涨。民国38年(1949)5月,宁波已解放,汽车客运价每人公里6元(旧人民币、下同);6月1日每人公里18元、25日20元,7月11日35元、25日70元,11月1日100元、22日200元,12月16日250元,1950年2月340元、3月495元。
  1951年4月运价开始下降,11日每人公里票价400元,5月1日350元、21日300元,1954年12月每人公里票价:汽油车320元,木炭车290元,代客车270元;1956年1月,汽油车0.0256元(新人民币,下同),木炭车0.0232元,代客车0.0216元;1966年7月下降至:客车0.024元,快车0.0288元,代客车0.019元。是运价率一直执行至80年代初。
  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县物价局、交通局对县境内山区、支线和短途客班车(不含跨县市的长途班车、包车、出租汽车)运价,根据公路类别分5类作调整,规定:一类(省道、黑色路面)提价15%;二类(路况较好,道路基本平坦,无坡或小坡)提价20%;三类(半山区或山区支线,路况一般,有坡、弯多、路窄、丘陵起伏路段多)提价30%;四类(山区、支线、陡陂、坡长、弯多、路窄,两车交会困难,以及路况较差的断头路)提价50%;五类(特定路线)提价100%。
  汽车货运价
  民国24年(长途整车)每吨公里0.225元~0.315元,民国26年0.5元,民国37年1500~7万元,民国38年5月10日47.4元(旧人民币)、6月1日142.2元、15日150元,7月11日280元,11月1日800元、22日1600元,12月16日2000元,1950年3月14日3960元。后运价渐趋下降,每吨公里:5月1日2800元、21日2400元。1952年9月,货物分线、分大小头计价,平均每吨公里2200~3200元;允许工具单位在基本运价范围内可降低收费。
  1956年2月,一般物资每吨公里0.19元、特种物资0.168元。
  1965年9月起、货物分等不分线,每吨公里:一等货0.24元、二等货0.23元、三等货0.22元、四等货0.21元、五等货0.20元。
  1966年11月,取消货物分等,每吨公里货物运价调整为整车0.17元、另担0.185元、支农特价0.14元。是运价一直执行至80年代初期。
  1983年5月12日,县物价委员会、交通局在调整搬运装卸费率同时对机动车运价作了调整,规定:2吨(含2吨)以上载重车运距在25公里以内每吨公里0.26元,超过25公里为0.17元。
  1984年12月,物资分普通货物、特种货物两档,普通货物又分三等级。每吨公里运价:一等货0.16元、二等货0.17元、三等货0.18元,特种货物分长料、笨重货物、危险货物、贵重及特种鲜活货3类。运价:长料、笨重货物分三等级,每吨公里分别为0.2元、0.22元、0.24元,危险货物分二等级,每吨公里分别为0.22元、0.24元,贵重及特种、鲜活货每吨公里0.22元。允许下浮20%。
  第三节 车辆管理
  人力车管理
  自行车 民国24年(1935),县政府依据《浙江省管理脚踏车暂行章程》规定,以辖区内的自用、营业脚踏车行的实数,报省领取牌证。自此,脚踏车管理纳入正规。
  民国34年9月18日,县政府根据《浙江省脚踏车管理规则》规定,牌照由县政府依省颁式样制发,脚踏车行的开业执照则由省交通管理机关发给;其时,县内共有脚踏车行5家,均依法登记。
  民国36年6月12日,省政府公布“修正脚踏车管理规则”。县政府按规则规定:自用脚踏车不准营业。7月30日,县政府公告;脚踏车牌照由县政府统一办理;警察机关对“规则”执行,有协助之责。
  建国初期,脚踏车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牌照税核发牌照。后改由公安局负责制发。新购车辆、需带发票,推车至当地派出所检验合格后发给行驶证及牌照;旧车换照,则带原牌照及行驶证。换证工作2~3年1次,由县公安局通告规定具体换证时间。
  手拉车 民国24年5月,执行《浙江省管理榻车行驶省道公路暂行办法》,准许非营业性质胶轮榻车通行公路。民国29年4月27日,省手车管理处总管全省手车。县由手车职业工会办理。翌年1月,县政府通告手车从业人员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者,派警勒令停业。民国35年,县政府按照《浙江省人力车脚踏车管理规则》规定,办理人力车登记检验。
  1953年县人民政府对手车着手管理。时,全县城区搬运工会专业手车36辆,农村副业手车1400辆。
  1954年6月,在水车乡作整顿手车、竹筏试点。8月31日召开全县手车、竹筏代表会,确定专副业手车条件和业务范围。翌年4月,按专业、副业、自用3类分别登记。核发牌照和临时牌照。全县有专业手车35辆、副业手车1219辆、自用手车219辆、未登记的112辆,共1585辆。
  1956年4月,县交建科会同深甽乡政府对农村手车进行整顿,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调派、统一运价,农村手车运输开始纳入“三统”管理轨道。
  1962年,全县经核准专业运输单位1个,从业人员97人,手车97辆;常年参加运输、队办站管的运输队(组)5个,手车15辆,装卸人员48人,农村副业手车3500辆。手车组织、运输安排、运价结算均由各区交管站统一管理,城关地区由搬运管理站兼管。
  1970年后,手车仍有发展。至1983年全县有手拉车25275辆,多为自备车辆,部分参加短途运输、或作出仓入库的装卸工具等。
  拖拉机管理
  1969年后,随着省、地分配我县拖拉机(其中手扶式居多数)数量增加,开始介入运输活动。1971年7月15日,县革委会人保组、生产指挥组联合颁发《宁海县手扶拖拉机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农用拖拉机属农机局管理;行驶公路的由交通部门行使交通管理。1972年12月19日,手扶拖拉机牌照由县交管站登记、地区交管所统一编号核发。
  1977年12月2日,县车辆监理站发出“关于核发机耕船号牌的通知”,规定手扶式挂车机耕船,核发手扶拖拉机类号牌,但必须拖斗与主车有刹车连接装置,照后镜、方向箭、保险链等设备齐全。
  1979年10月24日,县车辆监理站确定鄞县第一农机厂生产7C-1型农用拖斗核发号牌;温岭金属板焊厂生产的工农7CH-1A型自卸农用拖斗,因稳定性差,威胁行车安全,不发牌照。
  1982年,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节约石油的通知”和“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精神,县经委具体规定拖拉机运输范围,严禁农用拖拉机从事客运。
  1985年4月6日,县交通监理所、县农机监理站“关于手扶、船形拖拉机及驾驶员核发牌证工作的通知”规定手扶拖拉机、船形拖拉机由农机部门统一监理,4月24日开始由农机监理站换发牌证;行驶公路的,需由交通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有效。
  简易机动车管理
  1982年底,轻便摩托车开始纳入机动车管理。新旧车辆必须经县监理站检验合格,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准行驶。
  1984年9月8日,县车辆监理站制订《简易三轮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简易三轮机动车上公路必须照、证俱全。
  1986年9月1日,县车辆监理所对二、三轮摩托车、简易机动车、轮式拖拉机全面开展年度检审。1991年2月1日起,购置车辆须先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准从事营业性运输。
  汽车管理
  民国24年,行驶我县汽车,领取换发牌照和司机人员的考核,均由省公路局管辖。驾驶汽车执照分车主执照、汽车夫执照、特种驾驶执照及学习司机执照4种。解放前夕,汽车管理属浙江省公路局鄞县管理站。
  建国后,境内汽车管理属宁波(南)管理站。1954年改隶宁波监理小组。1955年10月,“运监合一”,归宁波运输处统一管。
  1959年1月,根据省“各县车辆(汽车)集中管理、统一使用”规定、县委小车(1辆)上缴。
  1962年,宁波车辆监理所成立。境内汽车由该所管辖。
  1971年5月起,县始对机动车辆实行管理。车辆检验、核发行车牌证、办理过户转籍手续、鉴定改装、定型、报废等由县交管站办理。7月,县交管站通知各机动车辆单位:车辆牌证和技术结构要与原记录相符,号牌清晰,车容整齐;机动车车门两侧一律喷刷单位名称及自编号(小轿车例外);机动车所有机件总成、附件和设备等都按规定装配齐全,连接牢固、严密,作用正常,保证行驶安全可靠。
  1972年春节运输期间,代客车必须经县交管站检验、审核批准,发给代客证后方准行驶;乘载人数,根据运距、地形,分别核定为:长途(50公里以外,山区)每吨10人,短途每吨12人,不得超载;大中型拖拉机挂车不准乘人。
  1981年9月,按照“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县内老旧汽车:油耗高于原生产厂规定20%;行驶50万公里、大修超3次或一次大修费用达到原新车出厂价二分之一;车型老旧,又无配件供应来源,限期更新。并封存货车57辆。
  1982年1月,县成立重新审定社会载重汽车办公室(简称县车办)。根据“关于社会载重汽车审定后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允许封存满3个月以上载重汽车,确因生产需要互换轮封和季节性、临时启封的、车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县车辆监理站验审后,到县“车办”办理启封手续,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领有《使用证》的车辆中互换、轮封。
  此后,老旧汽车更新换代,年年持续,分期报废。县车辆监理所掌握省计划分配汽车用于老旧汽车更新,限制接近报废外籍车辆流入县内。
  1986年1月,汽车行驶证、驾驶证统一由省监理处制发。7月1日起更换启用新号牌,12月31日办理结束。宁海机动车号牌代号“E”。
  1989年8月10日起,凡需购置和新增营业性车辆的单位,个人,必须办理申请,经市公管处批准后方准购置或办理营运证过户及承包、租赁手续。否则公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1990年12月28日,县交通局确定对未经核准擅自购置新增营运车辆处以罚款,以购车价为基数,1990年6月底前的罚3%,7月底前的罚4%,8月1日后的罚5%。
  1991年1月25日,县计委、交通、公安、财税、工商联合通告:2月1日起,凡需新增或更新营业性客货车辆,须事先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控办”批准。否则一律不予办理车籍落户、营运许可证等手续,石油部门不予供油;购车审批程序: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购车;购车后,持购车批准表向公安局交警队办理车辆落户(转户)牌证手续;向县公管所办理营运许可证,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向财税和保险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项。取得营业执照、营运证(客运还须线路核准证)后,方可参加营运。在通告公布后擅自购置车辆一律不准从事营业性运输。
  5月30日,县整治办确定对整顿治理中清理出来的部分车辆作如下处理:“私挂公”车辆限在7月底前向县交警队申请办好车籍过户手续,向公管所办理营运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的按规定处罚;对个别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办理的,应由挂靠单位与交警队车管所出具不能转户证明,公管部门凭证明建档办证。1989年底购置一直从事营业性运输但无完备营运手续而持有营运证的车辆,已补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的,予以换办正式营运证。对仍未办理营运执照等手续的车辆,限在7月底前办妥,逾期不办的,缴销原营运证、取消经营资格。1991年1月底前擅自购置车辆分3种情况处理:1990年6月底前购置、事后经审核批准已作处理,经营行为符合条件,并办妥工商、税务等手续车辆,限在6月底前办理正式营运证;7月底前购置,在1991年底上级下达的新增车辆额度计划中按规定报批程序批准,按交通局101号文规定处理后,允许办理正式营运手续;8月1日至1991年1月底前购置(包括1990年7月底前的额度计划中一时解决不了的车辆),按1991年5月7日县交通局“运力投放额度管理控审制度”规定手续报批。对1991年2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车辆,一律按照1委4局《通告》规定,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第四节 驾驶员管理
  民国时期,《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患有妨碍作业之疾病者,年龄在五十岁以上或未满十八者,精神失常者,均不得驾驶或推拉车辆。奉海公路行驶汽车驾驶员,受鄞奉海公路车务办事处管辖。驾驶员执照、技工执照由省核发。
  建国后至1955年9月,行驶境内汽车驾驶员属宁波监理站管辖。1971年5月起,县交通管理站着手管理各种机动车驾驶员,核发驾驶证和安全教育工作。
  1973年1月,《浙江省手扶拖拉机交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行驶公路手扶拖拉机驾驶员由县交管站组织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由交管站列表报地区交管所统一编号核发驾驶证。
  1976年全县有拖拉机驾驶员933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115人。1977年驾驶员人数增加。其中:拖拉机驾驶员1208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202人。县交管站负责办理年度检审和核发驾驶证工作。1978年起,县监理站配合农机管理部门举办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班10期,组织考试13次,考核驾驶员550人次。1982年10月,燃(油)料供应紧张,车辆行驶减少而驾驶员多余,对无车单位驾驶员或1车超过2人配备的多余驾驶员,收回驾驶证,暂缓年检审验。收回驾驶证保留1年有效时间,期内单位购车,允许领回驾驶证;如其他单位需借用时,凭借用合同,经批准后可领回驾驶证;逾期,驾驶证注销。部队退伍驾驶员换取地方驾驶证后,只准在换证单位开车,不准外借。
  1984年起,暂时放宽每辆机动车只准办理2名驾驶员的规定;复退军人换领地方驾驶证时,只能换发同类型驾驶证,由县监理站测试交通规则,及格后报市监理所换发。简易机动车、摩托车驾驶员集训1周以上,可直接报考。9月1日,启用全省统一制发、编号待理证。凡违章肇事正在调查处理期间;驾驶证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正在办理补换手续期中;办理异动变更需要临时驾驶车辆;实习驾驶员正在办理转正手续;公路运输管理需要临时扣留驾驶、行驶证明;其他原因需开发待理证等,可开发待理证。
  1985年7月10日,县车辆监理所“关于加强对汽车驾驶员管理的通知”规定:借用驾驶员,车辆过户、转籍必须申报批准,违者按“机动车驾驶员交通检查记分标准”给予记分、罚款、举办学习班、复考,直至吊扣驾驶证处理。因故要求解除借用合同,应报经县车辆监理所批准。签订教练员带学员合同,原则上应让学员考试合格为止,如中途因故解除合同,应落实好相应的教练员。
  1986年8月,县车辆监理所在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年检,补审时,重点加强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学习交通法规、新“十大禁令”等,并加测试。
  第五节 路政管理
  民国24年(1935)3月,鄞奉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呈请宁海县政府颁发布告,晓示辖区民众:凡人力车自由车、牛、马以及笨重之物均不许通行公路,公用自由车须领通行证方可通过公路。12月1日,对杂车通行公路事,酌量变通,先开放通行自由车,人力车及各种杂运车辆将酌情陆续开放。
  民国25年2月,县政府奉省民政厅令,拟订护路会哨办法,并划定县城至梅林段,由驻城基干队及警察局负责巡护;梅林至凫溪段责成驻凤潭第一分队及梅林警察派出所防护;凫溪至西店段责成驻凫溪第三分队防护。因路线长,警力单薄,由鄞奉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设置情愿警,专任护路。
  民国33年,县政府通知各乡镇(包括沿公路线)添置街巷村路牌,设置乡镇交界指示牌,式样由省统一油漆缮写发配各区、乡分别装钉。
  建国前后,奉海公路路政管理由营运单位——私营鄞奉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1951年底成立浙江省交通厅公路运输局宁波工务段(一度改称宁波公路督导处),境内路政管理属工务段管辖。
  1952年9月,成立浙江省公路局宁波办事处,与宁波汽车分公司合署办公,境内公路路政管理直辖办事处。1953年,由宁波养路段大路工区负责。1958年,改属宁海汽车站养路办公室负责。1961年7月县人委批转工交局《关于要求制止挖掘公路路基、确保行车安全的报告》;翌年1月8日县人委再次通知各区、公社立即制止群众在公路路基垦植农作物和堆积废土等,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公路交通秩序混乱,沿线违章建筑、堆放垃圾、粪土等;农业收获季节,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砍伐、偷盗、烧毁行道树等事件不断发生,公路设施遭损毁,交通安全受影响,1974年12月20日县政府发文,县交管站、公路段组织路查,处理和制止上述情况的继续发生,保障路产路权。
  1980年5月全面开展“安全月”活动宣传教育,县交通局组织力量上路检查,清除路障。1982年会同梅林、紫溪、西店等当地乡(镇)政府,较彻底地清除凫溪附近公路两侧长期堆积沙石料和梅林至西店公路沿线群众在公路上碾压煤渣、蜊灰等问题。
  1983年7月初,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宁海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路管理开始有法可循。
  1984年9月13日,县人民政府转发省府“关于划定公路用地和留地范围的通知”,并作具体规定。县交通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市场整顿,迁移西店、梅林、力洋、长街等地在公路上的贸易市场,公路交通阻塞现象有所改善。
  1985年初,县交通监理所增设路政管理股,专事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普查登记公路沿线两旁违章建筑,建立路政管理档案。桥头胡区委,薛岙乡、村干部,老年协会组织40余人参加,清除薛岙村公路两旁路障,拆除违建民房20余间,疏通薛岙码头交通;辛岭乡政府拆除双水桥两端公路沿线违章建筑房屋37间。全县共清除路障867处。
  1986年1月起。公路路政管理归宁波市公安局公路总段派出所管辖。公路段设值勤室,定员2人,专管路政。
  1990年8月30日,县公路路政管理队(简称路政队,下同)成立。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等建筑事宜;组织公路巡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破坏路产行为。
  1991年6月11日,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公路路政管理会议,各区、乡(镇)分管城镇建设、土地管理领导,市公路管理局、县有关部门负责人等140余人参加会议。副县长刘昌来、土地局、法院领导人到会讲话。7月29日,县人民法院、整治办、公路段路政队在省道甬临线61K+900~62K+200(凫溪)路段强制拆除4户、147.8平方米违章建筑。10月底至11月中旬,路政队协同西店镇政府拆除甬临线西店路段两侧边沟外5米范围内违章建筑(鸭棚)80户、3868平方米。确保路产路权。
  第六节 安全管理
  民国时期公路安全管理属政府民政部门及警察机关。民国24年(1935)4月,县政府遵照公路安全保护办法之规定,委任县基干队长倪侠男为奉海公路会哨稽察员,负责稽察保安。
  1950年10月18日,县人民政府开始宣传贯彻省交通厅编发的《公路交通安全须知》,1953年3月,交通安全管理由县交通建设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962年,区交管站分工负责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交局统率全县。1966年“文革”开始,交管站撤销,安全管理一度松弛。
  1971年5月,交通安全由县交管站具体负责统一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举办驾驶员安全活动日,开展安全教育。
  1972年3月14日,县革委会通知,农用拖拉机一般不得作运输工具,更不能搭客和作代客车用。4月,宣传贯彻执行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地区交通局《机动车驾驶员守则(试行)》。
  1973年3月4日,县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分区建立10个驾驶员安全活动片(组),每月15日晚分片召开汽车、摩托车驾驶员会议,进行安全行车教育;每周5晚上由片(组)自行组织安全活动。拖拉机驾驶员由各公社农机管理站组织,每月开展2次安全活动。4月,全面彻执行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的《机动车驾驶操作禁令》。
  1976年4月,组织力量沿公路线宣讲无证驾驶拖拉机翻车压死2人事故案件;28日全县汽车停驶1天,组织驾驶员和车辆单位领导等160人到肇事地点开现场会,剖析4月26日宁海车队客车翻车旅客30人受伤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年终,召开表彰奖励安全驾驶员会议,学习省交邮局《驾驶员行车违章处理规定》,奖励安全行车驾驶员21名。
  1978年,县监理站人员用三分之一时间进行宣传、检查、现场管理。全年上公路检查机动车2000余辆次。
  1980年5月“安全月”活动开始。每辆汽车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贴上“五月安全月”大字,红纸黑字,清晰醒目,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5日召开全县交通安全现场会。6日上路、上车、上单位检查。24天受教育者20万人次。检查各种机动车2088辆次,清除路障77处,3931平方米,清除沙石1182立方米、蜊灰渣283吨,砖瓦、柴草280吨;对占用公路或影响视线33只砖瓦窑提出意见,限期拆除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公路上搞集市贸易的督促当地乡(镇)政府从速处理妥善解决;对违章驾驶员举办学习班,进行安全补课教育。全县99个车辆单位驾驶员重新划分为15个安全活动片(组),定期活动,加强自我教育和管理。县物资局车队制定安全行车措施6条,选编“十大禁令”、“安全行车十个想一想”等,打印装订成小本子,人手一册,随身携带,对照检查。
  1982年4月12日,县车辆监理站编印第一期《交通安全简报》,印发《机动车驾驶员守则》4000份。长街区交管站向中小学师生发出《遵守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公开信。是年,在“安全月”活动中,继续清除公路“脏”、“乱”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日夜路查达406人次(夜查95人次),上单位148个,检查机动车6013辆次,非机动车1072辆次,纠正违章2526辆次,扣证370本,拆齿轮170只,罚金2091元,效果较好。
  1984年,简易机动车猛增,交通监理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技术培训,制订管理办法,禁止简易三轮机动车通行麻岙、桑洲、岵岫、西溪、山隍、铜岭、白峤、山洋、胡陈西溪、小鳖、石峡等11条坡岭,开辟交通安全广播讲座,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和法规。县交通监理所编写《学生交通安全常识》,印发各校。翌年4月10日县教育局与县交通监理所联合发出“关于对学生儿童加强交通安全常识教育”通知。先在梅林镇搞试点,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小组”,开展“四查、三整顿”,各地相继推行。经常出事路段,设置14块“事故多发地段”标志牌。晴雨无间,上路检查,用测速仪观测限制车速。5月,加强客运管理,凡经营公路客运业务,必须持有效行驶证、驾驶证、线路班次核准证和营业执照,夜间班车须持有夜间班车证。严重违章者处理。
  1986年6月19日,贯彻执行省公安、交通厅重新修订颁发《机动车驾驶员行车禁令》,即新十大禁令。县监理所重申个体联户驾驶员聘用(借用)合同,须经公证机关监证,监理部门审查同意。整顿驾驶员安全活动片组,定每月25日上午县监理所开安全片组长会议,汇报研究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7月2日、8月30日,连续转发宁波市公安局《关于严肃处理交通肇事者的几条措施》、《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公路交通事故工作规程(试行稿)》,凡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肇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9年7月,县长运、一运、汽运公司设专职危险品安全检查员10名,负责对始发、到达和过往客车检查。个体客车危险品安全检查员随车产生。
  1991年,县交警队调整驾驶员活动片组,全县分38个片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1月1次片组安全活动日期各地自定,片组长会议时间不变。5月,第一航运公司、长运公司举办安全知识考试2次和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参赛率、参考率达95%。6月1日,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充实力量,强化安全管理手段。规定各级行政第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明确授予安全员五权:检查权、监督权、奖惩权、报告权、停止权。各生产车间、车队、单船设立兼职安全员。6~10月,开展2项整顿:乡镇船舶整顿,航运企业安全整顿;3项活动:安全生产周活动,安全生产合格班组(单船)活动,渡口安全渡运活动。并开展《反违章、抓基础、促管理、求效益》活动。狠抓安全措施的完善与落实工作。
  10月17~19日,县府统一领导,县整治办具体组织交通、公安、工商、财税、农机等部门40余人,机动车10辆,分2组上路检查。采用定点与流动查,重点与一般查相结合,省道、县道单向查,城区街道合围查等形式,3天检查机动车1057辆,其中违章323辆,违章率达30.5%,扣车97辆,扣证108本,补缴税费5.19万元,罚款3195元。
  交通事故
  境内公路事故,干线比支线多,平原比山岭路段多,1973~1991年发生公路交通事故4633起,死519人,直接经济损失64万余元。其中在1981年~1991年全县4279起公路交通事故中,省道甬临线2024起,占47.3%,以68K~78K(近县城平原路段)为最。
  事故案例
  杨梅岭车祸
  民国27年(1938)3月,县长李涵夫在宁奉公路杨梅岭路段车祸身亡。
  庆丰桥翻车
  民国38年(1949)2月19日,西店至长洋公路试车,至庆丰桥车翻桥下,伤亡数人。
  1955年5月,宁(海)高(枧)国防公路工程指挥部4号炸药仓库爆炸,死2人。
  山洋岭翻车
  1973年9月19日,宁波运输公司10-75054天客车,在山洋岭空档溜坡翻车,重伤1人,轻伤27人。
  胡青线翻车1975年5月4日,海军4316部队未3-61014货车应请接下放知识青年从长街至宁海,途经胡青线3k+900处,雨后路滑翻车,死4人,重伤5人,轻伤27人。
  乌沙岭翻车
  1976年4月26日,宁海车站一客车在胡长公路9k+200处翻车,伤30人。
  白峤岭翻车
  1978年2月10日,黄墩公社叶家大队一手扶拖拉机,搭客7人,从宁海去力洋,经白峤岭空档溜坡,冲出路外翻落70米深沟,机毁人亡。
  宁波北火车站撞车
  1979年5月6日,前童公社农机管理站24型拖拉机去镇海,经宁波北火车站附近铁路交叉口处与火车相撞,驾驶员当场毙命,副站长葛民清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姑岭拖拉机翻车
  1979年5月30日下午1时30分,大里公社溪滨大队—手扶拖拉机去深甽。车上载松木约550公斤、竹壳约75公斤、搭客7人。客货混装,超高超宽。至小姑岭,在8%陡坡路段空档高速溜坡,为避撞,紧急转向,拖拉机冲出公路左侧跌落桥下,机身坠毁,拖斗甩倒溪坑,死2人,重伤2人。
  千秋桥翻斗车撞人
  1981年7月25日深夜23时左右,茶院公社西林水库一辆无牌照翻斗车私贩化肥,在甬临线千秋桥(94K+100)撞死1人,伤1人。
  横坑岭翻车
  1981年8月27日,西溪公社留五扇大队一手扶拖拉机去双峰,载竹丝500公斤,搭客6人,客货混装,车速快,冲出路外,翻落18米深沟,死3人,重伤2人。
  甬临线客车失火
  1984年10月20日上午6时许,县运输公司10-72443凤凰牌大客车一辆,载客51人驶往宁波,至奉化24K+500米处,左前轮脱落,油箱着地磨擦起火,车辆焚毁,旅客6人烧伤。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
  五福桥翻车
  1985年8月9日,温岭县泽国镇福乐客运社一辆大客车(载客47人)开往宁波,在麻岙岭空档溜坡至五福桥,刹车不灵,方向盘失控,撞断9根护栏柱,坠落于6.9米高桥下,四轮朝天。死15人,重伤20人,轻伤13人。事故直接责任者受到法律制裁。
  甬临线撞车
  1988年12月23日,温州市长途汽运联合总公司一辆83-01174东风牌大客车,途经甬临线48K+410处,与宁海县木材公司02-E0507东风牌半挂大货车相撞,死4人,重伤4人,轻伤5人。
  城梁线翻车
  1989年5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前童镇六分村浙1202-E0596手把式简易机动车载客7人,从城关镇返回前童,途经城梁线3k(屠岙胡村附近)拐弯处右前方10多米处,2头牛受惊乱逃,车撞牛屁股,牛倒,车左后轮滑出公路,翻落溪中,8人全部落水,死3人,伤4人。
  甬临线翻车
  1990年10月20日凌晨1时45分,温州市瓯海新生汽车运输队浙江03-A0357东风牌大客车载客48人,从温州开往宁波。至甬临线100k+020处(桑洲岭)车辆驶出右侧路外,翻落44.7米山崖下。死4人,伤29人,车厢报废。
  象西线撞车
  1991年2月11日19时15分左右,宁波变压器厂宁海三分厂浙江02-E0448(个体面包车)由温泉开往桥头胡,途经象西线60K+200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宁海县桥头胡镇涨家溪村浙江02-E0970(乘客9人)简易手把式后三轮机动车相撞。死5人,伤7人。
  甬临线撞车
  1991年3月11日14时42分,县长运公司4-16052东风大客车从宁波返回,途经甬临线41K+900处与奉化县运输公司货车相撞,死3人,重伤1人,轻伤7人。
  甬临线撞车
  1991年3月18日7时15分,县陶土矿驾驶员驾驶县储运公司浙江02-E0334东风牌半挂货车,从宁海驶往镇海,途经甬临线73K+100处与城关镇斗门张村浙江02-E1142号车相撞,死3人,伤2人。
  椒江客车失火
  1991年10月12日,县第一运输公司驶往黄岩路桥东风客车1辆,在椒江失火焚毁,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第七节 规费征收
  牌证、管理费
  民国时期,交通规费有养路费、工程改善费、管理费等。以年捐、季捐、临时通行捐及商办公司专营路线征收营业汽车通行费办法进行征收。民国29年(1940)5月,根据《浙江省公路征收养路费施行细则》规定,除征收汽车、手车养路费外,同时按公路运价10%征收工程改善费。翌年6月16日,根据《浙江省战时手车管理规则》规定:每辆手车缴3.5元牌照费。
  建国初期,车辆牌照费、过户执照费、车辆检验费归属行政规费,由财政部门收解国库;养路费、工程改善费归属于事业规费,由地方掌握使用。各项规费收支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县交通部门照章办理。
  1962年11月《宁海县搬运管理暂行细则(草案)》规定:各运输单位应按运费总额5%向调派站交纳管理费,各物资单位应按运费总额2%向调派工具站交纳业务调派费。
  1965年11月规定,凡经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从事搬运装卸、手车运输的,交管站只向运输单位(或个人)征收一次管理费。费率标准:城镇专业运输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常年运输组织为运费收入3%,季节性、临时性运输为运费收入1.5%,对个体运输户可高于集体组织,但不超过运费收入7%。
  1966年8月,县府确定停止收缴副业运输管理费。
  1973年9月,恢复运输管理费,费率按运费3%征收。
  1985年11月1日起,公路运输管理费均由车籍所在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征收。车辆驻他省从事营运满1个月以上的,运输管理费由驻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按驻在省规定费率征收。已缴纳管理费取得证明,在有效期内其他地区和单位不得重征。
  1986年,调整管理费率。凡在县内从事运输专业单位,以及发给运输证照的城乡手车、装卸人员,管理费由5%降至3%,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统一组织,并经交通部门统一调派的季节性、临时性参加集体副业运输的农村手车、装卸队管理费,由5%降至1.5%;个体运输手车、装卸队管理费仍按5%收取;农村和人民公社、生产队自有的运输工具,运输本单位的生产、生活资料和灾区为生产自救而参加临时性运输,持有关证明的,均予免征管理费。
  养路费
  民国30年6月《浙江省战时手车管理规则》规定:营业人力车行驶公路时,应向就近车站登记缴纳养路费,领取证照粘贴座位背后外面,以备查验放行;属临时行驶的,征每次2角或每公里2分以下养路费。
  解放后至60年代初,汽车公路养护费由省、地主管部门实行“统收、统支、统管”。
  1963年7月,根据《浙江省公路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草案)》规定,专业运输部门车辆以月营业总额14%费率征收,社会车辆每月吨60元,中型拖拉机每5匹马力15元计征。
  1972年7月,养路费率调整,专业营运汽车仍按原规定14%计征,其余车辆一般提高30%左右。社会车辆每月吨80元、挂车每吨位40元,大型客车每座8元,中型拖拉机每吨位20元。
  1973年元旦起,监理规费省统一管。县交管站按月解交地区交管所,再按季上交省交通局公路管理处。
  1975年1月起公路养护费由宁海公路段负责收缴改由县交通管理站征收,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建立养路费征收专户,按规定时间全数逐级解交。翌年7月5日起,由原地区交管所代收缴公路监理规费(车辆牌证、驾驶证、行驶证成本费仍由县交通监理站收回),使用地区统一制发的收款收据,按原规定上缴地区交管所外,其他如车辆检验费、考试费、车辆喷字费等由县交通监理站负责收缴、掌握使用,统一使用县交通局收款收据。
  1979年9月24日,执行省计委、交通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浙江分行联合通知,对军用车、专用车、行政、教育经费开支的小轿车、人力车、非营运车、提运途中车辆等8种车辆免缴养路费。规定养路费使用范围: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绿化)、道班房建修、县乡公路补助等;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公路科研、职工培训、养路职工房屋修建、行政管理费等;养路其他费包括宣传、保险、医药、抚恤等。上述费用须事先编报预算,经上级核准后下拨使用。
  1980年1月起,凡领有行车牌证的各类客、货车辆,拖拉机,机械车及拖、挂车等除另有规定外均须计征养路费。费率标准:省、市、县属交通部门专业运输企业为营运收入14%;企事业、交通专业汽车运输企业非营运车辆,非交通部门汽车队、区(镇)街道、学校办企业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主车月吨80元,挂车月吨40元;企事业单位及不属国家行政、教育经费开支的机关、学校自用小卧车、小吉普车,按月40元计征;拖拉机每20马力折合1吨,手扶拖拉机每台月20元计征;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属国家行政、教育经费开支自用客货汽车及拖拉机,国营农场自用车辆、拖拉机,公社所属企业车辆,按同类型其他单位车辆费率减半计征;各种重型汽车、载重不足10吨的,月吨80元,超过10吨的,超过部份按月吨40元计征;大型平板车,载重20吨以下,月吨40元,20吨以上的,超过部份按月吨20元计征;不载货的特种车,一律按自重月吨40元计征。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由行政、教育经费开支的自用小卧车、小吉普车,军事部门自用车,外国使馆自用车,公路养护部门专用于养路、修路车,车辆监理部门专用车,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人力车、机器脚踏车、摩托车,提运途中车辆及农村生产队自货自运车,免缴养路费。
  1983年9月,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个人和联户使用的机动车辆征收养路费的通知”,计费标准按行驶证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汽车、拖拉机每月每吨80元。拖拉机每20匹马力折合1吨计算,10马力以下按半吨计征(其拖带的挂车不另征费)。手扶拖拉机每台20元计征(随带的挂车不另征费)。
  10月2日,县交通局“关于1984年度手扶拖拉机养路费、管理费、费用支出试行奖罚的通知”规定,养路费完成局下达年收缴计划,按完成金额3%返回,超额完成按超额部分总数5%返回,未完成年度指标按实收总数2%返回给站;管理费超额完成的,按超额数10%奖励给站,未完成年度计划按差额数罚3%,在返回养路费中扣除;在返回经费中抽出40%作为个人奖励,按每人德、勤、能、绩考核评定。12月,对军事部门自用车辆免征养路费;参加营运、承包地方工程的军车按月吨交纳养路费。
  1985年7月,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意见通知”,汽车养路费标准每吨由80元调为105元,挂车减半征收,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由按营运收入总额14%调为15%;计征额低于社会车辆征收标准的,一律按每月每吨105元征收;轮式拖拉机每24匹马力折合1吨,每吨每月由32元调为42元征收;简易4轮每吨按53元征收。报停的车辆必须向监理所交回车辆牌照(2块)和行驶证,否则无效;逾期未办报停手续的,按规定补征全额养路费外,加滞纳金每天1%;未办理手续的车辆上公路行驶,按规定补交养路费外,罚款30~100%。10月1日起,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运管费统缴证。”
  1990年6月,副县长赵方平主持召开交通、财税局参加的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票证管理和税收代征工作协调会,作出7条决定。道路运输票证重新纳入行业管理轨道。11月,调整养路费征收费率,汽车每吨130元(含附加费在内,下同),手扶拖拉机56元,摩托车侧三轮150元、二轮100元、轻便50元。营运性客车按营运收入总额15%计征,征收实绩低于按吨计征费额时,一律补足至按吨120元计征额。
  其他规费
  1986年4月,开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以车辆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8月,执行“浙江省客运汽车站和公路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征收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公安、交通厅及物价局“关于加强交通监管规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征收车辆检验费,驾驶员审验、考试费,牌、证费,业务手续费,安全宣教费。支出:包括考试设备维修费,车辆检测、仪器购置费,考试,业务费,车辆购置、维修、保养及油料费,牌证和各种表册印刷费,技术资料、宣传材料印刷费和购置费(业务材料),安全驾驶员表彰奖励费,临时雇用执勤人员补助费,专业会议费。车辆管理(监理)规费实行“以收抵支”,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向县交通局和财税局报送收支情况报表。收据由省公安厅、交通厅制发。

知识出处

宁海县交通志

《宁海县交通志》

出版者:华艺出版社

本志记载宁海县交通运输事业历史和现状,着重叙述解放后的变化。设概述、大事记、设施、运输、管理等部分。记事上限不求划一,下限至1991年。解放后用公元纪年,数据以县统计部门为准。地名采用《浙江省宁海县标准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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