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征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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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白溪水庫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004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征地
分类号: TU712.3
页数: 8
页码: 204-221
摘要: 白溪水库征地总面积8189.7亩,分三期进行,共征用7785.5亩,比计划少4.1亩。确权划界工作完成,标志立桩,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山林权证。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明确界定,征地桩号也已设立。
关键词: 白溪水库 征地 确权划界

内容

宁波市白溪水库移民安置和建设用地征用工作,受到宁波市和宁海县政府领导的重视,在宁波市和宁海县的计划委员会、财政、水利、土地、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在有关乡镇政府和村的大力支持下,宁海县白溪水库建设政策处理办公室和指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1995]2190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办发[1996]169号《关于印发白溪水库建设用地和移民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宁波市计划委员会甬计重[1996]724号《关于白溪水库建设用地和移民安置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办[1996]107号《关于印发白溪水库建设用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办[1996]47号《关于白溪水库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水库建设及水土保持用地征用工作从1996年3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至2001年1月全部结束。
  移民安置工作由县政府牵头,指挥部配合,有关乡镇落实,进展顺利。从1997年元月开始,同年11月底结束,比预定时间提前了1年零8个月完成。淹没区内移民涉及到一个镇即岔路镇、一个乡即双峰乡(今黄坛镇的双峰区)、四个行政村、六个自然村和一个国营林场的2个护林点;淹没土地4983亩,淹没房屋3600㎡;移民共23户73人,其中,就村后靠安置18户56人,外迁5户17人;共征用土地7785.5亩,其中,耕地592.24亩,山林5507.60亩;拆迁房屋3600㎡,石拱桥1座(96m)、输变电线路(低压线路)2.1km以及坟墓和零星果木等其他地面附着物。
  白溪水库还对移民进行后期扶持,不仅对移民进行扶贫,安置剩余劳动力,而且还帮助岔路镇建立了工业开发区,促进经济发展,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第一节 征地
  按照初步设计提供的资料,淹没用地3503.9亩,施工用地635亩(包括宁波市区、宁海县城,下同),计4138.9亩。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用地增加到1262.3亩,比初设增加了627.3亩,主要原因是初设时将枢纽工程及大坝两头用地遗漏,再加上遗漏的1122亩淹没区河流面积,合计用地计划面积是5887.2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修改溢洪道闸门加高和水土保持水质保护需要增加用地,报经市计委和市水利局批准列项同意增加用地计划2302.4亩,这样,合计总用地计划面积8189.7亩,其中耕地780亩。总用地计划面积中征用7789.7亩,计划借用土地400亩。
  由于设计的遗漏和水土保持水质保护的需要,白溪水库征用地面积比初步设计有较大增加。整个征地工作分三期进行:第一期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共征地5466.2亩;第二期为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用地,征用981.7亩;第三期在蓄水后,某些山林、山坡被库水分隔,造成交通和生产经营的不方便,村民要求指挥部将其土地征用,便于统一管理,共征地1337.58亩。
  一、白溪水库的三期征地
  (一)第一期征地
  第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坝址上游黄海高程170m以下的淹没区、工程枢纽区、施工辅助区、对外过境公路、输变电塔基、营地等建设用地,共征用5466.2亩,其中,水库淹没面积4738亩(包括河流1122亩),施工永久征地面积728.2亩,包括移民宅基地与城关用地。征地范围根据设计确定,具体面积按以下办法确定:淹没区耕地和宅基地、荒地、毁弃地按实地丈量或测量的面积确定;林地由林业部门根据航图结合实地调查确定;施工用地按测量的面积确定。征地面积在原华东院调查设计的基础上,由指挥部政策处进行实地逐村逐块详细划分计算面积。淹没区用地面积使用1∶10000地形图划分计算,施工用地面积使用1∶1000地形图划分计算,零星小面积用皮尺实地丈量计算,林地面积和分类由宁海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帮助核定。此征地面积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资函[1998]203号文件)。
  征地工作由县政府与岔路镇政府、双峰乡政府、县林特局、县土地管理局签订责任状,限期保量完成,指挥部积极配合。从1996年2月开始至1997年4月结束,比计划提前完成。(二)第二期征地
  由于溢洪道闸门升高而淹没线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展情况,市、县各级政府对水库水质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检查要求。需增加征用土地981.7亩,与批准面积964.8亩多征用16.9亩,主要是因为上报审批时间紧,在面积计算时有些出入。
  初步设计确定溢洪道堰顶高程为162.0m,弧形门高度8.6m,门顶高程170.6m,超过正常蓄水位0.6m。1999年,市水利局以甬水工[1999]31号和41号文提出,要求将闸门门顶提高,以“充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效益,通过错峰调节,争取防洪调度更大的主动权”,根据上述意见,修改设计将弧形门由原高8.6m加高至11.7m,门顶高程为173.7m,原设计单孔尺寸8.6×15m(高×宽)弧形闸门挡水,实际建设中变更为11.7×15m(高×宽)弧形闸门挡水。由于白溪水库溢洪道闸门加高、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需增加用地981.7亩,其中:耕地166.45亩,林地580.54亩,未利用地234.71亩。此期征地工作在县政府支持下,由指挥部与岔路镇、双峰乡政府共同负责落实。此项土地征用工作于1998年开始,至2000年1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用。土地分在七个方面:
  第一,位于右岸坝下的施工辅助场地面积125亩,征用时属于未利用地,原为临时借用地,经4年的使用,原脊薄的耕作层已被破坏,恢复耕种难度大,同时工程施工需要安排较大的弃渣场地。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和减少破坏,减轻今后耕种负担,降低工程造价,因此将该地块转为永久性征地,用于水土保持的种草植树。
  第二,位于右岸坝下西侧的备用料场因部分开采已形成较高的开挖边坡,开挖坑处已辟为弃渣场。面积84.19亩,其中耕地20亩,林地64.19亩。随着弃渣量的增加,四周水土流失加剧的可能性逐渐增大,故将该处征用。
  第三,大坝右岸大官山的部分土地,不仅存在着水土流失的问题,还将影响白溪水库的水质和安全。由于水库和今后运行管理范围的阻隔,村民耕种极不方便,有关村要求指挥部将其征用,不然的话,就很有撂荒的可能。这不仅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也会造成水土流失加剧。该处征用面积为415.45亩,其中山坡85.45亩,林地220.29亩,未利用地109.71亩。此片林地和未利用地采用封山育林,坡耕地将种植水果等经济林作物。
  第四,为了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和供水效益,减轻洪水给下游造成的灾害,需要将孤门加高3.1m,因此需增加征用库区土地244.85亩,其中山坡耕地10亩,林地234.85亩。已被水库蓄水淹没。
  第五,位于大坝左侧叶岙村前的两个小山头,位处大坝溢洪道进水口,如不征用任村民自由耕种,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势必会对水库建成后的供水水质和水库大坝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为此,需将该地块全部征用,实施永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程措施。该征地面积为75亩,其中山坡耕地40亩,林地35亩。
  第六,半岭山隧道引水支洞出口处,原借用地已全被弃渣覆盖,难以复垦。今后仍有需要作为长期使用的弃渣场。该处面积为14.54亩,其中耕地11亩,林地3.54亩。已移交给引水工程接管使用。
  第七,营地北山原有部分征地用于水土保持所需苗木的栽培,随着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及一流花园式水库建设的实施,原有的苗圃已不能满足需求,应扩大苗圃基地。该处征地面积为22.67亩,全为林地。现已种苗木。
  (三)第三期征地
  水库蓄水后库区迎水面属于双峰乡王家染、张辽等村的赵龙庙、横路里、横岩脚、剥牛潭、平坑、天灯盏等641.5亩的山林土地,由于坐落分散隔水相望,交通极不方便,给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困难,有关村要求白溪水库将其土地征用,指挥部考虑到便于保护管理同意征用。
  库区迎水面属于双峰乡王家染村的“柴山眼”和岔路镇大水路、叶岙等村的“山王岗”土地685.5亩,其中林地611.74亩,坡耕地73.76亩,这些土地坐落在村庄的周围,村民长期以来砍树伐木、开山种地及采石等,水库征用后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综合治理措施,有利于水质保护和防止外界开发用地对水质造成污染。
  库区横潭吊桥两桥头的土地10.58亩,因施工开挖较多,山上植被遭到破坏,并且存在着水土流失的现象,行人过往不安全,为此将该林地征用,进行绿化造林。
  第三期征用土地共1337.58亩,其中林地1263.82亩,坡耕地73.76亩。征用这些土地不仅利于水库管理、水土保持及水质保护,还解决了当地部分村民的实际问题。
  2002年12月10日,指挥部以甬指办[2002]28号文向市水利局提交了《宁波市白溪水库水质保护用地可行性报告》,要求征用以上这些土地。2002年12月25日,指挥部征地的要求得到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的批准。
  此外,施工借用土地342.8亩,使用占用河滩开采沙石料2000余亩。在借用土地过程中,因水土保持需要,已将借用转为征用,并报经批准的土地128.1亩,已退回有关村垦复还耕和绿化造林106.9亩,尚剩91.9亩,因多余的石渣堆放需要,通过与有关村协商解决。
  白溪水库一、二、三期合计征地7785.5亩,比计划征地7789.7亩少4.1亩。借用土地342.8亩,也比计划借用土地面积少50多亩。征用土地总面积中,耕地592.24亩、林地5524.03亩、露岩186.73亩、河流1122亩,未利用地360.5亩。
  二、确权划界
  根据工程管理需要,水库建设期完成了土地征用,并进行了确权划界,标志立桩,领取了所有征用土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山林权证。在管理过程中,定期对界桩进行维护,对部分征地线采取种植特种树苗的办法,形成“绿色”界线。现在管理局范围界桩、界线、标志明显,危险区警示牌醒目;保护范围明确,森林防火和库区资源保护等警示牌和告示牌明显。2007年8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发[2007]70号文件批复了管理局申请的《关于要求划定白溪水库管理保护范围的请示》(甬水利[2007]38号文件),从法律上界定了白溪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管理范围
  大坝管理范围 大坝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100m的地带(以已征用土地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300m左右的地带(以已征用的土地为界)。具体的四至点为:大坝东侧至溢洪道斜坡顶点,大坝西侧至大官山雪坑为界,大坝南面至里王新大桥为界,大坝北面至叶岙码头为界。这些范围均已征用,面积1491亩。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大大超过《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要求。
  库区管理范围 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征用的土地。水库最终征地、移民高程均达到173.50m,此高程以下水域面积4942.6亩。此外,还征用了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用地,即淹没线以上的1338.00亩。以上两项合计6281亩,属于库区管理范围,宁海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符合库区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水库保护范围
  大坝保护范围 根据有关条规和水库实际情况,在左坝头管理范围外延伸100m划定为保护范围。其他管理范围均已符合或超过规定的保护范围。
  库区保护范围 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100m之间的陆地。
  三、白溪水库征地桩号
  (一)白溪水库大坝及枢纽区征地桩号如下
  1号桩在里王村大官山后门山岗水泥电线杆;
  2号桩在里王村大官山后门山岗下岩石脚;
  3号桩在里王村大官山上二石野猪塘边;
  4号桩在里王村大官山上二石弯小丘田里壁;
  5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屋后山浪头界石;
  6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长爿地里壁茶树脚边;
  7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长爿地西面地角;
  8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过路丘田东面田角;
  9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过路丘田西面田角;
  10号桩在里王村株树湾底丘田西面坑边田岸;
  11号桩在里王村雪坑上滴水岩顶横路东面田角;
  12号桩在里王村雪坑上滴水岩顶丘田西面田角;
  13号桩在里王村雪坑上滴水岩脚向系100m路边湾道;
  14号桩在里王村雪坑上滴水堰下公路上弯道处;
  15号桩在里王村雪坑通往岩山路边防户带田里壁;
  16号桩在里王村雪坑通往岩山路边防火带田坎头;
  17号桩在里王村雪坑停车场通往岩山小坑边山脚田角;
  18号桩在里王村雪坑停车场对面坑边防火带田角处;
  19号桩在里王村雪坑马鞍山鞍部;
  20号桩在里王村雪坑下滴水岩脚大石块边(115m高程填方终点);
  21号桩在里王村平园兰山岗当浪大松树脚(老鼠嘴上约100m);
  22号桩在白溪水库变电所公路大樟树下公路上地边处;
  23号桩在白溪水库变电所公路大樟树下公路上地边处;
  24号桩在里王村上溪头新桥西面雨变电所公路交叉山脚边;
  25号桩在里王村溢洪道下老桥上25m防洪堤边;
  26号桩在里王村碾籽头山上边(25号桩对面);
  27号桩在里王村碾籽头石浪下梧桐树边;
  28号桩在里王村风车门口上坝路浪头公路下;
  29号桩在里王村绕坝路下三根高压线杆边(白溪水库测量标志边)。(二)淹没区桩号
  白溪水库淹没区界桩设立如表6-1-1。
  ①因水库溢洪道闸门加高,征地桩全部提高3米,表中里王村为今天河村。(三)水土保持、水质保护征地桩号
  山皇岗土地原属于大水路村的土地,于2001年1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共450亩,以松木为主。征地桩号为:
  1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原水田接近水库淹没线;
  2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原水田接近水库淹没线;
  3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原水田接近水库淹没线;
  4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顶原水田与里王村山交界;
  5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顶丘田角与里王村山交界;
  6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顶丘田角;
  7号桩在大水路村外蟹坑顶丘田角上40m;
  8号桩在大水路村外山嘴凹头;
  9号桩在大水路村外山嘴凹头下40m;
  10号桩在大水路村上流岑下横路路口;
  11号桩在大水路村上流岺下横路路坑边;
  12号桩在大水路村上流岑坑边;
  13号桩在大水路村上流岑向下路边100m;
  14号桩在大水路村上流岑岑头;
  15号桩在大水路村大王殿岑公路边;
  16号桩在大水路村大王殿岑公路下坑边;
  17号桩在大水路村大王殿岑公路下坑向下延伸30m;
  18号桩在大水路村大王殿岑小坑与大水路大坑交汇处;坑上10m——在大水路村公路桥下30m刻石记号;小桥上40m坑 ——在大水路村公路上20m刻石记号;
  柴山眼(龙头)土地员属于双峰王家染土地,于2000年12月28日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征地桩号:
  1号桩在里王家染村横板潭里湾淹没线上;2号桩在王家染村龙头三叉路口处;
  3号桩在王家染村龙头横路弯角处;
  4号桩在王家染村龙头横路与3号桩间隔25m左右路边独株杉树边;
  5号桩在王家染村龙杨梅树浪外湾棕榈树边;
  6号桩在王家染得村杨梅树浪棕榈树边;
  7号桩在王家染村杨梅树浪与6号桩间隔50m田角上;
  8号桩在王家染村横潭岑长丘田田角处;
  9号桩在王家染村黄坭畈竹山边;
  10号桩在王家染村蜂桶岩田下与王家染土地交界;
  11号桩在王家染村蜂桶岩下淹没线上。
  冲天饭蒸(天灯盏)土地原属于双峰王家染村土地,于2000年12月28日,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阔叶林为主。征地桩号为:
  1号桩在天灯盏向森林公园方向第一个鞍部水库淹没线上;
  2号桩在天灯盏向王家染村方向穿山公路拐弯处;
  3号桩在天灯盏向吊桥方向公路边距2号桩30m左右处;
  4号桩在天灯盏向大松溪坑方向第一个鞍部水库淹没线上;
  第二节 征地补偿
  白溪水库对征用地内的耕地、居民迁建和工矿企业等进行分类补偿,并分门别类地制定了补偿标准,移民安置补偿费按照规定标准全部按时足额兑现到户。就地后靠移民户补偿费,由指挥部根据移民迁移的协议书划拨到镇乡政策办,再由各镇(乡)政策办根据拆迁进度直接支付给移民户;外迁移民户,迁出村将其土地占有份额的土地补偿费6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额,一次性划入迁入村,由迁入村解决移民户与当地农民同等的生产资料和享受有关公共设施。属于个人的补偿费按就地后靠移民户划款办法办理。
  一、各类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1996]169号和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宁政办[1996]107号文件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的平均年亩产值的4倍,靠天田按水田的80%计算,旱地按水田的60%计算。征用林地和宅基地、荒地、毁弃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征用荒山为林地补偿标准的一半。粮食单价与产量由宁海县粮食局和统计局提供。
  安置补偿标准征用耕地包括宅基地、荒地、林地、毁弃地,需要付给安置补助费的人数,分别按征用面积与被征用村人均耕地面积和人均林地面积之比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亩产值的2.5倍计算,靠天田按水田的80%计算,旱地按水田的60%计算,林地、宅基地、荒地、毁弃地按当地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一半计算,国有林地和荒山不计安置补助费。征用土地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不再安排招工。
  青苗和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当季作物的产值,无苗和征用后待使用期间乘隙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幼龄和近成熟林按当地用材林的成熟林亩产材量实际价值的0.5倍计算,中龄林按买价的0.7倍计算。未投产期和衰老期的经济林和竹林,按当地该树种盛产期正常年亩产值的4倍计算,盛产期按产值的8倍计算。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见6-2-1表。施工和淹没用地需采伐树木的,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采伐。
  零星树木、地面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经济补偿标准 房屋拆除的补偿标准为:砖木120~160元/㎡,土木70~110元/㎡,各类棚屋15~20元/㎡。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交通水利设施和电力、邮电、广播等杆线,本着“合理、适量”的原则,作适当补偿。地面构筑物的补偿见表6-2-1。
  借用耕地按所借耕地前3年平均年亩产值逐年予以补偿,借用林地按借用耕地标准的一半计算,青苗和林木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征地标准执行。借用期限应服从工程需要,借地手续有关单位一次性予以办理。
  (二)各类税费的减免
  水库川地在宁波市和宁海县个县范围内免缴水利专项资金,耕地占用税、交通建设资金、城建配套费、矿产资源管理费,经浙江省批准后,免缴造地费、基本农田保护费、造地专项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资源保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半征收农田设施补偿费。计税耕地被征用后,核减农业税。
  二、征地实际补偿标准
  (一)第一期征地的补偿标准
  白溪水库第一期征用耕地的实际补偿标准与前文所述各类补偿标准完全相同,其具体补偿标准见表6-2-2。
  林地补偿标准中的林木补偿标准为:茶树补偿费4800元/亩,毛竹1500元/亩,中龄松杂树2100元/亩,成、幼龄松杂林1500元/亩,中龄杉木林4200元/亩,成、幼龄杉木林3000元/亩,蔬林,薪炭林900元/亩。
  借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为:水田每年897元/亩,靠天田每年718元/亩,林地每年449元/亩,青苗和林木补偿费的标准按征地标准执行。借用耕地的复耕押金为3300元/亩,由宁海县土管局管理,并做到专户存储,保值增值,复耕标准由宁海县土管局确定并验收,复耕经费由指挥部负责。
  白溪水库第一期建设征用各类土地补偿分项标准表(二)第二期征用地的补偿标准
  第二期增加征用的补偿与第一期补偿标准有所不同,采用《新土地法》计算标准。按宁波市白溪水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甬白溪办[1999]2号文件精神,土地补偿标准提高到7.33倍,每个需要安置的移民补助标准提高到5倍,其余补偿标准参照甬政办发[1996]169号和宁政办[1996]107号文件执行,荒山露岩和毁弃地按原标准执行。其实施的具体补偿标准见表6-2-3。
  白溪水库建设二期征地补偿分项标准(三)第三期征用地的实际补偿
  第三期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土地征用补偿费按照第二期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均按时全部兑现到各有关村。此外,白溪水库施工过程中,曾占用河滩2000余亩开采沙石料,对原来曾耕种而被水毁的土地269.3亩,按征用毁弃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这样既解决了沙石料开采用地的问题,还解决了群众长期使用的实际利益补偿问题。
  第三节 移民安置
  白溪水库自坝址至回水末端(梅坑)干流长12.3km,至大松溪支流长6.5km。正常蓄水位时,水库面积3.42k㎡。淹没区内移民涉及到岔路镇、双峰乡和五山林场,共有4个行政村中的6个自然村和国营林场(五山林场)的2个护林点,共23户73人移民,其中岔路镇14户56人,双峰乡7户13人,五山林场2户4人。库区内无工业,耕地少,且多为梯田。库区交通以沿河小道为主,无车辆行走道路,交通极不方便。当地农民以种植水稻为主,辅以大豆、小麦。该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因此,库区淹没实物主要为耕地、林地、居民房屋,此外,在不同程度上对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灌溉工程等基础设施有淹没或影响。
  移民安置工作坚持“分散安置、就近后靠”的原则。采用“就村后靠,鼓励投亲靠友,自找外迁和早迁有奖”的办法。移民工作由宁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指挥部配合,具体实施由宁海县白溪水库政策办牵头,岔路镇政府、双峰乡政府负责落实。库区内移民的人口、房屋、耕地、林地、坟墓、灶头、厕所、零星树木等实物指标,由指挥部政策处负责逐一进行详细调查,列表登记,并经户主签字认可。镇(乡)政策办出面与各移民户签订迁移协议书。此项工作从1997年1月开始至1997年11月移民户全部迁出淹没区,较预定时间提前1年8个月完成。
  一、库区淹没
  白溪水库建设用地和移民安置的实物指标,由县白溪水库建设政策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政策处进行调查核定,并提供给有关镇(乡部)和部门,作为政策处理的最终实物数据。有权属争议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在确权过程中,应先服从建设需要,待确权后再行补偿。白溪水库淹没和影响的主要实物指标见表6-3-1。二、移民安置办法和优惠政策
  (一)就村后靠的安置办法
  淹没区移民原则上实行就村后靠安置的办法,其土地等资源的补偿由本行政村按征用后的人均占有量统一调剂分配。
  移民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由本行政村按现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统一调剂分配。
  移民的安置建房用地的面积,由本行政村按县土管局的有关规定标准,
  白溪水库淹没影响实物指标一览表安排落实。
  移民的安置建房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白溪水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征地费在淹没宅基地同等面积的补偿费中抵扣,不足部分由指挥部承担。淹没宅基地超过安置标准面积部分的补偿费应支付给移民。
  移民在安置的行政村中已建房或已落实宅基的,并达到规定的安排标准面积,或不足规定的安排标准面积在20㎡以内的,不再安排安置建房用地,须给予经济补贴,即淹没宅基补偿费和征地差额补贴费。征地差额补贴费为:应安置建房用地面积的征用费,扣减淹没宅基地同等面积的补偿费。
  移民安置建房的报批手续,由镇、乡政府按拆迁房屋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外迁户的安置办法
  对自找出路,粮户全部外迁的移民户,迁出村应将其占有份额的土地补偿费的60%和安置补助费全额一次性划给迁入村或外迁户(划付办法在签订外迁协议时明确)。占有份额土地补偿费计算办法:外迁户在原行政村的土地占有份额,按原所在村被征(借)用前耕地和林地的人均占用量计算。对原属于村内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外迁户的占有份额可按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计算。外迁户占有份额的土地中未淹没部分,应由原所在的行政村接收,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其标准按白溪水库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外迁户的淹没宅基补偿和安置建房用地的征地差额补贴费,按就村后靠且在安置地建房的移民的兑现补贴标准执行。
  接收外迁户的镇、乡政府,应帮外迁户在迁入村落实安置建房用地、粮户和土地生产资料,保障移民享有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同时,还应将迁入户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转划给迁入村。
  外迁户在迁入地购买房屋的,按人均25㎡计算,可免交房产交易管理费,缓交房屋过户契税。
  外迁户迁出原行政村后,其原经营的土地权属收归原行政村。
  (三)关于移民房屋拆除和地面附着物清理的补偿标准
  关于移民的房屋拆除补偿标准为:砖木120~160元/㎡,土木70~110元/㎡,棚屋15~20元/㎡,房屋等级由镇乡政策办确定。
  移民的搬迁补助费:300元/人,建房租房补助费150元/人。按实际补助到人。
  移民安置的水电路配套补助费:600元/人,补助到迁入村。
  移民的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宁政办发[1996]107号文件执行。(四)移民拆迁的奖励办法
  凡在下列规定时间完成移民安置工作,并拆除房屋和清理好地面附着物的移民,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1997年10月底完成拆迁的移民,奖2300元/人;凡在1997年11月底前完成拆迁的,奖1500元/人;淹没区内国有和集体的护林人员不列入奖励范围。
  凡超过1997年12月1日仍未完成拆迁任务的移民,镇乡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依法强行拆除淹没区的房屋,并需承担强拆费用,取消该移民的建房、租房补助费。
  (五)对已在和将去宁波郊县承包种田的施工区和淹没区的少量农户,准以落实当地粮户。
  (六)凡在库区周边新办的工商企业和第三产业,接受库区农民占本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的,水库建设期(5年内)给予景宁扶贫开发区的同等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见下文)。
  三、移民安置具体实施
  移民安置工作由宁海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分别同有关镇(乡)、部门签订白溪水库建设用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状,县白溪水库建设政策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库建设用地和移民安置的政策处理工作的协调、催办等日常工作。岔路镇政府、双峰乡政府和县土地、林特、公安等部门,均组织专门班子,负责水库建设用地和移民安置的政策处理工作的实施,并办妥相应手续。指挥部积极配合此项工作的进行。
  白溪水库所在地不存在城镇迁建问题,库区内的移民户都属于有关行政村编制的望山(护林)居住点,有的是单家独户,有的经过几代人的延续,发展成为生产队(村民小组),所以移民户大部份都回归原行政村。此外,还有一个石材料厂分厂的迁徙安置问题。
  (一)农业人口的安置
  白溪水库初步设计提出需移民安置96人,1996年底,经现场调查摸底核实为23户73人。所有移民于1997年11月底全部迁出淹没区,其中,就村后靠安置18户56人(里王村14户40人、官山村1户6人、王家染村1户6人、国营林场护林点2户4人),外迁5户17人(岔路镇柯仙村大松溪自然村迁至兆岸村1户5人,双峰乡王家染村横潭自然村迁至岔路镇上金村3户7人,岔路镇官山村茶园头自然村迁到白溪村1户5人)。移民安置的具体分布情况见表6-3-2。移民户拥有与迁入地农民数量相等的承包土地,由于移民安置各行政村情况不同,各安置点移民承包的土地面积也不同,除里王村按人均定量每年支付现金外,其余各村移民的人均耕地在0.3~0.6亩,山林面积与迁入村村民相同。
  移民户迁移前,居住着破旧(大部分是危房)木结构房屋,现新建房屋都是三层或三层以上的砖混楼房,房屋用地面积按政府大、中、小户有关规定审批,当地政府审批手续时,优先照顾移民户。
  移民户共拆迁房屋3600㎡多,大部分安置在水库坝下里王村,交通设施完善,水电等配套齐全。外迁几户人家,迁入地都是大村,集体经济收入较好。对移民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配套设施无偿提供,大大地改善了移民户的居住环境,故无一人上访,为白溪水库工程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在移民过程中,支付移民安置补偿和补助费、奖金等费用合计113.5万元。
  据年报表明,2002年移民年人均收入3609元,比搬迁前1996年人均收入的1656元翻了一番。
  (二)石材厂的安置
  白溪水库库区内无工矿企业,施工区溢洪道尾端里王上溪头,有一家宁海县城关华源石材厂分厂,1999年11月完成搬迁安置各项任务。指挥部支 白溪水库移民安置情况表付企业补偿费77226元。其中,房屋补偿费32080元,机械搬迁安装补助费12100元,水电材料安装补助费7050元,土建损失赔偿费15836元,物资运输补助费2160元,搬迁停工补助费8000元。并征用了里王村465㎡土地作为企业安置用地。 四、移民扶持
  移民扶持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岔路镇工业开发区,促进岔路镇工业经济的发展
  由于在景宁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的鼓励和促动下,岔路镇在1998年开始建立岔路镇扶贫工业开发区,通过多年努力,全镇的工业产值从1996年的2亿元提高到2002年8.4亿元。里王村新办企业一家,工业产值从零到2002年的300万元。
  (二)帮助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
  白溪水库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涉及到30个村,特别是里王村耕地全被工程建设所需而征用,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成为当务之急。为此,里王村利用优惠政策,对外招商引资,兴办企业,安置就业人员近百人。库区周边村由白溪水库和旅游开发公司直接或间接安置就业人员近三百人。白溪村、里王村部分村民借助旅游开发的契机,相继开发了酒店、旅游、超市等第三产服务项目,收入可观。
  (三)认真开展扶贫工作,促进库区资源的保护
  白溪水库工程的建设和发展,都离不开当地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而指挥部也情系当地百姓,心想贫困村、革命老区的困难。为此,帮助有关村搞好村镇规划,帮助双峰乡王家染村、岔路镇柯仙村搞旧村改造,开发高山蔬菜的种植等,在技术上、资金上都给予支持和帮助。指挥部和旅游公司与库区六个村签订大松溪峡谷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合作协议,经过几年的运行,不但使生态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而且在景区的门票分成中让这几个村直接收入达到30万元。当地百姓感到满意,库区资源得到保护。旅游公司与宁海县五山林场签订了双峰林区资源保护和开发的合作协议,既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又解决了林区保护及员工工资费用的实际问题。
  (四)在工程建设中结合周边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
  在工程建设期间,指挥部优惠供应建材物资和无偿提供弃渣废料,为移民户的建房和库区道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方便,大大地改善了农村的居住环境和村容村貌。
  在对外公路建设中,投入500万元扩建了白溪至岔路的柏油公路;在库区道路建设中投资近100多万元修建了叶岙至山洋的混凝土路面及大水路村环村道路。水库投资建设上金、大娄和白溪等村的挡水堰坝,尤其是上金挡水堰坝的建设,解决了历史的纠纷,并使农业灌溉得到保证。帮助下游修建防洪堤3000m。由于建库后提高了下游的防洪能力,水库下游的白溪村、上金村、兆岸村、大娄村、渡头村等,利用水库土地征用和开采沙石料场的补偿经费筑坝造田770亩。
  五、移民资金使用管理
  白溪水库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十分严格,县、镇(乡)政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首先,有关镇乡场政策办与移民户签订建设用地补偿费协议,然后,指挥部依据协议划款给镇乡场政策办,再由有关镇乡场政策办依据协议按进度拨付给移民户,属个人的由村支付给农户,属集体遵照有关规定办理,由镇乡政府监督使用。
  对移民拆迁补偿费的支付,各镇、乡政府严格把关,实行单独建账,分期分户支付,确保移民户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
  征地补偿费中,除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等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按有关规定允许到户的部分外,其余均属集体所有。集体所有补偿费的管理办法按宁政办[1996]107号文件办理:100户以下的村,补偿费在10万元以内;100户至200户的村,补偿费在20万元内;200户以上的村,补偿费在30万元内,允许全额到村,用于村民的口粮补助和发展集体经济、公益事业。超过上述基数部分的集体所有的补偿费,须作为村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由所在镇或乡政府和村经济合作社,共同选择银行专户存储或投资可靠企业,允许村合作社逐年提取利息或收取投资回报,用于村民口粮补助和发展集体经济,本金原则上不得提取移用,不得抵押担保,用于土地开垦等项目需提取本金的,须经有关部门论证和过半数村民代表通过。本息的取款,均由镇(乡)政府和村合作社共同签章办理。总之,集体补偿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用,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期、第三期的土地征用中对于零星小量的补偿费,委托指挥部直接支付给有关村。
  对专项设施建设,根据项目采取按进度付款,竣工验收后结算付清的办法,支付各项经费都要经过款项权人申请,经办人员依据协议或合同填报支付凭证,经有关处室和分管领导审核,总指挥批准等程序。
  水库建设用地与移民安置补偿费合计4681.9万元(其中57.3万元属工程临时用地垦复押金,暂付应收),具体包括移民安置补偿费113.5万元,土地征用补偿费4369.5万元,库底清理45.4万元,专项设施补偿费153.5万元。这些资金来源,在修编概算列支3876万元,即淹没区补偿费1875万元,施工区补偿费1235万元,闸门加高补偿367万元,备用料场54万元,库底清理45.4万元。水质保护300万元。第二、第三期土地征用补偿费还有748.6万元,报经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同意,在发电收入中另行列支补偿。但在移民工程验收时,各有关单位要求尽快补偿到位,因此,通过贷款的方式迅速解决了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四节 专项设施和后续补偿
  建设白溪水库,对当地广播电视、交通、水利、电力和通讯等专项设施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些专项设施的补偿标准与征地的补偿标准有所不同。专项设施的补偿分为水库淹没区专项设施补偿、施工枢纽区专项设施处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其补偿建设的情况如下:
  一、淹没区专项设施的补偿
  叶岙村的上留地防洪坝450m,补助资金4万元。
  岔路镇官山村茶园头,双峰乡王家染村的石家岭脚低压电力线2.1km,一次性补助到村,补助资金2万元。
  石家岭脚下的鸿鼎桥,本是王家染村通过白溪的唯一途径,也是库区内外农民走亲访友相互交流的重要通道。因水库蓄水后,鸿鼎桥被淹没。为恢复库区交通,解决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在小横潭处即岔路镇柯仙村和黄坛镇王家染村间的白溪支流上,距白溪水库大坝4km处,新建一座240m长的横潭吊桥(又叫飞龙桥),整个工程建设投资250万元。
  指挥部委托华东院负责该桥的勘测设计,十二局负责施工,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责监理,于2001年4月1日开工,本年10月15日竣工。
  该桥两侧山体黄海标高200m以上,溪底标高约100m,高差较大,溪底呈“U”形。吊桥采用单跨柔性吊桥的结构形式,跨径4.0+185+4.0m,其中,主跨跨径185.Om,边跨跨径左右岸各为4m,左岸桥塔高21.5m,右岸桥塔高20.0m,均为带圆弧的矩形钢筋混凝土结构。该桥质量被评定为优良。
  二、施工枢纽区专项设施补偿
  施工枢纽区专项设施处理包括挡水堰坝和防洪堤建设,桥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内容。
  (一)挡水堰坝和防洪堤建设
  因填筑大坝需要,在大坝下游河边取砂砾石,导致溪床下降,影响沿溪有关村农田灌溉和生活用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提高今后水资源的利用率,新建白溪村、大娄村、上金村三道挡水堰坝(三道挡水堰坝又合称“三堤”),共投资230万元。
  为了提高近坝区有关村防洪能力,确保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近些年来,陆续补助建设里王村(白溪左岸)和白溪村(白溪右岸)的河道防洪堤,总投资500余万元。
  (二)里王桥
  里王村头原有一座简易平板桥,该桥在溢洪道泄洪时将不可避免地被危及或冲毁,同时,结合水库工程枢纽区的发展规划和里王村的实际情况考虑,有必要在旧桥下游近200m处重建一座新桥。指挥部以甬白指计[2001]5号文,向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等上级部门上报了关于建设白溪水库里王桥的请求,并得到市水利局甬水[2001]8号文的批复,同意工程费用进入投资包干款列支。
  指挥部委托宁波市交通设计研究院负责里王桥的勘测和设计工作,2001年3月,里王桥的地质勘察和设计工作顺利完成。宁波兴甬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承建,宁海县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理。
  里王桥工程于2001年6月10日开工,2002年3月18日完工。桥梁全长131.44m,为5孔单跨25m跨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梁,荷载标准为汽车-10、履带-50,桥面宽度为净6+2×1.3m。2003年3月28日,指挥部组织了里王桥的竣工质量鉴定,结果被评定为优良工程。里王桥合同造价1781989元,实际造价2034009元。
  三、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
  对白溪水库建设中被破坏或受到影响的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全部按照规划设计予以重建和恢复,共补助地方40.8万元。所有这些基础设施都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四、后续补偿基础设施建设
  白溪水库总共移民23户73人,其中天河村(即原里王村)就安排了10户40人,此外白溪村安置了1户5人,两村接纳移民数占全部移民总数的60%以上。因此,管理局在水库建成后仍对天河村继续进行后续补偿,主要是出资修建里王村和白溪村的河道防洪堤和滚水坝。
  2003—2008年,管理局出资在天河村和白溪村河段上自上至下修建了3座滚水坝,其长度分别为100m(2003年建成)、120m(2006年建成)、110m(2008年建成)。另外,管理局还出资在天河村(白溪左岸)和白溪村(白溪右岸)对原建不尽完善的防洪堤继续修建完工。三座滚水坝和二道防洪道共投资625万元。

知识出处

白溪水庫志

《白溪水庫志》

《白溪水库志》由白溪水库志编纂委员会编纂,详细记录了白溪水库的历史沿革、建设过程、运营管理、社会文化影响等方面,展现了水库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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