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移民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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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白溪水庫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04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移民安置
分类号: D632.4
页数: 8
摘要: 白溪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坚持分散安置、就近后靠原则,采用多种安置办法和优惠政策,确保移民生活得到妥善安排。移民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移民安置后生活改善,周边村基础设施得到完善。
关键词: 白溪水库 移民安置 资金管理

内容

白溪水库对征用地内的耕地、居民迁建和工矿企业等进行分类补偿,并分门别类地制定了补偿标准,移民安置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全部按时足额兑现到户。就地后靠移民户补偿费,由指挥部根据移民迁移的协议书划拨到镇乡政策办,再由各镇(乡)政策办根据拆迁进度直接支付给移民户;外迁移民户,迁出村将其土地占有份额的土地补偿费6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额,一次性划入迁入村,由迁入村解决移民户与当地农民同等的生产资料和享受有关公共设施。属于个人的补偿费按就地后靠移民户划款办法办理。
  一、各类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1996]169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政办[1996]107号文件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的平均年亩产值的4倍,靠天田按水田的80%计算,旱地按水田的60%计算。征用林地和宅基地、荒地、毁弃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征用荒山为林地补偿标准的一半。粮食单价与产量由宁海县粮食局和统计局提供。
  安置补偿标准征用耕地包括宅基地、荒地、林地、毁弃地,需要付给安置补助费的人数,分别按征用面积与被征用村人均耕地面积和人均林地面积之比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亩产值的2.5倍计算,靠天田按水田的80%计算,旱地按水田的60%计算,林地、宅基地、荒地、毁弃地按当地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一半计算,国有林地和荒山不计安置补助费。征用土地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不再安排招工。
  青苗和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当季作物的产值,无苗和征用后待使用期间乘隙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幼龄和近成熟林按当地用材林的成熟林亩产材量实际价值的0.5倍计算,中龄林按买价的0.7倍计算。未投产期和衰老期的经济林和竹林,按当地该树种盛产期正常年亩产值的4倍计算,盛产期按产值的8倍计算。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见6-2-1表。施工和淹没用地需采伐树木的,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
  零星树木、地面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经济补偿标准 房屋拆除的补偿标准为:砖木120~160元/㎡,土木70~110元/㎡,各类棚屋15~20元/㎡。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交通水利设施和电力、邮电、广播等杆线,本着“合理、适量”的原则,作适当补偿。地面构筑物的补偿见表6-2-1。
  借用耕地按所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亩产值逐年予以补偿,借用林地按借用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青苗和林木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征地标准执行。借用期限应服从工程需要,借地手续有关单位一次性予以办理。
  (二)各类税费的减免
  水库川地在宁波市和宁海县个县范围内免缴水利专项资金,耕地占用税、交通建设资金、城建配套费、矿产资源管理费,经浙江省批准后,免缴造地费、基本农田保护费、造地专项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资源保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半征收农田设施补偿费。计税耕地被征用后,核减农业税。
  二、征地实际补偿标准
  (一)第一期征地的补偿标准
  白溪水库第一期征用耕地的实际补偿标准与前文所述各类补偿标准完全相同,其具体补偿标准见表6-2-2。
  林地补偿标准中的林木补偿标准为:茶树补偿费4800元/亩,毛竹1500元/亩,中龄松杂树2100元/亩,成、幼龄松杂林1500元/亩,中龄杉木林4200元/亩,成、幼龄杉木林3000元/亩,蔬林,薪炭林900元/亩。
  借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为:水田每年897元/亩,靠天田每年718元/亩,林地每年449元/亩,青苗和林木补偿费的标准按征地标准执行。借用耕地的复耕押金为3300元/亩,由宁海县土管局管理,并做到专户存储,保值增值,复耕标准由宁海县土管局确定并验收,复耕经费由指挥部负责。
  白溪水库第一期建设征用各类土地补偿分项标准表(二)第二期征用地的补偿标准
  第二期增加征用的补偿与第一期补偿标准有所不同,采用《新土地法》计算标准。按宁波市白溪水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甬白溪办[1999]2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标准提高到7.33倍,每个需要安置的移民补助标准提高到5倍,其余补偿标准参照甬政办发[1996]169号和宁政办[1996]107号文件执行,荒山露岩和毁弃地按原标准执行。其实施的具体补偿标准见表6-2-3。
  白溪水库建设二期征地补偿分项标准(三)第三期征用地的实际补偿
  第三期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土地征用补偿费按照第二期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均按时全部兑现到各有关村。此外,白溪水库施工过程中,曾占用河滩2000余亩开采沙石料,对原来曾耕种而被水毁的土地269.3亩,按征用毁弃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这样既解决了沙石料开采用地的问题,还解决了群众长期使用的实际利益补偿问题。
  第三节 移民安置
  白溪水库自坝址至回水末端(梅坑)干流长12.3km,至大松溪支流长6.5km。正常蓄水位时,水库面积3.42k㎡。淹没区内移民涉及到岔路镇、双峰乡和五山林场,共有4个行政村中的6个自然村和国营林场(五山林场)的2个护林点,共23户73人移民,其中岔路镇14户56人,双峰乡7户13人,五山林场2户4人。库区内无工业,耕地少,且多为梯田。库区交通以沿河小道为主,无车辆行走道路,交通极不方便。当地农民以种植水稻为主,辅以大豆、小麦。该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因此,库区淹没实物主要为耕地、林地、居民房屋,此外,在不同程度上对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灌溉工程等基础设施有淹没或影响。
  移民安置工作坚持“分散安置、就近后靠”的原则。采用“就村后靠,鼓励投亲靠友,自找外迁和早迁有奖”的办法。移民工作由宁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指挥部配合,具体实施由宁海县白溪水库政策办牵头,岔路镇政府、双峰乡政府负责落实。库区内移民的人口、房屋、耕地、林地、坟墓、灶头、厕所、零星树木等实物指标,由指挥部政策处负责逐一进行详细调查,列表登记,并经户主签字认可。镇(乡)政策办出面与各移民户签订迁移协议书。此项工作从1997年1月开始至1997年11月移民户全部迁出淹没区,较预定时间提前1年8个月完成。
  一、库区淹没
  白溪水库建设用地和移民安置的实物指标,由县白溪水库建设政策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政策处进行调查核定,并提供给有关镇(乡部)和部门,作为政策处理的最终实物数据。有权属争议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在确权过程中,应先服从建设需要,待确权后再行补偿。白溪水库淹没和影响的主要实物指标见表6-3-1。

知识出处

白溪水庫志

《白溪水庫志》

《白溪水库志》由白溪水库志编纂委员会编纂,详细记录了白溪水库的历史沿革、建设过程、运营管理、社会文化影响等方面,展现了水库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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