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地补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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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白溪水庫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04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地补偿
分类号: 1
页数: 5
页码: 211-215
摘要: 白溪水库对征地内的耕地、居民迁建和工矿企业等进行分类补偿,制定了补偿标准并按时足额兑现。补偿标准分三期,每期标准有所不同,均按时兑现到各有关村。
关键词: 白溪水库 征地补偿 补偿标准

内容

按照初步设计提供的资料,淹没用地3503.9亩,施工用地635亩(包括宁波市区、宁海县城,下同),计4138.9亩。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用地增加到1262.3亩,比初设增加了627.3亩,主要原因是初设时将枢纽工程及大坝两头用地遗漏,再加上遗漏的1122亩淹没区河流面积,合计用地计划面积是5887.2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修改溢洪道闸门加高和水土保持水质保护需要增加用地,报经市计委和市水利局批准列项同意增加用地计划2302.4亩,这样,合计总用地计划面积8189.7亩,其中耕地780亩。总用地计划面积中征用7789.7亩,计划借用土地400亩。
  由于设计的遗漏和水土保持水质保护的需要,白溪水库征用地面积比初步设计有较大增加。整个征地工作分三期进行:第一期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共征地5466.2亩;第二期为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用地,征用981.7亩;第三期在蓄水后,某些山林、山坡被库水分隔,造成交通和生产经营的不方便,村民要求指挥部将其土地征用,便于统一管理,共征地1337.58亩。
  一、白溪水库的三期征地
  (一)第一期征地
  第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坝址上游黄海高程170m以下的淹没区、工程枢纽区、施工辅助区、对外过境公路、输变电塔基、营地等建设用地,共征用5466.2亩,其中,水库淹没面积4738亩(包括河流1122亩),施工永久征地面积728.2亩,包括移民宅基地与城关用地。征地范围根据设计确定,具体面积按以下办法确定:淹没区耕地和宅基地、荒地、毁弃地按实地丈量或测量的面积确定;林地由林业部门根据航图结合实地调查确定;施工用地按测量的面积确定。征地面积在原华东院调查设计的基础上,由指挥部政策处进行实地逐村逐块详细划分计算面积。淹没区用地面积使用1∶10000地形图划分计算,施工用地面积使用1∶1000地形图划分计算,零星小面积用皮尺实地丈量计算,林地面积和分类由宁海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帮助核定。此征地面积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资函[1998]203号文件)。
  征地工作由县政府与岔路镇政府、双峰乡政府、县林特局、县土地管理局签订责任状,限期保量完成,指挥部积极配合。从1996年2月开始至1997年4月结束,比计划提前完成。(二)第二期征地
  由于溢洪道闸门升高而淹没线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展情况,市、县各级政府对水库水质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要求。需增加征用土地981.7亩,与批准面积964.8亩多征用16.9亩,主要是因为上报审批时间紧,在面积计算时有些出入。
  初步设计确定溢洪道堰顶高程为162.0m,弧形门高度8.6m,门顶高程170.6m,超过正常蓄水位0.6m。1999年,市水利局以甬水工[1999]31号和41号文提出,要求将闸门门顶提高,以“充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效益,通过错峰调节,争取防洪调度更大的主动权”,根据上述意见,修改设计将弧形门由原高8.6m加高至11.7m,门顶高程为173.7m,原设计单孔尺寸8.6×15m(高×宽)弧形闸门挡水,实际建设中变更为11.7×15m(高×宽)弧形闸门挡水。由于白溪水库溢洪道闸门加高、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需增加用地981.7亩,其中:耕地166.45亩,林地580.54亩,未利用地234.71亩。此期征地工作在县政府支持下,由指挥部与岔路镇、双峰乡政府共同负责落实。此项土地征用工作于1998年开始,至2000年1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用。土地分在七个方面:
  第一,位于右岸坝下的施工辅助场地面积125亩,征用时属于未利用地,原为临时借用地,经4年的使用,原脊薄的耕作层已被破坏,恢复耕种难度大,同时工程施工需要安排较大的弃渣场地。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和减少破坏,减轻今后耕种负担,降低工程造价,因此将该地块转为永久性征地,用于水土保持的种草植树。
  第二,位于右岸坝下西侧的备用料场因部分开采已形成较高的开挖边坡,开挖坑处已辟为弃渣场。面积84.19亩,其中耕地20亩,林地64.19亩。随着弃渣量的增加,四周水土流失加剧的可能性逐渐增大,故将该处征用。
  第三,大坝右岸大官山的部分土地,不仅存在着水土流失的问题,还将影响白溪水库的水质和安全。由于水库和今后运行管理范围的阻隔,村民耕种极不方便,有关村要求指挥部将其征用,不然的话,就很有撂荒的可能。这不仅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也会造成水土流失加剧。该处征用面积为415.45亩,其中山坡85.45亩,林地220.29亩,未利用地109.71亩。此片林地和未利用地采用封山育林,坡耕地将种植水果等经济林作物。
  第四,为了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和供水效益,减轻洪水给下游造成的灾害,需要将孤门加高3.1m,因此需增加征用库区土地244.85亩,其中山坡耕地10亩,林地234.85亩。已被水库蓄水淹没。
  第五,位于大坝左侧叶岙村前的两个小山头,位处大坝溢洪道进水口,如不征用任村民自由耕种,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势必会对水库建成后的供水水质和水库大坝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为此,需将该地块全部征用,实施永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程措施。该征地面积为75亩,其中山坡耕地40亩,林地35亩。
  第六,半岭山隧道引水支洞出口处,原借用地已全被弃渣覆盖,难以复垦。今后仍有需要作为长期使用的弃渣场。该处面积为14.54亩,其中耕地11亩,林地3.54亩。已移交给引水工程接管使用。
  第七,营地北山原有部分征地用于水土保持所需苗木的栽培,随着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及一流花园式水库建设的实施,原有的苗圃已不能满足需求,应扩大苗圃基地。该处征地面积为22.67亩,全为林地。现已种苗木。
  (三)第三期征地
  水库蓄水后库区迎水面属于双峰乡王家染、张辽等村的赵龙庙、横路里、横岩脚、剥牛潭、平坑、天灯盏等641.5亩的山林土地,由于坐落分散隔水相望,交通极不方便,给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困难,有关村要求白溪水库将其土地征用,指挥部考虑到便于保护管理同意征用。
  库区迎水面属于双峰乡王家染村的“柴山眼”和岔路镇大水路、叶岙等村的“山王岗”土地685.5亩,其中林地611.74亩,坡耕地73.76亩,这些土地坐落在村庄的周围,村民长期以来砍树伐木、开山种地及采石等,水库征用后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综合治理措施,有利于水质保护和防止外界开发用地对水质造成污染。
  库区横潭吊桥两桥头的土地10.58亩,因施工开挖较多,山上植被遭到破坏,并且存在着水土流失的现象,行人过往不安全,为此将该林地征用,进行绿化造林。
  第三期征用土地共1337.58亩,其中林地1263.82亩,坡耕地73.76亩。征用这些土地不仅利于水库管理、水土保持及水质保护,还解决了当地部分村民的实际问题。
  2002年12月10日,指挥部以甬指办[2002]28号文向市水利局提交了《宁波市白溪水库水质保护用地可行性报告》,要求征用以上这些土地。2002年12月25日,指挥部征地的要求得到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的批准。
  此外,施工借用土地342.8亩,使用占用河滩开采沙石料2000余亩。在借用土地过程中,因水土保持需要,已将借用转为征用,并报经批准的土地128.1亩,已退回有关村垦复还耕和绿化造林106.9亩,尚剩91.9亩,因多余的石渣堆放需要,通过与有关村协商解决。
  白溪水库一、二、三期合计征地7785.5亩,比计划征地7789.7亩少4.1亩。借用土地342.8亩,也比计划借用土地面积少50多亩。征用土地总面积中,耕地592.24亩、林地5524.03亩、露岩186.73亩、河流1122亩,未利用地360.5亩。
  二、确权划界
  根据工程管理需要,水库建设期完成了土地征用,并进行了确权划界,标志立桩,领取了所有征用土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山林权证。在管理过程中,定期对界桩进行维护,对部分征地线采取种植特种树苗的办法,形成“绿色”界线。现在管理局范围界桩、界线、标志明显,危险区警示牌醒目;保护范围明确,森林防火和库区资源保护等警示牌和告示牌明显。2007年8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发[2007]70号文件批复了管理局申请的《关于要求划定白溪水库管理保护范围的请示》(甬水利[2007]38号文件),从法律上界定了白溪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管理范围
  大坝管理范围 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100m的地带(以已征用土地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0m左右的地带(以已征用的土地为界)。具体的四至点为:大坝东侧至溢洪道斜坡顶点,大坝西侧至大官山雪坑为界,大坝南面至里王新大桥为界,大坝北面至叶岙码头为界。这些范围均已征用,面积1491亩。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大大超过《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要求。
  库区管理范围 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征用的土地。水库最终征地、移民高程均达到173.50m,此高程以下水域面积4942.6亩。此外,还征用了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用地,即淹没线以上的1338.00亩。以上两项合计6281亩,属于库区管理范围,宁海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符合库区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水库保护范围
  大坝保护范围 根据有关条规和水库实际情况,在左坝头管理范围外延伸100m划定为保护范围。其他管理范围均已符合或超过规定的保护范围。
  库区保护范围 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100m之间的陆地。
  三、白溪水库征地桩号
  (一)白溪水库大坝及枢纽区征地桩号如下
  1号桩在里王村大官山后门山岗水泥电线杆;
  2号桩在里王村大官山后门山岗下岩石脚;
  3号桩在里王村大官山上二石野猪塘边;
  4号桩在里王村大官山上二石弯小丘田里壁;
  5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屋后山浪头界石;
  6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长爿地里壁茶树脚边;
  7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长爿地西面地角;
  8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过路丘田东面田角;
  9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过路丘田西面田角;
  10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底丘田西面坑边田岸;
  11号桩在里王村雪坑上滴水岩顶横路东面田角;
  12号桩在里王村雪坑上滴水岩顶丘田西面田角;
  13号桩在里王村雪坑上滴水岩脚向系100m路边湾道;
  14号桩在里王村雪坑上滴水堰下公路上弯道处;
  15号桩在里王村雪坑通往岩山路边防户带田里壁;
  16号桩在里王村雪坑通往岩山路边防火带田坎头;
  17号桩在里王村雪坑停车场通往岩山小坑边山脚田角;
  18号桩在里王村雪坑停车场对面坑边防火带田角处;
  19号桩在里王村雪坑马鞍山鞍部;
  20号桩在里王村雪坑下滴水岩脚大石块边(115m高程填方终点);
  21号桩在里王村平园兰山岗当浪大松树脚(老鼠嘴上约100m);
  22号桩在白溪水库变电所公路大樟树下公路上地边处;
  23号桩在白溪水库变电所公路大樟树下公路上地边处;
  24号桩在里王村上溪头新桥西面雨变电所公路交叉山脚边;
  25号桩在里王村溢洪道下老桥上25m防洪堤边;
  26号桩在里王村碾籽头山上边(25号桩对面);
  27号桩在里王村碾籽头石浪下梧桐树边;
  28号桩在里王村风车门口上坝路浪头公路下;
  29号桩在里王村绕坝路下三根高压线杆边(白溪水库测量标志边)。(二)淹没区桩号
  白溪水库淹没区界桩设立如表6-1-1。
  ①因水库溢洪道闸门加高,征地桩全部提高3米,表中里王村为今天河村。(三)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征地桩号
  山皇岗土地原属于大水路村的土地,于2001年1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共450亩,以松木为主。征地桩号为:
  1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原水田接近水库淹没线;
  2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原水田接近水库淹没线;
  3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原水田接近水库淹没线;
  4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顶原水田与里王村山交界;
  5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顶丘田角与里王村山交界;
  6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顶丘田角;
  7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顶丘田角上40m;
  8号桩在大水路村外山嘴凹头;
  9号桩在大水路村外山嘴凹头下40m;
  10号桩在大水路村上流岑下横路路口;
  11号桩在大水路村上流岺下横路路坑边;
  12号桩在大水路村上流岑坑边;
  13号桩在大水路村上流岑向下路边100m;
  14号桩在大水路村上流岑岑头;
  15号桩在大水路村大王殿岑公路边;
  16号桩在大水路村大王殿岑公路下坑边;
  17号桩在大水路村大王殿岑公路下坑向下延伸30m;
  18号桩在大水路村大王殿岑小坑与大水路大坑交汇处;坑上10m——在大水路村公路桥下30m刻石记号;小桥上40m坑 ——在大水路村公路上20m刻石记号;
  柴山眼(龙头)土地员属于双峰王家染土地,于2000年12月28日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征地桩号:
  1号桩在里王家染村横板潭里湾淹没线上;2号桩在王家染村龙头三叉路口处;
  3号桩在王家染村龙头横路弯角处;
  4号桩在王家染村龙头横路与3号桩间隔25m左右路边独株杉树边;
  5号桩在王家染村龙杨梅树浪外湾棕榈树边;
  6号桩在王家染得村杨梅树浪棕榈树边;
  7号桩在王家染村杨梅树浪与6号桩间隔50m田角上;
  8号桩在王家染村横潭岑长丘田田角处;
  9号桩在王家染村黄坭畈竹山边;
  10号桩在王家染村蜂桶岩田下与王家染土地交界;
  11号桩在王家染村蜂桶岩下淹没线上。
  冲天饭蒸(天灯盏)土地原属于双峰王家染村土地,于2000年12月28日,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阔叶林为主。征地桩号为:
  1号桩在天灯盏向森林公园方向第一个鞍部水库淹没线上;
  2号桩在天灯盏向王家染村方向穿山公路拐弯处;
  3号桩在天灯盏向吊桥方向公路边距2号桩30m左右处;
  4号桩在天灯盏向大松溪坑方向第一个鞍部水库淹没线上;

知识出处

白溪水庫志

《白溪水庫志》

《白溪水库志》由白溪水库志编纂委员会编纂,详细记录了白溪水库的历史沿革、建设过程、运营管理、社会文化影响等方面,展现了水库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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